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06月18日 分類:文學論文 次數:
[摘要]自虞舜而至西周,古詩作為諷語的載體存續千余年。春秋時期,周王權衰落而至禮崩樂壞,孔子筆削魯國舊史作《春秋》,創建春秋筆法寓存微言大義而成為教化新文本,將弦歌諷喻之聲的古詩諷語功能,演化為“屬辭比事”之文章修辭。“屬辭”強調以辭意統領事件記述的視角、情節與詳略的取舍;“比事”重在事件類情之比,以及連類生情之比。在聘問歌詠衰亡之后,春秋筆法成為諷語的載體,開啟文章修辭學之濫觴。
[關鍵詞]春秋筆法;諷語;屬辭比事
《春秋》,是孔子依據魯國舊史經過編輯即所謂的“筆削”而成的一部新的史書。此書以言簡意豐著稱,雖僅有約一萬六千字,卻記載了上起魯隱公元年(公元前722年),下至魯哀公十四年(公元前481年),共計242年的歷史。它被史學家尊為中國最早的一部編年體史書,被經學家奉為寓有微言大義的最高經典,其首創的文章書法,被稱為“春秋筆法”,亦被稱為“春秋書法”、“義法”、“義例”、“凡例”等。春秋筆法作為一種獨特的作文方法,一直被經學家所推崇,其中最權威的論述為《左傳·成公十四年》君子曰“《春秋》之稱,微而顯,志而晦,婉而成章,盡而不污,懲惡而勸善,非圣人誰能修之!”①。
這就是著名的“春秋五例”,魏晉時期杜預又對“春秋五例”作出較為詳盡的說明并給出相應的釋例。自此之后,春秋筆法的“五例”一直貫穿于中國傳統經史學研究,成為春秋筆法的基本體系。南朝梁劉勰則從文藝理論角度強調《春秋》的文法是“婉章至晦”,具有“觀辭立曉而訪義方隱”的特征。唐劉知幾從史家敘事的角度評論《春秋》史法是“微婉其說,志晦其文”②,認定“其言貴于省文”,“文約而事豐”③為其文美事工。
總之,古代經史學家多對春秋筆法進行闡釋和論述,但都未能突破此春秋五例,基本上是傳統學術的延續。現代學者吳懷祺先生從史學思想角度認為:“《春秋》的編纂上有史義,行文中有史義,敘事上也凝含著史義。史文、史事、史義結合在一起,從而使《春秋》這部作品成為我國歷史記載走向新階段的標志。”“無‘義’之‘史’,流水賬一本,絕非歷史著述。《春秋》的比事屬辭,正說明這部史書的史學價值所在。”④
他將史實、史文與史義綜合為一,力圖重新審視春秋筆法在史學思想上的貢獻。春秋筆法與修辭學的關系也頗受學者關注。錢鐘書先生從語言學的角度對春秋筆法給予全新詮釋,為多年的春秋筆法研究開啟了新思路。他在《管錐編》中說:“《春秋》書法,實即文章之修詞。……《公羊》、《梁》兩傳闡明《春秋》美刺‘微詞’,實吾國修詞學最古之發凡起例”⑤。又云:“昔人所謂‘春秋書法’,正即修詞學之朔,而今之考論者忽焉。”
①但遺憾的是關于春秋筆法的修辭學研究,或有從詞語層面,或有從語句層面闡釋春秋筆法的修辭特征,然而幾乎沒有從篇章層面給予研究的。本文將從學界還很少關注的春秋筆法與諷語的關系入手,以《春秋》作為語篇研究文本,闡述孔子獨創春秋筆法微言大義的過程和原因,追溯春秋筆法與諷語耦合的深層社會文化根源,對春秋筆法與詩樂教育的因緣關系作進一步探討,以期為春秋筆法的溯源研究、諷語的嬗變研究及修辭學的探源研究提供參考。
一、諷語
諷語,古稱風,是中國古代最為源遠流長的非直言的語言方式,故又有風語之稱,而非今之所謂諷刺之語。諷一詞源于風,如《詩》之風雅頌之風,又如孔子所謂“吾從其風諫”②之風,皆釋為諷。諷詞在西漢以前被風,如《漢書·食貨志(下)》之“以風百姓”③,又如《漢書·藝文志》之“皆作賦以風”者,唐人顏師古注曰:“風,讀曰諷。”④按照因聲取意的音韻學規則,讀曰諷,即是字風而詞諷。
