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07月27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改變了傳統市場交易模式,為維持市場交易秩序,民商法應隨時代進步做出改進和調整。下面文章將對電子商務時代下的民商法創新對策進行研究,首先分析了民商法在電子商務交易流程中的具體應用以及電子商務發展給民商法帶來的影響。在此基礎上,從民商事主體的法律地位重塑、交易安全和交易糾紛解決對策、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環境建設等方面,探討民商法的創新措施。
關鍵詞:電子商務,民商法,創新研究
隨著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電子商務的盛行已經成為一種必然的時代趨勢,對人們的日常生活產生了深遠影響。電子商務的發展為人們購物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徑,但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人們也面臨著新的交易風險和交易糾紛問題。而傳統民商法在電子商務這一新型領域存在覆蓋面不足的問題,難以為市場的規范運行提供保障。因此,在電子商務時代下,必須以更加開放和前衛的態度,對民商法作出創新,從而為解決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的各種糾紛問題提供法律支持。
一、民商法在電子商務交易流程中的應用
我國在電子商務和電子支付領域的發展已經走在世界前列,對關于電子商務發展的民商法變革也給予了高度重視。但面對商品信息發布、交易談判、合同履約、索賠補救等全程電子化交易流程,民事法的監督和管理仍存在覆蓋面不足的問題。在探討電子商務時代下的民商法創新措施前,首先應明確目前民商法在電子商務交易流程中的應用,找到存在的不足,并結合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把握好民商法創新和調整的方向。
民商法在電子商務交易流程中的應用主要體現在以下環節:
(1)商品信息發布及客戶查詢階段,該階段屬于電子商務的交易前準備工作,往往決定了交易能否順利進行。從買家角度來看,買家需要制定購物計劃,明確自己所需商品的質量、數量和價格范圍,然后登陸各大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搜索自己所需的商品。從賣家角度來看,則需要做好商品信息發布工作,對商品進行科學分類,并突出每種商品的特點,從而吸引賣家購買。在此方面,民商法應對買家的購買資質以及賣家的商品信息真實性作出規定[1]。
(2)交易談判和合同簽訂階段,通過買賣雙方的共同協商,確定交易細節,明確各自應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并在協商妥當后,簽訂電子交易合同,落實各項交易條款。在此方面,民商法要對電子商務的法律效力作出規定。
(3)合同履行階段,這個階段往往要涉及到多個部門的參與,從而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包括銀行信用機構、貨物運輸機構、第三方中介機構以及稅務機構等。此外,在此階段買賣雙方還要交換各種電子票據和證明材料,辦理交易手續,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發貨。由于該階段涉的主體和交易流程較多,而且多數環節仍基于網絡形式開展,對民商法內容的全面性有較高要求。
(4)電子支付和索賠補救階段,在電子交易合同中,有關于索賠補救的約定,從而保證交易中受損失的一方能夠得到一定賠償。電子商務有貨到付款和先付款兩種方式,買賣雙方可以對貨物運輸過程進行全程跟蹤,并借助網絡金融平臺實現收付款,如果在交易過程中出現問題,則根據合同預定履行理賠責任。民商法對電子支付規則和理賠環節都要作出明確規定[2]。
二、電子商務發展給民商法帶來的影響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貿易方式,其快速發展對民商法帶來了強烈沖擊,需要不斷考量民商法在電子商務時代的適用性。電子商務發展給民商法帶來的影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商事主體確認問題,在電子商務模式下,民商事主體的內涵發生了變化,包括網絡服務商、網絡平臺公司、物流配送公司等。新型主體的出現也引發了新的法律責任問題,需要對電子商務主體進行資格認證,并明確各方主體責任。但在現行民商法中,缺少關于這方面的內容,主體責任定義不清晰,對民商事主體的資質認證方法仍采取傳統物理主體的認證方法,難以對電子商務主體做出有效約束;
(2)商務行為問題,電子商務交易流程基于互聯網實現,簽訂的是電子合同,并采取電子支付方式,這種虛擬交易行為需要相應的法律條款對其作出規定,但在民商法中,仍以傳統書面合同形式為主,并以此為基礎對各方交易行為進行約束,這使電子商務在運行過程中面臨著較高的法律風險和不確定因素[3]。
三、電子商務時代下的民商法創新措施
(一)民商事主體的法律地位重塑相比于傳統交易市場,電子商務交易具有跨地域特征,主體經營范圍往往較為廣泛,同一經營主體可以經營更多的產品業務,銷售范圍可以面向全國甚至全世界。在這樣大規模、大范圍的電子貿易活動中,主體之間如果沒有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明確規定,就容易產生各種各樣的交易糾紛,而且運用傳統民商法的條款難以有效解決。這主要是因為傳統民商法對民商事主體的界定方法與電子商務模式下的民商事主體界定不同,因此,必須對其相關條文作出創新和調整,從而為解決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主體矛盾提供法律依據。
