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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煤炭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及管控措施

時間:2018年10月19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下面文章主要分析國有煤炭企業法律風險的管控現狀,指出存在的法律風險,提出國有煤炭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和管控對策建議,推進企業治理體系法治化,規避和化解國有煤炭企業法律風險,有利于促進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關鍵詞:法律風險,防范和管控,國有煤炭企業

  下面文章主要分析國有煤炭企業法律風險的管控現狀,指出存在的法律風險,提出國有煤炭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和管控對策建議,推進企業治理體系法治化,規避和化解國有煤炭企業法律風險,有利于促進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關鍵詞:法律風險,防范和管控,國有煤炭企業

煤炭科技

  隨著法治中國進程的不斷加快,企業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國有煤炭企業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深入貫徹黨中央提出的依法治企方略,加快推進煤炭企業法治化進程。隨著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煤炭作為國家的基礎能源和大宗貨物,銷售量和銷售金額普遍較大,從而涉及的經營風險也更大;同時,企業面臨重組變革、公司治理、勞動糾紛的法律風險,牽涉到環保、征遷等問題,面臨補償賠償等法律風險。

  準確防范和管控國有煤炭企業的法律風險,是擺在所有企業管理者和經營決策者面前的一個難題。為此,如何合理確定和明晰國有煤炭企業在經營管理和內部治理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如何健全完善防范和管控國有煤炭企業法律風險的工作思路,從而規避和化解國有煤炭企業面臨的內部和外部風險,促進企業穩健發展,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1我國煤炭行業法律風險管理現狀

  煤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能源,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的戰略地位[1]。近年來,隨著煤炭企業整合工作的持續推進,煤炭企業的規模和經營范圍不斷擴大,環境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人力資源優化調整,企業面臨的各種法律風險也不斷增多,雖然企業的風險防范意識也在持續增強,但目前煤炭企業在法律風險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1)法律風險管理機構不健全,職能不完善。

  相當一部分煤炭企業尚未建立專門的法律機構。機構上的不獨立導致其職能、職責和各項規章制度不夠健全,未能形成長效工作機制。我國國有煤炭企業雖然設有法律顧問機構,但是大部分是在國有煤炭企業的集團機關設立,在國有煤炭企業的基層二級單位并沒有廣泛設立法律顧問機構,導致基層單位涉法問題解決渠道不暢通。

  另外,法律工作人員很難從根本上介入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項目論證、工程招投標、合同談判等重要經營活動,造成各項經濟活動缺少法律審查環節,為企業埋下許多經營法律風險的伏筆。有些煤炭企業還習慣于計劃經濟體制下“處處有人扶”的運營模式,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這種模式存在的法律弊端逐漸地暴露出來,越來越成為阻礙企業發展的痼疾,使企業的經營活動存在較大風險[2]。

  2)法律和契約意識不強,經營管理風險偏高。

  主要表現在材料采購、工程招標、勞務糾紛、投資合作等方面合同法律意識不強,合同行為風險加大,這是煤炭企業經營中比較突出的問題。部分煤炭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識,規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標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同時,合同審查論證失嚴,違約責任條款欠缺。部分企業簽訂合同對事先審查、論證、調研工作重視不夠,風險意識不強,一旦對方違約或者鉆合同條款的漏洞,就會陷入被動,造成不該應有的損失,形成經營管理法律風險。

  3)對法律風險管理重視不夠、投入不足。

  企業管理層對法律風險管理的重視程度遠遠沒有達到戰略的高度,法治宣傳教育力度不夠,“12.9”法治宣傳日形式大于內容。企業沒有投入足夠的資金和時間,“雙向培訓”沒有落實,對經營管理人員《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識培訓力度不夠,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法律知識、風險防范意識和法律管理能力亟待提升;對法律管理業人員進行生產經營管理知識培訓和教育需要加強,以便更好地為決策、經營管理提高法律風險防范服務。

  2我國國有煤炭企業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

  隨著新發展理念的深入貫徹,國有煤炭企業將面臨新一輪的調整和洗牌,企業重組、并購、重塑成為新常態,企業之間、企業和公民及社會組織之間的法律糾紛和企業內部管理、勞動、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和問題時有發生,法律風險不可避免。