東漢以后諷詞被諷,加言字旁而標識為語言類,表示語言屬類中的風義,即東漢許慎所謂“從言風聲”⑤。所謂風,非自然之風,而是取其動萌萬物之義;又如風馬牛之風,取其相誘相激之義。故南北朝崔靈恩集注毛詩引劉氏云:“動物曰風,托音曰諷。”并自釋云:“用風感物則謂之諷。”⑥李善注揚雄《甘泉賦序》之“奏甘泉賦以風”云:“不敢正言謂之諷”⑦。所謂正言者就是直言,非迂言之譎辭,而劉基論“風諭”謂:“蓋欲使聞者有所感動,而以興起懿德”⑧。
因此,諷語須有語者設風,聞者感動,且產生會意。語者非直言、話語預設,以及聞者感悟語意與話語責任自負,構成諷語的基本要素。這其中非直言為表象,話語責任的歸屬為其根本。故司馬遷特立《滑稽列傳》,汲取“言非若是,說是若非”⑨而又無以追究話語責任的典型事例,以昭示諷語的技巧與話語的功效。而《毛詩序》更確切地闡述為:“上以風化下,下以風刺上,主文而譎諫,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以戒,故曰風”⑩。
中國古代最早的諷語當首推古詩。鄭玄在《六藝論·詩論》中總結古詩的特征為:“詩者,弦歌諷喻之聲也”瑏瑡,概括了古詩歌因諷喻而生,且因諷喻而別于謳歌的本質特征。此外,古詩還須具有弦歌之聲的形式要件,因歌詠而有別于典、謨、訓、誥、誓、命之文瑏瑢。作為諷喻的古詩,肇端于唐堯虞舜之際。《禮記·樂記》記載虞舜作有《南風》之詩以賞賜諸侯瑏瑣,孔子謂:“昔者舜彈五弦之琴,造《南風》之詩。”并錄其詩文:“南風之薰兮,可以解吾民之慍兮;南風之時兮,可以阜吾民之財兮”瑏瑤。終以“夫南者,生育之鄉;北者,殺伐之城”為論據,詮釋了其詩中所蘊“溫柔居中”的德化①。
最著名的詩歌諷語莫過于《尚書》中記載的虞舜與皋陶歌詩互諷的一段佳話。虞舜屈帝王之尊而推舉大禹等股肱臣功,乃歌曰:“股肱喜哉,元首起哉,百工熙哉。”皋陶聽后則極力維護天子的尊嚴與法度,大聲告誡曰:“念哉!率作興事,慎乃憲,欽哉!屢省乃成,欽哉!”然后將君臣之序重新修正,乃庚載歌曰:“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并再次重申天子職責,又歌曰:“元首叢脞哉,股肱惰哉,萬事墮哉!”②此段之中,作歌作答,皆有不便說或不能明說的深意,采用諷語表達既不失帝王之尊又可安慰股肱臣功,既維護了天子法度又避免了或有之沖突。
正如鄭玄所分析的那樣,詩作為諷語的產生,是存有其深厚的社會因素的。他說:“自書契之興,樸略尚質,面稱不為諂,目諫不為謗,君臣之接,如朋友然,在于懇誠而已。斯道稍衰,奸偽以生,上下相犯,及其制禮,尊君卑臣,君道剛嚴,臣道柔順。于是箴諫者希,情志不通,故作詩者以誦其美而譏其過”③。君臣相接如朋友的時代已經消失,就需要以詩歌諷喻的方式誦美譏過。古詩成諷的發展與興盛,更依賴于虞舜所建立的以古詩歌為核心主旨的樂教制度。
據《尚書·舜典》記載,帝曰:“夔,命汝典樂,教胄子。直而溫,寬而栗,剛而無虐,簡而無傲。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④。由此,開創了貴族子弟的詩樂教育。古詩教育至西周時已經成為規范的教育體系。據《周禮·春官宗伯下·大司樂》記載:“大司樂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國之學政,而合國之子弟焉。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則以為樂祖,祭于瞽宗。
