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年10月20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財政稅收期刊給大家推薦一篇優秀期刊雜志:《財經界》,《財經界》是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管,國家信息中心主辦的財經類核心期刊,國內刊號CN:11-4098/F;國際刊號ISSN:1009-2781,郵發代號:82-569。雜志是國家經濟信息系統指定刊物,中央、國務院政策研究機構、國家發改委、國務院信息辦、全國計劃會議、各地方主管經濟計劃工作的領導特送刊物。
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發展,國家更加重視勞動者的收入分配問題。為了更好地實現共同富裕,國家出臺了多項稅收政策,意圖更好的發揮其調節作用。在實際生活中,利用稅收調節過大的收入差距,確實起到了不錯的效果,但是利用稅收來調節分配收入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由于客觀原因和稅種本身的局限性導致某些本應起到關鍵調節作用的稅種沒有發揮良好的調節作用。文章將就調節中國目前收入分配不公的財政稅收政策進行分析。
關鍵詞:財政稅收期刊,個人所得稅,消費稅,營業稅,收入分配
目前我國存在著收入分配不公的現象,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成為國家關注的焦點。個人所得稅是用來調節收入分配的最有力工具,而消費稅、營業稅以及遺產稅等等稅收也能有效地調整收入分配不公。
一、個人所得稅是用來調節收入分配的最有力工具
眾所周知,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它有兩大特點:一是個稅直接對納稅人的所得綜合或分類進行征稅,即使實行比例稅率也體現了支付能力原則,即高收入者多征,低收入者少征;二是可以實行累進稅率制度,稅率隨著收入級次的提高而提高,收入水平越高,適用稅率越高,從而具有較強的再分配作用。因此,個稅對個人間的收入分配,特別是抑制收入差距的擴大具有特殊的功能。”
(一)個人所得稅出現的問題
雖然個稅有上述優勢,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個稅制度和征收方面都出現了一些問題,導致其不能發揮良好的調節作用。
首先,我國當前的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稅制,即按照稅法列舉的各項收入分別規定稅率進行課征,針對于不同類別的所得,采取不同的計征辦法和不同的稅率。雖然分類所得稅簡化了征收程序,但這種稅制不利于調節高收入,調整公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在公平性上存在缺陷,容易造成不同項目、不同納稅人之間的稅負不公平。同樣是依靠自己的勞動賺取報酬的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待遇就會不同。
再有,由于分類征稅實行分項征收分項扣除費用,分項越多扣除費用的次數越多,容易造成納稅人人為分解收入,逃避納稅。
此外,在實踐中我們也發現稅收有征管不到位的情況,往往真正的高收入者繳稅由于收入來源廣泛,稅款征收部門不易控制和監管這一部分人的全部收入,所以最終繳納的稅金卻并不多。相反,中低層的勞動者繳納的稅金卻并不低,因為他們的收入基本上都是靠工資,在拿到薪資前,各種稅款就已經由單位或企業代扣了。稅法執行效果的差異導致了弱者在實際上負擔了更大比例的稅款,而強者則在實際上負擔了較小比例的稅款。因此,只靠調節個人所得稅來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差異是有局限性的。
(二)關于解決個人所得稅瓶頸的幾點建議
首先,本人不主張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比例和擴大稅基。
因為,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來源基本都是靠工資,加大個人所得稅征收比例,擴大征收范圍,增加項目,對這一部分勞動者的影響最大,導致這一部分勞動者的實得工資或現金變少,他們必須靠付出更多的勞動和時間來換取和以前相同的勞動報酬。減少了這部分勞動者的閑暇休息時間,使效用降低,減少幸福感,這就違背了征收稅款,最終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終極目的。第二,提高個稅征收比例,擴大征收范圍,增加項目,對于真正的高收入者來說,尤其是收入來源廣,有一定社會背景的高收入者來說,從現有的實際征收情況看來,效果并不大。因此一味提高個稅,效果并不見得明顯。總之,個稅不要盲目地擴大或提高,尤其不要陷入“逼迫”高收入者避稅、逃稅,低收入者稅賦加重的不良后果,壓抑全體納稅人的工作和生產積極性。
