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年12月02日 分類:文學論文 次數:
〔摘要〕在復雜的公共行政活動中,行政官僚會在三個不同的層面上遭遇無所適從的倫理困境。從一般的意義上來說,倫理困境大多根源于價值來源的多樣性及其相互之間的不可調和。在行政活動中,產生于組織、法律、政治以及道德等不同視角的多樣性價值之間缺少相互化約的有效手段,當它們在一個缺乏合理的交往結構中相互碰撞時,沖突就產生了。因而,解決行政官僚的倫理困境需要重建政治社會的交往秩序,通過將他們安放在一個以商議性原則為基礎的民主制度框架內,不同價值要求之間的沖突可以根據依此而生的一個民主程序和“詞典式序列”而得到有效地解決。
〔關鍵詞〕行政倫理交往理性商談民主詞典式序列
一、認真對待公共行政的復雜性
早在16世紀初,馬基雅維里就曾告誡過統治者(君主)需要注意政治生活與常人生活之間的巨大區別,不要因常人的道德標準而束縛了自己的手腳。面對現實世界的復雜性以及罪惡的可能性,政治家不能簡單地固守“婦人之仁”,而是應該審時度勢,在非常時刻行非常之事,非此不能保證國家的安寧和政權的穩固。因此,統治者要成就偉業,就應當學會“怎樣去做不好的事情”(hownottobegood)[1]。
不能依據常人的道德標準來評價君主的言行。君主言行的依據是“國家理由”,他的全部德行就在于如何獲得和維持權力以鞏固政權的存續。明智或審慎的君主,固然要避免那些使自己亡國的惡行,但如果某些惡行能夠挽救國家的衰亡,那么保留它就甚為必要,君主也無須因此而自責。在沃爾多看來,為君主的這些“惡行”提供正當依據的國家理由實際上是可以視為一種“極端的公共道德”[2]。
不論今天人們對它是否存在爭議,它對君主“惡行”正當化的做法典型地代表著公共道德與私人道德之間的巨大差異。這種差異在沃爾多看來,就是有些決定或行動從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是道德的,但從個人對道德行為的理解來看卻是不道德的。因此在一般人看來,政治生活不可避免地是“骯臟”(dirty)的,而每個介入政治生活之中的政府官員都會遭遇這種“骯臟之手”(dirtyhands)的道德困境[3]。
沃爾多認為,這代表了早期人們對行政官僚所面對的倫理困境的一種認識,其根源是與集體利益相關的復雜性決定了公共行政中“善”通常都是有代價的,都包含著某些“惡”。為“善”必須行“惡”的現實,決定了我們不能簡單地僅僅從遵章守法和忠誠可靠這個角度來理解行政倫理[2](754)。
因此,有必要將“公共善”(thecommongood)與“道德善”(themoralgood)區分開來[4],并將為“公共善”服務的崗位職責作為行政人員首要的行為準則。然而,行政倫理的復雜性不僅在于它與私人道德相區別,而且也在于即使它以職責義務為核心仍然是糾纏不清的。
在進一步分析行政官僚在公共服務中的職責時,沃爾多發現行政官僚實際上面臨著多重義務,比如行政官僚既要按照專業原則的要求來進行工作,又不能不服從上級官員的命令;行政官員既要服從組織的命令,又不能違背法律的要求;當行政官員遵從法律和組織規則時,他們又不能置公民的要求于不顧。這些多重義務的麻煩在于,它們相互之間常常會存在沖突。當沖突產生時,行政官僚不可避免地需要做出非此即彼的選擇。
然而困難是,不同義務之間的重要性與權威性根本無法比較,官員因此會陷入無所適從的倫理困境(ethi-caldilemmas)。在庫珀看來,官僚的這種倫理沖突在實踐中實在是太過普遍了,常常以權力沖突、角色沖突以及利益沖突的形式表現出來,它們應該是行政官僚遭遇倫理困境最為典型的體驗方式[5]。
