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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障問題分析

時間:2014年10月15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文章以中國競技體育發展模式下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障問題為研究聞,著重從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兩個方面,探討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障的可及性問題。文章認為,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險旨在為運動員圖職業的特殊風險損失和退役后養老的基本需要給予補償,其制度設計有別于基

  摘要:文章以中國競技體育發展模式下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障問題為研究聞,著重從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兩個方面,探討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障的可及性問題。文章認為,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險旨在為運動員圖職業的特殊風險損失和退役后養老的基本需要給予補償,其制度設計有別于基本養老保險,也不能將其簡單推向商業保險。

  關鍵詞:核心期刊,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障,制度重構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我國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競技體育管理體制也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進行了相應的改革。但與我國競技體育的發展與改革相比,對運動員的社會保障明顯滯后,保障水平在全國各行業中屬于中下游水平。社會保障的滯后發展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尤其是退役運動員的生活保障問題,引起了廣大體育工作者和學界的極大關注,它已成為嚴重阻礙我國競技體育事業進一步發展的一大不利因素。因此,為退役運動員提供經濟補償和養老保障,解除后顧之憂,對我國競技體育的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

  一、退役運動員的養老保障問題

  養老保障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險是指運動員因職業的特殊風險損失和退役后養老的基本需要而給予補償的保險制度。我國對國家級運動員是有良好保障的。根據規定,運動員傷殘或者亡故,最高可獲得30萬元的賠償,擁有世界冠軍頭銜的運動員最高獲得60萬元的賠償。但畢竟,國家隊運動員和世界冠軍是少數,在競技體育中更多的是那些默默無聞的運動員,他們可能沒有得到過冠軍和榮譽,但是他們卻在訓練中付出同樣的甚至是更多的艱辛,落下各種傷病,他們是亟需保障的一個群體。此外,在各級各類的運動隊中,有些運動員在訓練初期被上一級教練選中,但在比賽中并未取得優異成績,甚至未曾正式進隊,教練又讓其回到原籍。這些運動員在訓練中沒有出成績,卻耽誤了文化課的學習,直接導致退役后的出路問題。由此,為各級各類運動員設立退役養老保險十分必要。2006年11月由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勞動和保障部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運動員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運動員的社會保障包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方面,《通知》將運動員養老保障工作納入到國家保障工作的制度體系中,使運動員養老保障工作進入制度軌道。但是,退役運動員的養老保障不僅涉及到我國社會保障的總體安排和制度設計問題,還涉及退役運動員群體的特質性,涉及到我國競技體育改革中各種制約因素。

  1、養老保障的可及性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基本上把退役運動員的安置和擇業讓位于市場。而針對運動員群體特質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安排卻沒有相應跟進,給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障帶來很大的困擾。

  第一,退役運動員的就業、生存壓力大,養老難保障。長期以來,我國的競技運動把運動成績作為質量管理的單一評價指標,運動員的生存技能過于單一,個體素質和社會需求相脫節,難以適應社會的需求。一旦退役,幾乎成為“文化知識的廢人”和“身體的廢人”,他們就業難、收入無保障、傷病多,生活問題難以解決,是勞動力市場的弱者。即便是政府加大了救助和幫扶的力度,保障面仍然很窄。據《北京晨報》報道,中國運動員保障主要集中在對“優秀”運動員的保障,如安置就業必須獲得過世界三大賽的冠軍,一般運動員退役后要自謀出路,生活難有保障。根據國家體育總局人事司2002年編制的《全國體育人事工作調研報告》,我國每年大約有3000名以上的運動員退役。在湖南等8個省區,處于待業的退役運動員,占全部在隊運動員人數的28.9%,占運動員編制總數的24.2%,其中寧夏回族自治區比例高達78%,是在訓運動員的3倍,滯留運動隊時間最長的達21年。另據《南方周末》報道,被譽為“金牌工廠”的遼寧體院,2002年積壓的待分配人員有數百名,2003年獲得各種冠軍的就有數十人。國家體育總局的數據顯示,2002年該省待業比率達34.5%。

  與嚴峻的現實不相稱的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并沒有給職業運動員帶來有效的保障。這有我國整體上社會保障功能不強的原因,也說明職業運動員這個群體還游離在制度設定之外,從政策層面看,則是對運動員的保障無論是理念還是具體措施都相對滯后,但其中最重要的問題,還在于制度設計不完備,缺乏群體的特質性。

