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04月07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內容摘要】以智能理財為代表的金融創新行為值得鼓勵,該行業對社會和經濟產生了巨大的推動力,使得各國政府都愈發重視。由于智能理財業務模式的創新,其區別于傳統投資顧問的新特征也隨之出現,這種變化必將給金融行業傳統的風險規制帶來新的課題:監管者如何區配新的風險規制路徑?要讓智能理財行業實現良性發展,首先需要清楚地認識到其所具有的金融風險、技術風險和法律風險,并明確其規制路徑予,讓監管主體有效發揮職能。具體來說,首先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風險提示機制,完善信用體系等資本市場相關制度;其次需要強化市場準入與牌照管理,健全合格投資者制度等準入門檻;最后還需要將穿透式監管、全過程監管、科技監管等新型監管模式貫穿其中。
【關鍵詞】智能理財人工智能風險規制
審計人員評職投稿刊物:《審計與理財》是由江西省審計廳主管主辦的審計類雜志。是宣傳和貫徹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審計與理財理論,指導審計實踐,為開拓審計事業服務,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
智能理財作為21世紀科技發展與金融創新完美融合的典型范例,近些年呈現噴井式發展,智能理財產業的巨大經濟推動力使得各國政府,愈發重視,也吸引學者們紛紛將學術研究的目光對準于此。然而,如何讓智能理財行業實現良性發展,不僅需要對其風險有一個明確的認識,也需要將法律規制路徑予以明確,讓監管主體有效發揮職能,形成一個持續、有力、跨周期的監管體系,才能讓智能理財行業更好地發揮其積極、正面的效能。
一、智能理財行業的現狀檢視
(一)我國智能理財行業發展概況
據權威在線統計數據門戶Statista數據顯示,2017年世界范圍內智能理財管理資產達2264億美元,年增長率將高達78%,用戶人數以超過60%的年均增速快速攀升,2018年達到257.78萬人。預計2020年,智能理財管理資產規模占財富管理總資產規模的比例將超過10%;2022年,全球智能理財管理資產規模將達到1.4萬億美元。同時,智能理財的全球用戶數量也將從2017年的1290萬高速增長到2022年的1.2億。并且,不同國家、地區的業務規模差距較大。以2018年為例,在全球業務規模最大的五個國家中,美國占比超過70%。我國智能理財行業起步較晚,但發展迅猛。我國金融資產規模在3至30萬元之間的群體大約有5億人,理財需求日益增加。從2015年開始,陸續有彌財、摩羯智投、銅板街、同花順、螞蟻聚寶等多家公司推出了智能理財產品。[1]
隨后,招商銀行、廣發證券、平安公司等傳統金融機構也陸續參與進來,推出了自己的智能理財品種。根據鯨準研究機構發布的數據,我國智能理財企業在2014-2016年分別增加19家、31家、21家。2015年10月,我國第一家自動化投資理財服務應用程序上線,開啟了智能理財在我國發展的序幕。截止2017年底,我國智能理財管理的資產已達289億美元,年增長率高達261%。①據Statista數據咨詢公司預測數據,2020年我國資管市場規模將達到3160億左右;到2022年,智能理財管理的資產總額將超過6650億美元,用戶數量超過1億。未來中國智能理財行業資產規模超過800億美元,在全球智能理財市場中規模僅次于美國,位居世界第二。
從前幾年的發展數據以及Statista公司的預測來看,我國智能理財行業的發展應該是相當樂觀的,但筆者的調研數據表明事實正發生變化,我們選取了前幾年較為熱門的十九家投顧平臺進行調查發現,截止2019年7月,還繼續以智能理財業務為各進行營業的僅十家,近半數的平臺或轉型或退出市場。通過分析發現,繼續存續的十家智能理財平臺中有六家是券商、銀行推出的新業務。由于券商、銀行本身客戶群體較穩定,我們很難得出其平臺業務發展良好是因為智能理財業務本身優越的結論。
相反,可以看出,我國智能理財市場的發展是飽受爭議、夾縫求生的。從發展環境來說,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發展歷程短、制度建設不完善以及監管指引缺失,智能理財應用的正當性基礎———資產配置理論在我國遇到適用困境,導致智能理財核心業務之一的自動資產配置和賬戶管理等功能無法正常施展,進而使得我國智能理財能觸及的業務十分有限。從智能理財服務本身來說,我國現有智能理財服務水平較低,發展面臨財富管理功能弱化、風險測評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到位等諸多問題。從投資者角度來說,我資產市場投資者以散戶為主,普遍存在投資水平不高、投資承受力不足、投資方向易受個人情緒影響等特點,亦會阻礙智能理財市場的良好發展。