行政官僚至少在三個層面上遭遇了倫理上的困擾。首先,公共行政與私人道德之間的沖突所引發的“骯臟之手”的困惑。盡管在“公共善”與“道德善”之間進行區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上述矛盾,但這并不意味著行政官僚就此可以放棄對道德的承諾。不僅如此,他們的權力和地位似乎決定了在多數場合,官員的道德承諾遠遠比普通公民的道德承諾重要。其次,公共行政體系內部不僅存在著種種利益、權力、角色之間的沖突,而且組織原則與政治理想、行動效率與目標正義之間的持久裂痕也很難加以調和。
最后,社會的多元化加劇了公共行政在目標或回應上的困境。如果公共政策不能以共識為基礎,行政官僚的服務也很難再被視為取向于“公共善”。總之,公德與私德之辨、官僚與民主之爭、目標上的多元主義這些悖論式的關系,在不同的層面上反映了行政官僚的倫理困境,并因此讓行政官僚的職業生活變得非常沉重。
二、作為復雜性根源的多重世界
一般意義上的倫理困境往往涉及責任或義務上的沖突,它意味著行為主體同時面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義務或責任要求。盡管遵守每一種義務或責任要求都有明確的理由或依據,但卻無法同時滿足它們,滿足其中一項義務或責任要求必須以放棄另一項義務或責任要求為代價。于是,選擇其中一項義務就會違背另一項義務,在一方看來是道德的行為在另一方就變成了不道德。
在信奉世界具有一致性或某種先驗秩序的哲學家們看來,這種困境并不是一個理論問題或邏輯問題,充其量只是一個實踐問題。因為如果義務或責任表達了采取某種行動的必然性的話,而必然性是不可能相互沖突的,根據某一規則行動是義務,那么根據對立的規則行動就不可能是義務[6]。
作為實踐問題的困境算不上是一個真實的倫理困境,其實只是一個“洞明世事、練達人生”的處理藝術問題。以柏拉圖關于瘋子和武器的比喻為例,一方面是欠債還債的天經地義,另一方面是保護生命的神圣原則。但后者的價值顯然更高,欠債還債的天經地義自然不能違背保護生命的神圣原則。
所欠的債自然要還,但還債也要等待適合的時機,比如,可以等到瘋子不再威脅到他人生命的時候,等到他重新成為具有合法行動能力的公民的時候,抑或在他不具備合法行動能力的時候,由他的監護人加以監管。但在內格爾看來,真實的倫理困境其實是可能存在的,困境不僅僅是源于實踐上的不明智,也可能來源于倫理體系本身。這種倫理體系中存在多種價值,它們有不同的社會來源,無法在實踐中歸納為對一種善的追求。
倫理體系可能并不像哲學家想象的那樣存在著一致與和諧,而是同時存在著多種善,這些善無法排列成一個和諧的層級秩序。善的多樣性決定著義務沖突的可能性。因此,沖突的產生與其說是應用問題不如說是價值問題,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存在著多個價值,并且不能將它們納入一個單一的價值判斷中。倫理困境產生的根源實際上可歸納為價值的多樣化與決策的單一化(singleness)之間的不相稱(disparity),單一的決策無法兼顧多樣化的價值[7]。
那么,為何同時存在不能化約的多種善呢?內格爾認為,善的多樣性源于人類是一種復雜動物的事實,他能夠從不同的視角來觀察這個世界,每一種視角都會提出一系列不同的要求,它們之間常常無法調和。比如人格化的視角與去人格化的視角、以主體為中心的視角與以結果為中心的視角,以及主觀的理由與客觀的理由等,它們之間的重大區別是如此之根本,以至于使任何將倫理還原為統一的做法都不可信[7](133)。
因此,理解倫理困境需要首先去理解倫理體系中包含的那些不可化約的多元價值,以及我們看待世界時所可能持有的那些多樣化的視角。在這里,(客觀的)世界雖然是同一的,但世界本身是復雜的、混沌的,是多維的,也是變化不斷的,因此看待世界的視角就有多種可能,從這些不同的視角出發所提出的價值要求自然就彼此各異。
理解公共行政必須采取不同的視角,認真對待不同觀點中的公共行政。它可能是一種管理行為,也可能是一種政治過程,更可能是一種在特定情境中應用與實施法律的活動,并因此產生不同的倫理要求。同時,它作為一種全球化時代的公共行動,自然也不可避免地遭遇多元文化的沖擊。首先,以組織的視角觀之,公共行政的問題就是一個組織管理的問題。這不僅是傳統公共行政理論的經典命題,而且也是任何時代的公共行政無法繞開的命題。從現實來看,組織的確構成了公共行政的客觀載體,沒有了組織也就沒有了公共行政。
