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年02月28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摘要]:全媒體時代,在信息傳播愈發便捷開放的同時,也給網絡輿論非理性表達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悖逆性、煽動性和極端化的言論進入網絡廣泛傳播,扭曲民意表達,引發輿論偏差,嚴重威脅社會正常秩序。必須以法治手段有效規范網絡平臺和公眾行為,從立法、司法和執法三個層面加以完善,引導輿情回歸理性。包括加強網絡輿論治理立法頂層設計,形成系統完整的動態鏈條;全面推進司法公開,實現網絡輿情和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動;推動執法理念更新,加大互聯網領域執法隊伍整合,提高執法打擊效能。
[關鍵詞]:全媒體;網絡輿論;非理性表達;法律治理
全媒體時代,便捷與風險同在,在人人都是信息發布者的同時,非理性表達也成為網絡治理的一項頑疾,將安全可控和開放創新并重,因勢而謀,應勢而動,才是行穩致遠之道。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網絡安全工作,多次就加強網絡安全法治建設,堅持依法治網、依法辦網、依法上網作出重要指示,總書記關于網絡安全法治建設的重要論述,是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在網絡治理領域的具體化。要深入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增強公民法治意識,提升行動自覺,緊緊圍繞建設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共筑網絡安全防線的目標,穩步推進網絡安全法治建設。
一、全媒體時代下的網絡輿論引導
伴隨著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新媒體更新速度與日俱增,信息傳播開始呈現多樣性、立體化和融合性態勢,“全媒體”應運而生。學界并沒有正式提出此概念,更多是來自傳媒界的應用領域,根據現實傳播結構和運營模式,可以將“全媒體”界定為立足現代技術的發展和媒體整合的傳播觀念,綜合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實現內容生產、媒介形態、傳播渠道和傳播方式、媒介運營模式、媒介營銷觀念等方面的整合性運用。[1]
由此可以看出全媒體具有包容性,不僅整合運用各媒體的表現形式,而且注重單一媒體的核心價值特性和優勢,形成即時信息傳輸,超強資訊整合,多元終端傳播,實時交互聯動的立體現代傳播體系,全媒體是現階段最具包容性的媒體形式。首先,具有靈活性,全媒體的“全”字,不可簡單粗暴的理解為全部、全包容,本身的媒體屬性要求其具有一定的形式,只是隨著科技的發展形式愈加靈活。
“全媒體”超越“跨媒體”,用更經濟、更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視角來全面、系統地看待媒體的使用,以求投入最小——傳播最優——效果最大。[2]其次,具有群體針對性,“全媒體”從整體上看包羅萬象,實現全程、全息、全員、全效媒體的有機融合,然而對個體而言又可以做到具有針對性,依據每個網絡群體的特性做出個性化的定制服務。全媒體時代下信息無處不在、無所不及、無人不用,這就對網絡輿論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戰。
“萬物皆可為媒介”的互聯網場域打破了精英話語壟斷,為多元觀點表達創造了有利載體。[3]在此背景下,網絡輿論生態發生了深刻變化,矩陣式輻射結構將個體傳播能力指數級放大,呈現出一個多向互動、同頻共振的立體網絡輿論場。任何能引起網民興趣的話題都能成為“聚焦事件”,信息接收者可以對其進行任意的跟帖評論、轉發引用,如不加以合理規制和引導,很容易使輿論發生錯位,出現網絡“非理性表達”。
