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03月01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在我國法律形成幾大結構中,法學教育的改革方式從單一層面向多元化方向發展,下面文章主要從法學教育中的合同擔保這一項展開研究,重點介紹合同擔保中的留置權益問題,希望通過分析留置權來介紹合同擔保方面的法律教育問題。
【關鍵詞】法學教育,合同擔保,留置權
一合同擔保
合同擔保作為物權交換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和法律的發展而逐漸豐富。當前經濟模式下,法律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正面臨一定挑戰。現有法律中,將合同擔保分為幾大部分,根據標的種類可以分為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例如單個債務標的則為特殊擔保。而一般擔保指代自然人中以債務人為主形成的所有權均涵蓋擔保用途。根據受保標的不同又可將合同擔保分為人保、物保、金錢保等方面。
而我國現行法律僅僅規定留置擔保方式,其余屬于約定擔保方面。擔保法中將第三人引入標的設定反擔保。針對以上分類可以明確的是:合同擔保正以較為完善的法律呈現在我們的生活當中。合同擔保具有從屬特性、補充特性及保障特性。一般而言,合同擔保在債務發生過程中僅作為附存性合同,而非主要合同。它的存在前提必須是主合同有效,隨著主合同的效力產生而產生,因主合同效力消失而消失。合同擔保產生效力后,債權關系在原有主債基礎之上,做一定程度的權益補充,并保障義務的履行和債權實現。
二留置權及其特點
從現有法律體系看,留置權在合同擔保中具有債權性和物權性。債權性質作為合同擔保中債權人對標的通常有可抗辯特性,不是一種物權,而是特別效力的延伸。主要以歐美法律體系為代表。從特殊合同擔保方面講,物權性質的留置權則以某種特殊合同擔保為存在。
債權人能夠將違約留置物權進行轉讓以獲取自身債權。這種權益具有優先受嘗性質。無論是哪種留置權,其本質也是合同擔保中保障債權和債務的順利進行的方式。正如《擔保法》提到的:留置權是為促進金融和物品的流通,保證債權的實現。我國從《擔保法》到《合同法》再到《物權法》,均對合同擔保中留置權采取了開放式原則。其留置對象不受主體約束,僅作為規定的要素構件,除法規中明確提出不可作為留置或約定非擔保留置外,均能實現。留置權的取得應有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兩部分。對留置權取得事實中積極要件有動產占有、須到債權償還期、債權發生標的一致。
而消極要件的取得是債權人或三方阻止留置權或限制其成為客觀事實。消極要件必須滿足:標的不抵觸;債權標的不違反民事活動一般準則;義務承擔與財產不抵觸。對留置權優先性而言,在同一標的約定或規定抵押、質權等方面,若同時涵蓋留置權益,當優先受嘗留置權益人。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件,所以目的物必須是動產、不動產及有價證券。留置權需要占有其目的物才能發生效力不需要登記。留置權和質權最大的區別在于:①沒有合同約定。②實質上是個抗辯權。
三法學教育方法討論
法學教育的發展顯然沒有跟上社會經濟的發展速度。其關鍵不僅僅是案例分析、案例細節診斷等問題,即使有實踐與互動,以現有的法學教育標準看,對學生的培養究竟是培養好的學生,還是培養好的法律行業從業者。如果要培養的是社會公民,那么證券法、證據法、國際商事仲裁就可以減少,相反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制史則需要增加。如果是培養行業從業者,則要避免學生現有的眼高手低、大而當無這一客觀事實,對專業的細分,有助于提升基層行業從業者專業知識,通過大量實踐來提升業務能力和水平。
至于主體法律課程,僅進行主干式教學。這樣的教學方式更適合當前的市場需求。大班制講主體法,小班制講業務法,通過這種教學方式更能提升法學教育的質量。而擔保合同中留置權屬于第二主干法,歸于大班更為合適。對于具體的不動產產權留置方面則應以小班制教學為主,并結合行業進行大量實踐,以提升法學教育的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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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飛飛.公司擔保合同行為的最佳行為范式何以形成——公司越權擔保合同效力認定的逆向思維[J].法學論壇,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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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與請求期待利益賠償是債權人借以維護自己利益的兩個主要手段。解除與期待利益賠償兩項制度功能上的差異以及解除的法律效果決定了二者之間并無矛盾,從而可得并用。如果債權人解除合同,應依差額方法計算損害賠償。反之,在請求替代給付的損害賠償的情況下,只能依替代方法計算損害賠償。費用補償是無從依通常標準請求期待利益賠償時的一種替代措施。在此領域,應辨明兩個問題:已提供的對待給付是否屬于費用;費用補償與解除是否僅為并用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