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年11月10日 分類:文學論文 次數:
社會文化論文發表了苗族習慣法文化與和諧社會構建的關系,苗族是我們國家的少數民族,苗族習慣法是當地法律文化中的重要思想,論文探討了黔南苗族習慣法文化的內容,探討了苗族習慣法文化與構建民族地區和諧社會的關系。
摘要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之間的關系是這么多年來法學界一直熱議的話題。苗族習慣法一直被當地的人們適用并認同,具有很強的群眾基礎,與此同時,不可否認的是習慣法也有與國家制定法產生沖突的一面,如何有效地、合理地整合國家制定法與苗族習慣法,是該論文想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從苗族習慣法文化概述出發,介紹黔南苗族習慣法文化的內容,再分析苗族習慣法文化與構建民族地區和諧社會的關系,最后提出合理運用苗族習慣法文化構建民族地區和諧社會的建議。
關鍵詞:社會文化論文,苗族,習慣法,民族地區,和諧社會
苗族在貴州這個多民族的地區所占的人數非常多,就整個黔南州也不在少數。在其漫長的發展過程中,結合地域的特點,逐漸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特點和民族文化。都勻苗族人口占都勻市總人口的14.03%,占全市少數民族人口的22.1%;僅次于布依族人口,也是州內僅次于惠水縣苗族人口的縣份。苗胞主要聚居于市區東南部的壩固和王司地區;其次是聚居于西部的古林和北部的干塘鎮谷江等地區。
一、苗族習慣法文化概述
苗族習慣法是黔南州苗族法律文化中的重要思想。苗族習慣法思想對傳統法制的影響體現在民族習俗中,同時也貫穿于法律制度的實踐領域。苗族習慣法在苗族地區是維系社會安定的重要工具。苗族習慣法也是一種社會規范,這種社會規范就是在苗族地區長期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它不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但是苗族人民為了維護本民族的民族秩序而約定俗成的,從苗族習俗中提煉出來,并且為苗族人民自覺遵守。盡管都是苗族,在不同的地區都會有些差異,所以研究黔南州的苗族習慣法還是有一定意義的。
二、黔南苗族習慣法文化的內容
(一)婚喪習俗
1.婚俗制度:苗族婚姻實行一夫一妻制,同姓同宗不通婚。漢姓相同而苗姓不同就是不同宗,可以通婚。婚姻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主婚姻,另一種是包辦婚姻。自主婚姻主要是經過“游方”、“跳月”活動擇偶。包辦婚姻則不管男女雙方是否愿意,均由父母包辦。都勻苗族一般無論是自主婚姻還是包辦婚姻,都要經過南方托媒提親。而現在接親的方式是男方家請一老輩子當押禮,帶領抬禮品的人們到女家接親。男方家必須派有一男一女的未婚青年任“拉迓哥”和“拉迓娘”。女方家也要選派兩位未婚女青年為“伴娘”,同時另選男女青年十人左右為送親。新娘出門時,手持撐著的傘,臉不準向后看,順著向新郎家的路緩緩而行。在長達兩天兩夜的婚禮宴會之后,送親客離開新郎家時,新娘也要跟隨回娘家。這時新郎和陪郎率領有人抬著糯飯等禮物隨后送到新娘家,新郎返回。有些地區,新娘第二天再新郎的陪同下回娘家,便將忌飯送到女家去。忌飯一旦生效,按苗族古規,不再允許已經出嫁的姑娘和前來走親的女婿手觸外家和同寨家屬的鍋灶了(苗族稱“忌鍋灶”)。居住在都勻市壩固鄉、羊列鄉、新場鄉、基場鄉和鄰縣的苗族,有忌鍋灶的習俗。有咒語:“回娘家摸鍋灶,著老虎咬,著老蛇咬,著火燒,著眼瞎。”這種不成文的規矩約定俗成后,一輩傳一輩,傳到現在。2.喪葬制度:都勻苗族喪葬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洞葬;第二種是火葬;第三種是土葬。洞葬見于西部地區的小沖、上古嶺等。火葬多屬于一般非正常死亡。土葬多見于現代的正常死亡。洞葬多選擇離地面高,鳥獸不易侵害到洞穴。棺木按支系或宗族分街排列,不論何種安葬,一般都按送終、報喪、入殮、停靈、出殯、安葬等程序進行。停靈不論靈堂設在什么地方,都要頭向東方停放,意是祖先是從東方遷來的。舉行葬禮時,要請宗族中屬牛或屬虎的人來主持開悼。并請巫師給亡人開路,要亡人歸回祖籍向始祖“姜谷落”報到。
(二)繼承
在苗族家庭中,父親是一家之主,有管理家庭事務與生產的權利和撫養子女并負責其婚嫁的義務。家長去世后即便也需要舉行儀式,即由推薦主持人說明遺囑生效,各自照辦不得違背。同時,家中子女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但一般多由幼子具體負責。財產繼承多為家庭男性成員平均分配,一般是父母先留一份“養老田”、“養老樹”、“養老牛”,與幼子居住日后就歸幼子享有,剩余財產劃塊,有幾個兒子就分成幾份,然后大家拈鬮定奪。解放前女兒一般無財產繼承權,在一些地區長子也無繼承權,如今作出一定的改變。寡婦可繼承亡夫財產,養子和入贅的女婿也可繼承養父母或岳父母的財產;另外,在部分地區外甥也可以繼承舅父財產,孤寡老人亡故其財產由家庭直親繼承。
三、苗族習慣法文化與構建民族地區和諧社會的關系
(一)苗族習慣法文化與民族地區法制建設的正面關系