習近平同志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上提出:“要抓緊制定立法規劃,完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等法律法規,依法治理網絡空間,維護公民合法權益”。[4]網絡安全是事關國家安全和國家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是保障廣大人民利益和社會經濟穩定運行的“金鐘罩”,用法律手段監管和規制網絡輿論勢在必行。在法治的框架內加強以法治手段管控引導,完善網絡輿情監管機制,促進網民理性表達訴求,合法行使輿論監督權利,共同維護網絡空間健康秩序。
二、全媒體時代下網絡輿論非理性表達的特點
網絡輿論是由使用互聯網發表言論的個體或群體,通過大量同質的言論聚集而成,一旦突破理性界限,在信息傳播過程中采取偏激極端、造謠蠱惑、以訛傳訛等方式對當事人或者集體造成負面影響,侵犯合法權益,就是網絡輿論非理性表達。它有別于理性思維控制下所做出的語言或者行為,有學者將其總結為,自我價值實現受到威脅導致心理失衡進而導致喧嘩,弱勢體驗導致從弱勢群體角度思考問題,群體壓力導致盲從和新媒體的虛擬性、便捷性帶來的社會角色建構欲望增強。[5]這些因素是公眾非理性的表達的行為根源,在重大案件中則表現為輿論的極端化。根據社會現實和學界觀點,可以將網絡輿論非理性表達的特點概括如下:
(一)宣泄性強,言論表達悖逆化
根據CNNIC最新互聯網調查報告,我國網民中高中及以下學歷所占的比重達到了80.2%。[6]網民的學歷結構決定了這一群體思想認知比較淺薄,大多依靠個人經歷和感受發表觀點,缺乏理性公正的視角,觀點輸出帶有很強的情緒性。所發表的言論一般具有強烈的宣泄色彩,以思維與表達方式的悖逆化,加倍輸出反權威、反主流的價值觀念,在網絡交流中獲得壓倒性的快感。內容表達上相對簡單,主要包括一些群情激奮式的譴責,甚至攻擊辱罵性的詞匯,以淺薄的知識點、毫無邏輯的語言諷刺他人從而獲得自己內心的充實。
這種非理性表達大多出現于醫患關系、社會保障、追星娛樂等領域,部分網民將現實中得不到疏解的情感在網絡上加倍輸出,造成這些話題長期占據“熱搜”榜首。同時,網絡隱蔽性特征掩蓋了現實中身份和等級的差別,網民可以暫時拋開生活中的各種角色和標簽,借助一個幾乎不為周圍人所知的賬號發泄情緒,慣常以樸素正義感驅使民意、匯聚言論,放大民眾的道德焦慮感,形成強大的輿論聲勢。在這個過程中,個體思想往往被群體意志所淹沒,輿論發酵到一定程度后產生質變,從不滿、批判演變為侮辱、謾罵甚至是造謠、泄露個人隱私等極端行為。
(二)煽動性強,觀點輸出盲從化
一方面,網絡具有較強的開放性和包容性,為人們提供了輿論表達的嶄新渠道,普通民眾獲得了在現實生活中無法擁有的話語權、表達權,他們把對現狀的不滿、生活的壓力在虛擬世界中盡情宣泄排解,容易出現一些極端言論。另一方面,算法精準推送技術打破了民眾獲取網絡信息的隨機性,促使網民獲取的網絡信息趨向同質化,群體效應導致很多網民盲目從眾跟風,失去了獨立的思考判斷能力。網絡“群體極化現象”是美國當代哲學家、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凱斯·桑斯坦提出的,他認為,網絡極化是指“團體成員一開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議后人們朝偏向的方向繼續移動,最終形成極端的觀點”[7]。
當網民融入某個群體,會接受來自群體的暗示,自我意識將被群體意識所覆蓋,進而出現情緒化、無異議、低智商等特征,意志力和判斷力也將消失。群體暗示和傳染的特質讓個人成為不受自我意志支配的木偶,極容易被網絡上的各種群體煽動,并跟隨群體的意志實施無理智的行為。當個人意志受網絡群體意志支配時,往往會引發真實的事實和群體認可的事實之間的博弈,在網絡空間中,這種博弈表現為網絡暴力事件之反轉。上述觀點說明在全媒體時代,網民會受各種群體意志的影響,在紛繁碎片化的網絡信息中難以保持獨立思考。甚至在網絡非理性行為中,還有“團隊”故意引流“炒作”獲得流量關注,致使網絡輿論走向不可控的地步。
