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年08月04日 分類:科學技術論文 次數:
摘 要: 分析了菲律賓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現狀, 介紹了食品的定義和分類、 監管機構和主要職責、 食品安 全監管制度、 食品標簽的法規與標準要求及標示內容、 輻照食品、 轉基因食品標簽的特殊要求等。
關鍵詞: 食品安全; 菲律賓; 食品監管體系
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是各個國家食品安全法制體系中 的重要組成部分, 菲律賓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是對菲律 賓食品生產、 加工和流通的整個生產過程中影響食品安 全的關鍵要素進行監管的體系[1⁃3] 。 本文分析菲律賓的 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現狀。
1 菲律賓關于食品的定義和分類
關于食品的定義, 菲律賓在其 《食品安全法》 中明 確規定, “食品” 是指供人類食用的加工或部分加工、 未加工的任何物質或產品, 包括飲料、 口香糖、 水以及 在食品制造、 制備、 處理過程中有意加入到食品中其他 物質。 在菲律賓, 沒有關于 “保健食品” 的概念, 食品 中的 “食品/ 膳食補充劑” 類似于中國的保健食品, 其 管理體系與加工食品的管理體系一致。 菲律賓 《食品和藥品監管法》 中規定, “食品/ 膳食補充劑” 是指用于 補充膳食的加工食品, 且該食品含有一種或多種膳食成 分, 包括維生素、 礦物質、 氨基酸、 其他植物源物質、 膳食物質等; 用以增加每日總攝入量, 使其符合菲律賓 科技部營養研究所制定的能量、 營養素建議攝入量或國 際商定的最低每日需求量, 通常以膠囊、 片劑、 液體、 凝膠、 粉末或藥丸的形式存在, 不能作為傳統食品或者 某一餐食的唯一物質, 不能替代藥品。
2 菲律賓監管機構及主要職責
菲律賓實行總統制, 總統是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兼 武裝部隊總司令。 菲律賓憲法規定實行立法、 司法、 行 政三權分立政體, 行政權力屬于總統、 立法權屬于菲律 賓國會、 司法權屬于法院。 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通過的法案由總統簽署后成為法律。 總統負責領導 政府的行政部門, 并對地方政府機構行實行全面監督。 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 衛生部負責管理加工和預包裝的 本國食品或進口食品的安全, 并對食源性疾病進行監 測; 農業部負責食品供應鏈中初級生產階段的本國食品 或進口食品的安全; 內政與地方政府部負責食品經營機 構的食品安全管理。 內政與地方政府部負責聯合農業 部、 衛生部和其他政府機構監督其轄區內的食品安全和 衛生規則, 法規執行情況, 檢查所有食品企業和設施的 合規性; 貿易和工業部負責制定外貿政策等。
3 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菲律賓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主要包括上市前企業經 營許可及產品注冊、 生產過程的安全衛生管理、 上市后 的監督管理等三個方面。
3 1 上市前企業經營許可及產品注冊制度 菲律賓食品藥品管理局對食品企業或機構實行經營 許可管理, 對食品產品實行上市前注冊管理。 未經許可 的企業或機構, 不得從事相關食品經營業務, 未經注冊 的食品不得上市銷售。 上市前企業經營許可制度主要涵 蓋從事加工食品和食品產品的制造、 分銷 (即進口、 出 口、 批發)、 貿易和再包裝的食品企業, 不適用于供應鏈的初級生產和收獲后, 從動植物、 漁業和水產養殖產 品中獲得的新鮮或生的食品企業, 也不適用于餐飲企 業、 餐廳、 超市、 街邊食品、 屠宰場、 學校食堂、 露天 市場等。 對于涉及食品使用、 檢測、 促銷、 廣告或贊助 的企業, 在適用的情況下, 也應在從事前獲得經營許可 證。 食品藥品管理局根據食品企業和食品產品的風險類 別簽發經營許可證。