以樂德教國子,中和祗庸孝友。以樂語教國子,興道諷誦言語。以樂舞教國子,舞《云門》、《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數百年的詩樂教育,使得春秋時期形成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諸侯卿大夫交接鄰國,以微言相感,當揖讓之時,必稱詩以諭其志”⑤。很顯然,藉詩成諷已然成為聘問歌詠的貴族話語風范,作為樂語的古詩則成為諷語的主要媒介。為此,風除了訓為諷外,《詩序》還要更進一步強調:“風,風也,教也”⑥。因此,以古詩為媒介的諷語,除了具備“語辭”與“語意”的雙重意義,以及借詩言志的非直言表達外,最重要的還具有和諧社會的內涵,其語用功能除了抒發心志外,還具有教化人倫的作用。
二、屬辭比事與諷語之耦合
自虞舜而至西周,古詩作為諷語的載體存續千余年。春秋時期,周王權衰落而至禮崩樂壞,以弦歌諷喻為形式的諷語已經不行于列國,學詩之士逸在布衣,以古詩歌及其章句作為諷語的基本形態已經消失。當此之時,深受禮樂教育的孔子,筆削魯國舊史作《春秋》而為教,化詩之諷語而為史冊之屬辭比事,創立了春秋筆法。孔子認為:“忠臣之諫君,有五義焉:一曰譎諫,二曰戇諫,三曰降諫,四曰直諫,五曰風諫。唯度主而行之,吾從其風諫乎”⑦。王肅注曰:“風諫,依違遠罪避害者也。”即推崇諷語而不承擔話語責任,將推顯至隱交予讀者,使其自取褒貶美刺之義。
《孟子·離婁下》云:“王者之跡熄而詩亡,詩亡然后《春秋》作。晉之《乘》、楚之《禱杌》、魯之《春秋》,一也。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孔子曰:‘其義則丘竊取之矣。’”⑧楊伯峻認為孔子修《春秋》是竊取了《詩》的褒貶之義。當然,也就竊取了《詩》之語用賦比興,而成就《春秋》之文法屬辭比事。春秋筆法繼承并發展了《詩》的賦詩言志,而以屬辭比事寄寓褒貶美刺,這與“微言婉詞”的諷語內涵不謀而合。由此,《春秋》以微言大義而承繼了詩樂教化功能,春秋筆法蛻去弦歌之聲而專司諷喻,變歌詠而為修辭,開創了郁郁乎文哉的文章之學。
春秋作為禮教的顯著特征是屬辭比事。據《禮記·經解》記載,孔子說:“屬辭比事,《春秋》教也”,又說:“《春秋》之失亂”。最后總結說:“屬辭比事而不亂,則深于《春秋》者也”①。屬辭比事曾經有過多種解釋,經學家往往拘泥于歷史因素,而未及對文章語詞的考量。如東漢末年鄭玄注曰:“屬,猶合也。《春秋》多記諸侯朝聘會同,有相接之辭、罪辯之事”②,認為屬辭比事是諸侯朝聘會同的外交辭令與興師問罪之事。孔穎達也在《禮記正義》中進一步解釋道:“屬,合也;比,近也。
《春秋》聚合會同之辭,是屬辭;比次褒貶之事,是比事也”③。考漢初文獻,如《史記·孝文本紀》云:“漢大臣皆故高帝時大將,習兵,多謀詐,此其屬意非止此也,特畏高帝、呂太后威耳。”④這其中的“屬意”當為用意,其“屬”當為“賦予”與“寄寓”之義。又如《漢書·楚元王傳》云:“辟強字少卿,亦好讀書,能屬文。”顏師古注曰:“屬文,謂會綴文辭也。”⑤屬文非徒綴連文字而已,若以文立說而論,則屬文當為以文屬意。再如《史記·老子韓非列傳》,稱莊子為“善屬書離辭”⑥,屬辭當解為著書而立說。由此可見,屬意、屬文與屬辭之屬,都具有相同的詞義,皆有寄寓或設定辭意的含義。因此,屬辭就是擇辭屬意,亦即斟酌詞句而賦予特殊文意。所謂比事之比,據《說文·比部》云:“比,密也。二人為從,反從為比”⑦。
所以,二人相隨為從,反從則有不相從而與并之意,故并列密貌則為比。又:“匕,相與比敘也。從反人。”段玉裁注曰:“比者,密也。敘者,次第也。……則比亦可作匕也,此制字之本義。今則取飯器之義行,而本義廢矣。”又注“從反人”為“相與比敘之意也”⑧。依此而論,比的本字為匕,原意為密密地排列。由排列而至有序,則可引申為比次、編排。