(三)極端性強,演變趨向暴力化
互聯網的虛擬性、匿名化和交互性,讓非理性言論作為一種實施成本低、傳播速度快的網絡失范行為,變得常見和多發,網民享受著風險趨向于零的所謂“自由”,以道德正義為名,行網絡暴力之實。在“流量為王”傳播邏輯盛行的當下,網絡言論甚至成為賺取眼球和追逐利益的工具,夸張不實的新聞標題、蓄意炒作的虛假信息,在滿足網民窺探他人隱私獲取心理滿足的情況下,為非理性網絡輿論的產生提供了溫床。
從我國互聯網調查報告中網民的年齡、學歷、職業結構數據可以看出,網民素質參差不齊,缺乏一定的媒介素養,多用情感認知取代理性思考,習慣于從道德的制高點對事件進行批判,發表極端化言論,甚至對當事人根據自定“罪名”采取過激行動乃至暴力攻擊,對被傷害者和實施社會法治都構成了難以估量的危險,極易引發社會沖突問題。比如在江歌案中,傳統媒體缺乏專業的新聞報道,不斷制造輿論熱點,而自媒體深挖案情,利用民眾樸素情感攫取利益。線上線下輿論合流,導致只要有理智的觀點出現,網友便會立刻蜂擁而上,對作者進行攻擊。當謾罵成為一種被大多數人所接受的意見時,公眾在心理上就會認為自己是正確的,從而更加放肆,最終演化成一種極端、暴力的行為。[8]
三、我國網絡輿論非理性表達的法律治理現狀
(一)立法層面
1.立法位階較低,系統性不強網絡輿論治理立法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較強的邏輯自洽,法律法規之間形成系統完整的動態鏈條。我國比較重視網絡立法的建設,截止目前,已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涉及互聯網的法律法規文件共計363件,先后出臺了《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64份司法解釋文件。但是除了幾部涉及保護公民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其他關于網絡輿論方面的立法大多屬于部門規章或相關問題的決定,且操作性不強,如2020年我國開始施行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旨在營造良好的網絡環境,建立網絡空間治理體系,該規定以義務性條款列舉了網絡違法活動,但沒有提出網絡非理性行為的法律規制技術,條文中大量的倡導性條款無法對網絡輿論進行有效監管和治理。此外還包括一些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等規范性文件,這些規范性文件屬于低位階立法,缺乏具體操作性,在實施中往往難以實現立法初衷。全媒體時代下網絡空間復雜多樣,新型社交軟件層出不窮,分散立法的方式難以應對變化多端的網絡輿論類型,整體上仍然缺乏系統權威的專項立法。
2.立法有滯后性,缺乏用戶保護機制互聯網產業升級的速度已遠遠超過以往所有的經濟形態,中國以開放進取的姿態在27年間創造出令世界驚嘆的互聯網發展速度。網絡即時、開放、匿名、高速的特點也使得網絡空間變得更加不可控,全媒體時代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網絡輿論非理性表達方式變化多端,雖然立法者已經付出了很大努力,但立法程序的繁瑣性和法律的滯后性決定了網絡立法的天然缺陷,現有法律難以涵蓋網絡新情況,無法彌補事前監管存在的立法缺漏。
另外,我國互聯網立法的重心是政府對網絡的監管,但是隨著網絡市場經營主體數量急劇擴張,政府直接監管互聯網的能力越發有限,行政機關針對網絡新問題新情況的監管方法不足,監管資源捉襟見肘,難以有效治理網絡環境。同時立法缺乏對網絡用戶合法權利的保護,存在著網民、網絡服務提供者和政府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分配不平衡等問題,容易導致政府對網絡管制過度干預,權利主體的權益受到侵害。“無救濟,則無權利”,在政府進行監督的同時,法律缺乏較為高效的救濟渠道,缺少強有力的監督手段,會導致網絡輿論監督的諸多問題。
