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05月02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在國際航空運輸中侵犯旅客權利是一種新型的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特殊性和復雜性直接決定著該案件的法律適用方法。下面文章主要基于航空器注冊登記國的確定性和唯一性展開研究,在國際航空運輸中不軌旅游侵權也應該適用航空器注冊登記法這一原則,需要采用自治原則,并且還應考慮到共同經常居住原則。
[關鍵詞]不軌旅客,侵權,法律適用,航空器注冊登記國
一、國際航空運輸中不軌旅客侵權概述
(一)不軌旅客的含義及其侵權表現。現如今,由于航空的運輸便捷,越來越多的人更愿意以航空器作為交通工具,但由于其封閉空間的狹小、環境的不熟悉以及高空飛行的不適應等往往會使人易產生焦慮等情緒,進而易在航班上產生糾紛。國際法稱這類旅客為“不軌旅客或有破壞行為的旅客(Disruptivepassengers/Unrulypassengers/Airrage)”。
飛行器中的不軌旅客并非總是不受歡迎的人或是有犯罪行為的人,而是指拒絕遵守運行中航空器中的良好紀律、命令或機組人員的指示,擾亂其秩序,并對己身以外的其他人員造成不法侵害的旅客,其中被侵害者不僅包括同乘旅客,還包括飛機上的工作人員。①而其給同乘旅客非合同利益或法律賦予的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即為不軌旅客侵權行為。該行為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乘客間的打架、性騷擾、攻擊和在飛機上非法使用藥物,等等。
(二)不軌旅客侵權行為的特殊性。不軌旅客侵權由于國際客運的復雜性而具有區別于一般侵權行為的特殊性。一方面,由于國際民航運輸跨越多個國家管轄區域,不軌旅客侵權行為本身具有國際性;另一方面,國際航班的旅客來源國的多樣性使得受害者不僅人數眾多,且其國籍各不相同。
這些特殊性在客觀上增加了侵權案件的復雜性和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但是,國際社會針對不軌旅客侵權主要采取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而忽略民事賠償救濟,使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選擇性失明”,這不利于維護航空器運行以及國際航空運輸的安全。本文即從不軌旅客侵權的特殊性入手,就如何在民事救濟中選擇法律的問題進行討論,希望能夠為完善我國對不軌旅客侵權案件的規定提供參考。
二、國際航空運輸一般涉外侵權法律適用的規則
國際航空運輸中的國際性和旅客國籍的多樣性使得國際航空運輸中不軌旅客侵權案件與一般侵權案件有所不同,直接影響到該類案件中準據法的選擇問題。侵權行為是一類復雜且種類繁多的法律行為,各國對其法律適用的規定并不完全一樣,但總體而言,大概包括侵權行為地法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共同國籍國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②近年來,又出現了侵權行為自體法原則、對受害人有利的法律原則等一系列新的法律適用規則。
(一)侵權地法原則。侵權適用侵權地法是國際侵權法領域最古老的準據法之一,指在國際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之債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或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法國、德國的立法都對這一原則進行了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款以及《法律適用法》第44條也對其進行了規定。
(二)法院地法原則。法院地法原則認為涉外侵權行為的成立與效力以及責任和相關的賠償等問題應以法院地法為依據,該原則運用的廣泛程度較少。鑒于該原則的適用會擴大國內法的適用,不合理地限制當事人的訴權,難以實現公平公正的目標,大多作為補充原則予以適用。
(三)當事人共同屬人法原則。當事人共同國籍國原則常作為侵權地法原則的補充,該原則的適用更多體現了法律選擇的靈活性。大多數國家對此原則都有明文規定,如《瑞士聯邦國際私法》133條及《波蘭國際私法》第31條。雖然我國法律適用法規定共同經常居所地法,但本質上也是共同屬人法原則的體現。
(四)意思自治原則。瑞士的國際私法最早將意思自治原則引入到侵權領域,已成為侵權行為地法原則的補充原則。在侵權領域引入該原則具有一定的先進行,既能尊重當事人意愿,增加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一致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弱者群體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適用法》對意思自治也進行明確規定,將意思自治原則至于優先適用的位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五)最密切聯系原則。美國《第二次沖突法重述》將最密切聯系原則引入侵權領域,并在1963年的Babcockv.Jackson案中得到論證。最密切聯系原則更注重對多種主客觀因素的考察和價值權衡,其靈活性有效地彌補了侵權行為地法原則的僵硬,有利于個案的公平。③該原則的運用增加了侵權領域法律選擇的彈性和靈活性。雖然我國《法律適用法》第2條將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一般規定,但是該規定是否可以適用涉外侵權法律領域仍然存在一定爭議。