  2.1經營管理法律風險

  1)交易法律風險。

  包括國有煤炭企業在對外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解除中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以及在對外資金結算、企業借款信用和票據交易等行為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交易法律風險構成了國有煤炭企業日常經營中面臨最主要的風險問題,如何順利解決交易法律風險,是國有煤炭企業面臨的一項重大法律問題,對企業的運營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資產管理法律風險。

  國有煤炭企業在貨物運輸、工程發包、房地產開發、水電氣結算等經營方面,勢必會涉及到相關資產管理問題,如何有效解決對于資金使用的管理,是國有煤炭企業決策人員必須重點考慮的問題。很多煤炭企業在銷售煤炭時采取了先貨后款、延期結算的營銷方式,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企業現金流減少,承兌匯票增多,貨款回收遲緩造成的財務風險不斷加大[3]。此外,在企業倉儲保管、貨物托運、快遞物流、房屋租賃和資產投保等方面,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依然突出。

  3)財稅法律風險。

  我國實行企業所得稅制度,在企業營利過程中,如果在稅費上繳階段違反相關稅收法律規定,逃避應繳稅額款項,會導致相應的稅收法律風險,包括稅務登記變更、納稅申報、工商登記等稅務法律風險,從而影響企業的正常繳稅。

  4)補償、賠償法律風險。

  在煤礦開采的征遷補償、塌陷土地的賠償情形中,補償、賠償爭議極易發生,從而引發訴訟法律風險。其中,對于塌陷土地的賠償案件一直是困擾煤炭行業的一大難題,因其涉案標的額遠遠高于一般的企業糾紛。因此,企業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往往會顯得力不從心。所以,必須要認真分析訴訟的利弊得失,制定確實可行的訴訟方案,盡可能把訴訟風險降到最小[4]。同時,要嚴加防范煤炭企業運營過程中的補償、賠償法律風險,依法保護被征遷者和塌陷土地賠償案件中受害者的利益。

  2.2人力資源法律風險

  國有煤炭企業日常運轉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人力資源管理問題。企業在員工招聘、辭退、績效考評、薪金管理和員工培訓、工傷事故處置等過程中,人力資源法律風險問題時常發生,對于這些人力資源風險,企業一旦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群體性矛盾,造成不可調和的法律后果。此外,伴隨著風險的發生,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還可能接二連三的出現,給化解和平復企業面臨的人力資源風險帶來嚴峻的挑戰。

  2.3法人治理法律風險

  法人治理法律風險,也稱結構性法律風險,主要是指在企業設立、法人代表結構建設和管理組織安排以及經營戰略目標和業務拓展等過程中,是否進行充分的合法合規篩查,是否取得相應的法律資格并完全履行了義務,直接關系到企業經營面臨的整體法律政策環境基礎。國有煤炭企業法人治理制度還不夠完善,有些公司負責人對公司的章程不了解、不熟悉,在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系列不符合公司法或相關司法解釋的法律風險。

  3防范和管控國有煤炭企業法律風險的對策建議

  國有煤炭企業面臨企業經營和治理的種種風險,防范經營風險發生,最大限度地減少因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發生法律風險而造成的經濟損失[5],為此,要積極采取措施化解相關風險,把風險造成的影響和損失降到最低程度,促進企業不斷發展。

  3.1健全法律風險管控制度,完善企業法律風險

  管理機制國有煤炭企業全面風險發生的誘因主要有3個方面,即生產安全風險、資產運營風險和社會責任風險[6]。要緊緊抓住引發國有煤炭企業全面風險的主要因素,積極防范和管控法律風險。首先,要建立健全企業產權結構法律風險防范、企業合同管理體系法律風險防范、企業財務重大法律風險防范、企業對外重大投資、融資法律風險防范、企業勞動法律風險防范、企業訴訟法律風險防范等制度體系。

  其次,要建立健全國有煤炭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在國有煤炭企業中,法律顧問對解決公司涉法糾紛,為管理和決策層提供意見、建議發揮了重要作用。國有煤炭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作為推進法治企業建設的重要抓手,在強化煤炭企業管理、提升經濟效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因此,必須健全法律顧問的體制、機制,在基層二級單位增設法律顧問,要改變煤炭企業內部僅僅在機關設立法律顧問處的現狀,實現法律顧問在煤炭企業內部的全覆蓋,避免“頭重腳輕”現象重復發生,使機關和基層單位法律顧問的設置更加科學,突顯法律顧問在企業內部的地位和作用;同時,要加強國有煤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從而積極化解和防范國有煤炭企業內部以及訴訟和行業風險面臨的各種內外法律風險。