(二)司法層面
1.網絡輿論影響司法獨立
網絡輿論在某種程度上起著監督司法的作用,但也會阻礙司法獨立的進程。當輿論關注達到一定程度時,就如同把審判活動及承辦法官置于顯微鏡之下,任何案件細節都會被無限放大,尤其是在網民法律素養還有待提升的體況下,司法活動無論是否合法合理,都會受到社會公眾的評析或是揣測。當審判活動不符合公眾預期時,輿論的抨擊重點將從案件本身轉移至法院和法官身上,進而對司法人員造成巨大壓力,最終導致了輿論引導審判,甚至強迫審判的局面。史蒂文•魯貝特教授就認為,即使法官好意的運用法律去審理案件,但仍然可能出現社會公眾對審判結果不滿甚至審判結果錯誤的現象。這時候社會公眾對法官的批判和制裁勢必會造成法官越發的審慎膽怯,基于憂慮,法官更愿意選擇一個使自己相對更加安穩的方式去進行司法活動,而不是作出一個公正合法的判決。[9]
2.網絡輿論危害司法權威
網絡輿論的三大構成要素分別是社會公民、社會現象以及社會意見。首先,作為網絡輿論主體的社會公民構成從社會發展史來看,具有相對穩定性的特點。然而,一旦我們將社會大眾放置于某一特定的歷史現象下觀察時,其構成就顯得變化多端。社會公眾不僅可以依靠各種網絡媒介隨時隨地參與輿論,更是可以隨心所欲地脫離輿論。
其次,社會現象和社會意見也并非一成不變。社會現象的完整、客觀披露需要時間,這也說明隨著事件的進展,社會現象極有可能呈現兩種截然不同的狀態,公眾的意見也往往隨著社會現象的變化而變化,或理智或激進。而法律則是在長期歷史進程中演化而來的,它歷經眾多現實問題和社會各行專業人士的檢驗推敲,是公共權力機構定制認可,具有廣泛認同力及束縛力的社會準則,更為穩定。
輿論的隨意性對司法權威會產生消極影響,當公眾面對沖突不再甘愿接受法律的規范引導,而是傾向于選擇超越司法制度的方式甚至使用暴力手段來解決問題,司法權威性就會受到損害。盡管我們時常強調審判活動要注重達到社會效益與法律效益兩全,但過于重視外界反應勢必會導致司法的嚴謹性、穩定性大打折扣,輿論的過多介入顯然已經損害到了司法權威的生成與構建。
(三)執法層面
全媒體時代背景下,網絡用戶可以隨時隨地接收到信息,交互聯動的特點讓網民可以在極短時間內獲取信息,聚焦熱點,廣泛參與討論,形成強大的輿論攻勢。網絡的滲透力促使一般問題熱點化、簡單問題復雜化,網絡的各種質疑、猜測造成輿情不斷發酵,執法活動在全媒體時代面臨前所未有的考驗,回應和疏導不利就會給執法機關形象和法治社會建設造成惡劣影響。首先,網絡虛假信息對執法行動產生干擾。大數據技術讓“熱點”事件的信息收集與過程細節更加清晰,任何非理性表達的網絡輿論都會對執法行動造成阻礙,尤其是謠言的傳播會加大執法難度。
公眾期待執法部門快速高效做出正面回應,以平息紛爭緩解矛盾,這就要求執法部門在行使職權的時候必須謹慎周密,發揮網絡監測平臺作用,嚴格開展執法工作,及時遏制散播虛假信息的不利影響。其次,網絡輿論倒逼執法隊伍提升自身專業素養。到了執法層面,網民對熱點事件的關注度達到頂點,對執法隊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規范公開,而且要做到高效準確,一旦執法行為發生偏差被輿論放大,就會引發公眾的失望和指責。這就需要建立工作保障制度,加強網絡違法行為研判,不斷提升執法辦案水平。
四、網絡輿論非理性表達的法律治理進路
(一)立法對策
我國關于網絡輿論的相關立法雖已取得較為顯著的成就,但仍有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首先,立法重心要集中在規范網絡服務提供者;ヂ摼W“去中心化”特點凸顯了網絡平臺的重要性,作為網絡信息傳播中樞,平臺有完備的技術手段影響、規制平臺用戶,強化立法規范網絡服務提供者,無疑是起到綱舉目張之效,能夠對有害信息傳播加以遏制。但在現實中平臺作用發揮不佳,速度明顯落后于網絡輿論的發酵,要完善法律對網絡平臺的監管和規制,明確網絡運營商管控網絡平臺措施的規范標準,以及網絡平臺的權力責任,督促平臺進行風險控制技術研發和行為規則建構,建立完善的懲戒和追責機制。
