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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感激義務的道德應當及履行

時間:2019年12月20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摘要〕感激義務的道德應當來自人的生存與發展的要求,在現實生活中緣起于人們之間的相互關愛,這種關愛往往體現在為他人所提供的幫助或好處。但是,并非所有的幫助或好處都能獲得感激。對于無意識、被脅迫、無正當理由的幫助或好處,以及以不正當方式給予

  〔摘要〕感激義務的道德應當來自人的生存與發展的要求,在現實生活中緣起于人們之間的相互關愛,這種關愛往往體現在為他人所提供的幫助或好處。但是,并非所有的幫助或好處都能獲得感激。對于無意識、被脅迫、無正當理由的幫助或好處,以及以不正當方式給予的關愛,被施與人就不應該背負感激義務。感激義務的條件是他人正當的關愛。一旦被他人給予關愛,無論接受與否,都應該按照自覺性原則、適度性原則和合德性原則履行感激義務。該盡而不盡感激義務是忘恩負義。對于忘恩負義,除了批評和譴責之外,還應通過在全社會廣泛開展感恩教育、加強制度供給機制、強化感恩文化等途徑進行治理。

  〔關鍵詞〕感激義務關愛履行

道德

  感激作為一種美德歷來被人們所推崇和倡導。然而實踐中常會出現與感激原則相逆反的不道德現象。一個極端是對父母的養育之恩、對恩師的教育之恩、對恩人的救命之恩等不知感恩,忘恩負義甚至恩將仇報;另一個極端是為了報答他人的知遇之恩、救命之恩、栽培之恩等,甘愿肝腦涂地、當牛做馬,不惜侵犯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

  不知感恩讓人感到寒心和傷心,不當感恩讓人感覺愚蠢和可笑,而這些事件和現象通過網絡傳媒的傳播和放大,惡化了社會的道德風氣,降低了社會的道德水準,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和反思。我們非常有必要思考以下問題:我們為何負有感激的義務?在什么情況下我們才有感激他人的義務?我們應當怎樣履行感激義務才是適當的?怎樣對待忘恩負義、恩將仇報之人?通過對這些問題的思考和回答,我們要讓人們知道不但要懂得感恩,而且還要曉得怎樣感恩才是合適的。為此,本文圍繞這些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資磋商。

  一、感激義務的道德應當

  通常認為,感激是因對方的好意或幫助而感動并產生謝意;感恩是對別人所給的恩惠表示感激[1]。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區別在于,與感激相比,感恩所受到的幫助或好處對自己的生存和發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將其視為恩惠,由此恩惠而形成的報答之情和感謝之意要強于感激;而感激與感恩相比,所受到的幫助或好處對自己的生存和發展沒起重要作用甚至沒有作用,只要他人對自己有關心、愛護的好意,就會形成感謝,不過其感謝之意在強度上要弱于感恩。

  但是,由于感恩是對別人所給予的恩惠表示感激,所以感激是感恩的基礎和前提,沒有感激就不會有感恩;而感恩是感激的強烈表達,是感激的最高層次和境界,所以感激包含著感恩,其表現形式是感謝。那么,我們為什么要對他人的好意或幫助表示感激呢?關于這個問題有不同的認識。第一種是“回報主義理論(應得論)”。按照這種說法,感激是對施惠者的好意或幫助的一種應得的回報,行善者應當得到善報。“回報主義者一般專注于對人們的努力加以獎賞。他們不關心獎賞的功利———比如激勵人們做更多和更好的事情,或者符合公共利益;相反,他們關心人們所付出的努力,而不關心努力所達成的結果。”[2]

  但是,這種理論并沒有從根本上回答為什么行善者就應該得到受益人的感激,而只是不證自明地說善應該有善報,如果再究根問底,他們可能就會回之以對行善者回以惡報、對施惠者不感激,那就會受到“神”的懲罰這樣一種唯心主義的答復。然而,這種應得的回報說,畢竟直觀地說出了對施惠者的好意和幫助應該感激,無論給予的好意和幫助是否被接受、能否有作用。第二種是“功利主義理論(結果論)”。根據“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則,之所以要對施惠者所提供的好意或幫助進行感激,是因為它能鼓勵或激勵施惠者以后能更好、更多地向他人行善。“不同于回報主義者的是,他們強調獎賞的未來結果,而不是只回應過去的努力。”[2]

