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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核心期刊論文發表經濟法的地位和歷史使命

時間:2014年10月22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所有的法律沒有不為著社會上某種利益而生,離開利益即不能有法的觀念的存在[1]。經濟法就是維護社會利益的法的部門。社會利益就是從社會生活角度出發,為維護社會秩序、社會的正常活動而提出的要求和愿望。19世紀末20世紀初,正值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壟斷不正

  法學核心期刊論文發表經濟法的地位和歷史使命 推薦本站優秀期刊:《法庭內外》,《法庭內外》雜志創刊于1994年1月,是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主辦的法治新聞月刊、法律服務月刊,是北京市優秀期刊。

  摘要:所有的法律沒有不為著社會上某種利益而生,離開利益即不能有法的觀念的存在[1]。經濟法就是維護社會利益的法的部門。社會利益就是從社會生活角度出發,為維護社會秩序、社會的正常活動而提出的要求和愿望。19世紀末20世紀初,正值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壟斷不正當競爭等現象的存在和泛濫對民法、行政法等傳統的法律部門構成了挑戰,因此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降臨于世,此后就承擔起民法和行政法無法承擔的克服和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雙重歷史使命。與民法、行政法不同,經濟法并不強調對私權或公權的單項維護,而是強調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價值取向,通過對公權和私權的平衡協調,實現社會整體水平的整體效益的價值目標。

  關鍵詞:法學核心期刊論文發表,經濟法,地位,歷史使命

  一、經濟法地位

  (一)經濟法的獨立性

  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將傳統行政法、民法、刑法乃至程序法的規范和手段緊密地、有機地結合起來,對某一社會生活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加以統一調整。將經濟法從眾多的法的部門中劃分出來,這是社會化條件下公共管理與社會、經濟高度融合,社會關系錯綜復雜、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矛盾對立趨于緩和、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不斷深化的結果[2]。社會公共性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發生在政府、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個人之間的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3]。

  經濟法的獨立性在于它所調整的對象和其他獨立的部門法調整對象、調整目的、價值取向和發揮作用等方面存在著不同。因此,從法調整的目的、層次、價值取向和發揮作用的領域等方面來研究經濟法的地位[4]。伴隨著社會經濟的建設和發展,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確立經濟法責任成為適應新形勢、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談及經濟法的責任就是以經濟法是一門獨立的部門法為前提的。我們知道,市場是一個復雜多變的環境,良好的社會信用和法治環境是建立規范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保證。然而現如今市場上經濟秩序混亂、信用缺失等現象的蔓延,不僅加大了市場主體的交易成本,而且給消費者的經濟生活帶來了許多不便,這嚴重制約了中國經濟發展和市場經濟秩序的形成。因此,應當構建一種新的經濟法責任形態,引入失信懲罰機制、追究失信者的經濟信用責任、對違法者的信用進行記錄等一系列措施,使其在經濟活動中遭受巨大的信用損失,這比單純的物質性處罰更有效率。

  (二)社會本位之法

  人們常說權利本位或義務本位,即以權利或義務為基本觀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務構筑法規范體系。以主體價值選擇為標準,法可以分為三種本位:國家本位、個人本位和社會本位,他們是不同且并列的利益層次[5]。國家利用法實現政治統治,建立和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利益的秩序,這種法就是國家本位的;主張個人至上,個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認為法是為了維護和促進個體自由的秩序,這種法就是個人本位;追求社會公共和總體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會整體發展的均衡,保障社會整體效率的提升,這種法就是“社會本位”的。社會本位假定人作為社會成員彼此之間是聯系的,因而強調法應當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基點。經濟法是社會價值的體現,重在維護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義,側重于從社會整體角度來協調和處理個體與社會的關系,其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但它并非完全否定個人本位,依然承認個人相對于社會的獨立地位,它要求承認社會和社會利益的獨立地位,并將法律的重心適當向社會公共利益傾斜,使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趨向和諧[6]。民商法保護的利益是個人的利益,而經濟法是從宏觀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經濟利益,這一差別決定了兩者在本質、功能、對象及方式上存在差別。同時,國家常常被視為社會公共利益的當然代表,雖然二者之間存在密切聯系,但絕不能把社會本位等同于國家本位,因為國家本位是一種國家至上、國家中心、國家意志決定一切的觀念。社會利益的凸顯與社會本位觀的形成是經濟法興起的社會根源[7]。經濟法并不調整所有的經濟關系,而僅僅調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這不僅揭示了經濟法是以“社會本位”作為存在的基礎的,而且還劃清了它與國家本位的行政法和個體本位的民法的界限[8]。

