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03月24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連帶責任大家都聽說過,由連帶責任引發的司法案件也十分常見,我國法律一直在不斷完善,在案件處理中盡量做到公平、公正,但是由于法律準則存在差異,法律規定也有一定的復雜性、多元性。這就造成了司法案件審理中權利人權益無法保障,想要有效解決好這類問題就需要做好連帶責任認定與處理工作。為此,下面文章就對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的認定和處理加以研究,希望最大限度的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民商法,連帶責任,司法案件
一、連帶責任相關概述
關于連帶責任,其概念源于羅馬法時期,在我國主要由商鞅確立。連帶責任在古代被叫作連坐制度,強調對財產價值連帶給予足夠重視,這種制度要求同當前《民法通則》中對連帶責任的解釋相近。在商品經濟快速發展背景下,連帶責任適用性不斷擴大,是相關權益者權益保護的重要保障。
從連帶責任法律特征看,主要表現為:第一,共同責任特征。連帶責任所強調的對象,通常為兩人或以上,需共同承擔責任。第二,債務人關系特征。主要表現為連帶法律關系在債務人中的體現,若債務人未能履行其先存義務,要求負所有法律責任。第三,償債獨立性特征。如債權人債務權益完全得到滿足后,相關的連帶責任人將無法重復受償。第四,責任類型劃定。從連帶責任在民事責任中的規定看,強調本身為責任類型,需根據法律規定內容進行責任類型的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連帶責任有明顯的法律特征,但考慮到當前大多債務人、債權人需利用合同呈現之間的關系,如團體債務關系,這便導致實際認定連帶責任中可能帶有一定的主觀色彩,加之從客觀關聯事項、相關價值政策方面看,債務人也面臨承擔連帶責任問題。這些均能說明,實際認定與處理連帶責任中面臨較多難題。
二、我國民商法中關于連帶責任規定分析
(一)《解釋》與《民法通則》中關于連帶責任的闡述
在連帶責任認定與處理方面,我國民商法中做出較多規定,本次研究中主要選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簡稱《解釋》)與《民法通則》為例。首先,從《解釋》中可見,有規定指出連帶責任在監護人、被委托人二者間存在,假定被委托人未完全履行其連帶責任,出現監護錯誤問題,則要求對連帶責任承擔。
同時,規定中也提及,假若雇傭活動中,因安全事故所致受雇對象人身傷害,要求雇主、分包與總包均承擔連帶責任,若幫工人為無償勞務活動,出現人身傷害問題,同樣要求被幫工承擔賠償責任。再如幫工過程幫工人因自身因素致使重大損失產生,受損權利者有權申請幫工人、被幫工人共同承擔責任。
其次,從《民法通則》內容看,也有較多條文規定均對如何認定連帶責任進行闡述。如其中規定指出,若企業為合伙性,其中聯營企業均需承擔責任。同時,部分如企業間合作、事業單位聯營運營方法等,盡管共同經營的各方主體中,有不具備發法人資質的單位,在承擔民事責任各合同方均要求承擔一定責任。若由辦理關系看,責任類型也有不同的劃分,如合同委托較為模糊,被辦理人需承擔一定責任。再如第三人、辦理人有串通情形,致使被辦理人利益受損,則要求第三人、辦理承擔帶來責任。
另外,若第三方對辦理權逾權使用,使被辦理人利益受損,要求第三人、行為人承擔責任。《民法通則》中,也規定對于債權人、債務人,假定有一方人數為兩人或以上,在合同協議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下,有連帶關系債權人均可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若從債務人、保證人關系看,《民法通則》中提及二者有連帶責任關系,即根據協議規定若債務人未能履行其償債義務,要求保證人負責履行債務義務。除此之外,《民法通則》中,指出連帶責任在共同侵權人間存在,主要強調若有兩人或以上多個主體,使他人權利受到損害,要求這些主體均承擔連帶責任。
(二)其他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的規定
除《解釋》《民法通則》對連帶責任做出規定外,也有其他較多民商法提及如何認定連帶責任。以《合伙企業法》為例,相關條例中提及,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在債務方面保持無限連帶責任,若為有限合伙人,可依照自身出資比例,承擔有限的連帶責任。再如《公司法》中,強調若出資公司面臨資金短缺問題,各股東均有出資責任,同時,假定有股東以法人地位對債務拒絕承擔,致使債權人利益受損,要求該股東承擔債務連帶責任。再從擔保法相關規定看,主要闡述債務人、保證人,需承擔連帶責任,假若保證人為兩個或更多,在承擔連帶責任時需根據合同協議規定的保證份額進行責任劃定。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約定中并未對多個保證人保證份額進行劃定,所以在承擔連帶責任中,可由債權人指定任一保證人負全部責任。《合同法》中,在連帶責任方面也做出相關規定,如合同訂立后,分立法人或組織除享有合同規定中的權利外,也要求對其中連帶債權義務承擔。此外,在《票據法》中,認為對于保證效應的匯票,保證人、被保證人均有連帶責任,假定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時仍未收到償還的債款,需由保證人進行償還。同樣,在保證人為多人情況下,則需共同履行償還義務。該法律中,強調對于持票人,除保證人外,背書人、承兌人以及出票人等均有連帶責任[4].
