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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發表快的期刊租稅國理論

時間:2015年09月07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本篇文章是由《 中國檢察官 》發表的一篇法制論文,《中國檢察官》原名《檢察實踐》,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檢察官學院主辦。自1999年創刊以來,得到了廣大法學理論工作者、法律實踐工作者,特別是檢察工作者的鼎力支持和厚愛。 [摘要] 在人民相對于國家的

  本篇文章是由《中國檢察官》發表的一篇法制論文,《中國檢察官》原名《檢察實踐》,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檢察官學院主辦。自1999年創刊以來,得到了廣大法學理論工作者、法律實踐工作者,特別是檢察工作者的鼎力支持和厚愛。

  [摘要] 在人民相對于國家的各種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中,以量能平等負擔為基礎的稅收,相較與其它收入而言,由于采取以金錢代替勞役的方式,國家可避免過度介入社會運作,而保持中立性的自由主義傳統,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影響可降至最低。因此,現代法治國無不以租稅國為表現形態。租稅國體制下的憲法秩序,一方面承認并保障人民擁有經濟的自主權,有助于建立理性的人格與自我發展的經濟基礎,另一方面則透過征稅的方式獲得財源,盡可能減少國家對人民經濟活動與市場運作的干預,為法治創造條件。租稅國理論對我國法治建設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關鍵詞] 租稅國 法治國 社會國 憲法

  租稅國是指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于稅收,企業和公民在納稅之外沒有其他名目繁多的各種收費負擔的國家。租稅國的概念,系相對于“所有權者國家”或“企業者國家”的概念。古代國家以所有權人身份,于其領土之內行使統治權,對于一切經濟財具有獲取、分配及使用之權,故稱為“所有權者國家”。“企業者國家”是將生產工具收歸國有,獨占企業經營權,并以其收入作為財政主要來源。相對的,租稅國家則承認:“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費而不生產的。……正是個人的剩余,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 學者指出,當代資本主義國家普遍采行“租稅國”體制,表現為“無產國家”,意指國家無產、而私人有產,國家藉由征稅分享私人之經濟收益以為國用。 而這種“租稅國”體制是資本主義法治與自由的基礎,被稱為“憲法國體”。

  一、租稅國的概念與特征

  租稅國概念最早由著名經濟學家熊彼特與奧地利財政學者Rudolf Goldscheid論戰中所提出。Rudolf Goldscheid面對一次大戰后奧地利的財政困境,提出了“是國家資本主義?或是國家社會主義?”的問題,他認為:對于戰爭所帶來的財務負擔,國家的租稅制度已沒有能力承擔,需改造公共財的秩序,另外尋求一套財政系統,即在公共財政學的領域,必須將公共財 (public property)的理論發揮到極致,進而成為法律秩序的基礎,藉以保障、增益公共財,并提高其生產能力。此外,Goldscheid還認為,從財政社會學的觀點來看,社會自然發展的結果,將會是國家向人民的需求愈趨減少,而給予人民者,卻愈益增加,因此一個規劃完善的公經濟體系,對于全體社會的所得來源而言,將是必要的。針對以上觀點,熊彼特認為,“一戰”后德國的財務危機是戰爭所引發,并非租稅國的危機,租稅國的體制,并不會因戰爭,而暴露它在本質上、結構上的缺陷,頂多只是突顯租稅國家受到了外在的沖擊而已。租稅國家在面對危機時的處理方式,自然是透過租稅的方式為之。因此,熊彼特力求經濟自由度的確保,主張運用租稅國家的體制,即足以應付得宜;反之,倘國家欲侵入私經濟領域攫取財貨,反而可能破壞市場機制,使經濟發展趨緩。

