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年10月31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要]我國積極推進社保征管體制變革,統一將社保費征收權責劃轉到稅務機關。社保費的稅式征繳轉換有利于改變原有的二元主體下的三元征收結構,集中稅務部門的資源優勢提升征繳效果。值此之際,社保費的稅式征繳轉換涉及到社保與稅務部門間的權責交接與合作構建、征繳體制與保障體制的制度接洽議題。
一方面,社保與稅務部門之間的征收權責交接應當處理好職責劃轉與事務移交、征管分離與部門合作、市場保護與歷史欠費清理等難題,順利完成社保“費制稅式”征繳范式的切換;另一方面,征繳體制變革是整體社保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還應從征繳范式與社保制度的同步變革、稅征體系與課征要素的統一確立以及征管強化與降費減負的協同并進方面著力,早日實現國家的社會保障均等化目標。
[關鍵詞]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繳;權責交接;制度接洽
自上世紀90年代末,我國確立起社會保險費(以下簡稱社保費)征收的“雙主體任選機制”以來,經過各個地方的多元實踐,形成二元主體下“社保機構全責征收”、“社保稅務聯合半責征收”以及“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的三種組合模式。征收主體的選擇性和征收模式的多樣性導致執法口徑不統一,行政權責含混不清,并最終造成社保費的征繳率偏低,企業逃費欠費的現象比較嚴重。
為扭轉這一不利局面,2018年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明確指出了國地稅機構合并與社會保險費征收主體轉換兩大改革任務,緊接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則指定期限,要求于2019年1月1日前將社會保險費征收權責整體劃轉到稅務機關。基于我國當前經濟、人口與政策的轉型形勢,社保費征收機制的稅式轉換意在祛除傳統“部門共治”的征繳體制弊病,依托稅務機關在信息獲取、征管能力、部門合作等方面的優勢,籍由改善社保費的征繳實效來協調好國家福利擴增與社會減負釋壓之間的供需矛盾。
此次社保費征收體制改革覆蓋廣、時間緊、任務重、難題多、風險大,特別是原有三種模式下的征收權責交接各有差異,面臨不同的問題與阻礙。其一,在社保費征繳體制變革與征管權責分離方面,如何實現社保費稅式征收的平穩轉換以及社保費征繳體制與基金管理體制的有效銜接實屬關鍵。
其二,在社保部門與稅務機關之間,面臨權責劃轉、信息共享、征管對接等具體事宜。其三,在稅務機關與繳費義務人之間,由于原有的征收體制下企業社保歷史欠費等問題嚴重,社保費稅式轉換亦要解決企業負擔加重的社會憂慮,妥善處理好此類問題。基于上述改革難題,2018年9月13日、21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先后印發《關于穩妥有序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切實做好穩定社保費征收工作的緊急通知》①,明確了“保證平穩落地”、“主體變政策不變”、“禁止地方自行組織清欠行動”等改革思路。
在“穩中求變”、“主體明確”、“降費減負”的總體基調下,如何實現地方社保費征收權責的順利平穩交接,化解新舊征繳體制之間、社保機構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權責交接難題,促成稅式征繳轉換下征管制度的良性接洽,乃眼下政界與學界面臨的首要議題。
一、社保費統一稅式征繳之體制改革
機構體制的整合變革蘊含著部門間權責動態調整的深層法政機理,也必然牽涉權責劃轉過程中的行政交接問題,包括政府縱橫部門局部或整體行政職責調整過程中相關主體之間的事務交接與制度接洽。
結合本文所述之社保費征管體制變革議題,便面臨著征收主體轉換下的征收權責交接問題,已然成為當前改革的焦點所在。為此,有必要先從本土政策檢視和改革指向領域兩方面予以展開,以期在了解此次改革之背景與意義的基礎上,引出社保費征收權責交接的問題。
(一)本土政策檢視:社保費選擇征繳的積弊
放眼寰宇,社保費征收主體大致涵蓋“社保部門”、“稅務部門”和“相關私營機構”,其中,除了少數拉美國家、法國和中國香港等設立私營機構負責征收以外,社保部門與稅務部門是當下廣泛實行的兩大主體。同時,各個國家或地區關于社保部門和稅務部門的權責組合方式并不同一,大致分為“分征”、“代征”和“混征”三種征繳模式,分別意為“稅費分立征管”、“費制稅式代征”、“拆分合作征管”。[1]
