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年05月16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要:社會經濟在快速向前發展,國家的經濟結構也在不斷進行調整,針對一些“僵尸”企業進行了有效處置,破產清算也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運用。我國企業破產之后針對員工的安置,既要受到國家政策的影響,也要受到法律法規的規制。本篇文章對國有企業破產清算當中如何對員工進行安置進行了分析,探討了員工安置的相關法律法規,這其中會涉及一系列的法律問題,而且還會包含一些比較繁瑣的工作內容,通常情況下國有企業的破產員工安置主要會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例如社會保險、工資、撫恤費、補償金、傷殘補助、醫療保險等,本文針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淺析,并提出了些許建議。
關鍵詞:國有企業;破產清算;職工安置
在我國破產相關法律條文當中,雖然規定了工資方面所存在的爭議都可以適用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但是按照勞動部門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憑證是兩年,針對超過兩年沒有支付的工資,即使沒有超過仲裁的時間,勞動者也會因為舉證困難而出現一些其他的問題,從而導致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一、概述
(一)破產清算的含義我國《公司法》以及《企業破產法》都針對清算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在進行破產清算的過程中也需要對其進行有效區分。按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只是屬于普通的清算,本篇文章需要對《企業破產法》進一步分析,了解實際意義上的清算工作,如果企業法人并不能按照規定的時間對債務進行償還,那么就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宣告破產,法院會快速組成清算小組,以便于可以在短時間內對企業法人進行特殊的清理,根據規章制度將破產之后的財產依次分配給債權人,最終會對企業法人資格進行消滅。
財務管理論文范例:企業數據權益原論從財產到控制
(二)員工安置的范圍我國企業存在多種類型人員,正式員工、臨時員工以及合同制員工。企業出于節省成本的考慮,還會和社會當中的中介機構進行合作,讓中介機構幫助招聘一些輔助人員,例如說清潔工和保安,不同類型的工作人員都在自己的崗位上發揮著積極作用。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發現了其中所存在的一些問題,尤其是針對非正式職工的破產清算,已經將其列入到了勞動報酬的清償第一順序。本篇文章主要指的是企業的正式職工以及合同制職工,這部分職工是企業的主要構成部分,所以會列入安置的范疇之內[1]。中介機構所聘請的保安員和清潔員,破產企業通常情況下會和這些工作人員的主管單位簽訂相應的服務合同,也就是說這些輔助人員和破產企業之間并非勞動關系,只是屬于簡單的委托合同關系,輔助人員的去留問題會由中介機構自行解決。
二、國有企業破產清算員工安置中的工資法律問題
(一)工資的含義為了進一步理清工資上所存在的問題,需要對具體的工資范圍進行明確的設定,根據我國的《勞動法》相關內容,其中明確規定了工資的具體含義,用人單位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或者是和工作人員所締結的勞動合同,根據工作的內容會通過貨幣的形式支付給工作人員一定的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形式分別包括績效工資、獎金、補貼、計時工資等,針對特殊情況也會支付相應的工資。
(二)處理工資時應注意的問題根據我國的《企業破產法》相關內容,第一清償順序是工資,在考慮到這方面內容的過程中,也需要考慮到時效方面所存在的問題。根據勞動爭議仲裁相關法律,如果因為勞動報酬發生了爭議,這些都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申請仲裁的時間會保持為一年,仲裁的時間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的權利被侵害的那一天算起。在勞動關系存續的時間范圍內,如果因為勞動報酬而發生爭議,勞動者在申請仲裁的過程中,并不會受到時效期限的影響,但是如果勞動關系終止了,就應該從終止的那一天算起,一年之內的都是可以進行仲裁的。在一些個別的省市,會設立特殊的條文對這方面進行約束,如超過兩年的加班費,法律上是不予支持勞動者的。針對企業方面的權益,企業的員工在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過程中,針對時效問題還要格外注意。
三、國有企業破產清算員工安置中的醫療、傷殘補助及撫恤費用法律問題出于對員工的特殊保護,在分析醫療撫恤金和傷殘補助的過程當中,通常是涉及了員工的工傷或者是傷亡。
