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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時代的中國刑法發展研究:回顧與展望

時間:2021年02月21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摘要】回顧網絡時代的中國刑法發展歷程,可以概括為活性化積極立法、擴張性司法模式、搖擺型理論路徑三大主體部分。在網絡時代,中國刑法立足于有效性的延展予以回應,集中表現為立法的制度供給效果斐然、司法機制的有序銜接與潛能釋放充沛、理論研究的網

  【摘要】回顧網絡時代的中國刑法發展歷程,可以概括為活性化積極立法、擴張性司法模式、搖擺型理論路徑三大主體部分。在網絡時代,中國刑法立足于有效性的延展予以回應,集中表現為立法的制度供給效果斐然、司法機制的有序銜接與潛能釋放充沛、理論研究的網絡化轉型日漸“開化”,但同時也面臨立法疏解的效能相對克制、網絡化擴張的風險高位運行、網絡知識轉型的制度性遲滯等結構性困境。應當圍繞網絡時代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修正重點以及網絡時代刑法典的構想等核心問題,進一步推動立法升級,緩和司法擴張的緊張生態。應當聚焦與時俱進的刑法變革立場,敢于拓展網絡時代刑法學的知識變革面向與進化階段,立足網絡刑法學的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之基本范疇,加速重構網絡安全法益、主體、行為、制裁措施、定量體系等網絡時代刑法體系的本體元素。

  【關鍵詞】網絡犯罪刑法研究刑法知識變革回顧展望

刑法

  一、問題的提出

  中國1993年才正式接入國際互聯網,國務院于1994年出臺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這宣告中國步入互聯網發展的快車道。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領域的安全,1997年《刑法》增設“計算機犯罪”規定(第285條、第286條、第287條),開啟了中國計算機犯罪規制的新時代,但司法實踐中的問題不止。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第286條之一、第287條之一、第287條之二,初步建立起純正網絡犯罪罪名體系,使中國刑法步入專門規制網絡犯罪的新時代與新紀元。

  司法論文范例:對移動互聯網犯罪刑法規制的分析

  2016年,《網絡安全法》作為中國網絡安全法律體系的基本法正式頒布,倒逼中國刑法立法同步修正,也對中國刑法理論體系及其實踐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網絡時代的中國刑法正處于重大變革的孕育期與機遇期。2017年9月,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表彰大會”上指出,現在網絡犯罪已成為第一大犯罪類型,未來絕大多數犯罪都可能借助網絡實施。

  ①要打破以傳統辦法應對網絡犯罪的思維定式,堅決把網絡犯罪高發態勢壓下去。②2018年以來,在犯罪類型的結構上,傳統犯罪逐漸減少,但“互聯網+傳統犯罪”愈演愈烈。③這一犯罪態勢的重大演變正在加速到來,對傳統法律制度,尤其是刑法體系,正在產生深遠的影響。中國已經是網絡大國,網絡犯罪位列犯罪類型首位,并處于迅猛發展的態勢。這不僅排擠了傳統犯罪的主導地位,也間接沖擊了傳統刑法體系的“統治地位”。這場連鎖性反應無疑使“傳統刑法體系的網絡化轉型”成為中國刑法發展的最重要“旋律”。舍此,中國刑法體系的時代適宜性與生命力將大打折扣。

  當前,不同的聲音相互疊加,鮮明地反映了網絡時代的諸分歧,既涉及根本立場的選擇,也涉及法理邏輯的取向,更關系中國刑法體系的時代命運。在網絡犯罪時代加速漸進的態勢下,中國刑法面向網絡時代的“發展圖景”日漸清晰和明朗,但也面臨諸多挑戰和困境。④應當整體回顧中國網絡發展進程中的(網絡)刑法(學)研究歷程,總結經驗與教訓,科學展望中國刑法體系面向未來的發展方向與基本策略。

  二、網絡時代中國刑法發展歷程之回顧

  回顧由計算機犯罪到網絡犯罪的代際變遷,既可以看到技術發展對犯罪現象的多維度滲透作用,也可以看到當代刑法應對路徑的位移態勢。總體來看,在立法、司法以及理論層面,中國刑法在應對新型網絡犯罪方面有非常鮮明的發展特征。

