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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生態制度的價值旨向及其實踐維度

時間:2020年11月12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摘要:生態正義就是在維護非人類生命可持續發展基礎上所有社會成員合理生態利益的滿足。 只有在自然可持續發展狀態下處理好人與人、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的環境權益與責任,使所有社會成員都能獲得良好的生態環境和權益,承擔相應的責任,才能實現生態正義。

  摘要:生態正義就是在維護非人類生命可持續發展基礎上所有社會成員合理生態利益的滿足‍‌‍‍‌‍‌‍‍‍‌‍‍‌‍‍‍‌‍‍‌‍‍‍‌‍‍‍‍‌‍‌‍‌‍‌‍‍‌‍‍‍‍‍‍‍‍‍‌‍‍‌‍‍‌‍‌‍‌‍。 只有在自然可持續發展狀態下處理好人與人、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的環境權益與責任,使所有社會成員都能獲得良好的生態環境和權益,承擔相應的責任,才能實現生態正義。 自然資源的私有制導致人與自然和諧關系的破壞,滿足的是少數人對利潤無休止的追求。 而自然資源全民所有制能綜合考慮自然的整體利益,考慮人口、資源、環境的均衡與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統一。 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自然資源全民所有制基礎上,不斷完善產權制度、改革體制機制、實現聯動合作、推動權益共享,從而真正維護人與自然、人與人的協調發展、和諧共生。

  關鍵詞:生態正義; 社會主義公有制; 生態制度

社會主義研究

  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生態環境①的質量更加重視,黨的十九大指出:我們既要創造更多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1]。 讓每個人都能享受到良好的環境,成為黨中央新時代需要完成的重要任務。 習近平指出,“良好的生態就是最大的公共產品”,良好的生態環境應惠及每個人。 從社會主義生態制度上保障包括弱者在內的所有社會成員對美好環境的合理需求,不讓弱者遭受環境之害,這也是社會主義制度優勢的具體體現。

  一、生態正義:環境制度規范的價值旨向

  上世紀90年代初,由有色人種、少數民族等發起的,以抗議他們遭受到的環境污染之害為名義的,要求獲得公平對待的環境保護運動在美國產生。 從此,環境正義進入學者的研究視域。 環境正義問題實質上就是由環境因素引起的不同人群、民族、國家和地區之間在環境權益和環境責任方面遇到的不公平分配問題,具體體現為不同群體、不同民族、不同國家和地區在環境權益與責任承擔方面的不一致,即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往往不是由破壞者承擔,而環境保護者并沒有獲得相應的環境利益。

  環境正義論認為,只有實現不同利益主體在環境權益與環境責任分配上的公平公正,才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然而,這種觀點并沒有具體、歷史地研究不同群體、民族、國家和地區對自然環境的影響,忽視了不同民族、國家在歷史上對地球所造成的環境后果,而試圖以當前所謂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來分配責任。

  同時,由于環境正義論者強調社會弱勢群體對環境權益的分享,而對生命共同體中的非人類生命關注不夠,“對實現人類與非人類存在物的生態正義與人類社會內部的環境正義的深切關聯缺乏全面、深刻的分析,因而也存在著忽視對非人類生命及其生存環境的生態正義的明顯局限”[2],而非人類生命在維護地球生態系統中的功能極為重要。

  由此,學界對社會弱者環境權益關注的環境正義擴展到對包括非人類生命關注在內的生態正義研究。 他們認為,如果忽視這種宏觀整體的視野,在許多情況下就更不利于社會弱勢群體和貧窮國家生態利益的實現。 人與人的環境權益不能忽視生命共同體中非人類生命對生存環境的客觀需要。 佘正榮認為,如果不能立足于更富有遠見的整體視野中來探討倫理正義問題,人們將很難全面理解生態倫理理念[2]。

