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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民法義外價值取向在古代法的體現

時間:2017年05月12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這篇民法論文發表了傳統民法義外價值取向在古代法的體現,隨著社會大眾交往的密切。契約法的內容不斷在豐富完善。儒家思想強調與人為善,避免強人所難。延伸出尊重他人人格和利益的的價值觀。論文涵蓋了外界的商業關系和非商業關系。此外,并深刻闡述了“義外

  這篇民法論文發表了傳統民法義外價值取向在古代法的體現,隨著社會大眾交往的密切。契約法的內容不斷在豐富完善。儒家思想強調與人為善,避免強人所難。延伸出尊重他人人格和利益的的價值觀。論文涵蓋了外界的商業關系和非商業關系。此外,并深刻闡述了“義外”中誠信原則在傳統法律中的價值體現。

民法論文

  關鍵詞:民法論文,義外,誠信

  一、“義外”之內涵

  孔子以“義”為立身之本。與外界交往為核心。主張重利輕義。孔子提出“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①荀況主張“先義而后利者榮,先利而后義者辱”,②“故義勝利者為治世,利克義者為亂世”。③從上述兩種觀點能夠得知儒家的觀點并不是決然地將利和義的關系對立的。只是次序安排存在差異,義在前而利在后。郭店出土的竹簡《六德》之中我們能夠得知這樣一種觀點:仁,內也。義,外也。禮樂,共也。內立父子夫也,外立君臣婦。門內之治恩掩也義,門外之治義斬恩的觀點。而劃分門內和門外關系的一條重要標準是根據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具體而言,一方面是指在處理和外界非商業性群體之間的交往的原則。韓愈在《原道》中主張“行而宜之之謂義”。行為適宜才能為社會所認可。忠恕之道則是相互之間處理關系的標尺,強調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應當坦誠相見,講求信用。

  二、“義外”在民法典原則的作用

  研究歷史、尊崇歷史是我國優良的傳統。從歷史中總結、領悟治亂興衰之道,進而體會社會和人生,是中國古代最尊崇的學問。法律的編纂的明智做法應當是以開放的姿態,跳出歷史的窠臼,汲取傳統優秀文化的內涵因素,發掘其潛在的現代法治價值。誠實信用原則是“義外”價值取向的重要組成部分,誠實信用原則及其延伸的制度設計在傳統文化之中的體現尤為廣泛和深刻。在熟人社會的國度,誠實信用一直被人們所遵從。在生活和交易的各個方面已深入人心。我國古代的典籍之中早有相關記載,公元前十五世紀前后商朝的《商君書•靳令》將“誠信”與“禮樂、詩書、修善、孝弟、貞廉、仁義、非兵、羞戰”并列確定為“六虱”。唐太宗于貞觀六年,“親錄囚徒,閔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日月年秋即刑。即期,囚皆諧朝堂,無后者。

  太宗嘉其誠信,悉原之”。這里所說的誠信可以理解為在現實生活人際交往方面的誠實厚道。但在成文的法律的術語中還未得到體現。具體而言道德的法律化是隨著人類文明進程的推動而出現的一個普遍現象,中西方文化都從不同的角度體現了道德與法律的交織互動。誠實信用成為法律原則也正是法律發展的必然趨勢,誠實信用原則在市場交易的過程之中,對于降低交易風險和提高交易效率起著舉重輕重的作用。為廣大商業人所接受。反映了其共同的價值訴求。

  在中國古代,信和善兩種理念是相生相伴的,人們通過相互之間信守誠實信用原則來維持良性的人際關系以及調節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系。不論是從自身的道德情操修養還是上升到國家層面的管理,誠信原則都能起到一種矯正的作用,維持人們內心的良善品質以及促進社會大范圍的秩序。在西方,為應對人與人之間愈演愈烈的利益糾紛,不得不將道德性的誠實信用約束上升為規范性的法律強制規定。二戰后,西方社會產生了諸多的信用危機,引起了經濟崩潰、通貨膨脹和社會動亂等一系列問題,在應對這些問題的過程中,西方國家也不斷豐富著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內涵。在國家管理層面制度,秦朝以法度治國,凡事皆有法律規制。以公示制度在國家層面樹立誠信,在出土的睡虎地秦朝墓葬竹簡之中發現了大量的經濟性法律規范,涵蓋領域寬廣,在國家管制的眾多領域進行了嚴格的規定限制。首先,在農業與畜牧業管理領域。封建時代的經濟主體上是小農經濟,秦朝的崛起的的重要原因是依靠了變法時期的獎勵耕種的政策。