(六)侵權適用侵權行為自體法原則。侵權行為自體法原則是莫里斯提出的一種新理論,是合同自體法理論引入侵權行為領域的結果,其更加側重強調最密切聯系原則,是該原則的延伸。侵權適用侵權自體法原則并不排除侵權行為地法的適用,只是對更多因素,諸如侵權行為地、當事人住所地等因素進行了綜合考察。
(七)對受害人有利的法律原則。侵權行為法的目的之一是保護受害者的利益,減輕受害人的損失。本著此目的,各國逐漸采用“利益分析”“結果選擇”等方法,從而挑選出對保護受害人利益最有利的法律。然而,該原則在適用時需要從眾多可適用的法律中尋找一部最有利于保護弱者利益的法律,適用程序之復雜不言而喻;另外,在不軌旅客侵權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的個人,且不存在特殊類型的合同關系,因此,難以將受害者確認為“弱者”。由此可見,對受害人有利的法律原則在該類案件中難以適用。
三、不軌旅客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法律適用的沖擊
(一)侵權行為國際性對傳統侵權法律適用的沖擊。國際民航運輸具有國際性,其航行過程中跨越至少兩個國家,因此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具有多樣性、偶然性和不確定性,且與侵權行為、雙方當事人也缺少足夠的聯系。甚至一些發生在公海或無主土地上的不軌旅客侵權案件中因無侵權行為地法而難以適用該原則。與此同時,侵權行為地法的適用也因異地法而給受害人的權利救濟帶來不便,不利于實際操作。由此可見,侵權行為地法原則在國際航空領域的重要性正在逐步削弱,難以成為不軌旅客侵權的法律適用依據。
(二)航空旅客國籍的多樣性對傳統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沖擊。旅客國籍的多樣性在客觀上減少了共同屬人法原則適用于國際航空運輸中不軌旅客侵權的可能性。但是,如果不軌旅客侵權案件中的當事人恰好擁有共同國籍國,則仍然可以尋找共同國籍國的法律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救濟。
四、國際航空運輸不軌旅客侵權法律適用的現狀
至今為止,尚無國際法律文書針對國際航空運輸不軌旅客侵權案件的法律適用進行明文規定,各國內法就此規定也存在較大的差異,難以形成統一意見。可能會導致同一個不軌旅客侵權事實所引發的多個訴訟之間因選擇不同國家的法律而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進而加大判決承認和執行的難度。
(一)美國做法。作為航空事業的誕生之地的美國通過判例法的形式,雖然形成了一些列處理侵權案件的法律選擇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規定的復雜性和對個案的考量性難以判斷案件應適用的法律,加大了預判的難度。且其規定多以判例法形式存在,并不利于各國借鑒和參考。
(二)我國做法。我國《法律適用法》第44條統一規定了涉外侵權案件優先適用意思自治原則,同時兼顧當事人共同屬人法原則,雖增加了以侵權地法為基本原則的法律適用規定的領導性,但是,規定過于籠統和間接,難以適用于航空運輸不軌旅客侵權這類特殊案件。《民用航空法》對航空領域的侵權進行了規定,但該規定僅涉及民用航空器對水(地)面第三人造成的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問題,并不能解決不軌旅客侵權的法律適用問題。
《法律適用法》第2條中雖亦規定了最密切聯系原則,在不軌旅客侵權案件中具有一定的適用性,增加了案件判決的公平與正義,但面對航空不軌旅客侵權案件的復雜性,這些簡單的規定仍然顯得有些捉襟見肘,使得實踐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五、完善我國針對不軌旅客侵權行為法律規定的建議
分析國際航空運輸中不軌旅客侵權案件,不難發現,航空器的登記注冊國是一個固定不變的因素,以其所在地法作為解決該類侵權案件糾紛具有非常明顯的合理性。
第一,航空器的注冊登記地國具有確定性和唯一性。相對于侵權行為地的轉瞬即逝和不確定性,航空器的注冊登記地國具有簡便性和明確性,以此作為連接點,能夠很好地解決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尤其針對在公海上空或無主土地上空發生的侵權案件而言更具有顯而易見的優勢。
第二,適用航空器注冊地法律作(下轉第189頁)為準據法有利于建立一套穩定的解決不軌旅客侵權案件的法律適用體系,④幫助受害人正確預測訴訟結果,進而解決同案不同判的狀況,減弱判決承認與執行階段的風險。
第三,從國際公法上來看,航空器一直被視為一國領土的一部分,而航空器也是根據登記國的相關實體法進行日常管理,因此,以航空器登記地國法律作為準據法解決航空器內部發生的不軌旅客侵權糾紛在一定意義上符合“場所支配行為”原則,更有利于解決發生在公海上空或無主土地上空的侵權案件。
六、結語
綜上所述,航空器登記地國法原則在不軌旅客侵權案件中具有無可替代作用。但,考慮到該類侵權案件的復雜性以及現如今相關法律并無此連接點的規定這一現實情況,不軌旅客侵權案件的法律適用仍應當包括意思自治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當事人共同屬人法原則等多個連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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