  生態正義啟發了人們如何正確對待自己的同類,也啟示著人們如何對待非人類生命。 人類與其他非人類生命體處于一個共同體內,在整個生命共同體中,所有非人類生命物種的存在與人類生存和發展是密切聯系、相互依存的。 作為生命體中一員的非人類物種,應該受到人類道德主體的關懷,其生存環境需要得到基本滿足,如適宜的空氣、溫度、水環境、土壤條件等,如果非人類物種的生存環境被破壞,人類生存也必將面臨危機。 因此,人類對其負有道德義務,這是人類生存發展的必然要求。

  所謂生態正義,就是人類作為生命共同體的一員,應該承擔對非人類生命及其生存環境保護的義務,并且在遵循自然規律、尊重非人類生命基礎上保證社會成員的生態權益得以實現。 因此,生態正義不僅關注人與人之間生態權益的分享,更關注這種分享何以可能。

  誠然,生態正義需要制度進行規導。 制度是用來規范人類活動的規則,制度能夠制約人們的行動,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框架。 然而,制度也有目標或價值追求,即“為了什么或為了誰”而制定規則。 西方學者多從抽象生態權利出發探討環境正義問題,而少對基本制度進行檢討與反思。 他們認為,環境正義就是所有人都應有享受清潔環境而不遭受不利環境傷害的權利,但如果不從根本制度方面考慮,社會弱者的環境權益如何可能實現?

  按照羅爾斯對正義論的解釋,正義是對利益進行分配的一種社會安排。 在這個安排中,每個人不是冷漠的,也不是極端自私的。 他們有一定的道德素質,愿意選擇并遵守正義分配原則。 在羅爾斯看來,權利的實現在于人們基于理性的遵循而非基本制度安排。 在正義原則指導下,對基本生存環境的渴求對于經濟和社會利益具有優先性。

  其實,在馬克思主義者看來,無論人們對環境利益如何選擇好的原則,或為了環境利益制定完善的分配方案,他們都忘記了造成今天環境問題的根源不完全是人們的認同或分配上的安排,而更多的是其背后的資本邏輯及維護資本對利潤瘋狂追求的私有制。 一言以蔽之,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主要是對自然資源的私人占有)才導致生態平衡遭到破壞、自然資源被大量掠奪、生態危機日益加劇等現象發生。

  因此,要解決生態問題,最主要的是實現自然資源公有制。 在生產資料合理安排下,遵循自然規律,人們才能協調處理好人與人、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共生關系。 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合理性在于,它能在改變對生產資料不合理占有基礎上對社會發展成果和環境利益進行科學調控與綜合安排,對自然資源進行合理利用與妥善保護,從而使勞動成果和生態利益不斷滿足所有人合理的需求,而不是歸少數富人掌控以滿足他們的“淫威”。 生產資料公有制使勞動成果及生態利益為社會成員所分享,使人人都能共享良好生態環境條件,為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奠定基礎。

  誠然,作為自然資源全民所有的社會主義社會并非沒有環境問題。 歷史上,由于人們在實踐過程中沒有遵循自然規律或社會規律,盲目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從而造成對自然的肆意破壞、人與人之間分配的不公平。 在認識上,人們沒有把自然作為平等主體來友好地進行交流,而是把自然作為征服的對象,對自然進行肆意掠奪,從而造成沙塵漫天、霧霾不散、污水遍地、垃圾圍城等現象發生。

  部分地區、部分人群的生態權益得不到保障,資源分配與利用上存在不公平、不充分、不平衡現象。 在管理體制上,也出現“九龍治水” “職權不清”等問題。 在考核方面,GDP仍然影響政府的行為等等,這些都是產生環境問題的因素。 其中,具體的制度安排是最主要的原因,因為它影響深刻且長遠。 因此,如何在尊重自然規律基礎上,正確處理人與自然、人與人的關系成為當前社會主義社會生態制度迫切要解決的問題‍‌‍‍‌‍‌‍‍‍‌‍‍‌‍‍‍‌‍‍‌‍‍‍‌‍‍‍‍‌‍‌‍‌‍‌‍‍‌‍‍‍‍‍‍‍‍‍‌‍‍‌‍‍‌‍‌‍‌‍。