(二)智能理財的概念厘清:以業務模式為基點
近年來法學界對于智能理財的定義存在諸多爭論。智能理財屬于金融實踐中的創新,是客觀的實踐產物,并不因爭論而改變。爭論的意義與其在于實質上界定智能理財產品,毋寧是厘清監管對象及范圍。在國內,由于智能理財的發展起步較晚,缺少自下而上的自主演變發展過程,對于智能理財的核心定義,學者多根據國外學者的定義歸納得來。大致存在兩類觀點:第一類觀點認為,智能理財的業務本質是資產管理業務,投資咨詢只是輔助的功能。智能理財業務是涉及投資咨詢建議、執行交易指令和資產管理等方面的綜合業務。包括認為智能投資是一站式投資和財富管理業務,結合了咨詢和銷售等各種服務。[2]
另一種觀點認為,智能理財服務僅屬于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甚至有學者認為其屬于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下的證券投資顧問。[3]但這種拿來式的概念界定不利于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監管策略。縱觀各國對智能理財概念的界定,都是根據本國實際情況而定。世界諸國的金融市場發展程度、金融管控手段、立法狀況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差異,因此智能理財的定義在世界范圍來看,至今仍未能有一個統一結論。韓國、加拿大與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將智能理財定義為一種“投資咨詢”業務。具體而言,澳大利亞學者們傾向于將智能理財視為是一種“數字化建議”,原因是其通過計算機核算法為用戶提供投資建議。韓國學術界認為,“智能投資”是一種具備“通過使用自動算法和利用互聯網管理其證券組合為客戶提供金融咨詢服務”特點的服務。
而美國、日本與歐洲國家則偏向于認為,智能理財是一種“投資咨詢”加“資產管理”的綜合業務。美國的智能理財通常被解釋為“自動化投資工具”,將客戶分類、資產配置、交易執行和證券投資整合到一個綜合業務鏈中。簡言之,智能理財指的是將自動化工具應用到“投資咨詢業務”,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后期的資產配置。從國外智能理財發展狀況來看,主要分野在于業務范圍是否包括“資產管理”。我國市場上存在大量智能化程度不高的薦股軟件以及一些半智能混合理財模式的產品,結合我國網絡金融市場現狀,我們除了需要關注智能理財業務范圍外,還需要明確我國智能理財產品的業務模式,由此方能因地制宜地提出規制方案。
雖然我國《證券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有禁止“全權委托”賬戶的紅線,但實踐中的智能理財既包含了投資咨詢功能,也包含了資產管理功能。盡管目前受規范約束仍然需要投資者手動發出指令,但這種一鍵式操作對于非專業人士來說意義并不如立法者想象中那么大,伴隨證券市場的發展,實踐部門以及學者也開始檢視“全權委托”禁止性規定的弊端。禁止“全權委托”的紅線在未來可能會逐漸放寬,因此在業務范圍的界定上,我國仍然宜采納廣義智能理財的概念,即“投資咨詢”加“資產管理”的綜合業務。
此外,智能化須是智能理財產品的必要性要素。對于智能化程度不高的薦股軟件,類似基金超市模式的理財推薦等不能通過機器學習,提供理財方案、投資建議的,應當排除在智能理財范疇之外。理由在于,借智能之名的理財產品無法通過算法進行理財推薦,因而其并不存在智能化理財產品的內在風險,如典型的算法偏見風險以及“黑箱”風險等。
同時,針對算法的特殊監管及規制方案也并不適合這類理財產品。但鑒于我國目前仍處于弱人工智能時代,金融市場上的智能理財產品中存在大量機器學習深入程度不足,但確實是通過機器學習,提供理財方案、投資建議的智能理財平臺。②這些平臺仍然需要納入智能理財的監管范疇。總之,為了結合實際情況及應對新的發展趨勢,本文認為智能理財業務是通過大數據、智能算法等技術,為用戶提供投資咨詢建議、執行交易指令和資產管理等方面的綜合業務。
(三)智能理財的特征表現:區別于傳統投顧
