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年08月31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每個國家都有既定的法律,憲法是我國的基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的憲法也在不斷進行修正和改革。本文是一篇法律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與限制。
【摘要】憲法是我們依法治國的根本保障,憲法包含了新聞立法的根據。我國憲法蘊含著新聞自由的思想、展示了新聞自由的精神,并在多樣化的角度保障和限制了新聞自由的權利和原則,因此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需要對憲法相關新聞自由的規定進行研究和分析,是發展的必然方向。
【關鍵詞】憲法,新聞自由,保障,限制
新聞自由主要是指民主和人權范圍,依據法律理論來說,主要是由新聞機構、公民和政府等構成。其還包括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由此可見新聞自由是一項基本的政治權利,將其融入到憲法保護工作中,是一種完善的行為。新聞媒體、公民以及政府機構都需要新聞自由,但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很容易受到影響,從而影響新聞自由的發展,只有依據法律的規范和維護,才能有效的確保新聞自由權利得到發展和應用。本文主要是對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和限制進行研究和分析,從而制定有效的發展方向,為新聞機構的發展提供有效的依據。
一、新聞自由權利的憲法保護
新聞學者表明在國外大部分國家的新聞都是依據相關的法律進行的,也就是新聞法治國家,因此中國要想促使新聞行業得到有效的發展,就需要確保其新聞自由的權利,從而促使新聞信息得到有效的發展和拓展。首先需要確保新聞是自由的,不受到相應部門的影響,之后在依據判例法和相關的憲法規定進行限制,以此確保其新聞信息資源是真實的、完善的、有效的。我國本身就具備完善的法律體系,在管理各種問題的過程中都需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只是依據,并不能影響或是決定其最后的判決。因此,將憲法更好地融入到新聞自由保護工作中是必然的發展方向,對于新聞行業的發展有一定的影響意義。從保障新聞自由權利或是限制新聞自由權利兩個方面來說,這種發展方向是必然的,也是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家進步的需求①。
二、憲法對保護新聞自由權利的意義
在二十世紀末期,河南省某縣出現了司機酒后駕車肇事逃逸,該縣廣播電臺青年記者依據現場調查分析,寫出了一篇文章,并進行發表。當地的縣委書記以及宣傳部長等都認為這事嚴重地影響了本縣的聲譽和形象,責令廣電局嚴肅處理。廣電局局長則將這名青年記者以違反宣傳紀律為原因,將其開除,促使當地的居民對于這名青年記者的家人進行打擊報復。上述案例就體現出了憲法對于保護新聞自由權利的重要意義,其中主要分為以下幾點:
(一)憲法是保護新聞自由權利的必然需求
相對于我國的憲法規定來說,新聞自由主要是依據憲法的規范進行確保的,以此保證新聞機構和公民的信息資源是正確的、完善的,促使公民進行言論的發表,這就是公民的權利。若是憲法沒有很好地應用到實際保障工作中,很容易導致新聞機構的信息得不到更好的拓展,而在進行相關訴訟的過程中,就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新聞媒體的有效性,以此導致無法可依的狀況。這樣不僅會影響公民在憲法中的基本權利,還會影響憲法具備的權利和威嚴。
(二)憲法會強化對新聞自由權利的保護
依據憲法和法律確保公民的根本義務,是現代化法治社會的需求。但在實際發展的過程中,作為其他法律的依據,憲法中要求公民新聞自由權利沒有在一般法律中得到有效的應用,以此導致一般法律并不具備憲法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憲法的依據,很容易導致公民新聞自由權利和原則出現下降。依據多年的應用和分析,新聞媒體機構和記者在新聞活動中出現的問題就已經說明了這種傾向②。
(三)憲法是司法機關審理新聞自由權利案件的內在要求
相對于新聞自由來說,包含的相關權利為監督、批判、采訪、發表等,相對的憲法規定只有幾條相關規定,沒有有效的實施法律對其進行保障工作。而相對于另一種權限來說,對公民的人身權,我國現階段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憲法保護系統,以此確保其工作可以得到有效應用,《民法通則》中第100條、第101條等都是具有操作性的固定,可以確保相應新聞依據法律進行實施。因此,在解決與新聞自由相關的法律問題的過程中,新聞自由權利的持有者并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以此導致其地位下降。若是將憲法應用到訴訟程序中,可以依據其整合整體的局面,促使新聞自由權利得到發展。