正如大家都知道的,習慣法是法律的必要補充。一部國家的法律是具有普遍適用性和高度的概括性,而我國是一個地域廣闊,少數民族居多的國家,各民族、各地區都有著自己的不同風俗習慣,這時候習慣法的存在尊重各民族各地區的風俗習慣,是法律的必要補充,也在完善著法律。習慣法與國家法一樣,都是為了追求健康有序的法制環境和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少數民族習慣法也是對國家法的補充。國家法是我們公民從事一切行為的最低標準,但并非萬能,有些社會關系應該由道德、宗教、習慣或其他合理的規范來調整。
(二)苗族習慣法文化與民族地區法制建設的矛盾
少數民族習慣法畢竟與國家法在法的位階上地位懸殊,它在起補充作用的同時,也有與國家法相抵觸的一面。兩者在適用領域上也存在差別,國家法當然是在全國范圍內適用,針對這個國土上的所有人和事,而少數民族法只適用本民族聚居地的人和事,對于其他民族不適用,甚至是其他地域的同民族都會有所差別,少數民族法更強調的是地域性和民族性。黔南地區,部分苗族聚居區經濟欠發達,交通惡劣,人口素質不高,苗族聚居區居民很少有意識的主動運用國家法、自治州條例來解決糾紛、規范自身行為,他們更傾向于憑習俗、習慣行事。比如,在黔南州苗族婚俗中,禁止同宗族的成員結婚,而我家法僅禁止三代以內的結婚。又如,黔南州惠水縣的一些苗族村落,判定結婚的標準是夫妻雙方是否有小孩,而不是按國家法的規定程序領取結婚證。可見,國家法、自治州條例與苗族習慣法存在一定的矛盾。苗族社會關系的調整在一定程度上由國家法、自治州條例來實施是不現實的。
四、合理運用苗族習慣法文化構建民族地區和諧社會的建議
(一)適當認可苗族習慣法
黔南州地區苗族的習慣法是獲得了該地區聚居的苗族同胞的廣泛認可,僅靠國家法來達到社會秩序的合理甚至理想的目的是不夠的,加上我們國家是一個多民族、多文化交織在一起的國家,這樣的背景之下,苗族習慣法的存在有一定的價值,所以,建議在與我國國家法、自治州條例不健全、不完善的部分,運用苗族習慣法作為補充,使得在苗族聚集地處理糾紛的結果更能讓當地的居民接受。
(二)黔南州地區苗族習慣法應積極配合國家制定法
實際上,無論是黔南州地區苗族習慣法還是國家制定法都有相同的社會基礎,國家制定的法律始終不能完全覆蓋社會的各個方面,黔南州苗族習慣法在一些方面彌補了國家制定法上的不足,加上,黔南州苗族習慣法在本地區已經習慣性地被認同,如果國家能夠認可吸收習慣法,讓其上升到國家層面,有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更能夠規范黔南州的社會秩序。從解決實際問題的角度出發,黔南州地區苗族習慣法因已被本地區人們所認同,所以更能夠符合本地區的民族習慣,在處理民事糾紛上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處理糾紛的結果也更容易被執行。
五、結論
法律的制定應該是以本地習俗為基礎的,任何國家的法律都不應該脫離當地的民族習慣制定法律。就民族法本身而言,它最重要的價值體現在實踐價值上,無論是哪個民族的習慣法都是經過反復適用實踐得出的,只有有效地把習慣法與國家制定法結合起來,才能更好的實現法律正義的價值,才能更好的踐行法律的公平,維護和穩定社會秩序。為了更好地保障黔南州地區少數民族的利益,就要正確對待本地區的苗族習慣法,使其與國家制定的法律有很好的連接和補充,同時,也能讓苗族習慣法起到最大的作用,與國家法一起促進本地區和諧社會的發展。也是構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非常重要的步驟。
參考文獻:
[1]周小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背景下少數民族習慣法價值淺析.華人時刊.2015,8(下).
[2]周曉濤.西北少數民族法制建設中習慣法因素的整合.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5).
[3]田釩平.少數民族習慣法理論研究進路的解構與重塑.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9(6)(總第214期).
[4]王凱敏.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律政策的沖突與融合.法制與社會.2013.
[5]楊長泉.民族習慣法的價值評價標準研究——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族習慣法為例.貴州民族研究.2012(2).
[6]王瑩.論民族習慣法在現代社會中的存在價值和運用.經營管理者.2010.
[7]張然.和諧社會建構中的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學術探究.2009(5).
作者:郭旋
推薦期刊:《文史哲》(雙月刊)創刊于1951年,是由山東大學主辦的刊物。《文史哲》被北大1992版核心期刊、北大1996版核心期刊、北大2000版核心期刊、北大2004版核心期刊、北大2008版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2008年版)收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