(一)醫療、傷殘補助法律問題根據工傷保險的相關條例,其中明確規定,因為工作而導致殘疾會分為十個等級,企業會保留勞動關系,此時工作人員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仍然享受工傷保險基金,具體的金額需要按照傷殘的等級進行劃分,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獲取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不同傷殘等級的工資具有一定的差異,當職工的致殘等級已經被評定為第 6 級或者是第 5 級的時候,根據工傷保險當中所劃分的傷殘等級,可以對職工給予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如果傷殘等級是 5 級,則需要以本人的工資為基準,支付 18 個月的工資,如果是評定為 6 級傷殘,則需要支付 16 個月的工資。
工傷職工是由本人所提出的,職工可以和用人單位取消勞動關系,在支付一次性的醫療補助金的時候,工傷保險基金在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單位也會一次性地對傷殘人員進行就業補助。每個地方所設定的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的就業補助金是不同的,這還要結合地方經濟的發展實際情況,除此之外,和國有企業的資源發展也有密切的關系。當職工的傷殘等級被鑒定為 7 級到 10 級之內的,可以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所提供的傷殘補助金,如果被評定為 7 級傷殘,職工可以獲得 13 個月的工資,如果評定的是 8 級傷殘,則可以獲取 11 個月的工資,評定為9 級傷殘,可以獲取 9 個月工資。與此同時,當聘用合同終止的時候,若是本人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會支付一次性的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也會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的標準會由當地的人民政府所規定。
(二)撫恤金法律問題針對撫恤金方面的問題,各地方的工傷保險條例也會有明確的規定,若是職工因為工作發生了死亡,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的相關規定,近親屬可以領取相應的撫恤金。撫恤金會根據工人自身的工資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發放,主要支付給工作人員死亡之前用于供養的親屬。如果是配偶可以占據工資的 40%,親人親屬每人每月是 30%,在上述所提及的標準之上,針對孤寡老人或者是孤兒可以增加 10%,供養親屬的撫恤金整體的總和并不會超過職工生前的工資[2]。
四、國有企業破產清算員工安置中的社會保險法律問題
(一)社會保險的范圍根據我國的《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通過健全社會的保險制度,可以保證公民在各種情況下的物質權利,完善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養老保險等規章制度,針對生育、工傷以及失業等相關特殊情況。在《企業破產法》當中,社會保險的內容非常豐富,其中包含了養老、工傷、生育、醫療以及失業五個部分,但是在這里要注意其中是不包含住房公積金。
(二)社會保險的優先受償性和強制性根據我國的《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在清償破產的相關費用以及共同受益的一些債務之后,破產財產會被納入其中,按照以下的順序對債務進行清償。第一順序債務清償是職工的拖欠工資和醫療,其中也會包含撫恤的費用以及傷殘補助,劃入到職工賬戶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也會納入其中,根據地方的法律規定會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第二順序的償還就是除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在此之中會包含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針對普通的沒有擔保的債權而言,這些費用會具有優先受償性。根據我國的《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都需要根據地方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相關條例也會有明確的規定,對于逾期拒不繳付社會保險的單位,會按照相關規定繳納一定的滯留金,地方的行政部門也會申請強制征繳。在企業宣告破產以及后期進行清算的過程中,繳納社會保險帶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破產的企業需要為職工繳納一定的社會保險,繳納的期限是企業宣告破產之日止,如果在此之前有欠繳或者是少繳的問題,也需要考慮到破產程序當中,這些稅款會有相關的機構進行補助。
(三)社會保險的清查與補足國有企業進行破產清算,其實就是企業走向滅亡的一個重要標志,如果職工的勞動保險問題無法得到有效解決,當企業進行破產清算之后,企業的主體就會消失,這個問題將無法得到解決,這不利于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為了進一步保護職工的各方面權益,清算組在開展相關工作的過程當中,需要對企業歷史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進行清查,而且還需要和地方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進行合作,調查企業以往的職工工資表和勞動合同,除此之外,還需要了解歷史的交款記錄,實事求是,補足相關的社會保險數額,及時和相關機構對資料進行核對。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標準會受到當地政策的影響,除此之外,還和當地的月平均工資有著密切的聯系,為了了解社保繳納的標準,需要對職工的應繳社會保險費用進行精準的計算,這也是清算組在開展相關工作的過程當中,所涉及的一項比較復雜的工作內容。
