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年05月06日 分類:文學論文 次數:
摘要:隨著互聯網日新月異的發展,網絡平臺成為消息傳播的重要媒介,然而大量的網絡謠言也隨之產生,并經由平臺迅速傳播發酵,而突發性公共事件中的網絡謠言更是具有嚴重的不良影響和破壞力。本文以近期在我國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中的網絡謠言為例,通過對調查數據、文獻記錄以及相關法律規制的分析,闡述了我國對于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中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建議,為完善我國在相關方面的法律規制,在保證公民言論自由充分行使的同時,減少并遏制網絡謠言,營造良好健康的網絡環境。
關鍵詞:法律規制;網絡謠言;公共衛生事件;疫情
社會背景
在當今的互聯網環境下,時代發展日新月異,隨著自媒體、各種社交類應用軟件不斷涌現,越來越多的網絡謠言開始出現并快速傳播,其中,突發的公共衛生事件最為特別,由于其成因多樣、傳播廣泛、頻繁發生等特點,往往極短的時間就會引發人們的強烈關注,嚴重者甚至會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國家形象并使廣大公民陷入恐慌。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特殊時期濫用言論自由、傳播網絡謠言的行為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理,便會滋生造謠傳謠、輿論危機等違背道德甚至是觸犯法律底線的社會問題,更會對對網絡空間秩序造成惡劣影響,讓網絡意識形態領域工作陷入復雜局面,從而影響整個國家的社會秩序。以近期發生的新冠肺炎病毒疫情為例,疫情爆發后,國家陷入危難時刻,許多不法分子趁機在網絡平臺上大肆造謠傳謠,造成了一定的恐慌和混亂,影響社會秩序,不利于疫情中的社會管理。
新聞專業論文范例:新聞傳播學視域下的我國公共領域研究
如何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期有效保證網民言論自由權得以充分行使,又能讓網絡輿論朝著正確健康的導向發展同時減少并遏制網絡謠言的出現和傳播,是應對復雜多變的網絡環境的一大難點。因此,遵循習近平同志在第二屆世界互聯網大會中所提出的“尊重網絡主權、維護世界和平、促進開放發展、構建良好秩序”的網絡治理原則,必須要跟緊互聯網飛速發展的步伐,推動依法管網、依法辦網、依法上網,保障互聯網能夠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在依法治網的重要背景下,應當盡快明確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模式,完善相關的具體管制措施,探索出契合我國實際現狀的網絡空間治理體系。
基本情況概述
研究目的
隨著近日新型冠狀肺炎病毒在我國爆發,網絡謠言層出不窮,并對人民群眾的情緒和生活都造成切實的影響,引起許多不必要的騷亂和不利于疫情防控的亂象,作為法學生,利用法律規制來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網絡謠言引起了我們的注意與思考。
經過初步的調查研究分析,我國對網絡謠言的立法規制現狀有以下問題:
(1)從立法現狀來看,缺乏有針對性地專門立法;
(2)從政府監管現狀來看,政府監管機關缺乏有效有力的治理措施和規范;
(3)從公眾反應來看,公眾對網絡言論的立法規制知之較少。
我國國內學者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遏制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也有部分研究:
李明潔(2018)結合政府治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謠言的有益探索,同時發現其中網絡謠言治理法律尚未完善、預防和預警尚不充分等問題,提出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媒體引導、公眾自覺的治理思路,主張以政府為主導,多元協同治理。
馬荔(2010)對比借鑒西方各國對網絡言論自由的立法管制,使用博弈論理論分析了政府與網絡使用者之間的博弈關系,通過實證研究表明,網絡使用者與政府只有彼此相合作,才能達到社會利益最大化,最終形成雙贏局面,提出將治理途徑劃分為柔性治理政策和剛性治理政策,剛性治理政策包括完善突發事件網絡輿情治理體制與制度建設、法律、信息技術與信息安全、應急機制。
郭小安(2019)認為對于網絡謠言的治理,政府應該在確立表達自由與法律規制界限的情況下,允許適當自由,對于沒有“實際惡意“的言論持包容態度。
調查結果分析
在當今互聯網環境下,人們會在網絡上關注各種消息,其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最為特別,由于其極短的時間就會引發人們的強烈關注,而自媒體和各類應用軟件因為傳播速度快、操作簡單等特點,使得網絡謠言不可避免地伴隨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相關話題呈現爆發式增長、傳播,在事件的持續發酵中甚至會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國家形象并使廣大公民陷入無盡的恐慌之中,而大量散布網絡謠言的行為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法律規制,便會大量滋生造謠傳謠、輿論危機等違背道德甚至是觸犯法律底線的社會問題,更會對網絡空間秩序造成惡劣影響,讓網絡意識形態領域工作陷入復雜局面。