3 2 生產過程的安全衛生管理
3 2 1 生產過程衛生控制 為使菲律賓當地生產企業 在全球化經濟環境中具有良好的競爭優勢, 同時控制食 品在生產加工中的衛生要求, 菲律賓的 《制造、 包裝、 再包裝或貯存食品現行良好制造規范指南》 指導食品生 產企業控制食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的衛生安全。 該規范 指南主要包括經營場所、 設備管理、 環境和個人衛生、 生 產過程的控制、 品質管理、 文件記錄、 質量審計、 儲存和 運輸等方面的衛生控制要求。 另外, 為控制菲律賓初級農 產品的衛生和質量安全, 菲律賓還發布一些菲律賓國家 標準供企業參考, 包括 《花生衛生操作規范》 《肉類衛生 操作規范》 《漿果衛生操作規范》 等初級產品的衛生操 作要求, 主要內容涉及環境衛生、 水源要求、 設施衛生 要求、 個人衛生要求、 儲存、 運輸和包裝要求等。
3 2 2 原料使用要求 菲律賓的 《制造、 包裝、 再包裝或貯存食品現行良好制造規范》 要求所有加工食品都 要注冊, 原料都要備案, 因此, 菲律賓官網上已經注冊 通過的食品中包含的原料, 原則上都可以作為食品的原料 使用。 企業應設有用于原料衛生處理的程序和工作指導 書。 原料應進行檢查, 隔離或其他方式的處理, 以確保其 清潔并適合用于食品加工; 應在能夠防止污染或最大程度 防止變質的條件下儲存; 其容器和運載工具應進行檢查, 以確保不會造成食品污染或變質; 不應含有導致食物中毒 或其他可能疾病的微生物, 或者應在生產過程中對其進行 巴氏消毒或其他方式的處理; 冷凍的原料應保持冷凍狀 態, 使用前需要解凍的, 解凍方式應能夠防止該原料被污 染; 企業應購買有供應商擔保或證明的原料。
3 2 3 可追溯性 菲律賓的食品企業應在食品生產, 加工或分銷等階段建立可追溯性機制。 食品經營者必須 能識別為其提供食品、 生產食品的動物、 生產化學品的 物質, 必須建立和實施可供監管機構隨時查閱的上述信 息的系統和程序, 建立能夠識別食品采購企業的系統和 程序, 供監管機構隨時查閱, 若爆發食源性疾病, 應由 衛生部國家流行病學中心建立可追溯性機制。
3 3 上市后監督管理制度
3 3 1 食品企業審查制度 菲律賓 《食品安全法》 《食 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規定由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或經授權 的機構對食品經營者進行定期審查, 審查其是否符合食品 安全強制標準、 良好生產規范和其他規定的要求; 審查頻 率應基于風險評估制定, 生產高風險食品或開展高風險活 動的企業的審查頻率應更高; 檢查員應具有特定的風險審 查技能, 并應采用相應的持續合規驗證程序進行定期評 估; 應采用適當的程序確保檢查結果的統一性。
3 3 2 產品上市后的監測 菲律賓的 《關于食品企業 許可, 加工食品和其他食品注冊以及其他用途的規則和 條例》 規定, 注冊產品上市后的監測由食品藥品管理局 根據食品的實際情況進行。 采集產品樣品進行檢測, 對 食品經營單位和食品經營者進行日常抽查。 如果菲律賓 國內生產的食品對人類健康構成嚴重威脅, 食品安全監 管機構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立即采取一項或多項措施, 例如暫停在市場銷售或食用問題食品; 對問題食品制定 特殊條件; 采取任何其他適當的臨時措施等。
3 3 3 產品召回 食品經營者應充分了解相關食品法 的具體要求以及相關政府機構的執法程序, 應用良好規 范的準則和原則指導經營。 發現問題時應立即召回, 并 通知監管機構。 凡不安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食品, 應有 效、 準確地告知消費者召回食品的原因, 如有必要應從 市場上召回同類食品。
4 食品標簽法規與標準要求