總體上,從現實分布而言,結合各國關于社會保險的“稅費定性差異”和“征收主體不同”,世界范圍內的社保費征繳體制多元共存,各有特色,每一國家和地區社保征繳機制的設計都有著深厚的國情基礎;從發展趨向來看,社保費稅式征收逐步得以推廣,稅費征收一體化正日益被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所接受,上世紀三四十年代,一些發達國家開始轉向稅務部門征繳模式,數十年后,中東歐的一些國家如斯洛文尼亞、羅馬尼亞等也爭相效仿;從共同特點來說,勿論征繳模式有何種差異,各國的社保征繳體制一般都是統一、確定的,縱然在拆分合作征管模式中,稅務部門與社保部門的職責分工亦是清晰的,例如愛沙尼亞的失業保險與養老、醫療保險的征收主體分別對應社保部門與稅務部門,這種社保類型區分化征繳模式并不影響征收主體的全國統一化與法律確定性。
反之,立足我國,在社會保險征繳主體的選擇上,歷史上經歷了中華全國總工會征繳、征繳主體缺失、社會保險部門征繳、社會保險部門與稅務部門各為征繳主體四個階段。[2]現階段的社保費征繳模式始于上世紀末,自1995年寧波、武漢等地首開養老保險費銀行或地方稅務機關委托代征模式,1998年多部門聯合發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規定》肯定了這一做法后,由局部地方向全國多地、由養老保險領域開始向整個社保領域延伸開來。
直至1999年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6條明文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該選擇征繳的機制真正得以立法確立。社保費選擇征繳機制乃獨特的中國政策方案,有其初始背景與意義,但在運行中也暴露出許多弊端,被社會各界所詬病。盡管2010年社會保險法修改過程中試圖糾正,但由于各種觀點分歧較大,實難統一,為此立法機關進行了模糊化處理。理論界普遍認為,我國社保費現有征繳體制的諸多弊端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征收主體的地方可選擇性導致全國范圍內各個地方的征繳模式呈現多元分散的局面。在社保費地方選擇征繳模式下,除了少數幾個省市實行稅務機關全責征收以外,大部分省市或實行社保機構全責征收,或實行社保核定稅務代征,呈現出二元主體下的三元結構狀態。這種多元征收模式導致各個地方的社保費征管效率差異顯著,各區域、險種、行業、企業間的社保繳費水平不均衡[3],嚴重掣肘了我國統一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
(2)地方行使征收主體選擇確定權的過程亦常常失于固定性和脫離法定性,一些地方頻繁更換征收主體,征收權責的移交偏向政治化,如突發性事件、地方政治生態、部門的政治影響力都會影響地方的選擇決策。[4]例如,吉林、四川等省以及貴陽、長沙等市曾一度試行稅務征收,后來經當地政府權衡后又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5]
(3)社保費的多元征收和多頭共管導致征管機構定位不清、征繳管理職責交叉、征收權力碎片化[6],并且催生出執法剛性不足、部門利益爭奪和部門溝通協作不暢等問題[2],顯示社保機構全責征收的執法能力或半責征收的協調能力不夠強。
(二)改革指向領域:社保費統一征繳的變革
一直以來,結構失衡、多元征收、權責混合集成了我國社保費制度的總體缺陷,基于共享發展理念的指引,邁向統一、均衡、高效、可持續的社保費征管體制是為改革方向。十九大報告指出,我國未來要“全面建成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圍繞此目標,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包括制度整合和機構整合兩方面,前者目的在于提高制度的有效性、公平性與可持續性,后者目的意在精簡機構,厘清管理職責,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7]
其中,國地稅合并改革與社保費征收體制改革便具有機構整合的意義:一方面,國地稅機構合并為社保費稅務機關全責征收奠定了堅實的稅收征管的組織基礎,能夠整合國地稅機關的信息、資源和服務等優勢;另一方面,社保費征收權責統一劃轉到稅務機關改變了多元分散的征管格局,建立起社保費的統一征繳機制,兩項改革共同促進社保費走向垂直管理和集中管理。社保費征繳統一化變革首先面臨“征收主體之爭”,即社保機構與稅務機關之間誰獨享征收權責更貼合國情、更具備優勢,學界對此大致分為“費式征繳”與“稅式征繳”兩派。