如:《史記·樂書》云:“比音而樂之。”⑨《漢書·張蒼傳》云:“及以比定律令。”瑏瑠顏師古注引如淳曰:“比,音比次之比。”音為比次之比,其詞義即為比次之比。編排五音為制樂或作曲,編排律令為制定法律,而孔子編排史事則為了彰顯禮義。因此,比事就是選擇恰當的史事編輯成史文而含有作者所寄寓的史義。因此,所謂屬辭,即為賦意于言辭,是在述事中選擇恰當的言辭而寄寓心志,無需直言評判。
這種以事實顯示胸臆的方式,是對諷語非直言而藉諷誦詩句取意的繼承。所謂比事,就是將不同的事件及不同類的事件匯聚一處,從意象中取意。它可以是兩事相比,用一事實推導出另一事實;它也可以用多類事件構建出新的類象,從連類中而貫通取意。孔子所謂《春秋》之失亂,正因屬辭比事如同諷語一般不直言而為諷喻,它的語意是需要讀者自己識別,所以才有可能因人而異,造成取意上的混亂。
因此,孔子說深于《春秋》者才可使屬辭比事不亂,而謂深于春秋者,就需要對春秋的事件及其背景有深入的了解之后才可以正確識別屬辭比事之意,正如孔子所謂“不學《詩》,無以言”。據此,本文從直書其事而具文見意,以及約言示制而推已知例,分析屬辭與諷語耦合;從指事類情而托物寄情,以及連類喻義而觸類相通,例證比事與諷語的耦合。
(一)直書其事而具文見意
春秋筆法與諷語耦合的特征之一是:不由話語者出面來對人物或事件表示意見,而是僅直書其事,通過對歷史人物或歷史事件的鋪陳敘述來表示褒貶。這種特別的表達方式,含有讓事實說話的意味。魏晉經學家杜預在說解春秋筆法時總結道:“直書其事,具文見意。丹楹刻桷、天王求車、齊侯獻捷之類是也。”瑏瑡所謂直書其事,具文見意,就是如實且完整地記述事件而不作任何評價,但在事件或情節的遴選和鋪陳敘述中,卻可以彰顯出作者預設的諷意。
例如春秋筆法下的“諸侯城緣陵”,就是具文見意的典型釋例。《春秋》僖公十三年經文:“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咸。”《左傳》僖公十三年傳文:“夏,會于咸,淮夷病杞故,且謀王室也。”①《春秋》僖公十四年經文:“……春,諸侯城緣陵。”《左傳》僖公十四年傳文:“……諸侯城緣陵而遷杞焉,不書其人,有闕也。”②由此可見,筑城前一年夏,諸侯曾舉行過盟會,其中一個議題就是要針對淮夷對杞國的威脅而作出盟誓或承諾。盟會約成,以齊桓公為首的同盟諸侯應當有義務保護杞國不被侵滅。因此,第二年當杞國受到淮夷的威脅時,齊桓公等諸侯為了履行盟約,且便于對杞國有效地保護,就將杞國遷到靠近齊國的緣陵,并為杞國修筑了都城。至此,僅就筑城之事,其前因后果皆記載清晰,已經達到具文的程度。
但是,此具文中存有疑點:一般履行盟約應當列示盟主,而此處只說“諸侯”,而未云齊桓公率諸侯為杞國建筑城邑。孔子強調“諸侯”,則突顯與其相對應的“天子”。如此記述,則使讀者產生諸侯與天子的對比。在此比事之中,則產生諸侯筑城與天子封邑之意域差別及意域轉換。這種差異所導致的意轉,則會使讀者心里產生會盟諸侯及盟主僭越的觀念,以及諸侯侵奪天子王權而擅自改遷諸侯封邑的意念。因此,諸侯城緣陵之“諸侯”,是引發對比的參照點。
正如《左傳》所謂:“不書其人,有闕也。”那么缺失在哪里呢?原來諸侯筑城緣陵是為了將杞國遷都至此。因為遷都猶如分封,杞國遷都改封是周天子獨享的專權,諸侯行使遷封的權力就是違反禮法。但諸侯筑城卻是不違反禮法的,孔子在此只認可齊桓公的諸侯身份,所以只書“諸侯”而不言盟主齊桓公,不書遷都改封而只書“城緣陵”。傳文所說的“有闕”,就是缺失了周禮的規范。其實,保護杞國,的確是為了履行盟約的諸侯義務,只是遷都改封反而違反了禮法。
