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03月21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在民法中有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就是誠實信用原則,也被人們稱為誠信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最初體現在道德的相關要求,也逐漸演變為了一種法律原則,這也是民商事領域的一項重要原則,在我國一些地區也被稱為“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在經濟、道德領域具有重要的作用。下面文章中就重點介紹了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其重要的地位,以及在物權法和債權法中的適用。
關鍵詞:誠實信用原則,債權法,物權法
一、誠實信用原則概述
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當事人在市場活動中應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種民事立法的價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體具體的權利義務,其性質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會產生模糊性。誠信原則的內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確定性,是未形成的法規。立法者之所以設立這樣一個類似大魔包的“空筐結構”,就是為了使其保持相當長的壽命,隨著時代與社會環境的發展,對它的新的解釋自然將使既有的條文擁有新內涵、新的生命力。
二、誠實信用的地位及作用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地位
誠實信用原則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在民法基本原則中居于統領地位,更是現代民法的基本精神之體現。
第一,誠實信用原則的經濟基礎。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現代經濟充滿復雜性、高度的風險性,要求民事主體以更為真誠守信的主觀心理和客觀行為參與民事活動。唯有如此,才能保護交易安全,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和社會的公正。因此,誠信原則作為基本原則不是人為操作,而是現代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精神和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它的根本屬性來源于內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貫徹始終性。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立法者主觀意志的體現,也是現代民法精神的根本體現,F代社會關系的本質和規律在民事領域表現為對公平正義的追求,體現了社會本位主義的要求,而作為維持民事主體之間利益平衡的誠信原則,與公平正義有同等的價值內涵。立法者必然在民法典中確定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以保證立法者的主觀意志和民法本質的客觀要求之間的統一,并為法律的適用和法律漏洞的補充符合立法者意志提供法律的一致性依據。
第三,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中的統領作用,F代民法是以誠信原則為核心的法律體系,盡管誠信原則與其它原則有內涵和側重點的差異,但誠信原則與其他基本原則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公平原則與誠信原則具有同等的價值內涵;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以及等價有償原則等則是誠信原則的具體化和制度化;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則、維護社會公德、公共利益和國家計劃原則等原則更是誠信原則的應有之意和補充。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是民法原則的“原則”,它理所當然是民事立法、守法、司法的“帝王條款”。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與作用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不僅直接體現了民法的精髓表現了立法者的意圖,而且它也是公民所應遵守的最低道德底線。該原則不僅在立法方面意義重大,在司法實踐方面同樣發揮著重要作用。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動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彌補法律漏洞的功能與作用:誠信原則本身所具有的彈性條款的特點決定了它可以起到彌補現行法律之不足的作用。
(2)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的功能與作用: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各民事主體因為追求不同的經濟利益而進行民事活動,在他們之間經常出現各種矛盾和沖突,這就需要借助誠實信用原則來平衡。
(3)誠實信用原則對法官的功能與作用:誠實信用原則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授予,立法機關也意識到了法律很難包容諸多難以預料的情況,于是把補充和發展法律的部分權力授予了司法者,也就是把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交給了法官,也就是承認了司法活動的創造性和能動性。
三、誠信原則在債權法與物權法中的適用
(一)誠信原則在債權法中的適用
誠信原則在債法中的適用具有普遍性,可以說它適用一切債之關系。誠信原則在債法中的適用主要體現在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中。
1.誠信原則與先合同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指要約生效后合同生效前,雙方當事人基于誠信原則而負有的告知、協力、保護等合同附隨義務,違反先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誠信原則與后合同義務
后合同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完合同后,仍然要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進而維護給付效果。
3.誠信原則與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保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將顯失公平,允許一方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法律之所以規定可以適用這條原則的依據就是誠信原則。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于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追求公平和公正。
4.誠信原則與過錯侵權責任
在侵權法領域,最能表現誠信原則的制度莫過于過錯侵權責任了。過錯責任,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并且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就對該原則做出了規定。
(二)誠信原則在物權法中的適用
1.誠信原則與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是民商法對所有權保護和交易便捷兩種價值的利益衡量后作出的選擇。善意取得制度與誠信原則密切聯系,因為善意取得的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受讓人的善意。
2.誠信原則與占有制度
占有是人對物有實際管領力的事實,占有的成立條件分為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客觀條件,即占有人對標的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主觀條件,是指占有人的內心意思。由于有了內心意思的存在,誠信原則也就是有了其存在的可能性。
3.誠信原則與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從權利角度來講又可以稱為相鄰權。由此可見,所謂的相鄰權,在實質上其實是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總而言之,在民法中,作為“帝王條款”的誠實信用原則所體現出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對于民法領域及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非常重要。誠實信用原則是社會進步的動力,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前提,誠實信用原則保障了社會的健康發展,對于公民道德建設非常重要,
誠實信用原則在保持社會穩定與和諧發展方面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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