  二、社會主義生態制度:生態正義實現的制度保障

  雖然人們對非人類生命物種負有道德責任,但生態正義如果沒有一定的制度保障,人與自然、人與人的和諧關系就很難實現。 生態正義的制度化就是將人與人、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關系通過創建制度規則,借助制度的強制力而轉換為社會主體一致的約束要求。

  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更利于人與自然、人與人的和諧共生? 如果說, “人與人、人與自然的關系”才是生態正義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那么制度建構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什么樣的規范才能維護人與人、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 當然,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依賴于人與人的和諧關系。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要求人們在開發與利用自然資源的過程中,尊重自然的整體性、系統性與有機性特征。 體制機制的設置、制度規范、生態治理與保護等都不能違背和諧共生這一自然規律。 生產資料公有制的主要特征是自然資源全民所有,這一基本制度能保障自然生命體整體性、系統性與有機性的統一,保證人與自然關系融洽、人與人生態權益共建共享,是自然環境制度的建構基石。

  目前,維護人們的生態權益基本上有兩種制度規范,一種是生產資料私有制下的環境制度規范,一種是生產資料公有制下的環境制度規范。 而在西方,自由主義學者往往從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范疇來進行制度設計與分析。 在環境經濟學上,經濟學家經常用經濟學理論來解決環境問題。

  如科斯理論認為,只要交易成本為零,并且產權界定明確,資源擁有者就可以通過談判機制內部化環境服務的外部性,從而達到依靠市場解決環境問題。 實際上,這種解決環境問題的經濟學方法越來越受到大家的質疑,一是交易的環境服務難以進行界定和可度量,而這是最難做到的; 二是提供服務的一方必須交付服務產品給買方,而這也是非常困難的事情,諸如空氣、水等環境產品往往是共享性的,而非專屬性的。 基于此,監管難度很大,這種監管難度通常會產生很高的交易成本,從而使環境服務的交易變得越來越艱難。

  正由于市場的無能為力,生態環境并不能如法律那樣能進行明晰的界分,生態價值不完全等同于物質價值,因此在對生態權益的分配中,不能完全沿用西方的這套做法,即通過資源私有化產權界定進行利益分配。 “生態正義在根本上是一種‘合’的正義而不是分的正義,是一種整體性的正義而不是局部性的正義。 生態正義的這一倫理要求,是立足于人類與非人類生命在生物圈中共生關系的基礎上的。 ”[2]

  事實上,西方學者也看到了私有制的不足,試圖通過政府職能來彌補市場的不足。 而通過政府是否能順利地解決這一難題? 庇古理論強調借助政府稅收和補貼等來消除環境公共性問題。 通過政府而不是市場消除邊際私人收益與邊際社會收益、邊際私人成本與邊際社會成本之間的背離,從而使環境服務的外部性得到內部化 [3]。

  為此,通過稅收或強制性服務收費來融資,做到環境問題社會共同治理。 事實證明,政府參與環境問題的解決是有效果的,也是應當的。 通過政府行為來應對環境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公地悲劇”問題,能夠使“外部環境”內部化,從而起到保護環境的作用。 但切勿忘記,資本主義政府是為資產階級服務的政府,其目的是維護資產階級的利益,這一功能定位使得政府不可能改變私有制對利潤的追逐本性,在環境問題的處理上也不可能改變資本邏輯、阻止資本的威力。 政府充其量充當的是環境“修補”角色,甚至于充當私人資本的“幫兇”,一同把污染性企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維護自身的環境利益。 因此,環境問題很難得到徹底解決。

  按照西方馬克思主義學者的觀點,私有制是形成生態危機的“根源”。 由于“財產權神圣不可侵犯”,私有制是通過其“私有產權”的不斷運作,最終導致資本在全世界范圍內對自然資源的瘋狂掠奪和不合理利用。 同時,為了節省成本,資本家還直接不斷地向大自然排放“廢氣、廢水、廢物”等,造成非人類生命的生存環境嚴重破壞,生物多樣性明顯減少。 生態環境自身固有的有機性、可持續性與和諧性特征,在私有制下已經變得支離破碎、“危機四伏”。 因此,私有制不僅導致人與人的關系緊張,也導致人與自然關系的破壞。 當前,污染嚴重企業正轉移到發展中國家,這里的人民正遭受環境污染之害。

