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年12月08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當前中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一方面國民經濟迅速增長,人民物質生活水平和綜合國力不斷提高;另一方面各階層利益分化,社會矛盾不斷升級,群體性事件頻發。市場經濟主體間的利益相爭,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的關系也在發生著變化。伴隨著這一變化,“群體性事件”這個極具敏感性的詞語頻頻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中,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個突出問題。因此,新形勢下如何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是各級黨政機關需要研究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新形勢下群體性事件的新態勢
群體性事件是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一定數量的群眾參與實施的,采取游行示威、靜坐、上訪請愿、聚眾圍堵、沖擊、械斗、阻斷交通,以及罷工、罷課、罷市等非法手段,對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各種群體行為。
社會的發展變化,必然會產生新的矛盾和問題,由各種新矛盾、新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其表現形式也不斷變化。
(一)數量增多,規模擴大
從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數量看,近年來全國范圍內的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數量有不斷上升的趨勢。根據《2009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一書的統計,2006年共發各類群體性事件6萬余起,2007年上升到8萬余起。
從參與人數看,根據中央黨校出版的《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一書中統計,從1994年到2003年,全國參與群體性事件的人數由73.2萬人次上升到307.3萬人次,年均遞增12.3%。同時,規模不斷擴大,100人以上的從1388起上升到6831起,年均遞增14.6%。
(二)反映問題涉及面廣,各領域深層次矛盾開始集中爆發
群體性事件反映的問題涉及方方面面,大到對國家發展、建設提出批評、建議,小到要求解決個人生產、生活中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勞動社保、城鎮住房拆遷、農村土地征占、企業改制、環境保護、干部作風等方面。隨著改革的不斷發展,一些深層次的矛盾不斷暴露,不和諧的因素繼續產生。如珠三角地區的農民工問題,已經不是簡單的勞資糾紛,而是外來農民工遲遲不能融入城市之后,被歧視和被剝奪的情緒綜合爆發,甚至本地人與外地人矛盾超越了勞資矛盾。
(三)非直接利益訴求型的泄憤群體性事件增多
以前的群體性事件大多是與參與者直接利益相關的群體性事件,常見的有企業改組改制、國企解體破產、下崗失業、建設征地、舊城改造、拆遷、勞資糾紛等各類經濟利益糾紛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參與者多是直接的利益相關者。近幾年,在直接利益相關的群體性事件日益增多的同時,無利益相關的群體性事件也日趨增多。這類事件中的很多參與者本身與事件無關,而是表達、發泄一種不滿情緒。貴州甕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都屬于這類群體性事件的典型。這是一種新型的群體性事件,這類事件往往是群眾情緒的風向標。
(四)謠言在部分群體性事件中扮演重要角色
在近年發生的不少群體性事件中,謠言成為重要的催化劑。甕安事件、石首事件、增城事件、潮安古巷事件就是因為謠言,特別是通過短信和互聯網傳播的謠言沒有得到及時澄清,導致局面失控。
(五)對抗性因素日益增多
群體性事件從本質上看是人民內部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矛盾,本應采取平和的方式加以解決,但近些年群體性事件的暴力性、破壞性逐漸增強。一些群眾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思想,動輒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堵塞交通,甚至進行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值得注意的是,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燃點降低是當前出現的新特點,一起偶發的具體事件甚至很小的事件,就可能引發部分社會成員宣泄不滿情緒,成為群體性事件的“導火索”。
(六)組織化傾向日趨明顯
前幾年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大多是自發的、松散的。當前有相當數量的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是有組織的,尤其那些參加人數多、規模較大、反復性強的群體性事件都是經過周密策劃的。雖然大多數群體性事件是因經濟利益矛盾引發的,但有些群體性事件的政治色彩日漸明顯,甚至帶有政治目的,如陸豐事件就有明顯的組織化傾向。
上述群體性事件的最新發展態勢,說明各級黨委政府預防和應對群體性事件的難度會越來越大。