“因此,組織問題是公共行政研究者和實務者必須首先考慮的中心問題。”[8]從思想史的角度來看,公共行政最早是被視為一個與執行有關的組織問題而出現的,而公共行政學與政治學之間的界分也正緣于此。在組織視角中,公共行政主要被視為一種與執行有關的“事務性”活動,與企業的組織原則相同,可以商業組織的原則來指導政府的運作,以提高政府機構運作的效率[9]。在這種觀點下,公共行政理論注重對管理原則的尋求以及組織結構的設計,核心是分工與指揮鏈條的建立,從中產生的是官僚的專業倫理與服從倫理。其次是法律的視角。
在思想史上,公共行政自其誕生之始就被視為是對“公法的詳細而系統的執行”[9](200),法律因而在公共行政的過程中扮演著基礎性的工作,它不僅決定著公共行政活動的功能和內容,而且也決定著公共行政實踐的形式和方式。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而行政的功能就是執行國家意志,就是執行立法機關制定出來的法律和政策。法律還賦予了公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權威,法理型權力是現代官僚組織賴以運作的權威基礎。
為了保障法律得到全面的貫徹,公共行政活動本身也受到了法律的監控,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通過大量的行政法將公共行政過程納入法律監控的范圍之內。在這個過程中,公共行政的行為方式也正通過無數的復雜規則和繁瑣程序而不斷地“法律化”,在實踐中表現為公共行政的運作程序越來越像法律程序那樣嚴格地遵循既定規則和步驟。從這個視角中產生的是官僚的規則意識與守法倫理,以及對憲法的重要承諾。最后是公共行政的政治視角。就行政官僚在實際治理過程中所擁有的權力與活動而言,公共行政很難被視為一個簡單的“執行”過程,而是與決策過程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在實際的政策制定過程中,行政官僚發揮著重要的影響。公共行政在本質上應被視為一項與價值分配的權威行為有關的活動,行政功能在本質上是政治性的,行政官僚是重要的政治行動者。“影響公共行政的首要要素,也是最重要的要素乃是政治”,“政治是公共行政運作的環境背景”[10]。公共行政在歸根結底的意義上是一個政治的過程,它涉及社會不同主體的利益多元性以及它們的代表性問題,其實質是行政官僚如何回應社會多元利益的競爭性訴求。民主的代表性與官僚的回應性休戚相關,從政治視角中產生的是民主的價值和原則。
然而,行政倫理的復雜性不僅在于上述三重視角,還在于行政官僚需要以直接或間接地方式去面對多元化的世界。公共行政的政治特質決定了它必須要回應外部世界的訴求。但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這種回應不再僅僅通過間接民主制那長長的“代表性鏈條”[11]來實現,而是快捷地以代表性官僚制的方式直接訴諸官僚的社會身份。
通過將社會的廣泛階層吸收進政府,讓這些來自不同的社區、階層、種族以及宗教群體的行政官僚們,以主動或被動地方式,將自己所處的那個階層的價值和需求,在政策制定與執行的過程中體現出來,從而提高公共行政的回應性[12]。為此,行政官僚要扎根于生活世界之中,不能忘了自己的公民身份和社群身份。他們不僅要知道如何做事,更重要的是要懂得“我們要做什么和為什么要這么做”[10](13)。
在這個過程中,行政官僚必須對他所處(代表)的社會群體的價值觀保持忠誠和敏感性,以將這種價值意識整合到他的專家身份之中[13]。他們要時刻保持著自身作為公民、作為社群成員的良知、理性和正義觀。