上面所提到的個人所得稅的淺析和建議只是小彌補和小調整,完善個稅——這個最有利的收入分配調節工具,在我們這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經濟轉型期的國家來說,其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有的文章提出,個人所得稅是要把社會抽象概念的人看成有社會關系,即有兒女要撫養,有老人要贍養的真實人,并提出希望針對每個不同的個體的不同情況征收個稅,來保證個人收入通過稅收進行有效調節,這是很理想的,可是面對我們當前的13億人口和億萬個家庭來說,摸清每個納稅人的情況并計算出應繳稅金,還不太可能實現。
那么,我們該如何做才是既可行,又有效呢?本人認為,當前可以先從消費的商品種類、行業種類,來調整消費稅和營業稅,以及輔以遺產稅的調整比較可行。
二、其它幾種稅種在收入分配調節方面的作用
(一)消費稅
中國現在是世界上最大的奢侈品消費國,所以可以加大對高檔消費品的征收范圍和征稅力度。例如:純粹服務性消費行為和非服務性消費行為,將高檔住宅消費、高檔車消費、個人包機、包船旅行等各類高端服務消費納入調節范圍,并適當提高某些有害健康和影響環境的消費行為的消費稅稅率。
(二)營業稅
營業稅是用來調節行業盈利水平的,隨著近年來高檔服務業的增多,例如高爾夫球場項目的頻頻上馬,高檔娛樂演藝場所的火爆等,應該進一步加大對這類新興且利潤非常高的行業的征收力度,隨時擴大征收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消費稅、營業稅的改變一定要區分好哪些商品和服務是針對百姓日常生活的,哪些是針對富人奢侈消費的,要根據人們生活水平的變化及時調整這兩種稅的征收范圍和征收比例。
(三)遺產稅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部分國民收入的增加十分迅速,加之近十年來房地產行業的迅速發展,許多家庭購置了一套甚至多套房產,這樣就會產生遺產流傳與繼承問題。國民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財富的“馬太效應”。眾所周知,馬太效應在一個社會或經濟體中產生的結果,就是富人越來越富,窮人越來越窮,導致兩極分化嚴重。為了阻斷這種現象的發生、發展,我個人認為可以通過開征遺產稅來解決。尤其是現代社會,財富的分配更加快速,一代人積累的財富應該只有一少部分傳給子孫,其它部分財富通過稅收等形式,在國家制度的保證下,最終回歸社會。要保證財富分配傾向于辛勤勞動者,而不是坐享其成者。遺產稅的開征有利于刺激富人在生前進行消費和積極參與社會和慈善事業的捐贈,從而良性刺激了財富的第三次分配。
除上述稅收方法調節以外,為了提高中低收入者的實際收入,可以考慮把生活必要開支,如醫療、托兒費等在稅前扣除或以補貼方式在稅后進行發放。這些均以合法憑證為扣除或貼補依據,并且建議不同的城市或省份設定扣/補上限標準。上述補貼或扣除應給予每一位勞動者,使社會上的每一位公民享有公平的待遇。
三、稅收手段在分配調節方面的作用及目標的展望
(一)稅收手段在分配調節方面的作用
從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看來,導致我國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原因,其初始原因是收入的不合理。我認為如果我國的企業(壟斷、非壟斷)、行業(暴利、非暴利)的利益格局沒有變化,那么依靠企業領工資的勞動者之間的收入差距就不可能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即壟斷企業、高暴利行業的存在必然導致社會上勞動者個人收入之間的巨大差距。我們不能要求某紙箱廠的員工和中石油的員工能拿到一樣多的薪金,即便他們從事的工作差不多。因此,以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狀況來看,不調整各行業的利益格局,就無法調整行業從業者的收入差距。那么必然會給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分配造成一個很大的難題。
(二)稅收手段在分配調節方面目標展望
當前看來,我國的行業結構和大的利益格局不改,很難縮小勞動者之間的收入差距,目前只能先靠第二次或第三次分配進行暫時的調節,這是權宜之計,希望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稅種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國家在人文關懷上的不斷誘導,一方面使收入合理化,另一方面使稅收政策能夠最終實現“以人為本”,在初次分配中就能進行有效調節,實現共同富裕的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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