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10月19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如今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漸成熟,市場經濟調節,市場行為監督,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各方面政府職能建設是城府建設的必然選擇,為此,文章中也提出了服務性政府理念,使得政府的職能也開始逐步轉變,從全能管制型政府向有限服務型政府轉變。文章中也提到了中國服務型政府法治化建設應立足于基本國情和現有階段,同時必須把中央與地方、政府管理與服務社會、市場調節與政府管制等關系處理好。
關鍵詞:服務型政府,法治化建設,依法治國
1服務型政府概述
1.1服務型政府的具體內涵
服務型政府的一般定義為“在以公民和社會為本位的理念指導下,在整個社會的民主秩序框架內,按照公民意志組建起來的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并承擔服務職責的政府”。
1.2我國服務型政府的起源和發展
隨著機構改革的再次啟動,關于“服務行政”的探討也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服務型政府”的概念也由此誕生,并逐漸成為行政改革的目標模式。1998年,張康之首次提出“服務行政模式”的建構問題,認為從“統治行政”到“管理行政”再到“服務行政”的過程是公共行政中全新的服務行政模式,并初次直接提出了“服務型政府”的概念。
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政府更是逐漸明晰了以建設服務型政府為改革目標的思路,這一概念也較為容易被廣大民眾接受。現在,服務型政府建設在我國已取得初步成果。但是,伴隨著服務型政府的理念深入和成果推進,如何形成和諧有序的服務環境、提高服務質量、緩和服務型政府建設中的矛盾成為我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因此,建設服務型政府必須通過法治化建設,使服務型政府同時成為責任政府、有效政府、法治政府。
1.3服務型政府法治化的界定
服務型政府法治化主要是指在服務型政府的建設中必須以相關法律為依據,國家運用相對完善的各項法律和法規來制約政府部門的行政權力,從而準確、及時、合理地運用相關公共權力,使得已經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獲得普遍服從,確保人民依法享有各項權利和自由,形成有序穩定的服務型政府模式。有法可依是實現服務型政府法治化的基本依據。
一個法治的政府要實現依法治國,實現依憲治政和法制建設,必須首先制定和完善治國理政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行政是將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確立為行政機關實現服務型政府法治化的準則和要求。服務型政府法治化的第一目標就是要保證行政主體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活動。有法可依和依法行政,在發展中相互促進,達到法制建設的最終目的。
1.4在我國建設法治化的服務型政府必要性
通過具體的法律制度和規章來規范政府行為是建設高效便捷的政府服務體系的必要手段。在相關法律制度的框架下進行,政府活動的具體行為才能實現服務于人民的宗旨。服務型政府法治化是踐行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緊密結合新的時代特點和實踐要求,深化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規律,落實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及規制行政權力的必然要求。
誠然,服務型政府構建中政府權力過大、出現擴張的等諸多問題和隱患在公眾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的同時也逐步被發現。例如:政府權力快速過多地膨脹可能帶來權力尋租和權力濫用,對自由、民主、平等普世理念的踐踏及威脅,降低公共產品資源分配的使用效率等。服務型政府法治化的建設過程中不僅要讓政府行為受到有效制約,更要建立和完善對于權力運作的有效監督機制。服務型政府法治化的建設過程中不僅要構建政府權力運作的范圍和框架,讓政府行為受到有效制約,同時加強權力的“他律”的建設,遏制權力的擴張,才能真正保障權力的廉潔性和公共性。
2我國服務型政府法治化的發展現狀、困境及原因分析
2.1發展困境及現狀
我國的服務型政府法治化建設經歷了一個由熱漸冷的發展過程,目前法治化的實踐也面臨著日益凸顯的現實困境,實現服務型政府法治化當前仍然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如對服務型政府法治化的認識模糊;相關制度不完善,舊思維舊工作機制束縛,缺乏體制創新;公務員素質水平不平衡,無法適應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新要求;民眾和政府工作人員參與度不高,呈現“政府熱、民眾冷,官員拖”的現象等。鑒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法制建設落后于經濟建設,服務型政府法治化治理的覆蓋范圍和深度都有待提高。
法律作為政府治理法制社會的依據和保障,當前的立法仍存在質量不高、范圍不全的問題,現存法律體系之間相互沖突或未被法律涵蓋的情況還比較多,甚至部分法律存在合法性的質疑的問題。推動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中存在政府部門自己投資或創辦企業,利用自身擁有的特殊權力和壟斷地位,控制和占有社會公共資源,與民爭利的現象。法律法規得不到有效執行,搞區別對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競爭秩序。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執法是重點,難點在基層。執法隊伍水平參差不齊,法治思維水平不高,加上法制本身存在的缺陷,許多人個人能力和法律素養跟不上時代發展要求,觀念陳舊。
2.2原因分析
我國服務型政府法治化建設目前還存在眾多問題,形成原因多樣,情況復雜。其中有歷史文化中執法環境的因素,如官本位、權本位思想的影響,也有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還有服務型政府建設法治化的理論準備不足、法規不完善等。法律法規供給相對不足,面臨著無法及時提供行政活動所需要的全面的、系統的和規范的法律法規體系的現象,法律的制定跟不上日益創新的社會發展。我國服務型政府的法治化建設目前正處在起步階段,服務行政中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還遠遠無法適應復雜的行政管理活動的需要。
