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2月29日 分類:教育論文 次數:
摘要:由于歷史原因、地理條件的限制,長久以來民族習慣就深深影響著各個少數民族。與內陸各省不同,西藏作為我國的一個多民族聚集地,形成了多樣化的民俗文化,這些民俗文化在各個方面影響著當地的社會生活,在社會中占據了重要地位,同時對公安工作的開展具有較大影響。本文通過分析西藏地區傳統民族習慣、民族特點、民族情緒,深入少數民族的思維方式和生活習性,并結合當地實際公安工作的情況,從而實現民族習慣與公安工作的有效整合,協助維護西藏地區的社會穩定,為公安工作的開展提供民族支撐,為西藏地區的發展提供助力。
關鍵詞:西藏地區;民族習慣;公安工作
民族習慣的概念,在此之前學界一直存有爭議,直到現在才得出了一個普遍認同的解釋,即“民族習慣是獨立于國家制定法之外,根據某種社會積累和社會組織,具有一定約束性的行為規范的集合。”民族習慣在西藏地區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良好的民族習慣,對維護西藏地區的社會穩定具有明顯的促進作用。公安工作以法律為依據而開展,但西藏地區,普遍存在欠缺調適國家制定法和民族習慣的情況。因此,如何利用民族習慣促進工作的開展已成為少數民族地區公安工作的一項重點任務。
民族文化論文投稿刊物:西藏藝術研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立足藏區,面向全國、矚目世界,以搶救和弘揚明哲文化遺產為中心,以基本藝術門類為框架,以廣義文化為總體,為藏族文化藝術理論體系的建立承擔起歷史賦予的責任。
一、西藏地區民族習慣概述
民族習慣作為構成西藏地區社會的獨特且重要的因素,因西藏特殊的地域和文化而呈現出復雜性、傳統性的特點。在西藏地區的公安工作中,如果不能掌握當地民族習慣,就會阻礙工作的開展、造成誤解,從而影響各項工作的開展。因此公安機關應當充分了解現代社會西藏民族習慣的特征,并結合民族習慣的特殊性,高效開展公安工作。
1.以骨系觀念和宗教信仰為家庭文化內核
在商業和工業并不發達的西藏地區,傳統農業社會傳承下來的家庭觀念深入人心,并最終反映在整個社會之中。骨系觀念可以解釋成“同一親族的人因其共同的身體和精神特質而具有共同的情感和平等的權利”,在藏族家庭中占據著無法代替的位置。傳統西藏社會是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的社會共同體,自然資源與勞動力之間的不對等造成了單個個體的勞動效率比較低,因此傳統西藏社會非常注重以家庭為單位的團結勞動和協作。
2.決策者的年輕化
在藏族傳統社會中,傳統家庭是以大家庭為主的家庭結構,土地和農作物的分配權掌握在大家長手中,勞動支出、消費收入也是由大家庭統一支配,整個活動的決策權基本掌握在資歷和年齡較大的人手中。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許多藏族村落的耕地以及房屋土地被劃歸,越來越多的家庭為了獲取更多補償款而選擇分戶并建立起自己的房屋,傳統家庭結構遭受巨大沖擊而發生了改變,大家長掌握決策權的現象開始逐步消失,決策權逐漸向年輕一側傾斜。
西藏地區民族習慣對公安工作的影響
藏族的民族習慣涉及面非常廣泛,涉及政治、宗教、經濟、民商等各個方面,深刻根植在西藏社會中。民族習慣對公安工作的開展起到了無法忽視的作用。因此充分發揮西藏地區民族習慣的積極作用,避免消極作用,對于促進西藏地區公安工作的順利開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1.為公安工作開展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民族習慣區別于法律最重要的一點是不具備國家強制力,并且沒有國家機構保障執行。但是在西藏地區,民族習慣卻在很多領域約束著人們的行為,所體現的社會控制力有時甚至強于其他社會控制形式。其原因在于,民族習慣是深存于人們內心深處、自我接受的理念,對自我的影響力會更強。因此,在良好民族習慣的指引下,人們會自覺約束自身行為,為公安工作的開展提供了較大的便利。
宗教領袖人士促進了公安工作的深入開展
宗教作為西藏地區的重要精神文化,規范約束著西藏地區群眾的日常生活。宗教領袖人士,在宗教內容和社會生活上都有極大的影響了,其言行對宗教群眾有很強的示范、引領作用。在處理一些矛盾、沖突時,充分發揮宗教領袖人士強大的自身影響力,幫助公安機關更好地在宗教地區開展普法宣傳教育、糾紛調解等工作,更好地促進了公安工作的開展。
3.良俗的調解機制減輕公安的業務量
良俗的調解機制指在一定問題的范圍內,民族習俗存在的內容能夠代替法律法規從而解決問題,并且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在本民族內部,民族習慣法具有良好的群眾基礎、悠久的歷史和發展歷程,一些傳統內容和規約仍然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人們的思想和生活。因此在公安工作中適當參照民族習慣的內容進行民事調解,反而更能拉近與群眾的距離,減少隔閡,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實現到群眾中去的工作信條。
三、推進西藏地區公安工作與民族習慣的有機結合
在現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宏偉進程中,西藏地區的穩定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充分發揮西藏地區民族習慣中的符合時代發展、國家法制化建設精神的良俗民族習慣的作用,消除其負面影響,對于進一步推進西藏地區公安工作有著重要的意義。
1、區別不同層面的民族習慣,去其糟粕
西藏地區的民族習慣并非全是良好的,其中既存在精華,同時也存在些許糟粕。良好的內容與法律相符合,對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而糟粕內容對社會發展起到了消極影響,嚴重阻礙了社會發展和社會法治化進程。雖然在國家法律中還沒有明確對民族習慣和現行法的沖突進行專項立法,但是公安工作在工作中中要掌握好政策和分寸。例如在西藏大部分地區,對未成年婦女的強奸行為是不構成違法犯罪的,所以在藏族習慣法中對于侵犯婦女采取“不告不理”原則。這部分內容與現行法律相抵觸并且及其惡劣,為惡俗,需要摒棄。
2、結合民族地區實際情況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各種途徑開展宣傳教育工作,例如根據民族習慣和現行法律中存在的矛盾,將其專門挑選出制作成冊或視頻進行宣傳;充分發揮宗教領袖的榜樣作用,進行法律宣講等等。對于有積極作用的民族習慣,應當多宣傳。但現實中更多的情況是當地民眾堅持使用民族習慣而拒絕法律,原因在于民眾內心的法治觀念淡薄,而公安工作側重于解決問題有時會忽略對公民法治素養的提升。通過宣傳教育,提高西藏地區群眾的法律素養,使群眾養成守法及利用法律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3、執法過程中尊重民族習慣,高效開展公安工作
尊重當地民族習慣,這是使西藏地區的民族習慣與現行法律之間的問題得到合理解決的重要條件。公安機關在工作過程中要深化族平等的觀念,應當注意收集、整理當地少數民族的習慣并做好記錄,同時可以將民族地區以往發生過的習慣的典型案例進行整理,將其中的優秀案例以公報的形式發布。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既要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又要在此基礎上結合當地民族習慣調處社會糾紛,這一原則是少數民族地區基層公安執法的最根本、最基礎的原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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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