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年11月01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摘要:近些年來,公司治理已經成為國內外最熱的議題之一,而公司治理與審計是密不可分的。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監督.評價和鑒證,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機制是一個由多元審計主體、多層次審計體系構成的審計制度安排。
關鍵詞:中文核心期刊,治理,審計機制,制度安排
1 引言
19世紀是企業家的世紀,20世紀是管理的世紀,而21世紀則將是公司治理的世紀。作為創造社會財富的重要引擎,因此,公司必須在一個能集中其追求目標,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制度框架內運營。也就是說,他們需要建立充分而可靠的公司治理機制。公司治理首先是一種相互制衡關系,即以股東為核心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的泛稱,其核心是在法律、法規和慣例的框架下,以保證股東及相關者利益為前提的一整套公司權利安排、責任分工和約束機制。在公司治理結構下包括三大機制,即決策機制、激勵機制和監督約束機制。審計機制是監督約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對其他機制的運行產生一定的影響。
2 研究目的及方法
2.1研究目的
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健全的監督機制,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機制是最重要的監督制度之一,完善審計監督機制是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內在要求,通過對公司治理結構中審計機制進行研究,建立合理高效的審計機制,以維系公司治理結構中各個層次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促進企業內部形成上下溝通、左右協調的合力,并充分發揮其監督職能,確保企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最大限度的保障股東及相關利益者的利益。
2.2研究的方法
以委托辦理理論和公司冶理結構理論為出發點,從宏觀和微觀角度,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機制的運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建立一個合理的審計機制,以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本論文采用以下方法進行研究:
(1)比較分析方法。不同的公司治理主體下審計機制有著不同的運行方式,采用比較分析法對不同審計機制的進行比較分析,得出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審計機制的構建有益的方法。(2)規范研究和實證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采用規范研究和實證分析相結合的研究方法得出適合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審計機制運行的方式和方法,并結合實證針對目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審計委員會和獨立董事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以期找到真正的問題根源。最后針對這些問題,提出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審計機制,并從法律和政治學角度對保證這一機制運行的相關保證機制進行闡述,力圖使研究的結果更加客觀、可行。
3 公司治理結構中審計機制的現實矛盾分析
加強企業審計監督機制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公司治理結構與審計機制交織在一起,在公司治理目標的作用下,兩者不斷互動、藕合。但目前我國由于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和資本市場不成熟等等原因,審計機制的運行中存在許多問題,以下就具體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審計機制運行的現狀和問題進行深入分析。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
(1)審計委托人缺位,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
委托人、被審人、辦理人這三個關系人共同構成了審計關系,而委托人是財產所有者的代表,他們授權辦理人對管理者履行經濟責任進行監督,委托人對辦理人具有最優秀監督性,但我國的證券市場尚處于發展時期,有許多的制度還很不完善,有很多投資者購買股票并非是為了投資,而是為了獲取利差,從動機上來說,許多投資者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投資者,而是投機者。由此致使委托方具有很大的流動性。再有我國大多數企業的審訃委托者已經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委托者(即股東或董事會),而是公司的管理者。這一系列的原因使成就了審計“委托人缺位”的局面,在法律角度上看,就形成了一種沒有委托人的契約關系,存這種契約關系中,注冊會計師損害的主體也不確定,也就成為了,一種“沒有受害者的犯罪”,這也給注冊會計師頻繁出現辦理問題提供了有利之便。
(2)治理結構失衡,監事會功能錯位
在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與經營者的關系沒有理順,董事會缺乏對經營者的合理的制衡。特別是監事會的功能與其地位不符,缺乏對于董事會及其具體執行機構的有效的制約,這些都造成審計監督權失效。在我國,從法律角度看監事會與董事會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董事會享有決策權,監事會享有監督權。但是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監督不力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我國上市公司數量已經超過千家,出問題的不在少數,在披露的公告中還沒有發現一家具有獨立的、敢與董事會和公司管理層有不同意見的監事會報告。
4 公司治理結構中審計機制的重構
獨立的審計主體,明確的審計目標,通暢的審計路徑和及時的審計信息是高效率的審計機制的表現,這也是公司冶理結構中審計機制應有的表現形式,但要在我國現有的公司治理結構中構建高效的審計機制,這不僅需要完善我國現有的公司治理結構也需要審計機制中審計目標、審計路徑、審計信息及傳遞和審計監管模式隨之變革和創新,以提高審計機制績效,以實現公司科學決策,高效經營和有效控制。審計監督機制的無所作為是我國企業做大做強的重要障礙之一,公司冶理的環境在不斷變化,新的治理環境也不斷暴露出審計機制運行的弊端。公司治理中的審計機制與經營者的創新動力機制是相互作用的,公司治理與審計機制的匹配性影響著審計機制運行效率和公司績效,是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乃至提高公司績效的必要條件。由于公司與利益相關者的經濟聯系和契約關系日益重要,基于公司治理的審計機制延伸到企業邊界之外,這將外部審計師、供應商、債權人、政府納入監督系統。股東為首的利益相關者實施的“監督”與辦理人的“反監督”是一一對永恒的矛盾,也是審計機制變革的動力所在。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治理模式難以滿足公司持續發展的需要,并導致審計機制的低效率,所以需要尋找更有效的審計機制。通過對我國審計機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結合不同審計主體的審計機制運行,對于我國目前的公司治理結構,可重新對董事會和監事會以及審計委員會重新進行定位,對原有的審計機制在審計目標、審計路徑和審計信息傳遞等方面進行變革,并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以保證其有效運行。
5 結語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確定小移的目標,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健全的監督機制,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機制是最重要的監督制度之一,完善審計監督機制是良奸公司治理結構的內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