根據菲律賓 1963 年發布的 《食品、 藥品和化妝品 法》 (Republic Act No 3720) 的規定, 1984 年菲律賓衛 生部發布 《菲律賓分銷預包裝食品標簽的規章制度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88⁃Bs 1984), 規定了本地生產 或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管理要求。 為規范和統一預包 裝食品標簽的管理, 2014 年菲律賓衛生部對 1984 版本 進行增補修訂, 發布 2014 版的 《菲律賓分銷預包裝食 品標簽的規章制度》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2014⁃ 003)。
2014 版本由 13 個部分組成, 涵蓋本地生產或進 口的所有預先包裝食品 (包括食品補充劑) 的標簽要 求, 以及關于豁免預先包裝食品標簽要求的規定。 此外, 2019 年 10 月 25 日, 菲律賓衛生部發布 Ad⁃ ministrative Order No 2014⁃0030⁃A 號行政命令, 在 2014 版 《菲律賓分銷預包裝食品標簽的規章制度》 基礎上, 新增甜味飲料的特殊標示要求, 主要包括:
(1) 在標簽 上注明所用甜味劑的類型, 例如葡萄糖、 三氯蔗糖、 阿 斯巴甜等; (2) 對于粉末狀甜味飲料, 可以標識每包或 銷售單元食品稀釋后的體積 (L) (凈重/ 體積), 并印 刷在使用說明下面。 該法規適用于在菲律賓制造、 分銷 和交易的 《加速和包容性稅收改革法》 所涵蓋的甜味飲 料, 以指導制造商 (包括再包裝商和委托加工商)、 分 銷商 (進口商、 批發商) 和貿易商, 并于 2019 年 12 月24 日實施。 目前, 菲律賓有關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的規章制度 需要同時關注衛生部發布的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88⁃ Bs 1984、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2014⁃0030 和 Adminis⁃ trative Order No 2014⁃0030⁃A 三個行政命令, 且所有相同 或類似的條款應以最新修訂單為準。
4 1 食品標簽基本內容 根據菲律賓食品標簽的法規與標準要求, 所有預包 裝食品的標簽應具有至少以下強制性信息: 產品名稱 (食品名稱); 品牌名稱或商標; 配料表; 凈含量和固形 物含量; 制造商、 分裝商、 包裝商、 進口商、 貿易商和 分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批次識別代碼 (批號); 儲存條 件; 保質期; 食品過敏原信息; 使用說明 (必要時); 輻照食品標示; 營養標簽; 食品授權編號, 包括經營許 可和產品注冊的編號, 可采取加貼方式標注。 用于標簽 上所有信息的語言應為英語或菲律賓語或其組合, 進口 食品的標簽應始終帶有相應的英文譯文。
4 2 營養標簽標示內容 營養成分標簽應以表格形式呈現, 需要標示的內容 包括: 蛋白質含量、 碳水化合物含量 (包括膳食纖維和糖)、 脂肪含量 (包括飽和脂肪、 反式脂肪和膽固醇)、 鈉含量、 能量值或卡路里。 屬于營養強化食品的產品添 加維生素 A、 鐵、 碘或其他維生素和礦物質, 以及其他 產品聲稱含有某種脂肪酸和亞麻酸等營養素, 也應標示 在營養標簽中。
4 3 食品營養和健康聲稱
2007 年, 菲律賓的食品藥品管理局發布 《食品營 養和健康聲稱使用指南》 (Bureau Circular No 2007⁃ 002), 規定食品藥品管理局通過食品法典委員會的 《營 養和保健宣稱使用準則》 (CAC/ GL 23⁃1997, Rev 1⁃ 2004) 評估食品標簽和食品廣告中營養和健康聲明的使 用。 目前, 《營養和保健宣稱使用準則》 已更新至 2013 版, 該準則規定, 只允許做出食品法典 《營養標識準 則》 ( CAC/ GL 2⁃1985 ) 中 已 設 定 營 養 素 參 考 值 (NRVs) 的能量、 蛋白質、 碳水化合物、 脂肪及其構 成、 纖維、 鈉、 以及維生素和礦物質方面的相關宣稱。
