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09月12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摘 要:當前,隨著犯罪率的逐年上升,案件數量的增多與司法資源的有限之間的矛盾一直存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勢在必行。通過簡化程序和加速審判,在一定程度上會減少審判 嚴肅性對未成年人的傷害。比較其他國家刑事審判的簡易化,結合我國相關規則,未成年人刑事 審判簡易化可行性因素眾多: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沖動性、臨時性、簡單性(案件事實簡單)的特點, 未成年人被告人認罪率比較高(被告人認罪),審判的不公開制度(操作性簡單),獨立專門的審判 組織(簡易化的組織保障)等等。
關鍵詞: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正當性;可行性
如同醫學的發展變得日趨精密復雜一樣,隨著 人們為找尋刑事審判內在規律而進行深入研究的 同時,在審判中設置了一系列程序制度來實現審判 的功能和價值,于是刑事審判程序變得越來越復 雜,刑事審判也經歷了由簡單程序向復雜程序的漸 進過程。程序正當是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核心價 值,這一點已經被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實踐所證 實。但是在刑事審判中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和教育 的理念,使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程序變得復雜了。
刑事審判是對發生在先案件事實的認識活動,而認 識所依據的證據又具有可變性與易消失性,所以及 時對案件作出裁判是刑事審判的內在要求。在未成 年人刑事審判中,迅速、簡化是審判的原則。《北京 規則》第 20 條規定:“每一案件從一開始就應迅速 處理,不應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
”《北京規則》對此 作了如下說明:“在少年案件中迅速辦理正式程序 是首要的問題。否則法律程序和處理可能會達到的 任何好效果都會有危險。隨著時間的推移,少年理 智和心理上就越來越難以(如果不是不可能)把法 律程序和處置同違法行為聯系起來。”《北京規則》 與刑事審判本身的及時審判要求相吻合。在正當程序的前提下開展對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程序的簡易 化,有益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司法資源的節約。
一、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的正當性
在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簡易程序和普通 刑事審判的簡易程序規定是在一起的。加強未成年 人刑事審判的簡易化也有類似普通刑事審判簡易 化的原因,即通過簡化程序來節約司法資源。未成 年人刑事審判基本在基層法院進行,且對于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的審判統計,基層法院也一般將其歸到 刑事審判中。從相關的數據統計結果看,我國犯罪 案件的數量逐年增加,這與有限的司法資源間的矛 盾越來越大,法官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會顯 得力不從心,再加上這些審判人員在未成年人刑事 審判領域不夠“專職”“專業”,未成年人刑事審判肯 定會受到不利影響。
如果案件被簡易化審理,不僅 可以減輕法院審判工作的壓力,而且也會提高未成 年人刑事審判的質量。通過調查,筆者發現,建立專 門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主體的法院的未成年人刑 事審判工作量并不大,如北京市某區法院有專門的 未成年人審判庭,法官 9 名,近三年審理案件數量 基本保持在 150 至 180 件。山西省太原市的專門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法官 6 名,近三 年審理案件數量基本保持在近 200 件。
湖北省某縣 法院也成立了專門的未成年人審判庭,法官 3 名, 近三年審理案件數量基本保持在 40 件左右。在未 成年人刑事審判中加強簡易化更有未成年人刑事 審判特別的重要原因,即通過簡化程序和加速審判 的方式來減少審判嚴肅性對未成年人的傷害。因為 關乎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刑事審判具有嚴密程度 極高的特點,但個案實現公平正義卻不一定非要經 過嚴密程度過高的刑事審判程序。
這一點無論是理 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是成立的。所以在這些法院 具有了嘗試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改革很好的 機緣。 刑事訴訟具有在程序和形式上表現公平正義 的功能,所以設置簡易化刑事審判程序必須要保證 程序正義。整個刑事訴訟的核心內容是懲罰犯罪和 保障人權,這一點已經成為整個刑事訴訟法學界的 共識。雖然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將懲罰未成年犯 罪者作為一種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但是這只是說 法的角度不同而已,同時對未成年犯罪者的懲罰也 是實現公平正義的要求,只是會從輕處罰,所以未 成年人刑事審判在本質上還是實現刑事訴訟懲罰 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功能。