因此,盟約義務的履行,并不意味著盟主可以僭越行使天子之權。同時,即使是諸侯盟主也是諸侯,也不能參與周天子與王子帶之爭而藉盟會“且謀王室”。由此,孔子正名為“諸侯”,賦意屬辭為“諸侯”。孔子針對齊桓公等諸侯履行會咸盟約義務的事件,按照周禮的標準權衡,沒有將此事件直接列于諸侯擅自遷都改封的意域,而是選擇將此事件列入諸侯共同幫助杞國建筑緣陵城的意域。
通過突顯“諸侯”而引發讀者對“天子”的聯想,經過讀者心理的對比而對事件性質給予重新歸類。此事件經過孔子的筆削,雖然僅為原原本本的事實記述,但是對于當時熟知周禮的士人,見到此文一定會在內心給出一個明確的判斷。孔子將這一違反周禮的惡性事件,隱晦而委婉地記載成一件無關政治、無關禮制的筑城事件。孔子具文以諸侯,意欲使讀者由此而聯想到天子,自然會形成對此事越禮違制的觀念,從而完成具文見意的表達過程,由諷語預設而至心意識別。
(二)約言示制而推以知例
杜預在《春秋序》中評述道:“志而晦,約言示制,推以知例。”③所謂約言就是語言簡練,所謂志而晦就是用詞精準而無需詳說。這種文法具有極強的屬辭性質,因此后人多崇尚孔子春秋筆法“一字定褒貶”的教化功能。制與例為當時的禮制與慣例,都是孔子所欲正名的行為規范。而一個推字則點出了該筆法的諷語特點,需要讀者根據話語語境和背景知識自己推理領會其中的隱意。如此,孔子之約言示制而推以知例的筆法,將諷語耦合于屬辭。
一字之褒貶的案例,較著名的為“梁亡”。所謂梁亡,是指《春秋》僖公十九年,孔子刪定的經文只有兩個字“梁亡”,可謂簡約,可謂志晦。據《左傳》解釋:“梁亡,不書其主,自取之也。”梁國滅亡,沒有寫是誰滅亡了它,那就是它自取滅亡。然后又進一步詳細解釋其原因:“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處。民罷而弗堪,則曰:‘某寇將至’。乃溝公宮,曰:‘秦將襲我。’民懼而潰,秦遂取梁。”①因此,孔子修《春秋》不說秦國滅掉了梁國,而只說梁國滅亡了,其含義是指責梁君肆意勞虐梁民,梁民不堪其勞虐與恐嚇,且于驚恐中潰散,實為梁君自取滅亡,非因秦之偷襲。“梁亡”與“秦取梁”,正所謂一字之中存有褒貶。孔子屬辭梁亡,實諷梁君之不君,以致禍國而殃民。孔子春秋筆法之中,文辭簡約至極,有時竟設置留白,不言而勝言,讓讀者自己填補留白信息所蘊含的豐厚諷意。留白簡約當首推《春秋》開篇首條之載記。其文曰:“隱公元年春,王正月”。
此條下沒有任何文字,如此約言之無文,其諷意為何?考《春秋》體例,大凡魯君薨,新君于次年正月即位而始稱元年,其文為“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由此約言示制,必然會推導出其中不符合禮法的違例。《左傳》解釋說:“元年春,王周正月,不書即位,攝也。”又據《史記·魯周公世家》記載:“及惠公卒,為允(桓公名允)少故,魯人共令息(隱公名息姑)攝政,不言即位。”②由此可見,“不書即位”與“不言即位”,似乎是即位了而沒有給予記載;但又云“攝也”與“攝政”,應當是沒有即位為君。按照魯國祖先周公攝政的體制,是先奉太子即位,然后當朝攝政。
顯然隱公沒有奉太子允即位,而乘魯宋交兵、太子年少之機,竊取魯國君位,子允仍為太子。直到隱公十一年冬,公子揮與太子允謀殺隱公后,始立子允為魯君,是為魯桓公。魯國之亂始于隱、桓之名不正,孔子身為魯臣,敢諷而不敢直言,唯有約言示制,唯有使讀者推以自知其違例。
(三)指事類情而托物寄情
具文見意和約言示制探討的是一事之不同側面所反映的不同意象,如一脈之枝葉與花實,是屬辭中所含有的內比。而指事類情則為兩事相比,是以一事喻另一事。指事類情語出《史記·老子韓非列傳》,其中傳記莊子時說:“然善屬書離辭,指事類情”③。莊子的學術特長是善于分析事類且以類相喻,如傳中以犧牛喻厚祿高官,以活龜曳尾于塗中而喻自恣。然考其事類,乃強指其類,而實為托物言志。其實早在莊子之前,孔子于春秋筆法中已然開創此例。