三、我國民商法連帶責任認定與處理建議
立足于民商法中對于連帶責任認定問題,本次研究中主要提及從三方面解決策略上著手,包括認定問題的解決、訴訟時效問題的解決以及明確連帶責任歸屬等,以此使實際案件處理中有可靠的連帶責任相關法律作為參考指導。
(一)認定問題解決
從當前民商法規定中可發現,盡管均對連帶法律制度進行闡述,然而實際判定甄別連帶責任方面仍較為模糊,其直接導致許多案件審理中,許多模糊不確定的關系均被劃入連帶責任范疇中,這不僅影響案件審理的公正性,且不利于依法治國方針的落實。對此情況,要求在實際認定連帶與非真正連帶責任中,正確認識二者關系,首先,從非真正連帶責任看,其主要指在差異化因素影響下,部分債務人被帶入給付關系中,與其他債務人產生連帶關系,而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其為真正的連帶責任。
以《保險法》相關規定為例,如有第三方損害被保險人保險標情況,此時保險人、第三方在承擔賠償方面,并不屬于真正連帶責任。具體對真正與非真正連帶責任進行關系、區別分析,關系方面主要表現為債務人均有給付責任,給付內容統一。而從區別上看,表現為:第一,產生原因差異。其中連帶責任為同一原因所致,包括共同侵權、協議、合同約定原因。對于非真正連帶責任,可能涉及多方面原因,多表現為不同法律下對共同給付責任要求不同,所致非連帶產生。第二,目的不同。在連帶責任方面,債務人間均保持一定的利益關聯,在目的上相同,而非真正連帶關系屬于巧合關系,有明顯的對立性特點。此外,法律要求方面也存在一定差異,對于連帶責任,一定需完全遵循具體的規定準則,而非真正連帶責任甄別并無具體硬性法律要求,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二)訴訟時效問題解決
從既往研究資料中均可發現,民商法中訴訟時效問題一直為主要漏洞,影響連帶責任的有效處理。而解決該問題的關鍵在于使法制規范性提高,將法律自身牽絆減少,完善民商法內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完善中,可考慮將連帶責任人權利主張歸屬在連帶責任規定中具體劃定。同時,對于訴訟時效終止,應以連帶責任人主張為原因。這樣在規律規范統一性提高下,使司法實踐可信度得到保障,控制法律糾紛事件的發生。
(三)連帶責任歸屬問題明確
針對當前民商法司法實踐中的關鍵問題,連帶責任的認定與處理一般帶有某種傾向色彩,具體表現為當連帶責任主體確定后,不會對各主體責任進行細化,甚至出現責任由所有主體共同承擔情況。盡管在法院對于債權人法律訴訟問題處理中,會對連帶責任進行具體認定,然而在認定過程中很可能引起其他訴訟問題,如連帶責任人主體債務追償。這種情況下致使法律糾紛問題頻繁出現。雖然立法是權利人權利的重要保障,但這一過程中的責任人糾紛問題,仍是當前法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同時,以《民法通則》為例,在劃定民事責任過程中,所采取的原則主要為過錯承擔,其強調若責任人未有過錯或過失,對于民事責任則無須承擔,這一原則直接成為法律爭端出現的主要原因。對此,實際做連帶責任認定處理中,應注意在連帶責任歸屬方面明確,特別民商法規定中,應將連帶責任歸屬原則具體明確,以此使權利人權利得到保障的基礎上,對責任人責任義務細化,以此將追償訴訟案件發生率降低,在訴訟成本控制的前提下,使連帶責任案件處理效率得到進一步提高。
四、結論
連帶責任的認定與處理是當前民商法完善中主要考慮的問題。從我國當前民商法相關規定來看,無論從《民法通則》《解釋》看,還是其他相關法律中,均對連帶責任提出相關的規定,但研究中發現,現有的法律規定中對于連帶責任認定與處理仍然不是特別清晰,需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完善策略,如對認定問題、連帶責任訴訟時效問題的解決,且注意對連帶責任的正確歸屬,這樣對連帶責任問題的解決非常重要,且有助于推動我國依法治國方針的具體落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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