其一,主張“費式征繳”的學者認為采取社保機構全責征繳模式,與我國獨特的社保制度相契合[1],“能夠適應就業形式多樣化和參保對象多元化的需要”。[5]其二,主張“稅式征繳”的學者認為選擇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保費,“能有效利用現有稅務機構和人力資源,降低社會保險費征繳成本,有利于社保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8],“還可以提升社會保障制度在橫向和縱向兩個方面的公平性”。[9]
總之,雖然理論界觀點分歧明顯,但共識是地方選擇征繳和部門聯合征繳的體制缺陷只有實行社保費一體化、集中性征收方是正解。為此,結合我國一直以來社保費征繳的“軟、散、亂”背景,基于稅務機關的“比較資源優勢”(如硬性稅法制約、強大信息獲取能力等),我國最終將稅務機關定為社保費的全責征收主體,開啟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新篇章,對于統一各地社保征管口徑、提升社保費征繳能力、合理分配征管職責及保障社保制度的高效可持續運行意義深遠。
(三)征收權責交接:社保費稅式征繳的關鍵
在實現社保費稅式征繳轉換的改革過渡期內,牽涉到現有社保全責征收和稅務代征模式下之行政交接問題,根據中央的政策規定,聯系地方(河南省)改革方案中所提出的“一轉三不變”原則,本次改革只將征收權責全部劃轉給稅務機關,相關機構、編制、人員保持不變,因而主要涉及社保費征收行政的權責交接方面。
征收權責交接是社保費征繳體制改革中的關鍵環節,一方面,權責交接意味著部門利益的調整,稅務與社保部門面臨社保費征收權責的增加與削減,同時,社保費征繳體制轉換也將給地方帶來新的增收動力,它是一種基于稅收征管這一強征收體系下的權力結果,因而需限制改革過渡期內地方、部門間的利益驅動,避免出現改革“中梗阻”;另一方面,權責交接包括事務移交、信息對接與制度銜接等方面,故而有必要建立雙方的協商合作機制,以順暢推進改革的進程。
具體而言,本次社保機構與稅務機關的征收權責交接具有以下特點:其一,要根據各地方現有征繳模式分別開展征收權責劃轉交接。首先,對實行社保全責征收模式的地方,要將征收權責整體轉移給稅務機關,社保繳費登記、申報、核定、征收、劃解、追欠、檢查及處罰等全過程均由稅務機關負責;其次,對實行社保核定稅務代征模式的地方,要實現部分征收權責向稅務機關移轉,賦予稅務部門完整的費用征收權,祛除部門共享社保費征收權下的權力分割弊病;最后,對于已經實現稅務全責征收的地方,要保持現有征收政策不變,隨著其它地方社保征繳體制改革的完成,中央應當加速推進社保制度的統一化進程。
其二,社保費征收權責交接既囊括了社保與稅務兩部門的職責調整,也包括由此帶來的對接、清理、合作等問題。一是在對接問題上,面臨劃轉過程中的溝通協商、資料文本的清理移交、信息系統的對接聯調等;二是在清理問題上,應當規制地方清理歷史欠費的自主行動,減輕改革給社會帶來的震動效應;三是在合作問題上,涉及征管職責移交前后的部際合作機制構建等。
其三,社保費由費式征繳轉換為稅式征繳,必然涵蓋社保費制與社保制度的兼容、費征體系與稅征體系的替換、征管強化與降費減負的平衡等制度銜接問題。
二、社保費征收權責交接之難題化解
圍繞此次社保費征收權責交接改革,在各參與主體之間有著許多待解難題。一是在征收權責交接的雙方———社保機構與稅務機關之間,需要二者就實施體制改革積極溝通協商,實現征收權責相關事項的高效交接;二是在新的統一征收機關(稅務機關)與其它相關管理部門(如社保機構、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相關涉費信息主管部門等)之間,構建長久有效的社保費部際合作征管機制尤為關鍵;三是在稅務機關與繳費人之間,還要顧及征繳體制改革對其可能造成的負擔加重的壓力,找出化解社保費歷史沉淀欠費與維護企業及職工經營生存權之間矛盾的合理方案。
(一)職責劃轉與事務移交對接問題
機構體制改革方案源自中央或地方政府的頂層設計,其具體實施依賴于相關組織機構間的協商合作。現階段的社保費征收權責交接,屬于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首要改革領域,需要權責移交部門(社保機構)與權責接受主體(稅務機關)之間共同協商解決社保費征收行政事務移交對接問題。