  這也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田律》中說道:“稟大田而田恒籍者,以見致到日稟之,勿深致”的規定,而“大田”乃是專門負責農業生產的官職。此外,對于農業生產的詳細過程規定也較為細致,對于生產過程中雨水的降落和稻谷的抽穗所涉及的土地區域面積都應當向上級以書面形式報告。由此可知,秦朝的農業生產以及管理是進行了詳細類別劃分的。其次,關于關于商業貿易的規則。出土的秦竹簡《金布律》規定:有買及賣也,各嬰其價。表明在市場”銷售商品,商人應當在商品上注明價格。以誠信待人。《效律》也規定了有利于商業發展的條文。“衡石不正,十六兩以上,貲官嗇夫一甲。意思是說制造的衡器不標準,相關的責任官員要受到懲處。上述規定表明秦王朝在國家制度方面以公示的方式來踐行誠實信用的理念。

  三、“義外”在民法典債權中的作用

  從人類進入奴隸社會開始直至整個封建社會。契約法的發展歷程中所呈現的內容和形式的多樣性匯成了我國古代特有的商業領域內的法律文化特點。同時體現了當時社會水平下人們對誠實信用的追求以及契約主體的自我規范。也透視著當時的歷史背景下的社會各方面的獨特風貌。這對于我國現代民法典編纂的借鑒是有積極意義的。在眾多的時期段中,宋朝時期則顯得更為耀眼。宋時期傳統的“重農抑商”經濟模式思維得以轉變。社會層面倡導義利并舉。在農業生產方面,技術得到了較大的提高,農產品的種類也得到了豐富。北方地區的粟和麥在江南地區得到了廣泛的種植并且從越南引進了新的水稻品種。棉花的種植范圍從原來的閩粵一帶也向北擴展到了長江流域。浙東浙西以及四川成為絲織業發展的兩大中心區域。大城市的商業活動日趨興旺。商業交往的活動領域突破了官府劃定的坊和市的范圍,營業時間也不再受到管制。此外對外貿易也得到了極大的發展。

  當時的福建的泉州港已成為世界最大的貿易港口。在這樣的商業背景之下。宋時期的契約法得以發展成熟。北宋太宗太平興國八年(983年)國子監丞知開封府司錄參軍趙孚上書,契約由中保人私立,導致界限不清,引發爭訟,建議制定統一的文契,立為榜樣。宋時期,較為全面地總結了漢唐時期的契約制定經驗。鑒于商業活動的極具繁榮。為滿足市場交易的需求同時也是為了方便國家對于市場和商業活動的控制。國家制定了統一格式文本的契約樣本。此舉也同時削弱了在民間廣泛適用的各種契約的效力。但在后來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粘二契”的制度。將民間制作的契約和國家規定的統一格式的契約相結合。一方面能夠便于普通民眾的使用同時適應官方管理的需要。在契約的履行方面,遵從傳統的交易規則“先問具有優先權的親鄰”、再次雙方簽訂契約交付金錢,而后再向官府繳納契稅。最后是原主離業。

  四、結語

  中國民法典的編纂應當在充分挖掘、吸收和整合傳統優秀文化和借鑒其他國家的優秀成果的基礎上制定。扎根于民族的土壤,吸收外來有利的營養。早在戰國時期韓非子就提出“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培育出理想社會的族群人格和個人人格。民法的法典化從根本上說不僅僅是體系的大架設而是民族法律文化及習慣的重新整合。

  作者:劉云龍 單位:東華理工大學文法學院

  推薦閱讀:金陵法律評論(半年刊)創刊于2001年,由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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