其次,需要對網絡輿論進行專項立法。對網絡非理性表達類型進行梳理,在保證法律法規可操作性的前提下,以輿論失范行為為靶向,制定網絡輿論專項立法,細化法律標準及處罰措施,充分發揮法律的指導和預測作用,為解決網絡輿論非理性表達問題提供法律依據。最后,細化網絡失范言論的懲治條例。做到罪責行相適應,對惡意引起網絡事件的帶頭者和被煽動參與網絡事件的網民分別處理,同時以立法形式完善網絡電子證據規則,為網絡輿論的證據收集提供有利途徑。
(二)司法對策
1.推動司法公開
習近平同志指出,執法司法越公開,就越有權威和公信力。[10]近些年,我國出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類文件,為全面推進司法公開,構建陽光司法機制提供了制度基礎和操作標準。當司法與公眾關注的價值觀產生沖突時,司法機關應該盡可能地加強與媒體的溝通,建立良好的公共關系,在可以的情況下,及時的依法向社會進行信息披露、新聞聲明等,盡力闡明法院的觀點。比如全國各地法院積極推進庭審網絡直播,在擴大司法公開、加強社會監督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是現階段網絡庭審直播利弊均在,一方面司法透明度的提高、公信力的增強顯而易見,遏制了司法腐敗,扭轉了庭審虛化之現狀,促進了司法判例制度的設立。[11]另一方面,這一措施有可能觸及當事人的隱私權,我們不能簡單的靠庭審直播解決一切問題,還是要努力在司法公開和公民權利保護中尋求平衡。所以現在的重點工作是在落實文件政策的基礎上解決選擇性公開問題,真正把老百姓關注、影響巨大的司法案件依法公之于眾。
2.強化司法隊伍職業素養
加強法治工作隊伍的專業素質建設,不僅可以在源頭上大大降低錯判誤判的幾率,維護法律的尊嚴,而且有助于在全社會樹立司法公信力的權威,引導輿論與司法良性互動發展。法治工作者的業務能力和素質,是法治建設的“視窗”,案件裁判的公正與否直接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念,只有法治工作者自身素質夠硬,才能經得起來自社會各界的檢驗。加強司法工作隊伍建設首先要注重鑄牢法治靈魂,使法治工作者樹立堅定的法治理想信念,緊扣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建構高素質法治隊伍。
其次要實現網絡輿情和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動。打造一支懂得輿情處置的復合型司法隊伍,以規范司法流程、完善司法文書質量等方式著力保證辦案質量,回應社會關切,真正做到定紛止爭,化解社會矛盾,取得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統一。
五、結語
“十四五”規劃已經彰顯出我國迎接全媒體時代,激活媒體融合潛能,推進網絡強國建設的信心與決心。法律治理框架要適應網絡格局和輿論生態的深刻變化,在網絡強國建設過程中著力構建立體式全方位法治模式,用法治手段有效管控網絡輿論,規范網民行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為網絡強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營造良好、清朗的網絡環境。
參考文獻:
[1]姚君喜,劉春娟.“全媒體”概念辨析[J].當代傳播,2020(6):15-16.
[2]殷俊.全媒體時代的傳播變革[J].新聞前哨,2017(7):39-41.
作者:李陽1,汪雨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