  (122)根據霍布斯的說法,從他人單純的恩惠行為中受益的人應該努力使施惠者沒有合理的原因為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3]。若不對施惠者的好意或幫助進行感激,極有可能會造成施惠者因后悔、傷心而不再行善或者不再更好、更多地行善的后果。但是,如果根據后果論的這些主張,只考慮感激的結果而忽視其動機,把感激作為一種達成自己目的(激勵恩人以使之能繼續行善)的手段,這就降低了感激行為的道德價值。康德說:“感激是一種義務,也就是說,不單單是一個精明的準則,即由于我曾經受惠于善行而表示我的責任,以鼓動他人多多行善(gratiarumactioestadplusdanduminvitatio[感激的舉動是對更多給予的邀請]),因為在這時,我是把這種感激僅僅當作達成我的另外意圖的手段來使用;相反,感激是由道德法則而來的直接強制,亦即是義務。”[4]

  不過,結果論提出感激以鼓勵他人多多行善有利于增進社會總體的善,確實符合社會的道德要求。第三種是“人性說(良心說)”,這主要是以孟子為代表的儒家思想的觀點。孟子認為,由于父母有養育之恩、兄長有關愛之恩,所以要事親(孝)、敬長(悌)以感激他們,這是仁、義、禮、智最基本的內容,“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智之實,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禮之實,節文斯二者是也”(《孟子·離婁上》)。

  而仁、義、禮、智發端于人天生就有的惻隱之心、羞惡之心、辭讓之心、是非之心這“四心”。“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將其稱之為“良知”(“不慮而知者”)、“良能”(“不學而能者”),二者合而謂之“良心”。“良心”又是人之為人的本性和本質即人性,失去良心就為非人。“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

  (《孟子·公孫丑上》)所以,孝悌是仁義禮智、“良心”“人性本善”的基本要求。孟子說:“人之所以異于禽獸者幾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倫,由仁義行,非行仁義也。”(《孟子·離婁下》)如果對養育自己的父母、關愛自己的兄長不負感激的義務(不孝、不悌),那就是不仁不義、沒有“良心”、沒有“人性”,因為烏鴉尚有反哺之義、羔羊尚有跪乳之恩,何況人乎?又由于“仁者愛人”,對有恩于自己的父母、兄長的感激可以推而及之到其他有恩于自己的人,這才符合仁義、良心和人性的要求。以孟子為代表的這些儒家思想的傳統解釋,在我國有著廣泛的認可度。

  但是,這并不能掩蓋人性、良心、仁義存在根據的唯心主義的錯誤,并且也具有為維護封建宗法等級制服務的缺陷。上述這幾種思想和觀點都有一定的合理與不足之處。本文在此運用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結合上述相關論點進行論證,我們何以負有感激義務?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感激之所以成為道德義務,或者說,感激義務之所以是一種基本的社會道德規范和道德要求,其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人類生存和發展的要求所決定的。人們為了生存與發展,就必須協調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相互關系。而要保持相互之間關系的融洽與和諧,就需要相互關心、相互愛護。

  有了相互關心、相互愛護這樣的關愛,人們不但能夠避免相互傷害,而且在彼此需要幫助的時候還能相互幫助。基于相互關愛、相互幫助有利于人類的生存與發展,人們就將其約定成為一種基本的社會道德規范和道德要求。而當他人幫助我們解決困難的時候,尤其是需要格外努力或犧牲的情況下,作為有理性和有感情的我們就能感受到對方對我們的關心、愛護(“他對我的好”“要沒有他將沒有我的今天”),會大受感動,除了動容之外,在內心還會引發或激發出要報答或答謝對方的情感和態度,如果對方接受了自己的答謝,就會有所慰藉,否則就難以心安,也就是良心上過意不去。同時,這種感激之情的表達,也能夠給施與者一種欣慰和快樂,并且還能激勵他更多地行善(但這往往不是受助者感激的目的和動機)。

  所以,感激行為是一種利人利己、有利于每個人的生存與發展的道德行為。當人們認識到感激行為對人的生存與發展的意義之后,無論古今中外,感激就同關愛一樣,成了人類社會發展中的一種普遍性的優良品格,對其賦予了道德上的善的價值(不但只因感激行為能夠激勵人繼續行善,而且還因感激行為利人利己,能夠增加社會利益總量,是一種道德行為),并成為一種評價準則:對感激行為進行肯定、贊揚和鼓勵,對忘恩負義、恩將仇報進行否定、批評和譴責。