三、解決多樣性沖突的交往框架
行政官僚所遭遇的道德困擾,根本上是源于現實世界以及公共行政本身的復雜性,這種復雜性使公共行政活動面臨著相互之間無法調和或化約的不同要求與價值。組織視角中的公共行政被看成管理,核心是效率,它要求官僚在專業能力上卓越以及對組織命令的服從意識;然而從法律的視角看,公共行政本質上是一種“執法”活動,官員的自由裁量不能違背法治的要求,一切行為都不能突破法律規則和程序;但刻板的規則遵循又會使行政官僚背上呆板、僵硬甚至是沒有人情味、冷漠的罵名,被認為忽視公民的需求。即使官僚們完全遵守了政體的法律和價值,他們仍然會因為違背社群的價值和道德觀而被視為“壞蛋”或“惡棍”[14]。
很顯然,忽視公共行政的這種復雜性以及它所處的多重視角和世界,就不能真正理解行政官僚所經常面對的倫理困境,甚至會直接影響行政倫理本身作為一個問題域或研究域的出現。湯普森認為,存在兩種阻礙行政倫理可能性的傳統觀念:一種是所謂的“中立倫理”的觀念,它認為行政官僚的義務是為組織服務,只應去遵守組織的命令,在倫理上應當保持中立以免妨礙了命令的執行;另一種是“結構倫理”的觀念,認為公共行政是作為一個整體來行動的,其后果也應當由作為整體的政府來承擔,每個行政官僚只對后果承擔非常有限的責任[15]。
對于前者而言,中立倫理的存在是因為組織的命令制約了官僚的道德自主性;對于后者而言,組織中的分工協作結構又讓組織內部的責任處在“自由漂浮”的狀態[16],無從認定個人的責任界限。兩者結合在一起使得行政官僚無法承擔起有效的道德責任,從而排除了在官僚組織中尋找倫理行為的可能性。這兩種觀念的共同之處是,將行政官僚置于一個組織的世界之中,忽略行政官僚所面對的復雜社會。正是這一單一視角阻礙著行政倫理的產生[17]。
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認為,行政倫理實際上是伴隨著行政官僚的倫理困境的浮現而誕生的。從實踐來看,行政倫理研究之所以產生并得以發展,正是因為在實踐中出現了一系列像“水門事件”那樣的政治丑聞,人們才發現組織原則本身并不足以保證公共行政的優良。然而問題在于,即使跳出組織視角的局限性,將行政官僚從“愚蠢”且封閉的組織原則中解放出來,并不一定就意味著良政自然會出現。“自由”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有時它也會成為一種負擔,因它加重了選擇的困難。當官員從具有簡單規則的組織中走出來后,他面對的是一個更為復雜和異質化的世界。
因此,行政倫理的根本任務并不是簡單地呼吁行政官僚超越組織的限定,保持倫理自主性[5](215),而是需要為其提供關于倫理困境的思考與行動框架,并體現在相關制度與法律的設定上。這還是需要從作為根源的多重視角和世界那里入手。認真來看,價值來源的多樣化及其相互之間的根本差異雖然是沖突產生的重要原因,但僅此并不一定導致沖突。設想一個“老死不相往來”的社會,沖突自然無從談起。因此,問題不僅在于視角與價值上的差異,而且還在于立足這些差異而產生的那些社會交往。沖突是在交往或互動的過程中制造出來的[18]。
既然差異避免不了,那么理智的選擇顯然是從交往的角度來理解沖突的解決。這正是皮爾斯和利特爾約翰等人的觀點,在他們看來,沖突更可能是一個交往結構或交往形式(pattern)不良的問題。交往是理解人類社會的一個重要途徑。根據社會建構主義者(socialconstructionalist)的觀點,人類現實就產生于社會互動,因此交往不僅僅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聯系,而更應該是看待人類所有行為的一個途徑。任何形式的沖突,它的特性與過程都是在交往的過程中形成的。