在此過程中,首先應明確電子交易中的新型民商事主體,承認其法律地位,并對其法律責任、權利和義務做出明確規定。電子商務模式下的民商事主體多數是虛擬主體,與傳統民商事主體的不同在于采用虛擬數據進行交易,在身份辨別等方面都較為困難。因此,對電子交易民商事主體的確認需要有技術支持,目前電子商務企業網站均有證書認真,可以作為證明電子商務主體身份的方法。個人認證則可以通過網上支付的實名認證機制以及銀行開辦網銀業務時的實名認真實現。在確定電子商務主體身份后,可以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主體資格要求,制定電子商務準入機制,從而改善電子商務交易環境,為交易安全性提供保障。
(二)基于交易安全的糾紛解決對策
為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求,在現階段的民商法調整過程中,應更加重視安全防護工作方面的建設,只有做好安全防護方面的規定,才能為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的民商事主體合法利益提供保障。交易安全永遠是電子商務發展的核心問題,是由確保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安全、順利進行,才能促進其更加繁盛的發展,這是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建設的基本任務。
比如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域名逐漸成為企業的一種商業符號,其價值與傳統知識產權領域的企業商標和企業名稱相當,企業在擁有專屬域名后,可以確保自身交易活動的合法性。而其它主體冒用企業域名,則容易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因此,企業在從事電子商務相關業務時,首先應獲得域名專用權,包括其使用性,這不僅可以增加電子商務主體的標識性,而且可以確保企業的交易業務在法律的監督和保護下進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安全糾紛。
(三)WTO平等中立原則的踐行
在由電子商務引起的新型交易糾紛中,民商法要對其進行有效處理,就要結合WTO中制定的基本商務貿易規則,實現與國際規則的良好銜接。保持法律創新與國際法律的協調性,形成一種規范化的商務行為約束機制,促進國內電子商務與國際電子商務的接軌,真正實現跨地域貿易。這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以及經濟全球化發展都有重要意義。
在此方面,聯合國貿法會在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制定中明確指出,電子交易雙方可以針對交易細節進行具體協商,共同制定具有法律效益的電子交易合同。這項條款體現了法律自治的原則,在我國的民商法調整過程中,也應體現法律的靈活性,以及在實踐應用過程中的適用性。參與電子商務的主體從事著不同類型的民商事活動,在各個參與環節,民商法都要秉承平等的態度,不能對任何一個環節、任何一方民商事主體有所偏護,從而實現平衡發展和利益供應。
因此,應踐行WTO中的平等中立原則,做到媒介中立和主體中立。民商法應給予廣播、電視、新媒體平臺等不同媒介同樣的地位,充分發揮每一種媒體平臺的作用,提高電子商務信息的流通性。對不同的民商事主體,應保持平等的態度,無論是國外主體還是國內主體,都應根據立法原則,給予其同等保護。
(四)健全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環境
從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來看,許多違法行為客觀存在,影響了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電子商務交易流程在互聯網上進行,具有虛擬性特征,該特征決定了電子商務的開放性和交互性,同時也為電子商務交易行為監管增添了難度。要營造良好的電子商務交易環境,首先應健全相關法律環境,盡快彌補目前民商法中存在的漏洞。網絡的虛擬性提高了電子商務模式下的商品交易速度,具有傳統商務不具備的優勢,但一些不法分子也可以利用其虛擬性特點,“鉆法律空子”,從事網絡詐騙等活動,損害消費者利益。
因此,在現階段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建設中,應對電子商務交易合法性作出保障。比如在電子合同的簽訂過程中,不法分子可能會利用計算機技術偽造憑證,與消費者簽訂不具備法律效益的合同,而普通消費者缺乏識別能力,發生交易糾紛時往往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此外,電子商務平臺也面臨著遭受病毒和黑客攻擊的風險。在民商法創新過程中,不僅能要對各種電子交易犯罪行為作出明確劃分,而且要完善監督和制裁措施,確保電子商務交易環境的安全性。
四、結語
綜上所述,民商法在電子商務交易的各個流程中都有重要應用,根據電子商務交易的特點,對相關規定作出適用性調整,可以為解決電子商務交易糾紛提供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通過踐行平等中立原則,完善法律環境,營造安全的電子商務交易環境,可以促進電子商務的更好發展。
[參考文獻]
[1]邱瑋.探究微媒體時代電子商務發展與民商法的創新[J].法制博覽,2018(04):139-140.
[2]武晨.電子商務時代民商法的創新[J].山西能源學院學報,2017,30(01):172-174.
[3]劉大洪.論高科技時代民商法的創新[J].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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