五、國有企業破產清算員工安置中的補償金法律問題
我國的《企業破產法》將破產清償的第一順序設定為了補償金,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出國家對于員工安置工作的重視程度。站在大局的角度對我國的《勞動合同法》進行分析,《勞動合同法》對所需要支付的補償金具體情形進行了規定,清算小組在開展相關工作的過程當中,不僅僅會涉及需要支付的補償金,而且也會涉及一些違反規定所要支付的補償金問題。
(一)破產清算中支付補償金的情形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當中,都對企業的破產清算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而且也針對補償金的問題做出了細節性的設定。企業在宣布破產的時候,清算小組會對企業的資產進行清算,勞動合同終止,在以下這種情形是應當支付補償金的。當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者是在進行整頓的過程中出現了生產經營比較困難的時候,結合實際情況的確需要裁員,用人單位需要向工會或者是全體員工說明企業現狀以及未來的發展情況,聽取工會的意見,和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溝通后就可以進行裁員。
(二)補償金的計算方法在計算補償金的過程當中,主要依據的是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在計算中,勞動者會根據自身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滿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6 個月以上或者是不滿一年的都要按照一年來計算,支付標準是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或者是終止之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針對這種情況用人單位都屬于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 2 倍的賠償金。據此我國的《勞動合同法》需要作出相關的補充說明,應依據經濟補償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工資發放,其中會包括計件工資和相應的獎金,在計算工資的過程當中,還要考慮到貨幣性的一些其他收入,其中也會包括津貼和補貼[3]。在勞動合同結束或者是終止的前 12 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是不能夠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需根據地方最低的工資標準來進行計算,勞動者如果工作不滿 12 個月,需要根據實際工作的天數來計算出平均的工資。
(三)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幾種情況國有企業在進行破產清算的過程當中,我國的《企業破產法》會有效保障職工的工資和基本的報酬。由于企業破產而造成勞動合同在實質上無法履行相應的內容,最終會通過經濟補償金的形式對職工的未來進行有效保障,但是在整個過程當中,還是要特別注意企業在破產的過程當中所解除的勞動合同,職工應該積極地對自己的各方面權利進行爭取。勞動合同屬于任意合同的時候,職工并無法獲取相應的補償,例如說臨時雇傭合同或者是試用期的合同,這些一般不會存在著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企業在破產之前,員工如果由于自身的原因導致被開除或者是辭退,企業也不需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國有企業在進行清算破產的過程中對職工的安置工作是一項比較繁瑣的任務,由于所涉及的人比較多,而且法律關系比較復雜,這就導致整體的案件影響力也是非常大的。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安置的問題,將會影響到后續的企業破產清算進程,國有企業在進行破產清算的過程中,需要將員工擺在最重要的位置,為員工獲取最大化的權益,以有效保障清算工作的穩定開展。
六、結束語
國有企業在進行破產清算的過程中,需要就員工安置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結合當地的政策內容探究具體的安置措施。清算小組需要和社會保險機構進行合作,針對社會保險數額進行反復的核對,社會保險機構還需要為破產的企業開具核算定額證明。
參考文獻
[1] 李曙光,鄭志斌.破產與并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
[2] 張能鯤.新時期國有企業破產清算員工安置[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9.
[3] 許象海.中國企業破產清算的風險研究及案例分析[M].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2018.
作者: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