  第二,制度設計缺陷,養老保障可及性差。1997年7月我國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模式,運動員的養老保險類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模式,執行結果具有明顯的“不適應性”。首先,運動員作為特殊人群,他們退役之后身份各異,有國家干部、合同制工人、學生,更多的人處于待業狀態,如果將其簡單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必然存在因身份差異而導致的待遇不公。其次,那些長期處于待業或就業狀態不佳的傷殘運動員,很難形成養老金積累。因為現行政策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二是在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并且參加保險繳費期限滿15年,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滿15年。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待遇。競技體育的特點決定了運動員傷殘的不可避免性。傷殘不僅發生在運動當期,還發生在延遲性上。延遲性是指運動員的傷殘有一定的潛伏期,退役前沒有表現出來,退役后,由于身體機能的退化,傷殘逐漸表現出來,并且隨著身體機能的退化,傷殘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顯然,這一部分人退役后很難再就業或就業的穩定性差,養老金的繳費年限和累計繳費將無從談起。再次,目前的養老保險待遇偏低,保障功能有限。按規定,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后參加工作的新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59.2%,其中基礎養老金35%,個人賬戶養老金24.2%。無論是基礎養老金,還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制度設計作為參保者的養老金替代率,都只是勞動者退出勞動崗位那一時點的替代比例,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退休者的養老金相對收入水平會趨于下降。對于傷病纏身的運動員而言,工作年限短,日常需要耗費大量的醫療費,基本養老金顯然不足其用。

  第三,制度涉及的對象性問題。首先是制度的指向性。究竟為運動員提供的養老保障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制度,還是僅僅作為國家統一制度在體育領域內的運用,是必須考慮的問題。這里涉及到運動員參保時間如何確定的問題,繳費記錄是否可被統一制度接受,保險費和保險金如何轉移接續?運動員退役后失業或待業的,只要個人愿意繼續繳費,是否可以視同繳費年限,領取養老金,該責任又由哪個部門負責?等等這些問題目前都沒有一個相應的政策框架。其次是覆蓋范圍問題。運動員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是什么呢?目前沒有確定。即使我們認定運動員的養老保險應該覆蓋所有運動員,而不僅僅是優秀運動員,如何確定運動員的參保條件也是一個問題。有學者指出,運動員在訓期間身份較為特殊,有的是國家干部,有的是合同制工人,還有的是學生身份,對其納入到社會保險體系就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以什么標準界定運動員參保和參保待遇值得考慮。

  2、體育保險發展緩慢,養老保險亟待開發

  體育保險是指各商業保險公司,按照市場化和商業化的原則,為體育運動和體育產業提供的保險。自桑蘭、姜濤等事件后,我國已有2萬多名運動員自己付費購買了體育保險。但相較于國外成熟發達的體育商業保險,我國目前基本上還處于起步階段,發展相當緩慢。最早提出體育保險設想是在1995年3月,當時11位全國政協委員向八屆全國政協會議遞交提案,要求給那些曾為我國體育事業做出貢獻的優秀運動員、教練員建立傷殘保險和養老保險制度。1996年,香港南華體育會主席洪祖杭先生向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捐款1200萬元,用于建立專項保險基金,為國家隊運動員進行保險。同年5月30日國家體育總局正式批準設立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體育保險部,作為體育保險的職能部門。閉在國內,體育保險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體育產業保險,一類是運動員保險。從國外的成熟經驗看,保險作為一種商業性分攤損失、轉移風險的經濟手段,能夠更好的發揮其經濟補償作用。從我國的情況看,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滯后,體育保險大多還停留在一些傳統險種上,缺乏針對性。主要原因在于:

  從供給方面看,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體育保險公司,體育保險業務只是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業務的一部分。由于受諸多因素影響,發展速度緩慢。表現為對體育保險市場開發的意識不到位、專業性不強、保險產品險種少、條款粗、理賠難、服務差等問題:一是險種少,投保人缺乏選擇空間。目前,國內專門的體育保險產品非常少,相關險種只有《綜合責任保險》和《意外事故保險》。僅有的險種,也存在費率高、條款缺乏靈活性等問題。生命人壽保險業相關人士表示,國內的體育保險產品大多是公眾責任險、人身意外險、財產險的變種組合,養老保險等產品在國內至今還是空白。二是條款粗。由于一些保險公司生搬硬套現有的格式化產品,條款不細,權利和義務規定和體育本身的特點不匹配,保障范圍不夠全面,難以滿足要求。三是缺乏熟悉體育、保險和法律的人才,尤其缺乏精通精算技術、理賠核賠技術及保險公估技術的人才,難于開展業務。四是業務對象過于單一導致逆向選擇,業務風險無法分散,使保險費率居高不下,缺乏市場競爭力。

  從需求方面看,一是運動員的保險意識仍然不夠。長期以來,我國體育實行舉國體制,運動員由國家出錢培養,由國家撥發工資,有傷病由國家出錢治療,養老和轉業多由國家負擔,各種大型體育賽事的風險也由國家承擔,這種隱性的社會保險使體育運動主體缺乏風險意識,有的甚至心存僥幸。二是投保能力不足。投保能力是指體育運動主體客觀上有沒有能力購買體育保險。總體上看,雖然目前我國體育保險有非常大的潛在需求,但是一般運動員收入水平都不高,難以支付保費,一些俱樂部、運動隊及體育企業由于經營和管理體制方面的原因,經濟效益不好,也無力為運動員投保。