據Satista報告統計,截止2017年2月,美國智能理財平臺管理的資產規模已經達到800億美元。可以說,智能理財自進入人們視野中就已呈現迅猛發展的趨勢,并儼然成為除傳統投顧方式以外的一種全新投顧方式。對智能理財特征的把握不僅有利于對智能理財本身進行準確定義,更有助于明晰智能理財與傳統投顧的界限,從而為智能理財的法律規制奠定基礎。總的來說,智能理財相較于傳統投顧的特點主要包括三方面:其一,管理費率低,服務受眾廣。管理費用低廉是智能理財的第一大優勢,傳統投顧需要投入1%到3%的平均費率,而智能理財只需要投入平均費率0.25%到0.5%即可獲得最優投顧服務。[4]
總之,智能理財固然有獨特的優勢,良好的發展前景,但在檢視我國智能理財行業現狀后,還是可以發現目前行業發展現狀喜憂參半。無論是智能理財內生風險還是外在市場、政策風險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該行業健康發展,下文即主要根據智能理財發展中遇到的風險為線索展開,尋求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風險規制路徑,以期為該行業發展奠定基石。
二、智能理財行業風險的類型化分析
智能理財行業憑借“普惠金融”理念及其便捷性、個性化、智能化的優勢極大地沖擊了傳統的人工投顧行業。國家治理理念的重視、政府政策的支持、宏觀經濟的發展以及科研工作者的奮發努力共同造就了我國智能理財行業迅猛發展的態勢。然而,調研數據卻反映出我國智能理財行業發展態勢下隱藏著多種風險,并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的作用下呈現出新的特征:一是生成更為隱蔽。傳統人工投顧行業的風險具有較強的外部性。在傳統人工投顧行業,不確定性主要來自外部環境,包括國家的政策以及影響經濟運行的其他因素。而智能理財在兼具上述外部性風險之外,還表現出特殊的內部性風險,生成的隱蔽性即依托其先進技術而出現。
例如,運營平臺在掌握技術資源后,可以利用算法不透明或“算法黑箱”實現其不正當利益。所以對于投資者而言,智能理財的風險更多來自內部,生成更為隱蔽。二是傳播更為迅速。在傳統投顧行業,風險一般發生于證券公司、投資咨詢機構、基金銷售機構等機構內部,呈單向發展的特點,因此較好控制。智能理財風險的傳播速度將遠高于傳統投資理財市場的風險,其根源在于智能理財產品所涉主體較廣,覆蓋了金融市場各種主體。不同主體之間相互連接形成了以運營平臺為中心的網狀結構,網狀結構中任何一個節點爆發風險,其蔓延速度與廣度都較強且不易控制,所有的利益相關主體都有可能遭遇危機。
三是破壞更為強烈。由于智能理財產品投資門檻較低,其一經推出便廣受追捧。從受眾數量上看,智能理財服務的投資者數量迅速增加,截至2017年,我國智能理財行業的資產管理規模為289億美元,年增長率為261%。正因投資者數量的急劇上漲,加之投資者、技術、資金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各主體與運營平臺之間形成的網狀結構都使得智能理財風險的破壞程度遠強于傳統人工智能理財行業。[5]隨著智能理財的發展,上述風險特征逐漸明晰,這不僅會減損投資者對于智能理財行業的熱情,還將降低智能理財行業的核心競爭力和發展潛力。風險防范與風險管理已然成為促進我國智能理財行業發展的首要任務。
風險的類型化分析是風險防范與風險管理的起點。鑒于法律滯后、監管缺位是金融風險生成、擴散的重要原因之一,智能理財的風險防范與管理需要法學研究提供智力支持。法學研究更側重于對智能理財法律關系的解析、運營平臺主體資格的設定、交易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配置,更側重于智能理財法律層面風險的防范與管理。而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信息風險、技術風險等類型的風險防范與管理工作,則需要法學與經濟學、管理學、計算機學和通信學等多個學科的共同努力。本文據此將智能理財的各種風險分為金融風險、技術風險和法律風險三大類,并據此剖析風險的生成邏輯,探究風險的規制路徑。
三、智能理財行業風險生成邏輯與規制困境
(一)智能理財行業風險生成邏輯
首先,我國資本市場基礎設施落后。落后的資本市場基礎設施很容易成為風險擴散的渠道和金融沖擊的源頭。因此,我國監管機構一直以來都很重視資本市場基礎設施的建設,基礎設施的建設有助于增加市場對風險的抵抗能力,保障資本市場穩定發展。2015年我國股市發生了由清理場外配資所引發的斷崖式暴跌,股市從5000點急速跌破3000點,其后經過政府救市得以迅速回升。這一輪劇烈股市波動反映了金融市場自身的脆弱性,暴露了我國金融市場無法忽視的波動性風險,對投資者信心造成了沖擊。
