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10月18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沈家本是法家代表人物,他也是精通于經學和文字學,繼承了我國學術傳統中寶貴的考據方法和求實精神。為此,下面文章就是重點探究其生平記事,并且對于其刑法思想加以研究,沈家本還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訴訟律草案》、《民事訴訟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同,可以說他對于中國法制的現代化、法學的繁榮和法律人才的培養,都有一定的貢獻。
關鍵詞:沈家本,清末修律,刑罰改革
沈家本于1902年任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法部左侍郎等職。主持進行清末法律改革,制定了一批與國際接軌的近代化法律,為中國近代司法奠定了基礎沈家本主持修訂了《大清刑律》,這是中國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法典,號稱清末修法第一人。
沈家本出身刑部,舊律素養極深,在晚清大變局中,他毅然擔起法制改革的大旗,放眼世界,致力鍛造融會中西、古今的新法制。在他的主持之下,廢除傳統酷刑,將以《大清律例》為代表的傳統法系改造為包括刑律、民律、刑事訴訟律、民事訴訟律在內的西方部門法體系;同時,創辦京師法律學堂以培育法學人才,聘任日本法學博士來華參與修律,延請留學生翻譯大批歐美與東瀛的新式法典。
1.將改重就輕做為修律宗旨之一
重刑思想在中國歷史上根深蒂固,源遠流長,在清末法制改革之前國家一直采用的是重刑主義!統治者認為刑威則民俱!其具體表現為刑種繁多且嚴苛,肉刑發達,死刑殘酷,殃及無辜!
歷朝歷代的思想家都對這些酷刑重法做了猛烈的抨擊,但沈家本對嚴苛重法的批判卻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沈家本多次以秦$隋兩朝因重刑而導致國家顛覆為例子,對嚴刑峻罰做了深刻的批判!在其著作《歷代刑法考》中多有體現,有些人認為酷刑可以懲治嚴厲的犯罪并且可以警示普通民眾,沈家本說,如果說梟首等嚴酷的刑罰是為了懲罰罪犯,那么罪犯都死了還知道什么呢!而如果是為了警示普通百姓,則“習見習聞轉感召其殘忍之性”,可能并不會達到預期的效果!沈家本對比研究了西方各國法律,認為中國刑罰較之西方法律尤為殘酷,而在中國居住的西方人往往以此為借口,不受中國約束,西方各國借口中國法律野蠻落后,在簽訂不平等條約中攫取了領事裁判權!沈家本上奏朝廷提出改重為輕的思想!僅僅依靠重法以求社會穩定,是不可能達到預期效果的,只會使社會矛盾激化!
2.減少死刑條款,堅決維護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是剝奪人的生命的殘酷的刑罰,為了促進和保障人權,沈家本向朝廷上奏將“虛擬死罪”改為徒流折,擬將現行各種死刑改成徒流,通過對比中西方死刑制度,沈家本認為現在世界各國,刑罰愈來愈輕,各國逐漸開始廢除死刑制度,而只有中國卻保留大量殘酷的刑罰,中西刑法文明一經對比,立見高下!沈家本以及一起修訂律例的同事上奏朝廷主張將法律條文中規定為死刑,但實際上極少執行的死刑改為徒刑和流刑!改革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
(1)戲殺改為徒罪: 因打斗等失誤致人死亡的,現行法律為絞喉,將一律改成流刑等到改成徒刑和流刑之后,犯人將不再進行發配,而是讓他們進入罪犯的習藝所,讓他們用勞動來贖罪。(2)誤殺$未經批準擅自殺害他們父母或兄弟姐妹,并且殺害兩人以上的,不準一次減等者,酌加兩年!如果是遇到可以原諒的事由,可以酌情考慮。
(3 ) 嬉戲傷人,誤傷等按律不應該判處死刑的,就在其應判罪基礎上減一等年,朝廷采納了沈家本關于請求廢除秋審以及朝審死刑犯的會審制度度!行政官員參與死刑會審的制度就此廢除!雖然,死刑復核權依然牢牢的掌握在法部和皇帝的手中,死刑的審判制度也依然會受到行政官員的干涉。但我們應該以發展的眼光看待歷史問題,與改革前相比,行政官員以及地方行政的死刑審判的權力受到了極大的限制,使得中央最高司法機關的死刑復核權得到保障。