三、我國憲法對新聞自由的限制
(一)我國憲法對權利義務規定的特點和方式決定了對新聞自由的限制
從權利義務的根本意義上來說,兩者的關系具有一定的聯系,對立統一,密不可分,并且具有相同的數量值,在相應的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相互包容,權利的范圍就是義務的界限,同時,義務的范圍就是權利的界限。權利和自由不是無限的,是有一定限制的。若是權利和自由是無限的,那社會的發展將會是什么樣,同時自由本身也得不到保障。在不斷拓展公民權利的過程中,也要注重對權利的保護工作,現階段的憲法就提出了相應的發展目標和方案,也就是說公民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也要承擔起權利所帶來的影響,不但要享受權利還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由此可見,權利和責任的有效結合是我國憲法發展公民權利的工作目標,其發展也表現了憲法在確保新聞自由原則的過程中,也對新聞自由進行有效的限制。除此之外,現階段實施的憲法立法,對于公民的根本權利也進行了有效的限制和應用,在現有的發展情況下可以實現,不能實現的規定就不做規定,如現階段的憲法并沒有對遷徙自由和罷工自由進行規定,因為其在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國情發展中并不符合需求,因此在進行立法的過程中,對公民權利自由規定工作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和經濟發展特點進行限制。同時,新聞自由主要是屬于從屬言論③。
(二)我國憲法規范對新聞自由限制的具體體現
從憲法相關規定來看,對于新聞自由權利的限制主要可以分為一般限制和專門限制兩種形式,前者主要是對于我國憲法規定的原則和公民實施的一般義務而言的。如憲法序言中關于四項根本原則的規定,在進行新聞報道自由的過程中需要注意公民普遍義務的相關規定,在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等分別要求公民承擔在行使自身權利的過程中,不能做有損國家權力、社會發展、集體利益以及其他公民權益的責任和義務,維護國家和平統一發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治安工作,注重社會主義發展重要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的安全問題、利益以及榮譽等,不能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而新聞自由也需要進行相應的限制。通常情況下對新聞自由實施的限制主要是依據言論、出版自由等進行的工作。我國憲法對此還做出了相應的限制,具體表現在第三十八條的限制,主要是對于公民進行言論侮辱、誹謗等的相關規定。對公民進行言論侮辱或是誹謗是言論、出版自由的錯誤行為,也是新聞自由工作中的一個三八線。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新聞媒體與相關當事人之間的侵權問題,就會與這兩個問題相關,因此需要禁止侮辱或是誹謗是確保我國憲法對新聞自由進行有效限制的工作。除此之外,在二十世紀末期對憲法進行修改,以此實施依法治國的方針,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發展觀念。法治從根本意義上來說就是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工作,并且對新聞自由工作提出了要求,也就是進行了限制。其限制主要是指新聞監督的相關工作需要依據法治精神進行,注重法官的相關判定,不能干擾法院的案件審理工作,不影響法官對案件真實的管理工作,這就是法治對新聞自由提供的發展需求④。
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現階段的憲法規范了新聞自由的相關原則,其中包括了新聞自由的精神,但對新聞自由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實際發展的過程中,不但要明確對新聞自由的保障,還需要依據憲法的相關內容進行權利限制,同時也要注重兩者結合,不能過于偏袒,避免出現一方壓制另一方的現象。以此促使新聞信息資源得到有效的發展和推廣,引導公民建立有效的信息資源庫。
法律論文投稿期刊推薦:《民間法》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嚴謹學風,傳播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科學文化,促進國際科學文化交流,探索防災科技教育、教學及管理諸方面的規律,活躍教學與科研的學術風氣,為教學與科研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