4 4 過敏原標示要求 含有下列成分但不限于下列成分的預包裝食品標 簽上應明確、 明顯和不可磨滅地標示出食品過敏原信 息, 食品過敏原信息標示于配料表的正下方。 以下已 知會導致過敏的成分必須在標簽上標示過敏原信息: (a) 含谷蛋白的谷物, 即小麥、 黑麥、 大麥、 燕麥, 以及它們的混合產品或其雜交品種及其產品; ( b) 甲殼類動物及其產品; (c) 雞蛋和蛋制品; (d) 魚和魚 制品; (e) 花生, 大豆和它們的產品; (f) 牛奶和奶 制品 (含乳糖); ( g) 樹堅果和堅果產品; (h) 亞硫 酸鹽濃度為 10 mg / kg 或更高; (i) FDA 通過適當的方 式發布的其他此類成分。
4 5 輻照食品的標示要求
菲律賓衛生部發布的 《輻照食品規例》 (Administra⁃ tive Order No 152 s 2004) 于 2004 年3 月31 日實施, 該法 令規定適用于國內消費、 進口和出口的所有食品輻照設施 和輻照食品的要求, 包括政策和指南以及法律制裁等內 容。 政策和指南包括一般和特殊許可要求、 食品輻照標準 要求、 報告或記錄要求、 對輻照設施和輻照食品的審查、 輻照食品的標簽要求、 再輻照、 輻照食品的進出口等要 求。
零售店預包裝輻照食品的標簽應使用國際輻照食品標 識, 并注明 “treated by irradiation” 說明, 預包裝輻照食 品所需的信息應張貼和/ 或顯著展示在預包裝輻照食品 出售的貨架上。 批發或分銷給零售商的輻照食品應貼 有足夠的信息以識別產品, 并應附有文件, 其中應包 含以下內容: ( a) 處理產品的輻照設施及其地址;(b) 設施的許可證號及其有效期; ( c) 輻照的時間; (d) 輻照的目的。
4 6 轉基因食品的標示要求
菲律賓標簽法規與標準未規定轉基因食品的標示要 求。 菲律賓是亞洲首個批準轉基因作物商業化種植的國 家。 2016 年 3 月, 菲律賓批準一系列新的轉基因生物法 規, 新規定提高種植、 進口、 商業化轉基因產品審批流 程的透明度, 包括強化對于風險評估以及相關地方政府 的監管力度。 菲律賓國家生物安全委員會 (National Biosafety Committee of the Philippines, NCBP) 制定關于 生物安全的國家政策和準則, 確定和評價進行轉基因試 驗或引進外來物種或遺傳改進生物方面的潛在風險。 同 時, 國家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協調機構間和多部門共同 制定生物安全政策, 促進菲律賓的生物安全。
5 結論
綜上所述, 菲律賓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涵蓋的內容與 中國相似, 均規定食品的定義和分類, 監管部門的職 責、 生產經營企業的責任、 實施許可制度、 可追溯制度 等[3⁃7] , 但就具體要求而言, 菲律賓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要求籠統, 而中國相對詳細。 例如, 對于食品生產經營 具體要求, 菲律賓未明確規定, 而中國明確規定食品生 產經營應符合的要求、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等。 對于 保健食品, 菲律賓并沒有保健食品的概念, 根據菲律賓關于食品補充劑的定義, 可以將其對應為中國的保健食 品, 但菲律賓并未規定食品補充劑的特殊要求, 而是作 為加工食品管理, 而中國將保健食品按照特殊食品管 理, 并明確規定了管理要求。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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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賢釗, 陳炎歡, 李美珍, 黃綺敏, 孫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