就以近期發生的新冠肺炎疫情為例,疫情爆發后,國家陷入危難時刻,公民也變得人心惶惶,許多不法分子利用這一弱點,在各大自媒體和應用軟件上輪番發布各種莫須有的網絡謠言,在事件的不斷發酵中企圖制造更嚴重的社會危機,不斷損害國家形象。然而,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期,國家對于散布網絡謠言的相關法律規制存在漏洞,使得大量不法分子更加肆意妄為,因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的網絡謠言問題必須得到有效的治理和遏制。
而針對此次疫情期間對于公共衛生事件網絡謠言的治理缺少,為了推進專門法的制定與監督平臺的建立,我們從公眾在疫情期間對網絡謠言的認知變化著手,參考微博辟謠專欄中官方辟謠微博瀏覽量以思考網絡監督平臺機制的作用與存在的不足,查找網絡謠言傳播者的處罰案例,結合有關部門在處理有關網絡謠言的案件時的處理方法,分析當前有關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根據我國國情,提出在充分保障言論自由的前提下如何完善網絡謠言相關立法的建議,以健全政府監管體系和治理措施,從而加強對網絡謠言的管控,維護網絡空間秩序,培育網民的自律精神和法制精神。
通過發放的310份調查問卷,我們分析發現:在疫情發生以來,到六月份為止,人們普遍認為在2、3月份網絡謠言傳播最為嚴重。在對各平臺的辟謠機制打分項中,絕大多數人會相信辟謠結果,并且積極舉報仍在傳播的謠言,這是我們樂于見到的辟謠所帶來的切實的益處,但是僅三分之一的群眾對辟謠機制表示滿意,但值得慶幸的是,在疫情發展過程中,人們對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的了解逐漸增加,逐漸認識到傳播謠言是一種違法行為。而相應地,絕大多數人認為在對網絡謠言的治理上,我國的法律規制是只能滿足基本需求甚至是有所欠缺的,相應地對謠言制造者和主要傳播者的處罰力度是完全達不到懲戒效果,而在這一方面正是我們所需努力的。
公眾對疫情信息的了解普遍來自網絡、電視等平臺,對辟謠信息的了解也來自各大平臺的推送、博文和各地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中,辟謠信息大部分是及時、明確的,很好地緩和了民眾的緊張心理,傳播介質的多樣化使人們更加了解疫情的真實情況,不再會被一些粗淺的謠言迷惑。在辟謠結果發布后,大部分人對已辟謠的信息不再輕信,同時也能提高對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的重視程度,并且希望對謠言發布者進行處罰,從而提高民眾對相關法律規制的重視程度。在疫情發展過程中,越來越多的人對針對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提高了了解,并且希望國家能完善相關法律,落實相應政策,細化相關罪名,并對謠言制造者加大處罰力度,從而營造良好的社會秩序,維護國家形象。
網絡謠言傳播的特征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網絡為人們快速獲得與疫情相關的信息提供了最佳渠道,各大媒體的報道也在疫情防控中起到不容忽視的關鍵作用。然而,正是由于網絡信息發布具有便捷、無門檻以及傳播速度快等特征,許多網絡謠言也在疫情期間甚囂塵上,嚴重阻礙國家疫情防控的部署,因此本次研究我們將實踐重點放在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研究上。
從具體的微觀方面研究謠言的傳播過程來看,我們通過分析本次疫情和以往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將傳播過程中的謠言特征歸納出以下幾點:
內容集中圍繞與公共衛生事件有關的內容展開,抓取眼球的要素是地點和疫情。具體謠言內容主要涉及生命健康、政府管制、物資援助流向等易引起恐慌或群眾情緒的話題。例如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爆發期間,就出現了類似于“新冠肺炎治愈后會留后遺癥,比SARAS嚴重”、“上海新增確診病例只統計本市戶籍”、“吃豬肉會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等謠言。
(2)時空的分布通常與疫情發展情況密切相關。時間上,網絡謠言往往在疫情爆發階段、尚未有明確關于病毒情況的權威消息之時以燎原之勢迅速蔓延;空間上,謠言所明確的地點往往與疫情嚴重的地區相聯系,例如“大量確診病患開車來滬就醫”、“北京一出租車司機感染新冠病毒”等。
(3)傳播的渠道主要集中在自媒體等社交平臺。自媒體時代使得每個人都可以成為信息的發布者和傳播者,尤其是信息上傳的成本極低,對于個人發布的信息在審核方面也有空缺,這就導致了謠言傳播的迅捷度、擴散度大大提高,源頭也極難控制。據問卷調查顯示,絕大多數人通過微信公眾號、微信群聊和朋友圈、微博等自媒體平臺了解有關疫情信息。
網絡謠言監管目前存在的問題和對應的法律規制
網絡謠言監管目前的問題
由于互聯網發展迅速,目前我國對于網絡謠言的立法規范暫時并沒有跟上時代發展,顯示過于松散、法出多門且沒有針對性的特征,導致實務中操作困難,總會面臨定罪困難的窘迫境況。通過對研究數據的整理分析、查閱文獻,實踐小組發現目前針對網絡謠言監管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權利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由于網絡的匿名性較強,權利人的取證工作極為困難,所以公民或組織通過私力救濟的程序維護自身的權益成本過高。
