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04月02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關鍵詞]:政法刊物,現行憲法,缺失
[摘要]:我國現行憲法經過四次修改已經具有明顯的憲政價值取向,但是還存在諸多缺失。具體表現在:憲法政治性、政策性、綱領性規定過多;現行憲法的人權宣示和保障缺位;現行憲法對國家權力行使范圍的限定不夠明確。
從世界憲法史看,大致說來,有三種類型的憲法,一是“革命憲法”,一是“改革憲法”,一是“憲政憲法”。如果說我國1982年憲法是“改革憲法”的話,那么經過四次修改以后,我國的現行憲法可以說是“憲政憲法”,因為其具有明顯的憲政價值取向。首先,現行憲法重新確認了民主原則;其次,現行憲法首次確立了“法治”原則;最后,現行憲法完善了人權的內容。我們肯定了中國現行憲法的憲政價值取向,但并不意味著它就是一部完美無缺忠實體現了現代憲政文明時代精神的社會主義憲法。中國現行憲法由于是在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它所體現的立憲思想、立憲原則、社會發展模式與思路、基本價值觀念等仍不可避免地具有時代的局限性本文試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現行憲法的重要缺失進行分析。
一、現行憲法政治性、政策性、綱領性規定過多,致使憲法缺乏法律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憲法是“政治性特別強的法律”。所以就憲法的任務、內容、功能而言,憲法無疑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強的政治性。但是,憲法酋先應是法律,和其他法律一樣,具有規范性、可操作性和強制性。長期以來,由于受傳統憲法理論的影響,我們對憲法作用的認識,偏重于政治性而忽視其法律性。因而在制定、修改憲法時,往往把許多政治性、政策性的內容裝入憲法,使憲法充滿時尚化的政治語言。我們通過對現行憲法的內容進行分析就會發現,在我國現行憲法中,無論是序言還是具體章節中,都有大量政治性內容。比如在總綱中,我們可以看到諸如“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國家發展醫療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等政治性條款。現行憲法的政治性還體現在大部分內容以國家政策為取向,這突出表現在我國憲法對經濟制度的規定方面。據統計,1982年憲法總綱共32條,其中關于經濟制度的規定就有13條。另外,從對現行憲法的幾次修改來看,基本上是政策變更為動因,同時又岡政策變化而對憲法內容進行相應修改。所以,現行憲法的幾個修正案。都涉及或者是主要涉及了經濟政策的內容。如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雖然只有2條,但都是關于經濟政策方面的;l993年9條憲法修正案中有5條是關于經濟政策性的;1999年修究,有關經濟政策的內容也占了一半,如提升公有制經濟的重要地位,重新確立新的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方式等等。即使在2004年憲法修正案,關于經濟政策的內容也不少。與大量的政治性、政策性內容相比,我國憲法的“法律味”顯得嚴重不足。這使許多應該由法律規則、原則、形式規范的內容政治化了,使憲法缺乏法律的規范性。憲法缺乏規范性自然無操作性可言。這就是我國長期以來未能實現憲法司法化,憲法長久處于虛置狀態的主要原闋。
二、現行憲法的人權宣示和保障缺位。致使公民權利經常受到侵犯
憲法作為人權的保障書,其最終日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權利不受侵犯。而我國現行憲法卻“沒有把修憲的重心放在公民直接權利的宣示和保障上”。所以我國現行憲法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內容不能適應或滿足公民現實的權利需求,其具體表現有:其一,我國公民權利過于原則化,規范表述過于籠統和概括,易造成人們解讀上的歧義和適用上的不知所措。馬克思說:“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當然,憲法規范的明確性主要應以規則來體現,并且只有規則才能做到肯定、明確。而我國憲法規范以原則性為主,并且在修憲時也以原則性為指導思想,導致我國憲法中原則性規范過多,公民權利的規制也不例外。憲法既然是“人權的保障書”,權利的界限和權利的保障都需要在憲法中加以明確。憲法對公民權利不作具體規定,而只以“確認原則為限”,權利的種類、范圍和界限不明確,保障公民權利就只會是一句話,而隨意限制、剝奪公民權利的違憲現象就不會受到制止和懲處。