  依德國學者Isensee的分析,租稅國的特征與要件主要包括:(1)租稅國國民不負有實物給付之義務,F代國家為信用經濟,以貨幣經濟為基礎。租稅國租稅繳納,以金錢給付為原則;(2)租稅國國民不負有勞務給付義務,金錢給付乃以定期、規律性之收入為標準;(3)就現代國家而言,由于國家支出持續增長,為滿足不斷之國家財政需求,只有租稅才能負擔之。因此,租稅乃成為現辦理性國家之特征;(4)租稅乃現代國家主權之表征。租稅國乃基于單方、強制、高權之命令。就民主國家而言,租稅非僅為政治上現實,而實寓有憲法上理念:租稅象征主權,乃確保多數統治與代議意思之形成;(5)租稅義務,乃與納稅義務人之對待給付無關;(6)取得財政收入為租稅之唯一目的(目的稅、規費、受益費為其例外);(7)國家不從事經濟活動,而留予社會去開發,國家僅對社會無力進行之經濟加以參與。租稅不僅系負擔,同時也是經濟自由和職業自由之保證;(8)租稅國家乃以國家社會二元化為前提。國家是具有目的理性的有組織的統治機關,社會是個人或團體向其自我目標自由發展的領域。國家擁有課稅權,課稅的客體(所得、不動產、營業),其處分權歸諸社會,并由法律制度保障。(9)租稅自身具有法則,不容違反,否則租稅制度與租稅國均受危害。其最主要的法則是:課稅平等原則及稅源保持原則。負擔平等原則與租稅本是同根生,租稅負擔須在各國民間公平分配,國民在各種租稅法律關系中須受平等待遇,納稅義務應普遍適用各國民,租稅客體的選擇及稅額的裁量均受該原則拘束,平等要求須與社會潮流相配合,并與具體正義相協調;不得過度征收。租稅國須仰賴國民經濟支付能力供應,故不得摧毀其支付動機,削弱其支付能力。租稅國須尊重納稅人之納稅意愿,并保持其經濟能力。否則,超過此限制,納稅意愿及納稅能力減退,則租稅之源泉,勢將枯竭,而租稅之基礎,勢必崩潰。

  二、租稅國的基礎與邏輯

  租稅國存在的前提與法治國存在的前提一樣,亦為國家與社會的兩分。熊彼特認為,現代國家的源起,乃在于現代意義之租稅概念,與現代意義之國家概念相結合而成。租稅的現代意義在于支應國家的財政基本需求,其產生,以公法與私法的區分為前提。而現代國家,則以國家與社會二元區分為前提。由于社會存在著獨立個人以及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沖突,如何調和利益沖突,需要有獨立于社會之外的國家存在。“國家社會二元論”的意義在于:社會自身無法自行規整調節,而需仰賴國家作為有組織的工具,以保障具體或一般之個人自由。國家公權力雖然得對人民之生活加以合理的干預,但必須先就“國家”與“社會”加以區分,作為保障個人自由之基本條件。 基于此,德國學者Vogel認為,公權力介入社會單以“公共利益之增進”不足以作為其行為正當化之基礎,尚須考量比例原則,即使介入是必要的,但介入時所采取的手段亦須采用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在現代社會福利國家中,對人民所為的各種管制即應以侵害最小的稅收為之,所以現代福利國家應以租稅國形態表現方不至損害法治國基礎。 因此,從法理上講,租稅國的基礎在于租稅所具有的“共同報償性”(本質)與“非營利性”(界限),結合了國家的民主正當性而來。 租稅國要求國家不得過度侵入社會領域,國家一方面應保障人民對私經濟生活的“自由性”與“積極性”,另一方面藉由人民在自由的私經濟生活中所創造的收益取得稅收,并藉由稅收推展國家的任務。亦即租稅國原則上要求其經濟活動盡可能由人民經營,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來自于稅收。