實際上,這也是中國資本市場基礎設施缺陷的表征與放大:其一,我們目前尚未正式指定或建立專門的機構作為交易報告庫,交易報告庫的缺失使我國龐大的交易數據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其二,我國金融基礎設施之間因為體制的原因導致連接存在障礙,無法做到高效自動化處理的交易結算,降低了效率也增加了交易成本。互聯網金融來勢洶洶,各界對互聯網金融所衍生的復雜金融產品工具和復雜的金融市場體系產生了激烈的探討,對互聯網金融發展充滿了期待。但若想要兌現市場預期,則仍然依賴于夯實基礎設施建設。現存基礎設施缺陷若無法得以校正,則固有的金融風險就無法得以防范,更將進入惡性循環。
其次,配套設施供給不足。正如日常生活中的大橋一樣,僅僅有橋是不夠的,還需要指示牌、輔路等配套設施,而我國資本市場基礎設施這一座聯通金融市場各個方面的大橋的配套設施仍存在不足,需要努力完善。一是風險規避渠道急需開拓。我國金融市場散戶眾多,機構投資者相對較少,投資者整體對于市場風險認識不足,抗風險能力弱,這也會增大市場波動性,因此中長期資金進入市場后,仍然很難發揮為資本市場避免流動性風險的作用;二是市場透明度不足。我國證券欺詐問題較為嚴重,特別是智能理財發展起來之后,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更為隱蔽,破壞力也增大,國家監管能力尚不足以應對,缺少市場形成多元資金渠道的環境。三是資本市場基礎設施統一的管理規則和指引急需建立,否則無法發揮資本市場基礎設施的自律監管作用。況且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基礎設施在分業監管的體制下分屬于不同的監管部門管理,導致監管部門職責不清、管理效率低下,也不利于資本市場基礎設施的跨部門、全局性發展。最后,法律應對風險的滯后性。
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存在明顯的滯后性,表現在:其一,《證券法》修訂遲緩,致使資本市場中投資者利益保護措施存在缺陷,上市公司違規違法懲處難以落到實處;其二,隨著智慧金融時代浪潮的到來,互聯網金融迅猛發展,金融服務模式的創新也帶來了對應的風險,但在現有法律制度層面,較為細致的互聯網金融立法還未出臺;其三,資本市場基礎設施不具有明確的可執行的法律基礎,基礎設施的運行法律環境尚待優化,保證金的可執行性、終止凈額清算的有效性等具體活動實施環節的法律問題仍待明確。除此之外,立法沒有及時跟上互聯網金融的急速發展,還直接導致學界對智能理財的概念爭議不斷,智能理財的概念以及法律地位仍然模糊不清,現存的法律概念又無法涵蓋。
根據我國《證券法》對于證券投資顧問的規定,投資顧問僅可從事輔助性咨詢工作,而不包含基于全權委托而展開的資產管理。但是,實踐中的智能理財卻既包含了投資咨詢功能,也包含了資產管理功能,其智能技術和智能算法除了服務于咨詢工作外,經營者主要還是將其用于全權賬戶管理基礎上的資產管理,并且這種“智能化”管理是具有主動性的。
由此可見,智能理財難以被“投資顧問”或“資產管理”等現存概念覆蓋。此外,法律的滯后還表現在不同法律條文規則之間存在不一致,比如:在清算系統方面,關于《物權法》在擔保品快速處置方面的表述與《擔保法》存在不一致;在結算最終性方面,可能與《企業破產法》中的無效行為相關規定相沖突。[6]法律的滯后性決定了金融技術革新永遠走在法律之前,況且,互聯網金融科技日益創新,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空白。[7]
另一方面,作為人類智慧的產物,互聯網金融必然帶著人定規矩的缺漏,這種本質就決定了互聯網金融的科技創新不能是無所拘束的,互聯網金融行業想要促進整體行業的良性發展及形成行業良性競爭,則需要有效的金融法律監管。資本市場基礎設施領域的立法工作應當加快統籌推進,充實基礎設施運行的法律依據,與此同時按照統一標準構筑業務邊界清晰、操作規范透明的管理體系,讓夯實的法律基礎和完善的管理體系為基礎設施具體活動的每個實施環節提供高度確定性,使資本市場基礎設施得到穩健發展。只有擱置于有效的法律框架下,才能完善地解決其規范發展秩序的問題,以及防范其持續創新所帶來的各種風險,此種金融技術革新才具有法律與社會的意義。[8]
(二)智能理財行業風險規制困境
傳統金融監管模式在應對金融創新時捉襟見肘,具體表現在:
1.傳統監管在市場準入階段,主要以主體資格
