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03月08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在司法鑒定中取得有利證據是判決案件的關鍵手段,也是保障司法客觀公正的主要因素。其中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也是重點,縱觀庭審案件,司法鑒定人出庭難仍然是常見現象,這就制約了法庭發揮庭審的主要功能,對于案件的公正評審也十分不利。下面文章就以當前國內審判中司法鑒定人出庭率偏低的普遍現象為出發點,對其形成的原因進行簡要分析,并針對原因提出較為完善的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保障措施,希望可以為實現司法的公平公正以及為推進我國依法治國政策提供保障。
關鍵詞: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保障制度
司法鑒定人以人民法院送達的出庭通知為依據,在法庭庭審中按照司法鑒定相關事項進行明確的闡述與說明,同時接受相應質詢的一種活動,就是我們所說的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其中,鑒定人所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一定要通過當庭的實時詢問與質證并加以查實后,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被使用。
訴訟過程中,與案件相關的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法定辦理人、訴訟辦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讓司法鑒定人履行出庭作證的義務,同樣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據案件審理的實際需要,決定司法鑒定人是否出庭作證。
一、國內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總體現狀
根據從國內各地區相關機構收集而來的資料顯示,司法鑒定人的出庭率尚不足于當前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的百分之五,而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出庭率就更低了。由此可見,絕大多數的司法鑒定人幾乎都不出庭,出庭作證率極低。在訴訟雙方當事人同時向法庭進行舉證的此類訴訟中,應該有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下,基本的訴訟條件才算已經具備。
只有在司法鑒定人的出庭作證情況下,才可以讓訴訟中當事人對鑒定人的詢問和反詢問權得以實現,才可以對所提供的鑒定意見進行有效的質證,避免由于角色限制以及質證不力造成的鑒定意見不夠客觀而失實。鑒于我國目前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率極低的現狀,造成的負面影響是明顯的。首先,司法鑒定人不出庭對案件相關鑒定問題予以說明并接受相應的質詢,會致使當事人無法對鑒定意見進行具體質證,還會使正常的庭審質證程序受到影響。
其次,由于司法鑒定人沒有出庭,法官無法全面的綜合案件實質,最后導致法官按照自己的個人意見進行判決取舍,更甚者會有“暗箱操作”現象的出現。再次,因為司法鑒定人不出庭作證,沒有接受相關的質詢,無法直面于當事人的所有反駁與一切質疑,致使鑒定意見縱然有錯,也很難被及時發現與實時糾正,往往就會造成較多冤假錯案的發生。
最后,司法鑒定人不出庭作證,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以及真實性沒有相關的說明,極易讓當事人對司法鑒定人的公正性及其鑒定意見的真實客觀性產生質疑,進而影響司法的絕對公正性。
二、國內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難的主要原因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大部分法官由于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的深度影響,對于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方面沒有主動性,甚至是不愿意總結我國大部分的司法實踐可知,由于各方面因素的綜合影響下,法官在實際的庭審過程中,只能展現教條主義,將書面證據當作判案的主要根據,而忽視了證據在庭審中必須通過雙方質證才可用作定案依據的這一法律規定。很多法官局限于個人的想法,認為有無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對案件的審理都影響不深,缺少他們,案件同樣可以利用鑒定意見的宣讀去進行庭審。
此外,大部分法官都會覺得司法鑒定人的出庭作證反而影響訴訟效率,讓訴訟成本增加。此外,司法鑒定人出庭質證假如無法避免一些關于鑒定意見的爭執,部分法官局限于自身能力水平,時常會無法決斷與左右為難,挑戰著多數法官采信鑒定意見的能力水平。因而,大部分法官都會認為,司法鑒定人不出庭反而更好。
(二)司法鑒定人沒有較強的出庭作證義務觀念
我國當前的相關法律對于司法鑒定人不出庭作證,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就是說,即便司法鑒定人并未出庭作證,也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后果。國內的鑒定專家證人,他們通常都會覺得只要把相應的鑒定意見進行提供了就算任務完成,是否出庭作證已經不重要了,不出庭反而更為有利于自己。
此外,由于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度不夠,大部分群眾的法律意識總體較低,怕因作證引起紛爭與報復,更怕引發當事人沒完沒了的上訪。所以在實際庭審中,他們一般都以工作忙為由而拒絕出庭作證,利用法律的空子,避免一切后顧之憂。
(三)司法鑒定人出庭難的主因在于相關法律的不健全
通過上一點闡述可知,我國目前雖對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作了相應硬性規定,但目前在此方面的規定有些矛盾,一方面,有關于司法鑒定人應當義務出庭作證的規定,可是在另一方面,又有規定說明司法鑒定人收到法院通知并未出庭的,也不算失職犯規,更不影響庭審,法院仍然可以繼續庭審,對鑒定意見進行照本宣科,鑒定意見的實效力就只是進行了書面的審查,這樣的行徑,為司法鑒定人的不出庭提供了光明正大的借口。
(四)司法鑒定人出庭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支付能力不足與自身能力問題