筆者認為,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簡易化,還是 要以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刑事審判目的和 教育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為基本內容,在程序上的簡 化不能喪失陳瑞華教授總結的刑事審判最低限度 的程序公正的標準原則:程序參與原則、中立原則、 對等原則、理性原則、程序自治原則、程序及時原則 和程序終結原則。[1]120-210 對陳瑞華教授的這些原則 的歸類分析,刑事審判程序的簡易化可以從控辯審 三方面來考慮。首先是審判方,不管程序如何簡化, 作出裁判的審判方必須保持中立,在裁判的時候要 堅持程序自治和程序及時原則。
其次,對控辯雙方 來說,在簡易化的審判程序中,雙方是對等的,其觀 點和要求會獲得審判方的平等關注。再次,在刑事 審判中,作為國家機關的審判方和公訴方要堅持理 性原則,檢察官要堅持國家公訴所應該具有的理 性,案件的公訴堅持證據第一的原則,審判方要在 裁判過程中保持冷靜,做到據以判決的事實是經過 合理證明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未成年人刑事審 判的所有參與人必須親自參加,始終在場,并且各 主體的參與是充分有效的。
二、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與普通刑事審判
簡易化的關系 普通刑事審判的簡易化,強調的是用簡化程序 的方法處理刑事訴訟案件。如果任何刑事案件都適 用刑事訴訟“完整、標準”的程序進行審理,勢必會 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從司法的宏觀角度看,浪費 司法資源也是司法的不公正。事實上,由于刑事案 件的數量不斷增多,每一件刑事案件都適用“完整、 標準”的普通審判程序審判也是不可能的,案件不 能及時得到裁決會導致新的不公平。
正是基于上述 原因,世界各國紛紛在刑事審判中設置了簡易程 序,對刑事案件的審理進行繁簡分流。對有重大影 響和案情復雜的刑事案件適用“復雜”程序進行審 理,對簡單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已 經成為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因為我國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的審判也是以普通刑事審判為基礎的, 面對那些案情簡單、犯罪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也會采用普通刑事審判的簡易程序進行審 判,所以普通刑事審判簡易化的具體法律規定和操 作規范,也就成為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的重要 內容。
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簡易化,不僅重視在保證 案件公正審判的前提下,對案件審判的程序進行簡 化,迅速完成審判活動,以節約司法資源,而且更為 重視通過案件迅速審結的方式減少刑事審判對未 成年人心理造成的壓力和傷害。所以,普通刑事審 判的簡易化的內容和程序,不能包含所有未成年人 刑事審判程序的簡易化內容。
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 中,設置了很多特別程序和制度來保證實現未成 年人刑事審判的功能,如法律援助辯護制度、社會 人格調查制度、強制措施審查制度、法庭教育制度 等等。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簡易化必須同時考慮 刑事審判的正當程序和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兩方面 的內容,所以從審判簡易化的內容上說,未成年人 刑事審判的簡易化可以參照普通刑事審判簡易化 的做法,但需要在執行的過程中結合其特殊的制度 和程序。
三、刑事案件審判簡易化的域外情形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很多外國的刑事審判簡 易程序已經非常成熟,考察國外簡易程序可以為我 國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程序提供借鑒。簡易 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國外對簡易程序沒 有明確、清晰的定義,那些不經過陪審團定罪、省略審判程序的某些環節、法官可以用迅速簡單的方式 對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程序都可以歸于簡易程序 的范疇之內。
(一)美國
美國的簡易程序有兩種。一種是輕罪和其他輕 微犯罪的程序,規定在《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 58 條。根據該規定,針對輕罪和其他輕微犯罪的審 判需要設立庭前程序。在庭前程序中,輕罪案件的 審判可以根據大陪審團的起訴書、檢察官的起訴書 或控告書進行,對輕微犯罪案件的審判可以根據傳 票或者違法通知書進行。被告人會被告知法定事 項,包括被指控犯罪的內容、依法可能判處的最高 刑、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
