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年04月07日 分類:文學論文 次數:
這篇圖書職稱論文發表了數字圖書館業務知識產權風險規避策略,隨著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我國需要出臺一系列政策來保障知識產權制度,那么數字圖書館該如何合理使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呢?通過法律法規最大限度的發揮圖書館服務社會的作用。
關鍵詞:圖書職稱論文,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合理使用
1引言
在現代網絡、信息資源高速發展的時代,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將面臨著各種新形式的知識產權風險。面對這些風險的挑戰,需要國家政策的保障,尤其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通過國家政策的統籌協調,在保證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前提下,對數字圖書館的文獻數字化、數字信息開發、利用、傳播以及服務模式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護,這樣才能有助于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有助于資源的利用、有助于推動信息時代的進步。我國自1997年以來,先后發布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多次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通過、2002年和2006年修訂)》。但是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關于圖書館豁免權的規定卻很少,對數字圖書館發展的支撐嚴重不足,導致我國數字圖書館被訴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時有發生。因此,國家在修訂知識產權法時,應該結合圖書館包括數字圖書館發展的實際需要,用法律手段促進數字圖書館的發展。
2數字圖書館合理使用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
科技的進步既推動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也帶來了更加復雜的知識產權問題。知識產權法自產生以來,就一直在公眾與著作權人利益之間尋求平衡。目前,著作權合理使用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等法律法規。
2.1《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法》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當然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一定條件下也受法律保護。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權法》不保護“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著作權人的權利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另外還要注意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問題。《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等保護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其發表權等保護期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2數字圖書館館藏作品數字化的相關規定
數字圖書館的建設離不開對于館藏作品的數字化處理,只有將作品數字化后應用于服務,才能從根本上發揮數字圖書館的作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應當是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存儲格式已經過時,并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于標定的價格購買的作品。”該條例強調不是任何作品都是可以通過數字化形式復制的,而是添加了幾種必要前提條件,只有“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存儲格式已經過時,并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于標定的價格購買的作品”才能數字化復制。這項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進數字圖書館保護人類文化遺產,但由于規定的限制性也制約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盡管該條例規定有不足之處,但是我們在建設數字圖書館時應當注意,避免違反條例相關規定。
2.3數字圖書館不經版權人許可傳播數字化作品的相關規定
數字圖書館存在的意義在于利用館藏資源給予社會相應的公益服務,只有最大限度地發揮館藏資源的作用,才能體現圖書館建設的價 值。隨著科技知識的不斷豐富,很多讀者到館閱讀已經不能滿足自身需要,于是就需要復制一些必需的作品研究。《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7條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定強調只能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并且“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第6條還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規定強調對于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只有“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才能“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但對于“少量”的具體標準并沒給予明確界定。即便法律缺乏對具體要求清晰的規定,我們也應當明確:不經版權人許可的數字化傳播不支持館舍以外的服務。
3數字圖書館業務知識產權風險規避策略
3.1館藏文獻數字化
將館藏文獻轉變為數字化館藏,是建設數字圖書館的基礎工作,但這種虛擬館藏卻并未被法律認可。不加限制和區分地將館藏文獻數字化,容易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的風險。館藏文獻數字化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必支付報酬的幾種情況,但是也明確規定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不受保護期限制的。因此在對館藏文獻數字化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著作權人的各種權利,在必要的時候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3.2數字信息采集
在數字信息采集過程中,采購人員首先應當明確數字信息的合法性,防止獲取非法數字信息。要著重注意合同中關于知識產權的相關條款,通過合同中的版權保護條款處理好與權利人的知識產權關系,盡量將預知的利用數字信息服務規范在合同中寫明。比如:在許可協議對用戶的定義上,要考慮自己服務的范圍,盡可能根據自己的服務范圍確定用戶的定義。再有對于數字信息的使用方式,也是雙方約定的重點。數字圖書館的宗旨是充分滿足用戶的需求,如果一個電子數據只能被用戶瀏覽不能下載打印,顯然不利于用戶使用,也容易迫使用戶產生侵權行為。所以數字圖書館應該在合同約定中要求最大化的使用形式。
3.3數字文獻傳遞
數字文獻傳遞是數字圖書館服務的重要形式,也是數字圖書館服務價值最大化的體現。避免數字文獻傳遞過程中的知識產權風險是開展數字圖書館業務尤其要注意的問題。首先數字文獻傳遞不能隨意歸屬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必支付報酬的情形,并不適用于對作品的轉載和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傳播服務。所以數字文獻傳遞就應當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這就需要在獲得數字文獻過程中,與著作權人達成許可協議。其次對于獲得授權的數字文獻傳遞要盡到版權保護義務。數字圖書館作為數字文獻的承擔人有義務保護數字文獻的版權,做文獻傳遞服務過程中做必要的提醒,提示用戶遵守知識產權法和數字文獻版權保護聲明等。目前國內數字圖書館,包括中國國家數字圖書館的通行做法是在網站中加入“文獻提供中心版權聲明”,要求用戶使用范圍僅限于個人學習、研究或者學校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并且不得超出《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范圍。
3.4數字信息挖掘
數字圖書館通過數字信息挖掘合法建立的知識元數據庫是受著作權保護的產品,在提供給他人使用的時候要防止濫用,同時也要注意在建立數據庫的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從著作權角度分析,數據源可以分為兩類:1)由有著作權作品建立的數據庫。在制作數據庫過程中,如果使用有版權的作品時,應當尊重按照《著作權法》規定,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并支付報酬。2)由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建立的數據庫。在制作此類數據庫時,由于所使用的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所以不涉及侵權問題。但是使用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時,要注意不得侵害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4結語
本文主要討論的是數字圖書館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如何規避知識產權風險。在這方面,我國立法還存在很大不足,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在今后的立法進程中,我國應當在推進知識產權法律修訂的同時,結合公益服務的需要,既保證著作權人必要的權益,又能夠推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作者:張明 謝晨 王霞 計雄飛 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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