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11月23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下面文章主要從波蘭尼的“雙向運動”理論出發,并結合形式法范式到實質法范式的法律發展軌跡,分析、探討了“雙向運動”對現代社會法的深刻影響。最后得出結論,波蘭尼的“雙向運動”理論對社會法的興起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具體表現在:為彌補形式法范式法律的不足以及面對日益增加的社會風險,帶有追求實質正義氣質的現代社會法從“雙向運動”中被發現并逐漸興起。
關鍵詞:“雙向運動”,社會保護,現代社會法,勞動力“去商品化”
“一方面,市場擴張至世界各地,牽涉其中的物品數量增加至讓人難以置信的程度;另一方面,各種措施和政策所織成的網絡與各種強有力的制度配合,目的是抑制與勞動力、土地和貨幣相關的市場行為……但是,一個深層次的運動已然形成,它致力于抵擋市場控制下的經濟所產生的邪惡影響。”[1]66這是卡爾·波蘭尼的《大轉型:我們時代的政治與經濟起源》一書中有關“雙向運動”的一段原文。
雖然距《大轉型》1944年出版已過去七十三年之久,但是一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約瑟夫·斯蒂格利茨在此書的前言中說的,“波蘭尼沒有喪失他的卓越性”,他“常讓人們感到,他是在直接針對當下問題發言”。[1]3在《大轉型》中,波蘭尼反復強調一味堅持市場經濟反而會將人類帶向殘酷而絕望的境地中,因此全書的核心思想可以歸納為關于“雙向運動”(thedoublemovement)理論的闡述,即市場“脫嵌”、擴張運動和社會自發的反向保護運動。
20世紀以來,特別是二戰之后,隨著“看不見的市場之手”的失靈和福利國家、社會治理的興起,西方的法學家明確提出了社會法的概念,并將之視為介于傳統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其本質理念是:與個體自由相比,更注重社會保障與社會安全;與市場相比,更傾向于國家干預和法律規制;與形式法相比,更多的體現了實質正義與實質公平。經濟上,在吞噬了自由放任政策帶來的苦果之后,人們意識到,在現代科技與經濟全球化飛速發展的浪潮中,社會日益復雜,個體的風險成倍增加,為防止風險和減少不確定性,政府開始從整體上運用法律機制積極地干預社會。
因此,筆者認為,這種與市場擴張相反的社會保護運動(或干預機制),不僅是波蘭尼《大轉型》一書中核心思想的現實印證,其勞動力“去商品化”的理念也是現代社會法興起的邏輯起點與理論核心。據此,本文從波蘭尼的“雙向運動”理論出發,并結合形式法范式到實質法范式①的法律發展軌跡,分析、探討了“雙向運動”對現代社會法的深刻影響。
一、“雙向運動”之一的市場擴張運動與形式法范式的缺陷
在19世紀以前,市場并未在人類經濟活動中扮演過重要角色,那時經濟主要依附在如習俗、法規、宗教等社會關系之中。但是,工業革命改變了這種市場“嵌入”(embeded)社會的關系,形成了市場從社會“脫嵌”(disembeded)出來、并將社會“嵌入”自身的市場社會。“工業革命僅僅是一場類似于宗教狂熱那樣激進而又極端的革命的開始而已,可是與狂熱的宗教不同,新的信念完全是唯物主義的,它堅信只要有無窮無盡的物質用品,人類所有的問題就都能夠得以解決。”[1]
35在這場市場擴張運動的過程中,土地、勞動力和貨幣的非商品化屬性被迅速改變。這使得市場和社會的關系從根本上被顛倒了。重要的已不再是事物本身的價值,而是它們在市場機制中的交換價值,如勞動力作為人類活動的另一個名稱,并非為了出售而存在,而是在市場社會中勞動者被國家合法地推入市場,以出賣自身勞動力來換取用以謀生的工資報酬,并接受市場波動帶來的失業、貧困、饑餓等諸多問題。
可見,在市場化、勞動力商品化過程中,勞動者個體的尊嚴、自由、權益是無足輕重的。與此同時,一種形式法范式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被國家認可和確立,它對市場社會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這種形式法范式旨在確立一種近乎絕對的財產權和締約自由權,以使得個人通過市場機制的選擇來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承擔由此帶來的后果。
其核心特征是:以個人為基礎,將每個人都置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之下,形成一種形式上的人人平等,但對實質上的不平等、不公正采取了忽視的態度;在個人自由領域里,由于國家扮演的是一種只對國防和國內秩序負責的消極“守夜人”的角色,因此對個人的行為、選擇及其后果,絕不干預。形式法范式的法律理念相信每個勞動者具有經濟理性,并對勞動者行為和選擇給予充分的尊重,其實質是將勞動關系一方的勞動者個體化以達到資本控制、剝削勞動者的目的。這種形式法范式迎合了市場社會的發展,但是由于對實質不平等的忽視,造成了大量的弱勢群體,因社會失衡而產生的社會問題日益嚴重。