審查進行,至于主體進入市場之后的行為監管則相對薄弱。這當中存在客觀上的監管難度與理念上的缺失:一方面,主體準入監管過嚴。我國金融市場施行的許可準入式監管模式是,按照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訂立的一套嚴格的市場準入標準去衡量一個主體是否能夠進入市場,且只有經過核準登記的獲得證照的市場主體從事的金融活動才是合法的。通過構建金融市場準入條件區分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確實保障了公眾的投資權益,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種單向性的監管模式非常死板且在實踐中存在明顯缺陷的。
比如:自上而下的監管往往缺乏雙方有效的協商與溝通,從而導致政府對市場過度干預;僵化的標準定式使被監管主體消極應對,導致市場整體靈活度下降,創新性不足;強制性的人為設置的壁壘甚至會導致市場主體的隱形抵抗,反而出現監管效率的日趨低下的問題。另一方面,對金融創新產品認識不足,缺乏相應審查與監管。傳統監管模式對于新技術的應對明顯乏力。
人工智能的算法設計往往蘊含著設計者的社會理念,無法做到真正的客觀公正,這意味著人工智能系統中必然隱藏著偏見危險,這種危險所表現出來的偏差可能存在于訓練數據、算法和系統本身的總體設計中。若只是簡單地對人工智能的應用結果進行規制,則無法應對層出不窮的算法歧視與嚴重后果。算法本身具有隱蔽性,監管機構很難監管到算法黑箱的存在,但這又的確嚴重威脅到投資者的利益。算法黑箱的存在會使得智能理財違反受托人義務,發生利益沖突時不能以受托人(投資者)利益為中心。
四、智能理財行業風險規制進路
(一)智能理財風險規制理念轉向
規制理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指導具體規制措施的形成,具體規制措施一般也會體現規制理念。互聯網金融風險治理理念應當結合金融創新,掙脫傳統金融監管模式與理念的藩籬。
1.引入風險共治理念。
《牛津規制手冊》中關于對風險的規則一章中指出,新審慎主義認為風險管理應當個別化。[12]P360根據該書對風險描述,風險構成了規制的對象,也成為了規制的正當化根據,由此塑造了規制政策的框架。比如對如何劃定風險管理主體的問題,就可以從風險本身出發來塑造應當被規制的主體,包括創設風險者、維持風險狀態可受益者、政府等。新審慎主義對待風險應對主體的看法是,注重風險管理的個別化,其中較重要的觀點就是,受到風險威脅的主體也應成為防范風險的主體,這種觀點在金融領域尤為重要。因為金融參與者需要具備一定的風險管理能力,所以在法律規制中需要特別考慮對相關主體的義務設定。在互聯網風險治理領域,受過良好教育,擁有較強風險控制意識的用戶是幫助物聯網生態系統更加安全的改變者。[13]
P337-354因此,必須提升金融領域風險治理的社會協同力,形成各方共治共擔風險的格局。可以嘗試構建合理的“權利-義務”框架在法律層面進行風險分配。多元共治風險格局在法律層面落實為:構建合理的“權利-義務”或“權-責”的規范框架,“權-責”的規范框架則主要規范政府主管部門以及具有公共性的企業,“權利-義務”框架是規范平臺運營商、服務提供者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投資者有信息被采集的知情權以及選擇權,與此對應提供技術、產品、服務的企業應有主動及時向用戶告知和提示的責任與義務;當平臺運營商對他人數據信息采集超過某一量級后,有義務向主管部門備案,對于數據使用情況有接受監督與審查的義務。同時運營需要履行社會責任,承擔安全義務。包括建立風險預警、緊急預案等制度,發生安全漏時需要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等義務。
2.引入以科技應對科技的治理理念。
以技術應對技術的規制理念在具體應用領域有較為突出的表現。因科技發展帶來的風險,同樣可以以科技來進行規制,該理念在金融領域主要體現為利用人工智能強化金融監管。在國務院印發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中強調人工智能可加大對數據濫用、侵犯個人隱私等行為的監管和懲戒力度。依靠人工智能來提升金融監管的智能化水平,從而有效避免因缺乏激勵約束機制、責任不明所導致的監管不力等問題。[14]
(二)智能理財行業具體規制進路
1.完善資本市場基礎設施及相關制度
安全高效的資本市場基礎設施是資本市場穩定與繁榮的基礎,也是資本市場創新、發展的支柱。[15]當前資本市場基礎設施建設中存在信息不對稱、投資者理財水平低、風險提示與控制不足等問題,尤其是智能理財技術會進一步放大資本市場基礎設施存在的問題,誘發系統性風險。故而,必須完善資本市場基礎設施,促進資本市場發展。