對于法院與當事人來說,普遍存在的支付能力不足問題,致使司法鑒定人一些應有的基本權利沒有相應的保障。我國當前很多地區的財政情況有些捉襟見肘之勢,特別是國內的中西部地區,許多基層法院應有的辦公與辦案經費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此情況下,假如再要求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尤其是距離庭審法院有較遠路程的司法鑒定人,如果接受異地委托,高額的交通等費用法院基本上都是無力承擔。此外,對于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而言,訴訟勝敗與否,如果由于申請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而導致額外支出的增加,也是當事人不愿意的事。
(五)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權利與義務并不對等
司法鑒定人其實與案件沒直接的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人,對于法院的要求履行出庭作證,是一種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個人行為,他們利用科學技術與自身的專業知識對案件涉及的問題進行鑒別與判斷并提供相關的鑒定意見,可算是法官的“科學輔助人”。但是因為各種原因,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所需的開支許多都得不到實際補償,加上相關法律對于司法鑒定人的人身安全方面也并未發揮應有的作用,所以很多司法鑒定人通常害怕受到人身報復也不情愿出庭作證。此外,給予司法鑒定人的權利,事后補救是最常見的,基于自身安全考慮,這種高風險又不需要非做不可的出庭作證,司法鑒定人一般都敬而遠之的。
三、健全我國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保障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改革現行的司法鑒定體制,建立一個統一管理的、獨立的、多元化的司法鑒定體系
創立專職的司法鑒定機構,特別是法醫鑒定機構,應當與其他機關分離。將司法鑒定人的“官方專家”色彩進行弱化處理,將司法鑒定人轉變的更社會化,讓司法鑒定人獨立實施鑒定制度得以逐步實現,把單位或機構原來鑒定主體的資格給予取消,賦予個人司法鑒定權。此外建立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讓司法鑒定人的責任落到實處,提高司法鑒定與庭審的工作效率,確保鑒定結果的客觀真實性,實現司法鑒定工作公正與效率的有機統一。
(二)從法律上將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范疇以及不出庭的不得已情形進行明文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內容過于寬松,存在較大法律空子,因其異議甚廣,也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讓訴訟庭審在實際操作中產生了各種難題。由于司法鑒定人提供的鑒定意見之所以可作為法定證據之一,對一些案件確實具有重要的影響,可是也并不是但凡涉及到鑒定意見就非要出庭作證不可,這又會與實際案件訴訟的支付能力不符,換言之過于追求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帶來的效果,對于提高訴訟效率也是不利的,最終還會浪費國家提供的寶貴司法資源。
對此,借鑒于德國的立法,可以有以下情形的規定,司法鑒定人不出庭的特例只允許在以下情況發生之時:1.司法鑒定人已經身亡、或患有精神疾病、或居住地址不明的;2.因患嚴重疾病導致身體虛弱而無法出庭作證的;3.鑒定意見不存在明顯爭議、獲得當事人雙方同意無需出庭作證的;4.如果司法鑒定人去往作證的路途非常遙遠,鑒于鑒定意見的證據價值也受肯定,可以由法官決定不出庭。
(三)對存有爭議的案件應創建專家陪審團制度來解決
在司法的實施中,法官在面對鑒定人出庭作證時因其角色的局限,對鑒定人給出的鑒定意見也是很難取舍的,所以鑒定人出庭作證也是有矛盾性的。在庭審進行時,輔助專家人員與鑒定人對個別問題產生爭議時也需要尊重法官對證據的認定能力。當遇到與判決結果有決定性的專業問題時,需要有專業的陪審員團隊給予法官必要的說明,便于法官做到心中有數。
為此,各級法院與基層法院需要特別注重有專業知識的陪審員的培養與重視,對思想品德高尚,善于化解矛盾的學者專家,需要積極的去吸納,而后進行相關的法律知識培訓,讓這些專家、學者能夠發揮出自身的專業技術特長,確保案件的鑒定意見具有合理性,正確的引導法官對案件進行公正與效率的審判。
(四)對鑒定人出庭作證需要建立健全的保障機制
由于鑒定人對某些案件的鑒定意見會直接對法官的判決結果產生影響。為此,鑒定人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是無法替代的,所以我國應對鑒定人的人身保護和經濟上加大力度,保障鑒定人可以不受干擾的出庭作證。
(五)應盡快制定更為完善的法律,將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加以規范與完善
當前,公、法、檢、司、安全部門應當上下一心進行通力合作,加強溝通協調,深入調查研究,科學論證,廣泛征集民意,制定全國統一實施的與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相關的具體實施辦法,對司法鑒定意見存在的異議范圍及具體處理辦法給出明確界定,對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具體條件、主體、實際范圍給予規定,對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應當享有的權利與義務也作出明文規定,以及對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相關費用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機制的建立。
要將保護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充分的調動起來,為司法鑒定人順利出庭作證提供應有的前提條件與經濟保障,促使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審中通過司法鑒定意見進行正確的審查判斷,及時化解更多的矛盾糾紛,讓我國人民群眾在每一件訴訟案件中都可以感受到司法帶來的公平正義,促使他們自覺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以及法治的權威。
四、結語
綜上可知,由于司法鑒定人所作出的鑒定意見將作為庭審中法官需要認定事實以及為科學判案提供重要的依據,因此是案件訴訟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關鍵環節。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客觀公正,讓法官對案件事實進行正確認定、正確用法、有效解決各種矛盾糾紛,有著非常重要的實際參考意義。伴隨現代科學技術的快速進步發展,以及科學化、民主化訴訟的逐步改革與推進,司法鑒定人給予的出庭作證意見,在訴訟過程中發揮的作用將是無可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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