3.構建現代審判、律師制度
主持制定《大理院審判編制法》(1906 年)、《法院編制法》(1910 年),確定在全國審判實行四級三審制,規范大理院及京師各級審判廳的設置和權限。建立地方法院并確立審級制度。專門設立檢察廳和檢察官,創設了中國現代檢察制度。《進呈訴訟律擬請先行試辦折》,提出設立律師(含法律援助)制度,在《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中對律師制度作了詳盡規定。成為了近代中國律師制度的首唱。
4.禮法之爭中的堅守
沈家本的一些具有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性質的法律思想,遭到守舊派的詆毀和非難。他遵循最新之學說,改革中國封建時代諸法合體的立法體系,在制訂新刑律的同時著手編纂獨立的訴訟法。他說:“大致以刑法為體,以訴訟法為用,體不全,無以標立法之宗旨;用不備,無以收行法之實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廢。”在他主持下,1906年編成《刑事、民事訴訟法》,其中規定“罪刑法定”、“審判公開”、“陪審制度”和“律師制度”,但遭到以張之洞為首的各省督撫的駁議而作廢。1907年,張之洞又攻擊沈家本所編新刑律草案蔑棄禮教。
1909年附有《暫行章程》5條的《修正刑律草案》,又遭到提學使和憲政編查館參議勞乃宣的反對,責難新刑律違背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的禮教基本原則。對此沈家本著文反駁,形成了禮治派與法治派的激烈辯論,直到辛亥革命爆發才宣告結束。在辯論中,沈家本雖然贏得了同情,但他經常以制定新律爭取帝國主義放棄領事裁判權為理由,企圖借此壓服守舊派,表現了他思想上的弱點;而且在守舊派的壓力面前,步步退讓,同意對于加害君主以及內亂、外患罪加重處刑;對于無夫奸處刑;尊親屬有犯不得使用正當防衛等等。
作為我國近現代化轉型中最為重要的法學思想家,沈家本的法律夢想開啟了一個全新的國家治理時代,法律從此在國家治理與人民生活中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法治國家也成為千萬仁人志士浴血奮戰而努力實現的理想。作為睜眼看世界法律的近代思想家,沈家本對中西法律比較的有益探索,對近代法律的改革與實踐,對法律精神的孜孜以求,值得我們尊敬與景仰。
5.沈家本對刑法的影響
沈家本曾編訂《刑案匯覽三編》。此書原擬刊刻付印,因庚子之變而輟。全書124卷,書后附錄中外交涉各案件。沈家本編訂該書的目的是為了使舊案例與新學說相互印證,因此收集了1838年以后有關清朝司法的大量資料,為后人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依據;書后附錄的中外交涉案件,對研究清朝末年列強強加給中國的領事裁判權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在新制定的一系列專門法典中,《大清新刑律》是最重要的。該律摒棄傳統諸法合體的舊制,是一部單純的刑法典。此諸舊律,它有五個方面的變化:改舊律的笞杖徒流死五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罰金,附加刑有剝奪公權和沒收;削減了舊律繁雜的死罪條目;確定了死刑唯一的原則;廢除了舊律的援引比附制度;重視懲治教育。
沈家本的一生,是和中國法治變革緊密聯系的一生,在這個過程用,他用自己學貫古今,融匯東西的才學,為近代中國帶來了一個嶄新的社會治理辦法,中國的法的現代化由此拉開序幕,特別是刑事法的發展,一改過去的體制,煥然一新,雖然沒有最終施行,但是卻對后時產生這無比巨大的影響。
司法方向論文探究:刑法論叢之用立法完善行賄罪
刑法論叢之用立法完善行賄罪 推薦本站特色雜志:《刑法論叢》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主辦的CSSCI來源集刊,本刊將始終堅持高品位、深層次、新視野的精品研究風格,以質取文,扶持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