  3.2建立定期法律風險自檢評估制度,化解經營管理風險通過審查企業的組織結構、股權結構、治理結構、公司章程、內部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投資合作、勞動合同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等方面,評估法律風險。按照“把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作為考核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重要依據”的要求,切實促進企業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進一步強化和完善責任人追究制度。

  同時,由于企業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的經濟活動中,企業需要定期對自身法律風險進行審查,隨時進行調整,以此適應動態監控和防范企業法律風險。在國有煤炭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中,針對生產經營、人力資源管理方面、土地征遷、塌陷賠償等法律風險關系,公司管理人員、決策人員要堅持問題導向,善于運用互聯網、大數據技術,深入實際采集信息,掌握證據,依法依規制定科學、合理的解決方案。堅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工作原則,努力將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納入企業管理程序的全過程,實現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全方位防范和動態化監控。

  3.3加強法律風險防范宣傳教育,提升依法治企理念

  加快推進國有煤炭企業治理現代化、法治化,必須依法依規從嚴治企,特別是注重對《安全生產法》《勞動合同法》《公司法》等牽涉企業經營管理、戰略決策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貫,在煤炭企業內部營造遵法守法、崇法敬法的良好氛圍,摒棄煤炭企業管理中的人治思維,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治理體系,維護企業和企業員工權益。

  公司決策和管理人員要熟悉公司章程,積極參與公司法人治理,化解法人治理制度不完善的風險,“要切實落實和維護董事會依法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7]。同時,要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章程為前提,對于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案件或者其他類型案件,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從而使企業把內部風險降到最低程度,維護企業內部穩定、有序。

  要把企業重大投資決策、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風險防范作為重點,規范決策、規范法律程序,防止國有企業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升國有資本的控制力。面對煤炭企業改革、發展方式的變化,以及由此發生的法律風險,法制化管理在企業科學決策、風險規避、改革發展以及正確行使和維護權益等方面發揮著關鍵的作用[8]。

  因此,要堅決貫徹依法治企理念,積極化解國有煤炭企業面臨的內外法律風險,從而不斷完善國有煤炭企業治理體系,提升企業運營實力,推進企業現代化建設。

  4結語

  新發展理念的變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國有煤炭企業帶來了更多的法律問題和法律風險。訴訟風險、投資、合作和行業風險以及公司內部風險等國有煤炭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無時無刻不在提醒著公司管理人員要改進工作思路,防范潛在發生和出現的危機和問題。要堅決秉承依法治企理念,堅持問題導向,處理矛盾糾紛,主動解決涉法事務,積極探索和完善規避化解國有煤炭企業內外法律風險的防范手段和管控體系,推進國有煤炭企業治理體系不斷完善,促進國有煤炭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張福平,孫江永,王新華.國有煤炭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實現路徑研究[J].煤炭經濟研究,2017,37(6):16-20.

  [2]胡智勇.論法律顧問如何服務煤炭企業[J].商業文化,2011(11):8-10.

  [3]郭朝俠.對新形勢下煤炭企業依法治企的幾點思考[J].現代經濟信息,2017(17):301.

  [4]孫海霞.國有煤炭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構建的思考[J].財經界(學術版),2011(12):287-288.

  [5]杜瑄苒.企業法律顧問作用的研究與思考[J].安徽科技,2013(11):52.

  [6]李光榮.國有煤炭企業全面風險特征分析與內涵界定[J].中國礦業,2016(12):12-20.

  [7]牛克洪,詹梅.新形勢下國有煤炭企業深化改革的思考[J].煤炭經濟研究,2015,35(9):9-12.

  [8]惠勞武.對推進法治建設、實施依法治企的實踐思考[J].現代國企研究,2016(9):106.

  煤炭礦工企業論文投稿刊物:煤炭科技為國內外公開出版發行的科技期刊,季刊,國際標準刊號ISSN1008-3731,國內統一刊號CN32-1491/TD,郵發代號28-175,現由徐州礦務集團有限公司和江蘇省煤炭學會、中國礦業大學共同主辦。期刊內容以煤炭行業先進實用技術為主,包括理論探索和科學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