而依法行政又要求各級政府必須按照法律所規定進行活動,往往導致政府行為出現無法可依現象。由于各地情況千差萬別,不同地區政府間、上下級政府之間、不同部門政府之間的職能邊界劃分不清晰是中國服務型政府法治化建設存在阻力的重要因素。
中央與地方的“縱向權力下放”與“橫向權力分配”相互脫節,使我國行政體制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凸顯、無法徹底解決。我國通過近四十年的改革和開放,涉及各級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及服務意識已有較大的轉變,但總體上看,我國政府在公共治理和社會服務方面還有所欠缺。突出表現為政府存在“缺位”和“越位”現象,造成公共服務職能界限不清晰,重復交叉,導致多個職能部門爭管或多個職能部門都不管,甚至出現僅重視部門利益而忽視全局和民眾利益的現象。
這些行為的發生使得在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過程中無法準確的定位其權責關系,更無法嚴格依法行政過程,達到服務民眾的目的。長期以來,從上至下,我國都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究其原因,傳統的行政思維方式影響政府工作人員,而對權力的思想崇拜也在國人心中根深蒂固。因為受到封建傳統的官僚文化影響,人們過分迷戀行政權力的人治思維模式與法治化政府法律至上的法治思維模式存在諸多矛盾和沖突。
3實現服務型政府法治化的對策
要逐步推進和完善法治化服務型政府并讓其取得應有成效,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是關鍵。
3.1明確政府職能劃分
政府職能界限的模糊不清以及中央與地方之間權力的相互僭越必將導致政府服務效率低下,從而造成法律制定和依法行政的不暢。目前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職能上出現結構相同的傾向,地方與中央職能僅存在在范圍上的大小之分,但在類型上卻基本相同。對社會經濟事務所掌控的方面和程度是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職能的基準,而確定各自管理范圍實重中之重。
通常,中央政府擁有宏觀方面的決策管理權,而地方政府以追求轄區居民的社會福利最優為目標。因此,在服務型政府法治化建設中應重點關注的就是地方政府職能的清晰化。只有地方政府職能得到清晰劃分,服務型政府的法治建設才能更好地針對不同的職能問題建構相應的法律法規,政府才能在社會公共服務中更好地依法行政,并受到法律的監督。
3.2依法行政與法制建設并進
依法行政要求各級政府在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務時要依法準確界定政府職能,加快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決策的監督機制,實行民主、科學、合法、規范的決策,讓各項公共服務能真正惠及民生;各級人民政府應嚴格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務。與此同時,各級政府還要切實加強各類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文明各領域扎實推進法制建設。
3.3更新服務精神與法治理念
民主政治、現代法治的要求都迫使行政執法者不能再簡單粗暴地以管理和制約民眾行為為目的。行政服務機關及各級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都應當深刻反思,真正把自己定位于“服務者”,并以服務型的現代治理模式代替傳統的管制型模式,做到以人為本,從“人”的視角和需求來考量執法措施、程序和成效。政府確保并提高所提供的服務質量依賴于法治化建設,塑造服務型的政府精神也離不開法治的保障。如果沒有法治的保障,政府容易在這一行政過程中出現權力失控的現象,而如果失去充分有效的監督和糾正機會,給公眾權益造成不利影響,會與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初衷背道而馳。
4結論
綜上,服務型政府與法治化建設這兩個理念的相互結合仍然是一個非常有意義且值得探討的話題。服務型政府的法治化建設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化工程,政府要在不斷改善自身的決策行為和決策方式的前提下,同時注重與之配套的相關法律制度的建構。只有以開放的視野、秉持面向全局的觀念來進行立法工作,緊扣時代發展步伐和國家戰略理念,在法治的框架中,強力保證服務型政府不偏不倚地在確定好的軌道上穩定地向前發展。
參考文獻:
[1]浦興祖.當代中國政治制度[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
[2]謝慶奎.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程倩.“服務行政”:從概念到模式———考察當代中國“服務行政”理論的源頭[J].南京社會科學,2005,(5).
[4]劉旺洪.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J].南京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4).
[5]張康之.論新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社會自治[J].南京社會科學,2003,(9).
[6]沈榮華.論服務行政的法治架構[J].中國行政管理,2004,(1).
[7]喬雨.著力塑造服務型政府[J].求是,2003,(10).
[8]曹康泰.為建設服務型政府進行法制保障[J].人民論壇,2008,(8).
[9]李清偉.論服務型政府的法治理念與制度構建[J].中國法學,2008,(2).
[10]劉熙瑞.服務型政府: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中國政府改革的目標選擇[J].中國行政管理,2002,(7).
相關期刊推薦:《中國行政管理》雜志是由國務院辦公廳主管,中國行政管理學會主辦,是新中國成立后創辦的第一本研究行政管理的專業刊物,是反映政府行政管理理論與實踐的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也是目前我國行政(公共)管理學科大型綜合性期刊,被全國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列為“政治學類”第一位、“管理學類”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