  相反,公有制重視自然的整體性、系統性與有機性特征,能彌補私有制的缺陷。 自然資源具有經濟學、生態學、美學、社會學等多種意義特征。 從經濟價值來講,自然資源是具有經濟利益的財產; 從生態、美學、社會價值來講,自然資源具有維護生態平衡、美化環境等生態價值。

  因此,自然資源具有多種屬性,一是作為生產資料而進入生產領域所具有的屬性,二是作為生活資源而進入公眾生活領域的屬性。 商品經濟下,市場經濟主要圍繞自然資源的經濟利益而展開,自然資源更多表現為生產資料的經濟功能,它具有一般性財產權利性質,這種資源是屬于私法意義上的“產權”。

  然而在私有制下,自然資源的占有者卻往往只看到其經濟價值,而忽視了自然資源的生態功能,實質上自然資源的生態價值承載著人們生存的基本條件,是整個生態包括人類生活的重要前提。 如果生態價值被棄之不顧,將直接影響人們生活質量的提升,甚至生存的可能。 而在公有制下,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固然重要,但全體社會成員的生存環境安全和對美好生活的追求是政府一直致力的目標,經濟安全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 因此,從價值目標追求來看,公有制社會具有私有制社會不可達到的效果。

  更為重要的是,公有制對自然資源保護和治理進行統一規范,契合自然環境的整體性、系統性特征要求。 自然資源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共同組成功能復雜、結構多樣的多層次系統,這些系統本身就是一個完整、統一、有機的體系。 “不同物種之間自然的相互聯系,包括了寄生、捕食和互惠共生等生物物種間的廣泛合作,也包括了生物之間的生存競爭,質言之,共生概念就是強調具有差異的所有生物在生存過程中的一切有機聯系。 ”[2]生態系統本身的整體性、共享性和流動性特征,使得私有制對自然資源的界分成為多余。

  同時,人與自然是一種整體關系,而不僅僅是唯一的單向關系,還有其他價值關系。 不難看出,自然資源的這種系統性和整體性價值不應該屬于任何私人或集團所獨有,甚至不屬于當代人所獨有 [4]。 因此,在處理人與自然的整體性、共享性和流動性關系中,私有制也是無能為力的。 在這種情況下,以國家為委托方的公有制具有獨特優勢。 自然資源公有制符合這種自然秉性,能夠充分發揮資源的多重價值,很好地維護所有社會成員的整體利益。 公有制更重視整體利益,無論是有效監管還是有效調控,都根據自然整體性和系統性進行統籌兼顧,妥善安排‍‌‍‍‌‍‌‍‍‍‌‍‍‌‍‍‍‌‍‍‌‍‍‍‌‍‍‍‍‌‍‌‍‌‍‌‍‍‌‍‍‍‍‍‍‍‍‍‌‍‍‌‍‍‌‍‌‍‌‍。 任何條塊分割或產權的劃分都不利于生態保護和治理。 習近平多次強調,生態是統一的自然系統,是各種自然要素相互依存而實現循環的自然鏈條。 山水林田湖草是一個生命共同體,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的系統思想 [5]55。

  生態系統管理具有綜合性、可持續性和靈活的特點,這種特點要求國家管理與治理上,“應以維護生態系統結構的合理性、功能的良好性和生態過程的完整性為目標,對生態系統的諸要素采取系統的觀點進行統籌管理”[6]。 國家既可以是國際法意義上的主權國家,也可以是公法意義或民法意義上的國家,作為生態利益保護意義上的國家,實際上承擔了經濟和生態兩重功能的重任。 當生態利益受到了嚴重擠壓時,國家應出面調整好經濟發展和生態保護的關系,而不能一味地追求經濟GDP,否則經濟和生態發展都會陷入不可持續發展狀態。