  當全社會以此準則進行道德評價的時候,就形成了一種普遍的社會輿論,從而對全社會成員構成一種普遍的道德約束機制,感激也就成為一種基本的社會道德行為規范和一種需要自覺履行的道德義務和要求。這種外在于個體的道德規范、道德輿論通過春風化雨被個體潛移默化于內心,尤其是在全社會中實現了感激義務內化的普遍化之后,它也就成了人們所公認的“人性”“良心”的一部分。

  因此,感激義務的形成遵循著以下邏輯:人的生存與發展—協調人際關系—相互關愛、相互幫助—感激義務。所以,感激義務之所以是一種基本的道德應當與道德本分就在于它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本要求。具體到每個人,我們常因他人的關心和愛護(這種關愛主要是通過施助者所提供的幫助或好處而體現出來)而感激。

  二、感激義務的條件

  我們應該注意的是,因感動而形成的感激行為并不等同于感激義務。一方面,感激義務是社會協調人際關系的道德規范和要求,它是人類為了協調相互關系以滿足共同的生存與發展的需要而確定的一種人際關系調節方式,具有社會性、一般性、共同性;而感激行為是個體因感動于他人對自己的關愛而予以報答的行為選擇,具有個體性、具體性、差異性。感激義務通過道德評價與個體內化影響和指導著個體的感激行為。

  另一方面,個體的感激行為不一定都符合感激義務的道德要求,比如對幫助自己逃脫正義懲罰的人的感激就不符合感激義務的道德要求,因為只有對與社會存在與發展相一致的關愛才能成為人們所普遍認可的感激對象;而感激義務并不以受益者感動與否為轉移,比如人們普遍認為某人應該感激施恩與己的人,但是此人卻以自己并未受到感動為由而不感激,這是對自己應盡的感激義務的逃避。對于該盡感激義務而未盡到的,是忘恩負義;而對于不該背負感激義務卻感激對方,是為愚蠢無知。

  三、感激義務的履行原則

  對于他人正當的關愛,我們負有感激的義務。但如何盡到這樣的義務,是一個難題。西季威克說:“如果一個窮人看見一個富人溺水并把他從水中拉起來,那么我們認為后者不必因為窮人挽救了他的生命而盡其所有去補償窮人。盡管如此,如果他只給救命恩人半克朗,我們就會覺得他太吝嗇了;而如果傾其所有來表示感謝,我們會覺得太慷慨了。介于二者之間的補償看來比較適合我們的道德品位。不過,該拿出多少錢補償?我沒有找到可以讓人馬上接受的原則。”[5](153)在此,西季威克談到感激義務的履行原則問題,并且未能提供一個合適的答案。我們認為,把握感激義務的履行原則,必須從感激義務自身的性質和特點來認識。

  四、嚴肅對待忘恩負義

  與感激義務形成的條件相對應,我們不能將所有對他人提供幫助或好處而未予回報的行為都稱之為忘恩負義。對于無意識、非自愿、出于不正當理由的幫助與不正當方式的關愛,對于施與對象來說是不應該背負感激義務的,當然也就談不上忘恩負義。同樣,拒絕以不道德方式履行感激義務,也并非負恩。真正的忘恩負義是對于應該盡到的感激義務的不履行,就是忘記了他人對自己的關心和愛護、幫助與好處,甚至做出對不起別人的事情,從而辜負了他人的情義與違反了社會道義。

  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忘恩負義可以分為程度較輕的忘恩負義———“無謝意”和情節嚴重的忘恩負義———“恩將仇報”。只要是忘恩負義都不符合社會道德要求,具有道德負價值,不利于個人與社會的存在和發展,從而應該受到嚴厲譴責和唾棄。休謨說:“在人類可能犯的一切罪惡中,最駭人、最悖逆的是忘恩負義,特別是當這種罪惡犯在父母的身上,表現在傷害和殺害的尤其罪惡昭彰的例子里面。”[7]

  斯賓諾莎說:“負恩并不是一種情緒,卻仍是卑鄙,因為負恩大都是表示人過分為怨恨、憤怒、驕傲、貪婪等情緒所占據的一種標志。”[6](225)但是,在嚴厲譴責和唾棄忘恩負義的同時,我們更應該思考的是,為什么會出現忘恩負義?怎樣避免忘恩負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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