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03月11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shù):
關鍵詞:cssci投稿要求,自首,自動投案,如實供述
摘要:自首,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自首制度類型建構(gòu)理論為三分法,即將自首劃分為:一般自首、準自首、特殊自首。
1979年刑法第63條只抽象地規(guī)定了自首犯的處罰原則,但對于什么是自首卻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鑒于此,198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當前處理自首和有關問題具體應用法律的解答》,其中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犯罪分子作案后,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國家審查裁判這三個條件的,都認為是自首。”這是關于自首的第一個明確規(guī)定。但仍只規(guī)定了自首的成立條件,卻并未形成法定的自首概念。由此,形成了我國刑法學界關于自首概念的通說: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之后,自動投案,主動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接受國家審查、裁判的行為。此外,對自首概念的界定還存在著其他不同的觀點。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對1979年刑法作了全面修訂(以下簡稱“97年刑法”),在吸取了刑法理論的研究成果和司法部門的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明確規(guī)定了自首概念。97年刑法第67條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同條第2款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由此,我們可以將自首的定義歸納如下:自首,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自首制度作為一種刑罰制度,廣泛存在于不同社會制度國家或一國的不同歷史時期的刑事立法中,有其充分的理論根據(jù):(1)自首可以減輕或者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2)減少司法機關追訴的負擔和司法成本;(3)促使犯罪人悔罪向善。但是要完成理論到實踐的轉(zhuǎn)化,在實踐中實現(xiàn)理論預設,卻是一項復雜艱巨的事業(yè)。其中自首的認定是關鍵環(huán)節(jié),這使從理論上研討自首的構(gòu)成有了現(xiàn)實必要性基礎。面對自首的各種具體形態(tài)進行科學的類型劃分有助于準確理解現(xiàn)行刑事法律及對自首構(gòu)成的準確剖析。這里選擇的自首制度類型建構(gòu)理論為三分法,即將自首劃分為:一般自首、準自首、特殊自首。三分法的科學性表現(xiàn)在:(1)準確把握了現(xiàn)行刑事法中自首立法設置模式的原則性與靈活性,做到了理論與實踐的協(xié)調(diào);(2)制定和執(zhí)行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三分法全面關注自首的各種形態(tài),強化了對已經(jīng)犯罪者的特殊預防意識及實踐;(3)特殊自首為自首制度的完善發(fā)展開辟了道路,使具體形態(tài)的自首之外延有了擴展可能性,為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對現(xiàn)實挑戰(zhàn)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般自首的構(gòu)成要件是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一般自首構(gòu)成的理論分析為對一般自首的認定開辟了道路,一般自首的認定可以具體到對自動投案的認定與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上來。
(一)自動投案的認定:
何謂自動投案,刑法理論界曾有不同主張,結(jié)合《解釋》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主動向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的行為。這一觀點與通說不同之處在于去掉了“出于本人意志”或表達類似意思的詞句。(也有學者認為,意志自由,動機不論。)人的行為是意志的反映,但不一定是其本人意志的反映。如犯罪集團迫使某一成員投案主動交待罪行,該某一成員自首行為是該犯罪集團意志的反映,卻明顯違背該某一成員個人意志,對該被脅迫成員自動投案并交待罪行的行為能不認定其為自首嗎?肯定不能,同時其意志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意志自由是難以探知的,而且并非人的行為都是自由意志之反映,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現(xiàn),兩者沒有絕對的同一性,司法機關主觀上希望一切自首是"出于本人意志",但客觀上并不能探知。所以,認定自動投案只能從客觀現(xiàn)象即投案人的外在行為入手,只要投案人外在行為是主動的就可以認定。這種判斷也是符合刑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如《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其中并沒有涉及自由意志之詞句。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這是自首成立的必要條件,是犯罪嫌疑人享有按自首定罪量刑的權(quán)利必須履行的義務。(1)如實供述要求客觀真實,是本人的犯罪事實。從性質(zhì)上看,對罪的構(gòu)成要件的交待要真實,要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但對其交待要從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水平能力出發(fā),不能要求其作出超出其實際水平的陳述;(2)供述內(nèi)容符合定罪量刑的要求。任何罪的確定要依據(jù)該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進行,因此,供述的內(nèi)容首先要滿足對定罪的需要,從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具體完整地交待據(jù)以確定犯罪性質(zhì)的犯罪事實。其次,對量刑有意義的犯罪事實,如影響量刑檔次的犯罪事實要進行如實作盡可能充分的陳述。
97年刑法第六十七條首次以法律形式對自首的構(gòu)成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根據(jù)該規(guī)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時具備了(一)自動投案;(二)如實交待所犯罪行,都應該認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予處罰。
在對待自首情節(jié)的犯罪人的時候,在量刑方面要考慮得更多。由《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得出,投案自首就是影響量刑的法定情節(jié),對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犯罪分子在量刑可以適用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具體如何適用,要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節(jié),具體分析、具體對待。
(一)對案件情節(jié)嚴重,性質(zhì)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極壞的犯罪,如殺人、強奸、搶劫、重傷害等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雖然具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在量刑時,一般應考慮從輕,對減輕處罰要慎重考慮。
(二)對一般情節(jié)的犯罪,具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在考慮從輕的基礎之上,也可以考慮減輕處罰。一般情節(jié)的犯罪通常也就是法定刑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犯罪。這種犯罪在處罰時不能一味的考慮從重,走上線嚴厲打擊,還要注重法制教育,力爭挽救,要在量刑時給予其一些希望。特別是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如果不是累犯、貫犯,或者不是領導作用的主犯,在考慮從輕時幅度要大,必要時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三)對罪行較輕的,要大膽的適用免予刑事處罰。罪行較輕的犯罪,一般是指偶犯,初犯,從犯,脅從犯,且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這種犯罪,其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較小,而且大多犯罪都有悔罪態(tài)度。對此種犯罪,如果具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的要多考慮減輕處罰,減輕處罰時要多考慮運用非監(jiān)禁刑,如管制、緩刑。同時要大膽的使用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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