  租稅國力求在政府征稅權與私人財產權之間尋求平衡。租稅國家的理念在于:國家既不自行從事營利活動,國家任務推行所需的經費,主要依賴人民依據量能原則平等犧牲的稅收來充實。對人民而言,犧牲了金錢給付保全了經濟行為自由,是最小損害途徑。其基本邏輯是:租稅國透過憲法,確保人民享有財產權、工作權及土地所有權,作為人民私法自治與經濟自由的前提,同時藉由履行法定納稅義務,支應國家財政需要,國家原則上不介入市場經營。租稅國體制下的憲法秩序,一方面肯認人民擁有經濟的自主權(自我決定與自我負責),有助于建立理性的人格與自我發展的經濟基礎,他方面透過收取租稅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國家對人民經濟活動與市場運作的干預,符合現代法治國家的潮流。 換言之,透過租稅為中介,人民經濟自由除依法納稅外得免于國家干預;另一方面個人經濟自由禁止國家干預之堡壘,亦因納稅義務得斟酌社會國目標而打開一缺口,國家藉由累進稅率、遺產贈與稅制以及量能負擔原則貫徹等調整,藉此缺口國家得以闖入并重組社會之財貨秩序。故社會國家理想,要同時維護法治國傳統,只有以租稅國形態,表現其功能。 因此,現代租稅國家無不以租稅為國家收入的主要來源,同時亦只有租稅才是國家收入的正當手段,稅之外的以國庫收入為目的的活動,只有在對自由權無所妨礙時,始得許可之。 故租稅國的意義在于:使國民與國家之間產生距離,為法治國家創造條件,即人民得保有私經濟自由領域,得以自行選定目標,自行求其實現,而得以擴展私人與社會之發展空間。此種人民義務之減少,正為憲法上人民經濟、文化、政治之基本權利,創造前提條件。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國民與國家關系為有限的、可計算的、有距離的,同時也是自由的。 借用德國公法學者Friauf的觀點,在租稅國體制下,人民的納稅義務,乃是個人享有私有財產權、經濟自由法律保障所提供的代價,如無納稅義務,亦無經濟自由可言。 因此,現代憲政國家,在財政憲法上多表現為租稅國形態。 而Friauf則進一步指出,“憲政國家,尤其是實質法治國家,本質上必須同時為租稅國家”。

  三、租稅國的憲法意義

  學者對租稅國的意義給予了高度評價,日本學者三木義一指出,“政治在租稅國家中所起的最終作用表現為征收和使用租稅”。 北野弘久教授則更進一步指出,“租稅國家,憲法政治的內容歸根結底表現為如何征收租稅和使用租稅。人民的生活、人權與和平基本上都由征稅和用稅的方法決定,這一點也不夸張”。

  1.租稅國是溝通自由法治國與社會法治國的橋梁,德國公法學者Forsthoff于1945年發表的《社會法治國之概念與本質》一文中指出:“所謂現代法治國家為社會國家,主要系指社會國之功能表現在租稅國而言”。現代法治國家同時承擔著社會國的調節經濟、國民所得重分配等任務,這類活動多透過稅收手段來執行,因此,租稅國原則乃作為法治國原則與社會國原則之間,不可或缺的中間聯系角色。換言之,現代法治國家與社會國家之間以租稅國家的形態為中介,這是因為社會國家如果同時要維持法治國家的傳統,保障個人的自由財產權,應以租稅作為媒介,以避免國家為調整社會上不平等而直接放棄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 亦即在憲法之價值體系下,租稅國所象征之市場自由競爭秩序,勢必經由法治國理念之貫徹,始具憲法保障之實益。易言之,法治國理念之落實,亦使得租稅國理念相得益彰;反之,一旦法治國秩序受到動搖,租稅國體系必受涉及。 因此,在憲法體系中,從統治工具的角度觀察,租稅國猶如數學中“座標系統”,在整部憲法里,賦予各制度適當之定位,并使憲法意旨更加清明透澈,在國家財政技術與公眾價值體系間,租稅國理念使其相結合。在保障個人基本權利前提下,透過租稅國,使得國家因公益對個人之干預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