其二,我國現行憲法權利體系的某些內容缺乏科學性,邏輯分類缺乏嚴密性。比如說生存權、發展權、自決權等國際人權斗爭的最新成果在我國憲法文本中沒有反映,國內根本法與國際法的效力關系問題沒有載明,對公民的平等權和宗教信仰自由權的分類有悖于國際人權學說的通例。其三,對公民權利的限制過多。盡管現行憲法對公民基本人權的列舉是不完整的,但對公民權利的限制則是充分的。比如第五十一條只是單方面規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權利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單從字面推敲,此規定就有過于拔高國家、社會和集體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與自由而壓制與之對應的這一方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之嫌。邏輯上看,也應當同時有相反之規定本條才算完整、自恰。其四,關于人權保障制度設計的缺位。人權保障制度的優劣細密與否總體上決定了憲法的正當與否,憲法獲得認同可能性的大小。一個國家的憲法可以沒有其他制度的規定,但人權及其保障、國家權力的制約卻須臾不可或缺。就憲法文本來看,現行憲法關于人權保障的制度設計幾乎是缺位的,所以憲法上規定的公民權利就不能得到很好的實現。
三、現行憲法對國家權力行使范圍的限定不夠明確,致使憲法對權力控制乏力
憲政的基本精神就是有限政府、權力制約。憲法不僅要授予國家以必要的權力,還應當有效的制約這種權力,授予權力的目的是為r『限定權力的邊界,規范權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如果從限制政府權力的憲法價值上看,現行憲法的很多規定還很不盡如人意。具體表現在:其一,現行憲法主要的內容是突出權力宣示而極少權力規則和權力牽制規則。這樣做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僅有的幾條權力牽制規則又由于缺少程序規范而成為空文,從而造成對權力控制的乏力。具體表現在現行憲法對國家只授權,不限權。憲法總綱有32條,其中24條的主語是國家,8條的形式主語不是國家,但邏輯主語仍然是國家。這等于給國家授予了無限多的權力。其二,現行憲法在規定各國家機構的權力時,仍然遵從了“只授權、不限權”的思路。比如,憲法第62條列舉了全國人大共計14項權力,還惟恐掛一漏萬,又加上第15項:“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權力”。這樣的概括權力與前14項列舉權力相結合,等于宣告全國人大的權力沒有范圍、沒有邊界、無所不包。至于行使權力的程序、方式和條件,則只字不提。同樣,憲法第67條除了列舉全國人大常委會共計20項權力外,仍嫌不足,也加上了概括授權的第21項權力,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有人可能會說,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最高權力機關,代表人民,地位特殊,可以享有無限權力。的確,全國人大代表人民,地位特殊,在國家機關中地位最高,掌握的權力最大,但它再大也大不過人民本身,它的權力不僅可以也完全應當服從人民的權利和利益。另外,憲法第89條對國務院的權力的規定同樣如此。“在牽涉國家公共權力方面,法治的要義是:有授權必有控權。掌權者萬萬不能‘行者無疆’,必須恪守權力的法定界限,以充分保護公民的權利為依歸。權力支配憲法而不是憲法支配權力,只能造就人權缺位、權力本位的憲法。”
正是由于現行憲法存在如上缺陷,所以要完善現行憲法,使現行憲法從政治憲法走向憲政憲法。為此重點要做到如下幾點:首先,提高憲法的法律性、規范性和科學性;其次,增加規定關于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的條款內容;另外,進一步完善憲法權力牽制體制和公民權利的內容。最后,憲法在對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進行規定時,應該注意兩點:一是“避免列舉國家無力實現的烏托邦式的目標,相反,它應當把焦點放在最低限度的制度與權利上;二是應當“致力于制度的設計與一般原則的陳述,對于更具特殊及執行細節的問題,以及潛在的含糊事項,則假定可由憲法所建立的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加以處理。”這樣就可以保證憲法內容和結構的穩定性,使憲法真正成為實現憲政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