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年10月15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摘要: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制度建設的不斷完善,司法活動逐步被公開化,在促進司法公正的過程中,以媒體為載體的輿論監督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輿論監督也不例外,其在促進司法公正的同時,又以巨大的力度干擾著司法活動的正常開展。為了使司法的權威性、獨立性和輿論監督三者達到有效的平衡關系,應借助訴訟法在制度層面的完善和規范對輿論監督進行管理,從而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
關鍵詞:公眾;輿論;監督;司法
追求公平正義屬于司法機構不變的方向,同時也是社會大眾對司法機構的最基本要求。而隨著我國民主法治步伐的延伸,公眾希望參與司法活動的呼聲越來越強烈。從“孫偉銘案”等案例中能夠發現,以新聞媒體為代表的輿論監督在司法活動中的作用不斷增強。
一、輿論監督的概念和特點
在刑事司法中,公民雖然將自己的私立救濟權轉讓給了政府,但卻將用于監督政府的公權力保留了下來,這也就是司法獨立和輿論監督兩者最根本的聯系。按照輿論監督和刑事司法獨立的概念,人們應在充分尊重言論自由和司法獨立的基礎上認識兩者的共同點和沖突點。在探討司法獨立性本質的過程中,應首先在司法獨立與輿論監督間尋找到共同點。
按照我國憲法中的有關條款規定,公民具有言論自由和對公權力批評、監督的權利,此屬于輿論監督刑事司法的法律依據;在黨的十三大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利用輿論對公共事務進行監督,屬于與法律監督方向一致的兩種治國理政途徑,此屬于輿論監督刑事司法的政策依據。
近年來,由于網絡技術和移動設備功能的完善,使得各種自媒體在網絡傳播中的影響力不斷增強。以前由主流媒體壟斷信息的局面被徹底打破,現在受眾能夠利用移動通訊設備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的進行信息的發布,并利用評論和轉帖這種圍觀效應將大眾的意見表達出來,自媒體借助其豐富的功能使輿論監督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從而對各類社會事務進行全面監督,其中也包括對有關刑事案例的監督,因為未能形成較為完善的監督機制和自律素質,加之自媒體在發布過程中逐漸開放化,所以自媒體信息內容的真實性難以確定。
二、輿論監督對于司法公正的積極面和消極面
1.輿論監督具有積極的一面,其屬于民主監督的有機組成部分在我國的刑事訴訟領域,媒體力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在針對某些熱點案件的審判過程中,新聞媒體通過客觀的事件報道,不但對群眾的言論產生了積極的引導作用,而且使群眾的知情權得到了最大滿足。二是對司法機關在查處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具有重要的監督作用。主要表現在刑事訴訟階段,對法律公正性的有效監督,提高了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判決結果的認可度。
2.輿論監督同時還具有消極的一面如果輿論監督超出一定的限度,則會對司法獨立和司法的公正性造成巨大的干擾作用。此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媒體在司法程序之前對案件作出媒體宣判,從而給司法活動帶來巨大的輿論壓力,而對于民眾來說,極有可能受到誤導。二是媒體所采用的煽情式報道使社會輿論站在錯誤的一方,從而影響司法工作的理性判決。三是媒體采用隱蔽拍攝等非法手段為其傾向方進行取證,此對司法程序的正常進行具有干擾作用。
三、構建能夠使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和諧共處的刑事訴訟制度
1.按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共重的原則進行立法
刑事訴訟實際屬于國家、社會和個人三者利益發生碰撞的地方。現階段,植根于媒體的輿論監督出現了蓬勃發展之勢,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輿論監督更多地關注了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實現,由此也從側面反映出現階段的刑事訴訟法中,對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照較少。所以,建議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一定要使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三者達到并重,同時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落實這一原則。只有這樣,才可以有效降低輿論監督和司法活動間的沖突,從而為輿論監督最終回到司法公正的軌道上創造了條件。
2.在規范和完善司法公開途徑的基礎上擴大司法公開的力度
公開審判即在公眾的監督之下進行案件的審理,這種審判方式,不但能夠提升審判的質量,而且能夠保證法律程序中事實的全面性,同時給被告與社會均帶來了利益。在案件審判中,只有進行審判公開、犯罪證據公開,才能夠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從而使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不法交易得到有效制止,恢復司法的公正性。我國的司法公正正在不斷擴大,按照有關的法院資料發現,早在幾年前,我國北京的部分法院,已開始采用公開審理的方式進行案件的審判。
著名的美國政治學家羅爾斯說過:審判工作一定要堅持公開以及公正,但在審判的過程中,不應受到公眾宣化的控制。在法國的刑事訴訟法律中明確規定:通常情況下,在審判法庭的庭審辯論過程中規定,謝絕使用電視,但在特殊情況下,只要獲得第一院長的允許,是可以使用電視的。
在我國,雖然出臺了有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公開審判制度規定,然而,由于在案件的公開審判過程中,相關的渠道途徑還不完善,因此公開審判的效果相對較差,這就需要司法界積極規范以及完善公開審判的渠道和途徑,確保公開審判產生更加理想的效果。
3.堅決執行無罪推定原則
所謂無罪推定原則,即就是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在刑事訴訟法中,無罪推定原則具有多項價值,即程序性價值、保障人權價值和訴訟效益價值。從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條款能夠發現,無罪推定原則在其中還未得到充分的貫徹,所以在進行刑事訴訟法修改時,需使無罪推定原則得到有效確立,以此實現對輿論監督的良性引導和規范。
在上述過程中,核心在于徹底排除非法證據,對于非法獲得的相關證物則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排除。另外,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即便缺乏政府,檢察機關也可以提起訴訟,倘若訴訟不成立,在檢查機關發現全新證據時,可以重新提起訴訟,該種需求使得因疑罪在實際判定過程中將會產生極強的不確定性。上述多種因素都為法律的操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間,對于司法公正性極為不利。
4.明確法官的基本權利,確保司法的基本權威
美國法院明確規定,法官可以使用相關程序上所規定的方式,排除新聞報道中存在的不利影響,在此過程中可以要求推遲案件審理,直到偏見完全消除。而轉移審理則是將案件轉移到情緒化作用較小的地方。
四、結語
就輿論監督對于司法的作用來說,其屬于一把雙刃劍,合理的輿論監督能夠極大地增強司法活動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但是倘若輿論監督超過既定范圍,則會使得案件完全進入輿論審判。基于此,明確和正視輿論監督對于我國刑事司法產生的影響,加快刑事訴訟在制度等方面的不斷完善,實現輿論監督效果的大幅提升,最終促使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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