  當然,我們并非否定市場的作用、否定自然資產產權制度。 由于市場帶來的是成本核算,它能夠節約資源,較為公平地反映資源稀缺狀況,也能促使企業提高效率及生產力。 因此,利用好市場,也是保護好環境、節約自然資源的一個重要手段。 自然資產產權制度還有利于落實責任,實現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實現“誰受益誰付費” “誰破壞懲罰誰”的獎懲激勵機制,從而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

  因此,市場與政府“兩只手”都不能少。 而在西方,資本的力量控制著一切資源,政府只是“配角”,政府的職能就是維護好資產階級利益。 同時,通過市場僅能實現自然資源的部分經濟價值,而不是所有價值。 在我國,一方面,對于進入再生產領域具有經濟價值的自然資源,市場對它實行高效開發、節約利用; 另一方面,對于進入社會領域具有生態價值的自然資源,政府重視保障國民健康、美化環境。 而兩者的關系就在于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進行適當的干預和調節,以便更好地滿足人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

  前者與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然資源的市場化有關,后者主要與自然資源的公共管理有關[7]。 作為維護整體利益的公有制,能夠運用經濟手段和財政手段,維護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 同時,公有制也能夠照顧到所有社會成員的利益,包括弱勢群體的生態利益,正確處理人與人之間生態權益的調整。

  三、從產權制度設計到共享制度落實:人民共享美好環境的實踐維度

  正是基于從節約資源、對自然環境進行系統性保護與治理、更好地滿足人民生態需求的角度出發,人們應在自然資源公有制基礎上,進一步構建具體的環境制度,以推動環境發展。 作為能維護人與自然、人與人和諧共生的公有制如何落實到具體實踐之中? 具體制度與實踐操作中如何解決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發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 它能充分發揮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實現 “物盡其用”,還能充分照顧到社會成員的環境權益,并不為了物質利益的追求而忽視環境權益的保護嗎?

  當前,我國仍然存在環境污染問題。 這一方面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還不發達有關。 經濟上粗放型生產方式仍然存在,片面追求GDP總量仍然是一些地方政府的目標。 另一方面,自然資源全民所有這一基本制度并沒有發揮其最大功能,產權等具體制度并沒有深化,體制機制還不完善,“搭便車”行為大量存在。 國家作為委托人還存在缺位、越位、錯位等現象,建立其基礎上的治理、協調、共享等還存在一些問題。

  人們的綠色消費理念還沒有真正形成,人人參與環境保護思想還有待加強; 在生態權益分享方面,人們之間的生態權益分配也還存在不公平現象,環境保護者沒有得到相應的利益,生態補償不到位,而環境破壞者沒有得到應有懲罰,從而導致權利與義務不一致等等。 習近平指出,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5]99。 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從政府責任落實到民眾普享碧水藍天,仍需要進一步落實產權制度、改革體制機制、改善治理模式,讓人民共享生態利益。

  首先,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自然資源的產權制度。 在我國,自然資源主要實行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基本制度。 《憲法》明文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 這是對自然資源歸屬的最高規定,是實現所有國民根本利益的一種制度保證,也是實現環境利益的一種制度保證。

  然而,由于我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市場經濟條件下,多元化主體在利用自然資源時容易產生“外部性”,即經濟活動主體在生產消費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地給生態環境帶來環境質量的改變或環境惡化而不承擔后果。 也就是說,在我國各經濟活動主體針對自然資源或自然系統形成的“公地悲劇”行動方式同樣會發生,為此需要解決不同經濟主體針對自然生態系統的外部性生態影響。 經濟學理論認為,要解決外部性的經濟行為,需要明晰產權,形成價格和成本補償等市場機制,外部成本內部化等[7]。