二、當前群體性事件頻發的原因
誘發群體事件的成因是復雜的、多方面的。概括起來說,群體性事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體制機制轉換和利益格局調整,導致部分群體心態失衡,這是產生群體性事件的深層次原因
當前,改革正在向縱深推進,新舊體制矛盾交織凸現,體制機制轉換、利益格局調整和社會財富的再分配,直接或間接影響部分人的利益。在這樣的新形勢下,人們的舊思想和舊觀念受到沖擊,思維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其中一部分小農經濟意識較強、守舊思想較重的人的思想觀念難以適應形勢發展,出現了因利益失衡而產生的心理失衡,這一失衡直接導致思想方式的失衡和行為規范的失衡。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社會貧富差距的拉大,一些人對分配不公,對不正當致富,表現出強烈的不滿情緒,當弱勢群體的利益受到損害或忽視時,他們極易產生相對剝奪感,不滿和對抗情緒往往以群體性事件的形式表現出來。
(二)政府治理的缺失是群體性事件產生的根本原因
首先,公共管理的落后和預警機制不健全。從當前發生的一些群體性突發事件來看,多與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處置能力有關。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一般由兩個方面組成,即事前的預警機制和事發過程中的處置技術。事前預警機制存在的最重要的意義是建立決策層了解社情民意的快速反應機制。現在的情況恰恰相反,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對危機的預警意識不強,沒有建立健全預警機制,甚至沒有一套處置突發群體性糾紛的預案。每當突發事件真正發生后,則亂用警力,非但起不到震懾作用,反倒激起民眾情緒,無法有效控制局勢。如2008年的貴州甕安事件中,在死者親屬及社會公眾已經對當地政府表現出強烈不信任的情況下,政府及公安部門并沒有意識到危機已經迫在眉睫,也沒有建立相應的危機預警機制。事件發生后,領導干部不知如何處置,盲目動用警力,導致局勢在短時間內全面失控,最后爆發嚴重沖突。
其次,基層政府職能轉變滯后,部分官員責任感喪失
當前我國正在打造服務型政府,服務的理念漸漸深入各級政府,然而,由于種種原因,部分基層政府很難適應服務者的角色。一些地方政府的執政思維十分封閉,一旦出現群體性事件的苗頭,不是以服務的姿態去傾聽群眾呼聲,而是首先壓制,封鎖消息。殊不知壓制是沖突的根源,壓制越強,沖突程度越高。例如甕安事件發生后,為了防止消息大范圍擴散,甕安當地政府切斷了網絡信號,但是當地網民卻用手機拍下照片,到鄰縣將消息發上網絡,導致事態進一步惡化。
部分官員以權謀私、與民爭利,一些官員運用手中權力恣意踐踏群眾利益,造成干群關系緊張。當群眾利益訴求長期得不到回應和滿足時,干群對立情緒會越積越深,在某種直接因素誘發下,便可能釀成群體性事件。
(三)各種具體的利益沖突是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導火索
由利益沖突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因對政府出臺的政策、措施不滿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一些重大方針政策特別是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方針政策時,由于執行者認識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簡單粗暴,使部分群眾因利益受到損害而對政策產生不滿,逐步使矛盾激化,以至引發群體性事件。二是因企業經營虧損、破產、轉制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當停產、倒閉、被兼并企業的職工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時,很容易引發群體上訪甚至鬧事事件。三是因征地搬遷問題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隨著城市化過程的推進,農村土地特別是城郊農業用地被大量征用為建設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補償、征地后勞動力的就業和安置等相關政策不落實不配套,影響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從而引發群體性事件。四是因環境污染問題導致的群體沖突。隨著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和人們環保意識的提高,環境污染問題已成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一個新的誘因,此類事件呈上升趨勢。
(四)群眾自我保護意識增強與其自身的法律素質之間的差異,導致維權行為失控,這是形成群體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和社會主義法制的日益完善,人民群眾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有所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增強。但不少群眾對法律法規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斷章取義,為我所用,片面強調政策、法律法規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也有一些群眾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心理失衡,不知道或不愿意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問題,當群眾之間、上下級之間出現利益摩擦或糾紛時,存在“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快鬧快解決”的錯誤心理,誤以為聚眾鬧事、集體上訪可以對領導造成壓力,能較快解決問題,使本來能通過法律程序或者其他方式得到解決的矛盾演化成群體性事件。