  (一)活性化積極立法

  從1979年《刑法》頒布至今,中國計算機犯罪與網絡犯罪的立法化進程主要經歷了幾個漸進發展的階段,呈現出日益活性化與積極的立法態勢。

  1.創立發展階段。

  在制定1979年《刑法》時,受當時特殊時代背景、立法技術等的影響,并未對計算機犯罪這一域外前沿犯罪之新動向予以“法定化”。但是,改革開放以來,計算機技術及其應用不斷推進,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問題日益嚴峻,計算機犯罪問題不斷涌現,而立法卻沒有規定。無論是從立法原意還是客觀意思看,都無法尋找相應的“入罪依據”,這逐漸造成了一種立法與司法相互“脫軌”的尷尬情況。

  1994年,國務院出臺《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立法條件更加成熟。鑒于此,立法機關在1997年《刑法》第六章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規定了第285條、第286條、第287條,建立起中國計算機犯罪的罪名體系。危害信息交流安全與非法利用計算機技術是計算機犯罪的主體內容。⑤第285條、第286條的犯罪對象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二者保護的法益具有同質性;第287條間接保護其他的傳統法益,與前二者所保護的法益不同,主要規制“利用計算機技術作為犯罪工具(實施傳統犯罪)”的情形。

  2.平穩發展階段。雖然1997年《刑法》規定的條文與罪名數量有限,但對新出現的計算機犯罪具有直接的規制作用。然而,計算機犯罪的形式不斷變化,且第285條、第286條的“追訴標準”不明確,導致司法適用并不順暢。第287條雖然按照傳統犯罪規定予以定罪處罰,但也存在追訴標準不明的問題。1997年《刑法》對計算機犯罪的規定存在一些不足,司法實踐的效果也欠佳。然而,這些規定不僅構建了中國最原初的計算機犯罪規范體系,也為持續增量的計算機犯罪及其衍生的定罪處罰難題等提供了最直接和有效的規范依據。

  3.繁榮發展階段。該階段集中表現為兩個轉折點。

  第一,為了遏制新型計算機犯罪,《刑法修正案(七)》首次修改計算機犯罪規定,增加第285條第2款、第3款,增加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刑法修正案(七)》適應了網絡犯罪發展的新特點,對遏制新型網絡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新的計算機犯罪立法及其司法適用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

  ①第二,《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多個“網絡犯罪罪名”,分別是第286條之一、第287條之一、第287條之二,罪名為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并對第285條、第286條以及關聯犯罪作了局部修改。

  (二)擴張性司法模式1997年《刑法》規定的計算機犯罪罪名非常有限,而《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增補空間相對受限,整體上導致計算機犯罪規范的供給明顯不足。《刑法修正案(九)》的強勢補位進一步充實了規范供給的存量,但這些持續增量的立法規范仍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新型網絡犯罪的司法需求。現階段,擴張性的網絡化適用是重要的司法角力場域,激活了傳統刑法規范的司法張力。

  1.傳統罪名的擴張性適用是現實選擇。

  傳統社會與網絡社會組成的“雙層社會”日漸壯大,導致根植于工業時代的傳統刑法及其罪名體系必然面臨在網絡空間延伸適用的問題。當前,整個司法體系及其理論都面臨現實挑戰,對傳統犯罪的核心內容進行擴張解釋、調試符合網絡時代的立案標準、發布專門的司法解釋等做法都是最直接的司法應對路徑。其中,刑法解釋制度在現階段的地位與意義尤為凸顯。網絡犯罪的代際演變與發展趨勢使刑法分則的規定日顯滯后,對現行刑法規定予以擴大解釋是必然選擇。②在現有的條件下,擴張性的刑法解釋旨在兼顧網絡技術與刑法規范之間的沖突與融合。而且,網絡犯罪仍將持續增量,擴張性的網絡化適用在一段時期內仍具有龐大的市場需求。但是,立足于傳統刑法規范的立法原意,以擴張解釋應對新型網絡犯罪亟待質性提升,刑法解釋的機制、領域和視野亟待擴充,以充分增強當代刑法體系的適應能力。