由于各地社保征繳體制不一,因而需要地方政府在中央總體改革要求下統領和協調本地社保費征收權責劃轉與交接工作,由地方政府出臺具體方案,社保機構、稅務機構以及相關部門協商運作,在實現社保費征收權責集中于稅務機關的基礎上,后續進一步推進征收政策與社保制度的統一。社保費征管職責劃轉主要涉及權責事項交接、資料檔案移交、信息系統對接、業務宣傳培訓等,社保機構與稅務機關應就此展開協商。
1.根據各地方社保費征繳模式的不同,征收權責存在全部或部分的交接需求,需要視地方社保征收權責的配置情況實現因地交接。從理論而言,在社保機構全責征收模式中稅務機關無權參與社保費征繳,在社保核定稅務代征模式中稅務機關只負責費用征收,無權進行繳費登記、申報以及核定管理等,而在稅務機關全責征收模式中,稅務機關負有全部的征繳權責。
一些已進行稅務機關全責征收改革的地方對此界定不一,如廣東省規定主要包括繳費、參保登記、申報、審核(核定)、征收、劃解、追欠、查處、記賬、爭議處理、參保擴面等;而河南省將社保應繳費額的核定權賦予了社保機構;福建省規定社會保險登記、申報以及相應的權限由勞動保障部門委托地方稅務機關辦理;遼寧省實行社保費金額的雙重申報體制。鑒于此,社保征收權責全部劃轉稅務機關,應當首先厘清社保費稅務機關全責征收模式中“全責”的范圍。
本文主張應在中央層面發文明確“全責征收”的涵義,將涉及征繳的全部權責劃轉到稅務機關,實現稅務統管征繳、社保統管支出的分工,并通過社保信息統一聯網架構行政合作的橋梁。此外,還要確立“五費統征”的改革思路,以期實現社會保險費的集中征繳。
2.在機構改革過渡期內,還有資料檔案移交、信息系統對接和業務宣傳培訓等事宜。首先,社保費征收權責劃轉稅務機關,要將改革期內的一些未辦理完畢的文件材料(如費用登記資料、申報繳費資料、社保核定材料等),移交給稅務機關繼續處理,并由其妥善保存。
其次,社保機構與稅務機關應加強雙方信息系統的互聯對接,做好數據分析評估和清理遷移,按時完成信息系統升級對接和聯調測試,特別是利用好當前的金稅三期個人稅收管理系統,實現社保登記信息與稅務登記信息的比對,科學準確地核定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最后,稅務機關還應加強此次體制改革的宣傳力度,對相關稅務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同時將社保繳費服務納入現有納稅服務體系之中,通過稅務局網站、12366納稅咨詢專線以及自媒體平臺等及時向社會公眾傳遞政策資訊,暢通民眾行使知情權和參與權的有效通道。
三、社保費稅式征繳轉換之制度接洽
社保費征繳體制改革并不僅僅包含征收權責的轉換交接,更涉及到稅式征繳范式確立后的多方面變革、接軌和平衡。其一,費用征繳體制是國家社保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社保費征繳范式的變革只是社保改革的一個方面,需要推進社保制度的整體改革;其二,社保費稅征體系確立過程中的關鍵問題是課征要素的確定與統一,尤其是費基和費率之設計議題;其三,稅式征繳轉型意在強化社保費的收入過程和結果,基于國家力推結構性減稅降費和踐行稅費法定之背景,有必要平衡好強化征管與降費減負之間的關系。
四、結語
新時期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轉向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具體到社會保障層面,由于區域、城鄉和代際發展不平衡,社會保險難以充分滿足社會大眾的風險防御需求。“社會保險是對大的生活風險給予保護的帶有強制性質的共同承擔責任的聯盟”[18],同盟者所繳納的社保費是踐行社會保障使命的物質基礎。
由于過去我國在社保征繳體制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未能構建起統一、規范且有效的征繳體制,地方發展不平衡和政策分散性掣肘了統一社保制度的建立;同時,繳費義務單位和個人逃欠費現象嚴重,從而導致社保制度運行遭遇諸多困境。
本次社保征管體制變革,意在確立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保費的統一征繳范式,將扭轉過去社保費的征繳亂象,稅式征繳范式的確立過程不僅涉及到社保與稅務部門之間的權責交接和合作共享,也將促使整個社保制度做出調整,以適應國家社會保障均等化的發展訴求。
社保方向論文范文:社保論文之社會化居家養老與社區建設
摘要:建立依托社區的居家養老方式是健全社會化養老體系的發展方向,已經成為目前我國城市養老的必然選擇。根據當前家庭小型化、空巢家庭和獨居老人增加的趨勢,家庭贍養功能弱化的特點,如何依托社區,推進社會化居家養老,是一項與社區建設密切相關并值得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