二、“雙向運動”之二的社會保護運動與實質法范式的興起
與市場“脫嵌”、擴張運動相反的是社會的自我保護運動。一方面,市場體系以自由的名義和形式平等的方式迅速發展的同時,無情地剝離了原有的個人與社會群體間的倫理紐帶,并將個人利益最大化法則作為人的經濟本性,從而使得個人暴露在現代社會的各種風險之中,個人越來越無力承擔工傷、失業、養老、貧困等社會問題。
另一方面,個體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卻將各種風險轉移給了社會,具體表現在,“對工人體力的剝削,對家庭生活的破壞,對鄰里關系的破壞,濫伐植被,污染河流,敗壞行業規范,損害社會風氣,使包括居住環境和藝術在內的生存狀態以及不影響利潤的無數私人與公共生活方式普遍墮落。”波蘭尼認為,“市場體系在處置一個人的勞動力時,也同時在處置附在這個標識身上的生理層面、心理層面和道德層面的實體人。如若剝奪了文化制度的保護層,人類成員就會在由此而來的社會暴露中消亡;他們將死于邪惡、墮落、犯罪和饑荒所造成的社會混亂。”[1]63
然而,事實上恰恰相反,市場體系在面對附著在勞動者身上的生理層面、心理層面和道德層面的問題上采取的忽視的態度,導致了“無比巨大的社會混亂”,因此,“如果聽任市場經濟按照自己的規律發展,必將產生巨大而持續的災難。”[1]111-112這一趨勢必將激起社會的自我保護運動,即通過群眾有組織的抗爭和國家的立法保護,對毫無約束的勞動力商品化加以限制(即所謂的“去商品化”)。[2]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為了面對社會中與日俱增的風險,減少不確定性,政府開始從整體上運用實質法范式的法律機制積極地干預社會。因此,實質法范式法律開始逐漸興起。由于公共利益和社會責任的凸顯,形式法范式對此類問題的回應顯得越來越具有缺陷性,因此,出現了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律社會化、實質化趨勢,表現在:形式平等的法律權利加入了一些新型的公法性的基本權利,如社會權;法律明顯強化了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政府角色從消極的“守夜人”轉變為積極的“夜警察”等。雖然形式法范式也意識到了這些社會問題,并開始自覺地社會化,如對雇傭契約自由進行某些強制性限制、強調社會責任等,但其本質原理并未改變,仍然以保障個體理性和自由為核心,因此正是在形式法范式不足的地方,實質法范式得以生長并獨立存在。
三、“雙向運動”中勞動力的“去商品化”:現代社會法興起的邏輯起點與理論核心
現代社會法的理論與功能,在進一步的社會自我保護運動中經歷了明顯的擴展、進化和轉型,形成了明顯的代際更替。①雖然如此,但是筆者認為在市場擴張與社會保護的“雙向運動”中,勞動力“去商品化”不僅是現代社會法興起的邏輯起點,也是貫穿始終的理論核心。具體論證如下:
(一)對社會自我保護本能的承認和實現,就是最初的社會法制度形式,或者說,是社會法制度的先驅從形式法范式到實質法范式的發展軌跡中可以看出,社會法發生機理在于對市場化的盲目擴張運動及其負面后果進行“反向運動”和規制,并對社會上自發的保護運動所形成的成果予以制度化、法律化的確認,以彌補形式法范式對實質不平等的視而不見。需要明確的是,社會法并不是一開始就存在,而是伴隨著“雙向運動”的深入而興起的。
一方面,由于市場擴張運動所帶來的負面后果,使得大量勞動者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因其自身薄弱的支付能力越來越得不到保障,因社會失衡導致的大規模失業、社會保險等問題頻發,普通勞動者痛感與此類社會問題相關的法律、政策的缺乏。另一方面,以保障個人利益為絕對核心的私法,由于過于放縱個體理性,導致社會失衡、社會沖突更加劇烈。在這樣一個還沒有出現社會法(或者出現還不明顯)的市場社會中,如果資本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損害了社會利益,如造成大量勞動者的利益減損或嚴重剝削,這就會挑起社會或勞動者自我保護的本能。
筆者認為,這種對社會或勞動者自我保護本能的承認和實現,就是最初的社會法制度形式,或者說,是社會法制度的先驅。
(二)在社會的自我保護運動中,核心目標就是要實現勞動力的“去商品化”
波蘭尼認為,勞動力(以及土地和貨幣)與普通商品不同,它是由制度虛構、創設出來的“虛擬商品”。勞動力這一“虛擬商品”的對價(即工資報酬)和勞動條件都是由市場的自我調節來決定的。但是,與真正的商品有著本質的不同,勞動力有著自身的弱點:勞動既不能積累,也不能儲蓄,勞動者一天沒就業,其勞動力就會受到相應的減損;勞動者依靠勞動力獲得的勞動報酬往往是其生活(包括家庭生活)的唯一來源。