因此,交往并不是沖突的某個組成部分,沖突也不是產生于缺乏某種交往或交往不充分,事實上交往應當是所有沖突形式的本質[18](x),正如交往也是其他所有涉及人類互動行為的本質一樣。從交往的角度來理解道德沖突,意味著對沖突的處理不是去判斷對錯是非,而是將對話和理解置于核心的位置。價值多元化所導致的道德困境,意味著沖突的解決實際上無法訴諸真假或正誤的判斷,而只能交付于交往過程中的對話與理解,取決于公共商談(publicdiscourse)。
沖突的各方不是試圖去尋求一個道德仲裁者來確認、詮釋、裁決并強制執行,而是通過改變沖突相遇的方式來超越沖突。由于交往是背景性的,離開了這些背景,沖突常常是無意義的。所以人們可以通過向別人敘述他們的故事來交流對于彼此背景的不同看法,以改變沖突的形式。在這個新的理解方式中,結果并不是最為重要的,相反對話以及解決沖突的過程是最為核心的要素。它要求致力于沖突和解的各方要具有公平、開放以及寬容的心態[18](105),并且要有堅定的責任感以保證公共商談的質量以及解決沖突新途徑的制度化[18](95)。
皮爾斯和利特爾約翰的觀點很容易在哈貝馬斯那里引起共鳴。在哈貝馬斯看來,每一種規范只能在與其對應的觀念體系中得到有效的辯護和承認,離開了這個觀念體系它可能就是無效的[19]。在這個意義上,道德規范與作為其背景的觀念體系也即世界觀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伴隨著現代社會的是終極權威的崩塌,世界觀的多元化帶來了規范的多元化。一個多元的現代社會如果不是走向封閉和分裂,那么只能尋求在交往的過程中實現團結,而這種團結只能建立在以商談原則為基礎的程序民主框架上。
一方面,在個人掌握“譯解能力”以后,只有商談原則才具有真正的合法化力量,這個原則強調通過公開的理性辯論而獲得所有參與個體同意;另一方面,只有那種建立在個人平等權利基礎之上的程序民主才能夠將上述商談倫理加以建制化,以使公民在自由平等的交往過程中所形成的倫理-政治意見轉化為政治意志,并最終落實到以權力為后盾的法律執行中去[20]。
四、一個商談民主下的倫理決策
致力于尋求一種得到合理言說者承認為公正的普遍化原則以解決現代社會中復雜的政治沖突與道德沖突,無疑是現代多元社會最為重要的任務。倫理困境在某種意義上是現代社會的一項特質。“我們的時代是一個強烈地感受到了道德模糊性的時代,這個時代給我們提供了以前從未享受過的選擇自由,同時也把我們拋入了一種從前從未如此令人煩惱的不確定狀態。”[22](21-22)多重的視角和世界觀以及由此而生的規范和價值的多元性,模糊了道德選擇的標準。因此,從交往的角度來透視現代社會的道德困境,并為之尋找出一條有效的解決之道,已經成為現代社會最為重要的一項公共工程。
結論
總體說來,公共行政的復雜性造成了行政倫理的分裂性,而這種分裂性又常常會使行政官僚陷入倫理困境。因此,解決這種分裂性就成為行政倫理學發展過程中的一個大問題[17]。借助對公共行政多重視角的解讀,我們不僅能夠更好地認識公共行政的復雜性,而且還能找到官僚遭遇倫理困境的根源。更重要的意義在于,這種詮釋提供了通過商談民主的程序框架來解決官僚倫理困境的可能性。
盡管在解決倫理困境的時候,遵循相關的技巧非常重要[25],但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框架加以保障,那么這種技巧顯然也就會變得不那么可靠。商談民主的程序框架以及對商談原則道德內涵的強調,使得有可能從外在的結構與內有的良知角度出發,發展出建構行政倫理的可能性途徑。要想行政官僚做出負責任的行政行為,避免他們淪為“干犯或協助干犯行惡的人”[14](184),就需要在建構正義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同時,要求行政官僚在其組織行為中嚴格踐履他們對平等尊重、商談民主以及法治所做出的莊嚴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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