  2.新型網絡犯罪的擴張性網絡化適用。

  在刑法規范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對于新出現的網絡犯罪問題,擴張性的網絡化適用是主要的應對路徑,可以激活傳統罪名以及新的網絡犯罪規定的潛力。當前,這種適用在以下三個重點、難點領域體現得尤為明顯。

  第一,網絡財產性利益的保護策略。該領域犯罪早期主要參照財產犯罪規定論處,但網絡中財產性利益的價值認定是適用的技術難題。隨著網絡犯罪的罪名體系不斷擴增,該領域犯罪按照網絡犯罪規定論處更合理。①這反映出我們對網絡財產性利益的刑法性質持發展性的認識立場。實際上,虛擬財產的財物屬性和權利屬性在司法實踐中經歷了由非財物到財物再到數據的演變過程;對刑法中的財物采取最廣義的概念后,其完全可以涵蓋具有財產價值的虛擬財產。②這是典型的擴張解釋,對傳統刑法中的“財產”作出了契合網絡時代“無體物”含義的擴展。

  第二,信息數據的保護方式。在大數據時代,數據與信息、個人信息與APP數據、APP數據與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相互交織,現行刑法無法提供相應的規范依據,數據的財產化保護是非常重要的立場。③數據的刑法保護問題日益凸顯,財產化路徑是擴張適用的做法。

  (三)搖擺型理論路徑

  新型網絡犯罪類型不斷出現,使傳統犯罪形態與結構出現了不同程度的異化,傳統刑法理論、刑事立法和司法都遭遇了重大挑戰。完全遵循傳統刑法規范,對刑法規范進行擴張解釋,并非根本性的對策,立法的積極回應不可或缺。這一討論基本上反映了當前擴張性的網絡化適用與立法完善的“二元”反應模式之分流及其影響力,但當代刑法理論體系的知識轉型卻被遮蔽與擱置。而且,處于啟蒙狀態的網絡刑法知識轉型在路徑與方向上存在一定的“搖擺性”。

  1.積極論。《網絡安全法》(2016年)的頒行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網絡刑法學的知識轉型”命題應運而生③,并全面觸及與啟動了網絡時代的刑法立法之變革。④這反映了理論界已經開始孕育“理論轉型與立法完善”的二元應對路徑。易言之,立法率先出擊,為傳統理論體系的網絡化轉變奠定了非常重要的規范基礎。《刑法修正案(九)》專門規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四個純正網絡犯罪的構成要件與法定刑,標志著中國刑法的一個專門領域即網絡刑法的真正誕生。⑤立法的突破性發展不僅緩解了傳統刑法規范供給不足引發的司法危機,也倒逼了傳統刑法理論轉變的有效跟進。因此,關注以及倡導“網絡刑法”之諸概念體現了與時俱進的創新精神,也更需要系統性的“精裝”與“加載”。

  三、網絡時代中國刑法回應之結構性反思

  從無到有的立法發展,是中國刑法體系回應網絡時代的最顯著變化與發展。在此基礎上,司法應對緊隨其后,在規范供給不足的壓力下,通過擴張性的網絡化適用有效解決了新型網絡犯罪的定罪處罰問題。更重要的是,立法與司法的聯動也倒逼了中國刑法理論體系的網絡化演進與蛻變。這彰顯了中國刑法體系積極應對網絡犯罪的主動性與自覺性,但同時也遺留了不少深層次問題。