《春秋》之中,常以一事喻另一事,運用比事的方法,言此而意彼,托物而言志。孔子采取諷語諷諫之妙,不直指事理而以類情托物言志。而類情則需讀者自比取意,托物之喻也需讀者因類推導,由本事而自比于喻事。在《春秋》中,著名的“鄭伯以璧假許田”事件恰好是指事類情而托物言志的一個顯例:其所指事物為田邑交易,所類之情為天子諸侯之禮,所言之志為貶天子而退諸侯。《春秋》桓公元年春:“三月,公會鄭伯于垂,鄭伯以璧假許田。”④《左傳》傳文:“公即位,修好于鄭,鄭人請復祀周公,卒易祊田,公許之。三月,鄭伯以璧假許田,為周公祊故也。”⑤
《公羊傳》解釋說:“有天子存,則諸侯不得專地也。許田者何?魯朝宿之邑也,諸侯時朝乎天子,天子之郊,諸侯皆有朝宿之邑焉。”⑥《谷梁傳》解釋說:“禮,天子在上,諸侯不得以地相與也。……許田者,魯朝宿之邑也,邴(即祊)者鄭伯之所受命而祭泰山之邑也,用見魯之不朝于周,而鄭之不祭泰山也。”⑦魯有朝見天子的湯沐邑許田,鄭有陪同天子祭祀泰山的湯沐邑祊田,鄭莊公欲用祊田邑與魯國交換許田邑。《春秋》之三《傳》都認為這種交易是不符合周禮的,即“天子在上,諸侯不得以地相與也”;或者謂“有天子存,則諸侯不得專地也”。
后世也一般認為孔子如此記載是為了對天子或魯桓公給予避諱,即所謂為尊者諱。此事名義上是“假田”,即辭面是以璧為代價借用許田邑,而實際為“易田”,即辭里是為交換田邑。然而不僅如此,既然作傳者都知曉私自交易此類土地是違背禮法的,那么當事的魯桓公與鄭莊公更應該通曉無誤,他們對非禮的行為作出掩飾是必須且一定的。因此,所謂以璧假田之說,很可能就是鄭莊公會盟縶禮之辭,抑或就是魯國史冊舊文而非孔子刪改。所謂辭里辭面的解釋,仍然屬于屬辭的范疇而非比事,也無類情可尋。除非能夠跳出“假田”與“易田”的藩籬,由這樁土地交易尋找出可以比類的另一層事理。詳究此事,我們可以發現:桓公元年以璧假田只是此事之末端,此事最早發生在隱公八年。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另一層深意。
《春秋》隱公八年:“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庚寅,我入祊。”《左傳》傳文:“鄭伯請釋泰山之祀而祀周公,以泰山之祊易許田。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不祀泰山也。”《公羊傳》解釋說:“宛者何?鄭之微者也。邴(即祊)者何?鄭湯沐之邑也。天子有事于泰山,諸侯皆從。泰山之下,諸侯皆有湯沐邑焉。”①隱公八年歸祊,與桓公元年以璧假許田,二者相提并論,就是將一宗事件完整地考察判斷。據此可知:早在隱公八年魯國就已經接受了鄭國送來的祊田。
若說隱公當時不同意置換則似乎太過牽強,不同意交換因何魯國又受納祊邑?若說桓公殺兄篡位而欲鞏固外援,則更是無稽之談。試想,孔子嫉惡如仇,又如何能為以出賣國家利益而獲取外部支持的人避諱。因此,無論是私自交換天子賞賜的湯沐邑,抑或是掩耳盜鈴地以假田為辭而掩飾易田,都是交易了天子賜田、蔑視了王權的存在,都是違反了禮制,其行為污點是絕非用修辭可以掩飾的。易田經修飾而為假田,就當時而論只是自欺而無任何語用價值。
然而,若以諸侯私自交易周天子賞賜的湯沐邑為事類,其所指類情則為諸侯違反禮制。若以諸侯違反禮制與田邑私自交易相比,則其類情又為二湯沐邑因周不祀泰山而魯不朝周而喪失原來功用。由廢邑荒田類情出周天子失守而諸侯不恭。由此私自交易田邑而喻湯沐邑之廢,由此再喻周天子王權之衰落。天子不再祭祀泰山了,而鄭也無陪同祭祀之需了;魯作為宗親大諸侯,此時都不再遵循朝拜天子的禮儀了。