  我國雖然實行自然資源產權全民所有,而“自然資源(公有)產權運行過程可以具有四種具體形態,即自然資源所有權(狹義)的經濟實現、使用權的分配、經營權的運作、國家公共產權的管理等”[4],在四種產權形態中,所有權(狹義)應體現責任原則,使用權與經營權應體現效率原則,管理權應體現公平原則,然而,這四種產權形態運行仍存在混亂的情況。 所有權(狹義)方面,生態功能區產權與非生態功能區產權混淆不清,因而存在主體責任不實、職能界限不清的狀況,還存在污染治理責任主體不清晰等現象。 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經營權分配沒有體現效率原則,存在著資源低價、環境廉價的情況,由于價格低廉,導致資源大量被浪費; 公共產權管理沒有體現公平原則,導致城鄉之間、群體之間、地域之間沒有協調好利益分配,也沒有協調好人與自然的關系,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突出。

  目前,國家通過并頒布實施了《關于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試點方案》和《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效落實了地方政府作為自然資源代理人的責任,能夠防止外部成本內部化及地方政府領導任意處理資源、對待環境的權力。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出,組建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著力解決自然資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間規劃重疊等問題,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統一行使監管城鄉各類污染排放和行政執法職責,這有利于消除責任不實、職責不清的混亂局面,但對于落實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還有待于進一步明晰細化。

  其次,改革不符合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要求的治理模式與體制機制。 以前政府為了解決人民的溫飽問題,重視經濟增長而忽視環境保護,重視招商引資而忽視經濟增長質量,甚至無視個別企業的污染行為,放任其對環境與人民身體健康的損害。 在治理模式上,以行政區域為單位進行管理,而沒有考慮自然資源的特點,如在河流治理方面形成“九龍治水”局面。 當前,我國根據河流特征實行“河長制” “湖長制”等治理模式,以生態規律為特征設立“河長制” “湖長制”,有利于“河長”們根據河流特點,跨過不同地方政府部門的行政級別,按照生態規律保護水域生態,這一體制機制的創新正在推向全國的河流管理領域。

  在空氣治理方面,考慮空氣流動的特征,實施區域協調、聯動發展戰略,開展省市之間合理高效的協商合作機制,不搞大開發,共抓大保護。 這些模式結合自然整體性、系統性、和諧性特征來重新審視制度體系和體制機制,廢止了一些不合時宜的制度,改革了不必要的體制機制,克服了“九龍治水”的困境,使之進一步符合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要求。 但是,從宏觀上來看,體制機制還存在溝通不暢、效率低下、分塊治理、相互扯皮等問題,政府職能設計不科學、不合理的現象仍然存在,領導決策的隨意性、主觀性不利于生態環境的科學保護和科學管理。 因此,根據環境保護與系統管理特點,統一部門、統一職能成為政府職能改革的重要內容。

  同時,也要在科學性、可持續性方面加強指導。 在生態環境監督方面,地方政府既是環境管理主體,又是被管理對象,這種雙重角色影響其監督職能的發揮‍‌‍‍‌‍‌‍‍‍‌‍‍‌‍‍‍‌‍‍‌‍‍‍‌‍‍‍‍‌‍‌‍‌‍‌‍‍‌‍‍‍‍‍‍‍‍‍‌‍‍‌‍‍‌‍‌‍‌‍。 十九大報告指出,要設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自然生態監管機構,堅持政府的監管分離,由統一部門進行監督,實現自然資源監督與管理分離、用管分離,有效解決地方政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尷尬局面。

  再次,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合作治理體系。 由于自然資源為個人提供生產條件和生存條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推動資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轉變就成為最重要的渠道。 西方有的學者主張回到農耕時代,不殺戮生命,這當然是理想的生態狀態。 但實際上,人類的生存離不開自然界為之提供的物質條件。 回歸原始狀態的小國寡民生活是不可能的,正確的辦法就是政府、企業、公眾要堅持保護優先,盡量減少對自然資源的破壞,實行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率。

  建立綠色生產方式與生活方式,實現發展方式的轉型。 目前,我國在生產端實行供給側改革,淘汰落后產能,開發新能源,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效果,但是在消費端,如果人們的消費理念不改變,仍然不能實現生態文明社會。 十八大以來,我國陸續出臺和實行“誰受益誰付費”制度,維護生態權益的權利與義務平衡,減少利益分配不均,從制度上樹立了一道保護屏障,以政府為主導和市場為主體的生態制度建設日漸清晰。 在產業方面,應通過政策性制度規范管理和引導綠色產業的發展。