其中被告人的訴訟權 利包括: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保持沉默的權利、由 地區法院法官進行審判的權利(但是被告人同意由 治安法官審理的除外)、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被告 人罪行輕微的除外)、獲得審前保釋的權利等等。如 果被告人同意由地區法院法官審理案件,則被告知 進行下一步程序。如果被告人同意由治安法官審理 案件的,則治安法官會讓被告人答辯,被告人可以 作有罪、無罪和不辯護也不作有罪的答辯。
針對被 告人有罪答辯,治安法官可以對案件直接作出裁 決。另一種是辯訴交易程序。辯訴交易通常是適用 于嚴重、復雜犯罪的簡易程序。辯訴交易的關鍵是 被告人自愿同意做有罪答辯。這樣控訴方和被告人 及其辯護人進行談判,最后簽署“答辯協議備忘 錄”。最后被告人放棄了正當程序所要求的被告人 在審判中的各項權利,而控訴方則放棄了部分指 控。辯訴交易中的被告人必須有辯護人,否則很難 實現。[2]
(二)英國
1971 年英國的《法院法》將刑事案件的管轄權 進行了區分:第一類是簡易罪,如道路交通犯罪、擾 亂社會治安的行為、輕微的刑事傷害等等,只能由 治安法院依簡易方式審判;第二類是可訴罪,如引 起傷害的毆打罪、盜竊罪、侵入住宅罪,由檢察官以 公訴書方式提起公訴,只能由治安法院或皇家法院 審理,陪審團參與審判;第三類是必訴罪,如殺人 罪、搶劫罪等,只能由皇家法院起訴程序進行的審 判,這種審理程序最完整。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的少年法庭就設立在治安法院。
治安法院對簡易罪 進行審判的案件主要是:一是本轄區發生的簡易罪 案件;二是介于輕罪與重罪之間,可選擇審判法院的犯罪;三是可以正式起訴程序審理的簡易罪;四 是可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可訴罪,法院決定適用簡易 程序,被告人也同意進行簡易審判的案件。 治安法院適用的簡易程序具體規則是:法庭在 核實被告人身份之后,向被告人說明控告的內容, 并詢問被告人答辯意見。
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辯, 法庭直接對案件作出判決。如果被告人作無罪答 辯,法庭則舉行聽審。聽審結束后,法官對案件進行 評議作出判決。如果案件是由合議庭審理的,判決 結果需多數通過;如果不能,則另行組成合議庭進 行審理。另外,如果所判案件的刑罰超過治安法院 的權限(刑罰限于 6 個月以內的監禁刑、總額不超 過 5 000 英鎊的罰金或其他輕微的刑罰),則只能定 罪,量刑交刑事法院處理。
四、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的可行性
(一)刑事審判簡易化的特點 從域外各國的簡易程序和我國簡易程序的設 置上看,在刑事審判程序的簡易化方面有以下幾個 特點: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是簡易程序的重 要前提。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實,才能實現刑事審判 的準確。那種不顧案件事實是否查清,只是簡化程 序的做法,必將導致審判不公、錯案頻發。案件證據 證實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簡易 程序的重要前提條件,如我國簡易程序的第一個條 件就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德國的加速程序也要求案件案情簡單或者證據清楚;意大利的快速審判程序針對的是被告人在犯罪時被現場逮捕,或者檢察官有大量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犯罪的案 件。
(2)被告人認罪是刑事案件被簡易化的另一重要條件。我國的簡易程序就是這樣規定的。再如英美的簡易程序是在被告人做認罪答辯之后才能進 行。意大利的簡易程序也是以被告人在征得檢察官 的同意后向法院提出適用該程序的申請為前提的。 日本的簡易程序同樣是以被告人就公訴書中的訴因的全部或一部分自愿做有罪供述為條件。
政工師論文投稿刊物:《黨史縱橫》(月刊)創刊于1988年,由中共遼寧省委黨史研究室;中共遼寧省委組織部;中共遼寧省委老干部局主辦。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存史、資政、育人和服務現實為宗旨,以思想性、教育性、知識性、文化性、史料性、學術性、高品位和大信息量為特色。
(3)程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對正式庭審程序或者預審的 省略或簡化。英美國家的正式庭審是陪審團審判, 英美國家的簡易程序主要表現為,對審判程序最為 復雜的陪審團審判程序的省略。意大利的快速審判 程序和立即審判程序都是對預審的省略。德國的簡 易程序中,對審判程序作了簡化,如檢察官可以口 頭起訴,對證人、鑒定人等的詢問以宣讀之前的筆 錄代替等等。我國的簡易程序也是對審判程序作了 簡化的例子。
參考文獻:
[1]陳瑞華.刑事審判原理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8.
[2]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M].卞建林,譯.北 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3]德國刑事訴訟法典[M].李昌訶,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
作者:李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