針對這層含義,《谷梁傳》用“用見”表述用此事寄托彼事之意,即“用見魯之不朝于周,而鄭之不祭泰山也”。事實上,鄭國本無祭祀泰山之禮,作為諸侯僅有陪同天子祭祀泰山的義務,所謂鄭不祭泰山當為周天子不祭祀泰山了。正如司馬遷評述孔子修《春秋》時說:“貶天子,退諸侯,討大夫,以達王事而已矣。”②這才是孔子《春秋》記載易田要寄托之情,即所謂的言此假田而意彼王權之衰落。總而論之,天子不再祭祀山川,諸侯不再朝拜天子,這才是二事相比而要寄托之諷意。
(四)連類喻意而觸類相通
所謂連類,就是將表面本無直接聯系但在義理上存有相關的“異類”事件,放在一起互為比照映射,由此引發人們聯想和推求,以致可以悟出其中的隱意。所謂觸類,是指通過比照異同,而發現存有某種聯系的可歸類相識的內部聚合。西漢人枚乘《七發》中說“比物屬事,離辭連類”③,以及《韓子》所謂“多言繁稱,連類比物也”,說的都是以類相比而連類喻意的文章修辭方式。而所謂喻意與相通,是指意不直達而需類通然后有所領悟,連類需要推求方能通曉其中的言外之意。因此,連類與觸類實為更加深邃之比,盡管它不是明顯而對稱及或對等的比。
這種更為隱晦表達褒貶的筆法,是“言善喻善,言惡喻惡”的運用。孔穎達在《左傳》文公七年“故君子以為比”之注疏中闡幽發微說:“比之隱者謂之興,興之顯者謂之比。比之與興,深淺為異耳。”④其所謂隱顯、深淺,正是春秋筆法與諷語的共通之處。所謂比之隱者,或謂比之深者,就是更深層次的比,不著痕跡的比,也就是所比事之間,沒有直接的明顯的關聯,但所比之事若連類而觀、觸類而感,則可通曉其喻意所指。
連類喻意而觸類相通之文法,與詩法之興具有相同的修辭功效,以比事烘托氣氛,以連類鑄就類象,以觸類導引尋思取意的方向。在《春秋》之教中,連類喻意而觸類相通筆法,最重要的莫過于筆削魯史舊冊而起首的魯隱公元年。孔子修《春秋》斷代于隱公元年,為周平王四十九年,其中自有不可直言的深意。隱公名息姑,為惠公長庶子。惠公晚年為息姑娶妻,因見所迎宋女姣好而自娶為夫人(詳見《史記·魯周公世家》),生子允(桓公)且立為太子。
惠公死時因正與宋國交戰,太子年少,公族擁立息姑為魯君。自此,以宗親維系的周禮開始瓦解,而蟻潰于兄弟爭位。孔子運用連類喻意而觸類相通的文法,選擇恰當的史實比事成諷。隱公元年第一條云:“元年春王正月。”下缺無文,即位與攝政之連類,參見上文“約言示制而推以知例”。第二條云:“三月,公及邾儀父盟于蔑。”邾國,曹姓,比鄰魯國,為蠻夷之國(語見僖公二十一年《傳》被指為蠻夷),《左傳》云:“邾子克也,未王命,故不書爵。曰儀父,貴之也。公攝位而欲求好于邾,故為蔑之盟。”因此,隱公與邾子克盟于蔑,有攀援外夷以求公認之嫌。
第三條云:“夏五月,鄭伯克段于鄢。”據《左傳》解釋,鄭莊公為兄失教,為君縱容不軌,遂使鄭國如有二君,鄭莊公又動用國家公權解決兄弟私爭,所以孔子貶莊公不君而稱“鄭伯”,去共叔段之公族稱謂“京城大叔”,只稱其私名為“段”而罪其不臣,兄弟私爭如同二國相戰則謂之克,屬辭深刻,微言之中存有大義。
第四條云:“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為助喪車馬,據《左傳》載,諸侯死后而至第五月舉行葬禮,春秋時慣例舊君死而新君于次年始稱元年。因此,隱公元年秋七月周天子派人送來助喪物品,顯然是為時太晚了。另外,所謂仲子,是惠公暮年所立夫人,是宋武公的女兒。據《史記·魯周公世家》記載:“初,惠公適夫人(孟子)無子,公賤妾聲子生子息(隱公)。息長,為娶于宋。宋女至而好,惠公奪而自妻之。生子允(桓公)。