  當前,綠色生產制度、綠色金融制度已經出臺,綠色信貸與債券等金融手段發揮著引導更多社會資本投入綠色產業之中,扶持綠色產業發展,鼓勵企業參與快遞包裝回收利用與減量化包裝,加強循環產業發展,變廢為寶,同時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措施。 在流通過程中,發揮政府管理的主導作用,發展環保市場,推行節能減排,實行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制度,適當提高資源價格,促進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 當然,目前優質優價的生態價值(價格)體系尚未形成,利潤格局還沒有建立,導致企業綠色發展的內生動力不足,這將是下一步要著力完成的任務。

  在公眾方面,提倡節儉生態文化,培育健康生態的生活方式。 在生活方式的轉變方面,充分發揮社會組織與公眾參與的作用,共同開展垃圾分類、“清盤”行動等活動; 提倡健康綠色的環保行動,引導人們理性消費、綠色出行,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

  最后,積極推進綠色發展成果共享制度。 生態正義就是在尊重自然發展規律基礎上讓每個社會成員的合理生態權益得到滿足,不讓其受環境破環之害。 蔡守秋認為,每個人的環境利益除了包括與其不能分離的生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等人格利益, 還應該包括生態人賴以生存發展的環境或生態系統 [6]。 由此可見,人們的生態權益不僅僅關注人們的吃穿住行等方面,還應包括良好的生態空間,如藍天碧水、清新空氣、清潔水源等; 不僅僅關注人類的生命力,也要關注自然生命力,生活在被污染、有害身心健康的環境中,就是對人們的生態權益、生命的侵犯。 從這個意義上講,制度理應成為人們享有適宜生活環境和具有美學價值環境權利的保障。

  新時代,黨和政府正帶領全國人民,發揮自然資源全民所有的制度優勢,通過環境制度體系的構建,切實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的大氣、水、土壤污染等環境問題,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創造健康的生活環境。 通過制度規范,減少農藥、化肥的使用,保證人們食品安全; 設立標準,減少尾氣排放,保證人們呼吸安全; 制定措施,減少污水排放,保證人們飲水安全; 鼓勵植樹造林,綠化、美化環境,使每個人的生活環境得到改善。 積極建設濕地公園,為人們提供休閑娛樂的好地方。

  根據人口、資源、環境相均衡,經濟、社會、生態效率相統一原則,加大財政轉移與扶貧力度,做到保護、扶貧與發展相結合。 這種遵循整體、有機、協調、循環思想的生態制度體系,正在規范著人們的行為,人們也越來越明顯地感受到良好的生態效果。 “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正在變為人民看得見、摸得著的“獲得感”,生態補償等制度也正在完善之中。

  由上可知,自然資源全民所有制度能夠照顧到所有社會成員的生態利益,能保護好自然生態利益,使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落實到產權、治理、協調、共享等具體制度之中,產權制度是基礎,治理制度是手段,協調聯動是條件,共享制度是目的。 其中治理制度、協調聯動符合生態系統性、整體性和有機性要求,能維護好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 共享制度保護了包括弱勢群體在內的所有人的生態權益,較好地維護了人與人的和諧共生,維護了生態正義。 當然,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我國的生態環境污染問題是與人口數量激增、環境與資源的破壞、能源短缺等結合在一起的并發癥,它需要人人共同參與,久久為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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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應從產權、治理、聯動、共享等方面入手,努力做到以政府為主導明晰自然資源產權制度、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以企業為主體轉變發展方式,利用市場機制提高資源利用率,落實綠色發展主體責任; 以公眾參與為主體踐行綠色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習慣,增強自我意識和合作精神,落實綠色生活方式主要責任; 在遵循自然規律、尊重自然生命力的基礎上共享綠色發展成果,讓每個人都能共享天藍、地綠、水凈的環境,也給子孫后代留下美好的家園。

  作者:陳世潤1,虞新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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