三、應對群體性事件的對策與建議
美國著名學者謝茨施耐德認為,政府是社會沖突化的產物,也應該是沖突的調節者。因此,積極化解各類社會矛盾,預防和應對群體性事件,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對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
(一)發展經濟,以人為本
化解群體性事件因素很多,根本是取決于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發展了,便有了解決利益矛盾的物質基礎。但發展經濟是符合規律性的發展,是以人為本的發展,是量力而行的發展。各級黨政要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黨和政府所做的應當是百姓所企盼的需要的,發展過程中必須統籌兼顧,滿足各階層的利益,滿足人民的多層次的需要。同時發展過程中要考慮整體的長遠利益,絕對不能忽視或以什么“公共利益”為旗號去犧牲平民百姓個體的、當前的、基本的、現實的利益。制定執行政策措施,注意發揚民主,科學論證,減少失誤,使每一項政策措施的出臺都能使絕大多數人民群眾得益,都能夠有承受能力。在發展經濟中,領導干部要少些“口號”,少些“數字游戲”,少些“形象工程”,多些百姓關注實事好事,真正實踐“執政為民”這一宗旨。
(二)建立科學的預警機制,通暢社會信息溝通渠道
一要建立起完善的公共信息發布體系,讓公共政策能夠無障礙地實現與大眾的溝通,樹立起政府的公信力,最大限度地贏得各個方面對政府作為的理解和支持,減少非主流信息對社會的干擾。這就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政策,必須透明、真實、準確、快捷、覆蓋面廣。二要建立制度化的信息溝通機制,建立起社情民意的信息反饋體系,最大程度地實現上下信息的溝通、共享,特別是要建立社情民意的處理機制,及時化解各種矛盾,消除各種誤解和誤會。三要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無直接利益訴求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發生、發展過程中的信息,這是恰當有效處置無直接利益訴求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前提與重要保障。建立統一的社會信息收集、分析和協調平臺,適時、準確地把相關社會糾紛信息提供給地方黨委和政府,并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提示有關部門或社會公眾對某些情況或問題予以關注,為決策者建立有效的預警機制提供準確的信息來源,是有效預防和控制無直接利益訴求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發生的重要前提。
(三)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升政府工作人員素質
政府在群體性事件的應對中擔任主要角色,其法制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受到全社會的關注和考驗,因此,政府職能要與時俱進。應對群體性事件是一件政策性、技巧性較強的工作,而政府工作人員素質的高低是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關鍵所在。因此,必須提升政府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如加強溝通技巧、心理戰術和宣傳教育方面的能力培養,提高應對能力。首先,要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政府部門自身應進一步增強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意識,要大力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學會按法律程序、法律手段解決沖突,做到有理、有利、有節,以此倡導全社會的法治理念。其次,明確責任意識,要使各級政府人員明確自身在群體性事件處置中的工作職責、權限和處置原則、策略、方法。再次,要加強現場應對能力,提高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能力,強化現場處置效果。
(四)強化公民法律意識,做到依法辦事
目前群眾自我保護意識增強但自身的法律素質又較差,所以要通過教育增強公民的民主意識、法律的意識,做到依法辦事,防止被小事牽著走或被別有用心的人蠱惑欺騙,克服“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錯誤觀念。有理也不鬧事,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通過合法和諧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化解 “群體性事件”,奠定良好的群眾基礎。
總之,群體性事件的增多,已嚴重威脅著社會的穩定和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各級黨委政府應高度重視,從維護好、實現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出發,科學應對,妥善處理好群體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