2.我國對于網絡謠言的處罰普遍偏低,達不到震懾的作用。
3.現有法律對公民言論自由權與造謠者兩者的邊界確定較為模糊,缺少具體條文的規定,使得公民的言論自由尺度難以把握,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
為此,我們將在研究網絡謠言形成路徑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和研究針對目前我國規制網絡謠言的法律特點,從而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議。
針對網絡謠言監管的法律規制探究
將網絡實名制落到實處
互聯網平臺作為管理者,有義務推進網絡實名制并加強管理,有責任制止不良信息和各種網絡謠言。早在2017年6月1日開始施行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24條就規定了“網絡運營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我國雖然已經在法律中規定了網絡實名制,但互聯網平臺并未重視這一點,甚至成為同一身份證件的用戶以不同號碼、不同用戶名注冊以發布不實信息的推動者。
進行針對性立法,細化罪名,加大處罰力度
國家立法機關應該進行針對性立法,在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基礎上,對發布網絡謠言一類的罪名進行細化,而不只是將發布謠言這類擾亂社會秩序的惡劣行為歸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我們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的“散播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這條法律條文所呈現的處罰力度較輕,并未體現造謠、傳謠的危害性。對此,不僅應處罰制造謠言者,也應處罰對謠言進行廣泛傳播的人,并且應該加大處罰力度。
明確造謠與言論自由的分界線,提高公民法律意識
明確界定通過網絡傳播的沒有事實根據且帶有一定攻擊性、目的性的話語為謠言,公民的言論自由是公民有權利通過各種語言形式表達自己的觀點和看法的自由,但言論自由不應該制造恐慌,破壞社會穩定和挑戰國家權威。公民應該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識,知道法律規定的可為和不可為的區別。
加強針對網絡謠言的普法宣傳
在社會層面,社區、學校等場所應設置專題活動,邀請專業人員進行基礎的普法性活動,讓越來越多的人了解到基本的法律知識,尤其是針對網絡謠言而言,制造或傳播網絡謠言是一種違法行為,具有危害性。
在政府層面,應加大宣傳力度,在各個街道或人員聚集區進行基礎性的宣傳工作,如拉橫幅、張貼海報等,提升居民的法律意識。
結語
此次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項目研究,我們以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為何琴(2018)例,主要以線上的方式進行研究,通過發放問卷、整理各階段疫情謠言案例、查閱資料等總結謠言形成發展過程和法律規制現狀,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有關法律規制的對策。本次項目的研究內容主要是圍繞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爆發期間的謠言整治情況展開,總結出目前我們國家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的不完善之處,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議。
在具體的實踐中,我們研究總結了疫情防控期間不同階段下網絡謠言的特點、謠言內容和謠言造成的影響,并整理出各個案例中的處罰結果,包括教育訓誡、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等法律責任的何琴(2018)、馬立德和李占一(2020)承擔。從本次的實踐結果來看,懲處疫情謠言的高潮在一月下旬和二月初,后來逐漸趨于平穩。其中入罪的謠言案例極少,占比也極低,絕大多數的處罰都為行政拘留。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在于判定謠言所造成的影響標準比較模糊,有關謠言的定罪也比較籠統。除此以外,從研究表述不妥疫情這一個案出發,總結何琴(2018)其他類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例如鼠疫、流感等期間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情況,分析共同點和差異,將項目做得更具規模,提高研究意義和價值。
參考文獻:
[1] 何琴. 淺談網絡謠言的形成與治理[J]. 新聞研究導刊, 2018(21): 69, 71.
[2] 馬立德,李占一. 重大突發事件中謠言的特點、影響與對策建議[J]. 新聞戰線, 2020(03): 9-11.
作者:陳怡婷 周詩菡 陳佳婧 鄒超逸 徐楨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