登宋女為夫人,以允為太子。”①桓公生母仲子卒于隱公二年十二月,享年27周歲。隱公元年七月時,仲子尚生存于世,而周天子卻提前饋贈喪禮用品,《左傳》認為是“豫兇事,非禮也”。抑或原本周天子饋贈的治喪禮品本是給惠公與其元夫人的,而惠公違反禮制,在元妃孟子死后娶婦仲子而再立為夫人,造成兩個夫人混淆。總之,此條疑問重重,也是連類觸類的好素材。第五條云:“九月,及宋人盟于宿。”至此時,魯國與宋國結束戰爭狀態,在宿邑訂立盟約。由此可見,隱公奪位不僅因為私心,同時也是時勢使然。假若奉少太子為君,當此威重之時,的確將難以保家衛國。
所以,隱公奪位又非僅成就了私利,他對于魯國宗廟社稷也是有貢獻的。隱公十一年最后一條云:“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②隱公是如何死的?隱公死于何地?此種撰文方法可引發許多推測。據《左傳》記載:“羽父請殺桓公,將以求大宰。公曰:‘為其少故也,吾將授之矣。使營菟裘,吾將老焉。’羽父懼,反譖公于桓公而請弒之。……十一月,公祭鐘巫,齋于社圃,館于寪氏。壬辰,羽父使賊弒公于寪氏,立桓公,而討寪氏,有死者。不書葬,不成喪也。”③
由此可見,隱公是被魯宗室公子揮(字羽父)與太子允(桓公)合謀暗殺了,死后也沒有按照魯君的禮制舉行國葬。因此,孔子只記載說某年某月隱公死了,更引發讀者對隱公薨的好奇。隱公元年五條及十一年第四條,孔子修《春秋》所制造的氛圍及所觸發的聯想,可以引發出多種觀感,而這些觀感皆為負面的觀念。尤其是鄭莊公與京城大叔之爭,自然會觸類到魯隱公與桓公之爭。除了君不君、臣不臣、兄不兄、弟不弟,非禮而禍國殃民外,作為天下大宗主的周天子,其王權也因不恪守周禮而受到侵奪與消亡。
隱公元年之后,孔子每每以濃重筆墨著意于兄弟相爭。魯國為周同姓宗親大國,因兄弟之爭而遺棄了先祖周公旦輔政的傳統,其后的周襄王與王子帶相爭又使周天子威信掃地。總之,周亡于《周禮》,《周禮》崩于兄弟相爭,但孔子在《春秋》中卻沒有明說,且找不出任何可以直接推導的記載,只是載有一系列相關的參照事件,這些事件的連類喻意與觸類相通,才可使“比之隱者”浮現而出。所以孟子非常理解孔子,他說“臣弒其君者有之,子弒其父者有之,孔子懼,作《春秋》”,又說“詩亡而《春秋》作”,若非連類比意,則不可窺見孔子春秋筆法諷諫的深奧。
三、結語
《春秋》作為儒家最重要的經典,且為史學開凡啟例的名著,兩千多年引無數學者闡幽發微,由《春秋》“三傳”至各種經說、經解、經論層出不窮。本文根據三傳之論,度量而參取前人諸說,以修辭學視角觀春秋筆法與諷語之耦合,梳理了諷語從《詩經》到《春秋》的文法演變,揭示出春秋筆法是對諷語的繼承和發展。孔子秉承詩學之諷語,運用屬辭比事的春秋筆法而得出相關褒貶義例,從而達到教化的目的。
具體而言,孔子對史實甄別篩選,然后編年重新排列組合,以直書其事而具文見意和約言示制而推已知例為屬辭,又以指事類情而托物寄情和觸類相通而連類喻義為比事,記載和列舉各國發生的史事。通過分析春秋筆法與諷語耦合的修辭濫觴,不僅印證了語言由諷語到春秋筆法的修辭發展脈絡,同時也更加深入地探討了春秋筆法實為孔子展現和寄托自己正名與遵行周禮政治思想的載體。總之,春秋筆法與諷語的耦合,才產生了文章之修辭。由諷喻肇端于詩再到春秋筆法的過程,將有助于對經義的進一步發微,也更有益于對修辭之源的探討。
作者:楊慶云
歷史論文投稿刊物:《史志學刊》1993年創刊,語種:中文,開本:大16開,出版地:山西省太原市,郵發代號:22-72,《史志學刊》是學術刊物,注重學術研究,是集歷史學、方志學、編纂學于一體的學術研究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