  (一)網絡時代中國刑法的有效性延展

  傳統刑法體系與網絡時代的交互,注定是制度性與結構性的撕裂與對沖。為此,中國刑法體系嘗試從多維度進行回應,竭力維護其時代有效性與適宜性。

  1.立法的制度供給效果斐然在任何時候,立法都是主動應對新型犯罪的最有利舉措。面對計算機犯罪與網絡犯罪浪潮,中國在立法層面的成果是有目共睹的。第一,立法話語體系的有序質變。由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是從無到有的重大進步。這不僅意味著計算機犯罪規定正式入法,更宣告了中國計算機犯罪的立法徹底告別了“空窗期”,也為從計算機犯罪到網絡犯罪的立法話語體系之轉變奠定了基礎。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為建立“計算機犯罪體系”提供了重要的前提。隨著中國互聯網應用迅猛發展,利用互聯網實施的犯罪、針對互聯網安全的犯罪等不斷增加,涉及互聯網的犯罪體量急速增大。“計算機犯罪”一詞已經不能完整概括這類犯罪的本質特征,“網絡犯罪”的概念表述直接體現了現階段計算機犯罪的網絡化、電子化、空間化、實質化以及獨立化等多重特征。

  四、網絡時代中國刑法轉型之展望在新時代,針對傳統刑法體系的結構性調試勢在必行。對于網絡刑法研究的體系性反思與展望,應當聚焦功利性的效能偏向與基本價值設定、沖破制度實體的迷失與羅盤之確立、立法與司法的路徑取舍之道、理論研究的“不掉隊”與教義學的強化等重大核心問題。借此,才能厘清并勾勒網絡刑法知識的未來景象。

  (一)網絡時代的立法升級

  網絡犯罪的演變態勢決定了網絡時代的專屬性、專門性、專業性立法是大勢所趨,這是立法提升的重要指導方針,是充實司法供給與理論發展的重要前提。

  1.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網絡時代的犯罪翻陳出新,使傳統刑法規范供給的制度性、結構性失衡問題日益加劇。針對網絡犯罪的立法完善,必須依托可持續性的驅動方式推進。在一段時期內,針對網絡犯罪的立法完善應注意以下兩個基本方面。第一,網絡空間社會的立法思維。在網絡空間社會,網絡安全涉及各方面的核心利益,也是最令人關注的公共利益。網絡安全是網絡社會的基本組成部分,并深受網絡時代不確定性風險的影響。網絡犯罪歸根到底是網絡安全問題。網絡安全嵌入國家安全,承載公共安全,關系公共秩序與經濟安全、個人利益,全方位地對現行法律規范造成嚴重的沖擊。

  這決定了網絡安全的刑法保護是立法的中心任務,網絡安全法益是刑法保護的對象。基于網絡時代犯罪態勢的演變,在立法觀念上應當遵循網絡空間社會的基礎性思維,由現實社會向網絡社會的轉變非常關鍵,是指導立法展開的根本性思維。只有充分保障網絡時代的網絡安全,刑法立法才能獲得毋庸置疑的正當性。而且,只有充分根據網絡安全與網絡社會等網絡時代的基礎要素確立網絡空間安全立法思維,才能超越計算機時代的陳舊立法思維,才能高度契合網絡時代的安全訴求。

  第二,犯罪化的正當性底線。現行刑法立法相對滯后,難以應對日益復雜的網絡安全問題,必然加速立法的活性化發展。然而,新型網絡犯罪與傳統網絡犯罪在構成要件上存在差異,對現行刑法規定予以“修修補補”顯然不夠。在可預見的時期內,基于網絡犯罪的迅速擴張以及網絡犯罪是法定犯的重要特征,必然需要積極填補規范空白、彌補規定漏洞、嚴密刑事法網、擴大法益保護范圍。因此,具有預防性導向的積極犯罪化仍將持續增量,如網絡預備行為的實行化、網絡幫助行為的正犯化等。這是網絡時代立法發展的重要趨勢。

  需要注意的是,在網絡危害行為的入罪化問題上,也應當合理克制刑法的擴張,刑罰的范圍不宜過分擴大。網絡時代應當包容必要與合理的犯罪化,但不可以對犯罪圈的擴大持無底線的包容態度,對刑法典的擴張與置換應當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較長一段時期內,可以有序并小幅度“擴大”犯罪圈,通過必要的犯罪化來確保刑法介入網絡安全問題的適度性。

  作者:孫道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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