事實上,勞動者存在著分性別、分人生階段而非超時間存在的特征———即它有著從無勞動能力階段到有勞動能力階段再到黃金勞動能力階段到勞動能力衰減乃至喪失階段的不同變化……[3]這不僅暗含了勞動者及其勞動力不同于資本、土地、機器設備等其他生產要素的特性,也決定了勞動力不應該被視為普通商品。因此,附著在勞動者身上、與其不可分離的生理層面、心理層面和道德層面的標識孕育了社會法理論上的“勞動力非商品”原則,并衍生出傾斜保護等一系列具體原則。自此,社會法與形式平等的私法開始分道揚鑣,社會法正是在勞動力商品化的保護和抵制中逐漸興起和建構的,其核心目標是實現勞動力的“去商品化”。
四、現代社會法中的社會權:勞動力“去商品化”的途徑
在反向的社會保護運動和現代社會法興起的過程中,現代社會公民權利(亦稱社會權)的引入很好地實現了勞動力“去商品化”的目標。為此,在社會法、勞動法這類實質法范式法律體系的建構和發展過程中,體面勞動、工會組織、社會立法、社會保險等規定都旨在降低和限制勞動力商品化的程度。根據學界的認定,目前最早將社會權獨立出來進行規范研究的是卡爾·施密特,他將基本權利劃分為三大領域,即“自由權”“政治權”以及“社會主義的權利”。如果忽略意識形態因素,這里“社會主義的權利”的實質內涵就是現在所指的“社會權”。[4]
T.H.馬歇爾認為人是一種社會存在,所以更應該關注人際關系中的非經濟因素,即“公平”與“權利”,他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社會公民權利”是福利國家的核心概念的觀點。[5]他指出社會權是一種要求獲得實際收入的普遍權利,是一種“去商品化”的權利,在不平等的階級秩序和市場社會中得以維持,并促使社會差異本身向社會發展動力轉變。因此,一般來說,社會權是指在一定的社會關系和歷史條件下,社會成員作為人而享有的其在社會中的基本權利,大致包括勞動權、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或發展權)、環境權等。
作為現代社會法核心內容的社會權,與社會法發生機理一樣,都不是一開始就存在的,而是對市場化的盲目擴張運動及其負面后果進行“反向運動”和規制并對社會上自發的保護運動所形成的成果予以制度化、法律化確認的結果。社會權被發現之前,市場“脫嵌”、擴張運動引發了人們對相對于“自由權”而言的另一類新型權利的迫切需求。人類生來就有期望,在這些期望中最重要的一個就是找到權利或權力的規則性。
此外,人具有社會性,每個人都與他人處于密切的聯系之中。社會是人與人相互交往的產物,而法律所確認的權利則是調整人類社會交往的一種重要規則,社會權亦然。因此,社會權在“雙向運動”中的被發現,為反向的社會自我保護運動找到了一個確切且普遍適用的規則性,它既能有效彌補市場的不足、實現勞動力“去商品化”的目標,亦能制約政府的過度干預。社會權作為勞動力“去商品化”的途徑,其方式是將“脫嵌”了的經濟關系重新“嵌入”社會關系中。一方面,這里“去商品化”是指把一些與人類生存相關的服務(如醫療、教育、養老等)看作基本的人權而不是市場交易的標的物,其目的是讓人們可以不完全地依賴市場而生存。[6]
另一方面,社會權以人的集體性品性而不是以原子化的個體性品性為基礎,這使得市場在擴張運動的過程中面對的是“一群人”而不再是“一個人”,因此限制或降低勞動力的商品化程度成為了市場經濟運行必要的條件。五、結語現代社會法及社會權的發現與興起是法律的一次適應時代的變動。穩定并非法律追求的唯一價值;實現它可能會付出過高的代價;法律永遠靜止不動與永遠變動一樣危險。[7]
當今社會,社會法的內涵又有了諸多適應時代的變化。但是筆者認為,波蘭尼的“雙向運動”理論對社會法的興起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其在反市場擴張的社會保護運動中所彰顯的勞動力“去商品化”理念是現代社會法的理論核心和邏輯起點。
由此,本文得出的結論為,波蘭尼所闡述的“雙向運動”理論與現代社會法興起的具有如下關系:(1)“雙向運動”之一的市場“脫嵌”、擴張運動會產生了大量的社會問題,形式法范式法律對此暴露出嚴重缺陷,催生了“雙向運動”中的另一項運動,即社會本能的自發保護運動;(2)為彌補形式法范式法律的不足以及面對成倍增加的社會風險,帶有追求實質正義氣質的現代社會法從“雙向運動”中被發現并逐漸興起;(3)現代社會法及其社會權的發現,不僅是“雙向運動”中勞動力去“商品化”的重要途徑,也是對社會自發的保護運動所形成的成果予以制度化、法律化的確認,這種對社會或勞動者自我保護本能的承認和實現,就是最初的社會法制度形式,或者說,是社會法制度的先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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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向期刊推薦:《法律科學》雜志,現名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目前是核心期刊。雜志1983年在西安市創刊,陜西省法學律師論文發表期刊,主要發表法學學術理論文章,法學研究人員、律師等相關從業人員的學術論文,也是以上人員以及在校師生重要的閱讀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