  二、經濟法的歷史使命

  (一)政府干預經濟與限制政府干預經濟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為基礎配置社會資源的經濟運行方式。當一切經濟活動都通過市場進行,該運行方式即市場經濟。作為社會化大生產資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市場經濟的優勢毋庸置疑,但市場的真諦在于競爭,不完全競爭會造成不同形態的壟斷。如果放任這些壟斷的存在不僅會對一國的競爭秩序、產業結構、消費者權益保護造成危害,甚至會危害到一國經濟民主與政治民主。此外,單純的市場機制會產生收入水平的巨大差異,收入差別一旦形成,更容易使財富集中到少數人的手中。即使是最有效率的市場,也可能產生極大的不平等[9]。此外市場經濟中失業、通貨膨脹和經濟危機等供需總量失衡現象是宏觀經濟運行不穩定的主要表現。這就需要政府運用財政、貨幣等政策手段對宏觀經濟進行總量和結構的調節。另外,當權力機關在實施制定國家發展規劃等宏觀調控職能時,與政府和某些市場主體之間實際上也形成了一定的調控法律關系,這一關系也應屬于經濟法律關系之一[10]。經濟法調整的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這也是經濟法本質的關鍵所在,其歷史使命就在于預防和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國家往往通過立法授權政府來行使對國內經濟運行的協調并加以規范。面對市場失靈,政府規范市場活動,保障經濟健康發展。面對政府失靈,國家通過立法規范政府的干預行為,使政府能夠按照法律的規定,建設起一個廉潔有效、公開透明的現代政府。正是在這些意義上,經濟法不僅成為政府干預經濟運行的有效手段,同時也成為約束和規范政府干預經濟運行的重要依據,經濟法履行著雙重歷史使命。

  (二)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

  迄今人類并非總是很好地把握自由和秩序二者之間的度。自由和秩序,作為自治和他治的展開,是一對與生俱來的矛盾。超出一定秩序范圍的自由從來都不是存在的,而社會經濟發展不斷引起新的自由要求,又對舊的秩序時時構成沖擊[2]。因此,普魯東表示:“作為政治法和民法之補充和必然結果的經濟法”,以調和、平衡自由與秩序的矛盾。理性是實現任意和有序的統一,經濟理性則是實現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之間統一的必然之路。經濟法通過中小企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扶持經濟弱者,也通過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對經濟權力加以制約。這種機制的背后是通過立法限制個體的無度自由和濫用實力,建立起一個穩定公平的市場秩序,維護經濟自由和民主。實現經濟的自由和民主,要借助國家的權力,但在現代社會中,公共權力也存在著多元化的目的,因此除了公共權力的參與,還需要符合一定的經濟規律。經濟法的規則必須建立在專業性和經濟性的基礎之上,經濟法是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的法律手段,經濟自由是其出發點和歸宿。這決定了經濟法的調整具有協調、參與、市場引導等豐富的內涵,遠非簡單的行政干預。因而只有經濟法才能對整體社會質量的提高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政府有效干預經濟運行是為了市場游戲規則的公平化,而實質的基于市場、競爭和福利的公平正義觀是可以將經濟自由、經濟平等和經濟民主統合起來的,任何社會制度和規則體系如果只依賴于相互監督、控制,忽略了人與人之間的合作與信任,就不可能真正解決社會控制和人的發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