第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資本市場有效運行的基礎,市場交易信息是交易參與者的決策依據。并且,資本市場對信息的需求會在智能理財中進一步提高。信息是智能理財的核心,智能理財獲取的信息越多,作出的投資方案越合理。缺乏交易信息的智能理財會能增加交易風險,甚至引發系統風險。同時,智能理財平臺與交易參與主體間存在明顯信息不平等,智能理財平臺掌握更多信息,智能理財平臺可能會利用信息不對稱轉嫁風險。故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規制智能理財風險的重要方式。除開傳統的披露內容外,還必須完善關于智能理財平臺特定信息的披露規則。
首先,智能理財信息平臺要披露收集與使用的用戶信息。收集用戶信息是智能理財的初始階段,但容易侵犯用戶隱私權。故而,智能理財平臺,要公開“收集哪些用戶信息以及如何使用這些信息”,避免用戶隱私信息泄露或被不正當使用。其次,智能理財平臺必須對智能理財的算法信息予以披露。算法信息披露主要是對算法有一個基本的說明,智能理財平臺要說明算法的基本運行狀況以及潛在的風險。最后,服務內容的披露。智能理財平臺應當披露服務范圍與費用、服務過程中的利益沖突與風險。智能理財平臺要幫助投資者了解其投資財產在智能理財運行過程中的狀況。與此同時,還要完善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追責制度,對未進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不實的智能理財平臺予以通報、處罰,要求智能理財平臺承擔因智能理財平臺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造成的相應損失。
第二,強化風險提示機制。十九大報告強調“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強化風險提示機制是防范發生系統性風險的重要舉措,也是及時發現并控制風險的重要方式。首先,智能理財平臺要及時提醒投資者資本市場存在的風險。投資者相較于智能理財平臺,信息收集能力較低,缺乏投資知識,智能理財平臺對風險的識別能力高于投資者,智能理財平臺作為投顧服務的提供者,應當及時向投資者通報資本市場中存在的風險。除了資本市場本身具有的風險外,智能理財作為一項新的投資理財技術本身也存在投資風險,智能理財平臺應當將本平臺智能理財技術可能存在的風險及時告知投資者,不能隱瞞風險欺騙投資者。其次,智能理財平臺還應當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告知本平臺存在的風險,以及自己對相應風險所做的防范預案。
最后,金融監管部門也應當及時向資本市場參與者通告存在的風險。金融監管部門作為資本市場的監管人,掌握著許多一般市場參與者接受不到的市場信息,故而能夠更好地判斷市場風險。對于市場中存在的風險,尤其是容易引起市場劇烈波動的風險,金融監管部門要及時向資本市場參與者公布,降低風險帶來的影響。
第三,完善信用體系。信用體系重構是應對智能理財風險的重要措施。資本市場交易主體在逐利心理驅使下可能突破信用規則,轉嫁交易風險,信用風險成為影響智能理財實效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市場交易主體的不誠信行為會成為智能理財技術深度學習的信息,繼而被智能理財吸收,成為智能理財的行為方式。另一方面,智能理財運營平臺基于信息不對稱等情況可能違背信用規則,造成投資者損失。所以,智能理財平臺首先要恪守信義義務。
智能理財平臺是投資者的服務者,應當遵守勤勉與忠誠義務,不能作出有違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不能為了轉嫁風險或者獲取自身利益主動造成投資者損失。同時,還應當提高自身投顧水平,為投資者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議,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其次,資本市場交易者要遵守交易規則。交易規則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約束規范,也是保證資本市場穩定運行的重要基礎,資本市場交易者不能為了追求特定利益而背離自己做出的承諾,突破資本市場交易規則。最后,金融監管部門要完善對違背信用行為的追責。一方面可以通過社會征信體系向社會通告違背信用的交易主體;另一方面可以要求交易主體承擔因其違背信用而造成的損失,并依據相關法律實施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