  從外部因素看,一方面,體育保險經紀市場發展滯后。成熟完備的保險市場應包含保險人、中介人和投保人三大主體。體育保險經紀人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歐洲已經有了成熟的運動員保險市場,通過經紀公司購買保險的投保人占投保總人數的50%。相比而言,中國的保險經紀市場發育較晚。全國僅有“中體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一家專業體育保險中介公司,這與我國龐大的運動員保險市場極不協調。另一方面,現階段我國體育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覆蓋面窄、比較零散、條款陳舊,和現實脫節且不成體系,嚴重制約了我國體育保險業的發展。

  二、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障制度的重構

  我國運動員平均每年的淘汰率大約為25%,如果恰逢奧運會、亞運會、全運會年,淘汰率甚至會達到或超過40%。每年平均約有2700名運動員退役,運動員的再就業面臨走向人才市場和雙向選擇的問題。考慮到運動員職業是青春的職業,運動員從青少年時期或更年少的時候就進入運動隊,這使他們失去了其他獲得機會,這些機會成本理應得到補償。運動員退役養老保險旨在為運動員因職業的特殊風險損失和退役后養老的基本需要給予補償。

  1、強化政府責任,完善制度設計

  運動員過去的養老問題由國家和職能部門負擔,改革后將運動員納入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是必然的選擇。但是,改革的成本不應該完全由退役運動員個人承擔。如果將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險類同職工養老保險,要他們依靠個人賬戶養老,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的個人賬戶基本上是空的,這實際上存在一個國家沒有對他們付出的貢獻做補償的隱性負債問題。為此,應該由國家通過專項財政支出來填補“空賬”。從長遠看,需要在制度設計方面更有作為。首先,必須強化政府主導作用,設立專項養老基金。其次,堅持公平性原則,調整和改變“一刀切”的做法,對從事運動強度大、易受傷、對身體健康危害大的運動項目運動員的養老保障作相應的政策傾斜,讓他們享受高于社會平均水平的養老保障待遇,這即是對運動員的生存保障,也是對從事高危運動項目的一種激勵。再次,堅持統一協調性,政府必須統籌退役運動員的就業安置、工傷保險、意外傷害險、醫療保險、福利與優撫問題,促進各項保障功能協調到位。

  2、建立多支柱的運動員養老保障體系

  考慮到運動員的特殊風險,應該建立一個多支柱的運動員養老保障體系。建立多支柱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各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所遵循的一項共同思路,它既能夠減少政府責任,又能夠為被保險者提供更全面、更豐厚、也更安全的退休保障。我們認為,我國運動員的養老保障可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運動員補充養老保險、補償性養老福利金和商業養老保險等四個方面。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由政府從財政中列支,設立運動員保險專項基金,向所有運動員提供,其資金來源于體育事業經費。在繳費年限上可以考慮給予運動員一些特殊權利,如將人隊訓練時間視同工齡和繳費起點,縮短繳費年限,運動員退役后失業或待業的,只要個人愿意繼續繳費,可以視同繳費年限。在給付待遇方面,依貢獻不同給予區別:(1)對人隊時間較短、運動成績一般的運動員的給付。從運動員人隊當月起,參照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辦法計繳,由國家和個人分別按規定比例向個人賬戶注入基金進行積累,其總額與社會養老保險相當,運動員退役后即可轉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2)對有卓越貢獻的運動員的給付。這些運動員的養老金給付應不低于傷殘或者亡故的賠償金額。

  運動員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類同于企業年金,由國家體育總局設立,向所有運動員提供。采用待遇確定型模式(DB計劃),即運動員將來退休時的待遇水平是預先確定的,等到退休時直接支付養老金。待遇標準因工齡長短與貢獻大小而異。替代水平可參照企業年金替代水平的最高限即25%為界。補充養老金主要從福利彩票收入、體育賽事的門票收入、電視轉播收入、廣告收入、俱樂部冠名權等商業性收人中提取作為保險基金。

  補償性養老福利金。運動訓練是一項青春職業,運動員大多數是從少兒時期就開始專業訓練,把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用在超負荷的運動訓練,技術要求高、勞動強度大。短暫的運動生涯過后,不但留下了不同程度的傷病,還錯過了人生的最佳學習時機,為國家奉獻了自己的青春。設立養老福利金作為對退役運動員的補償,是社會對他們的回報,也是黨和國家對他們負責和關心愛護的最直接體現。補償的社會學依據是社會交換理論,其重要特征是用代價和報酬分析社會關系。補償概念有兩點必須明確,其一是補償不同于獎勵,獎勵是針對人們的貢獻和成績而做出的,不涉及損失;其二是補償也不同于單純的賠償,賠償大多是針對損失而言。補償含有獎勵的貢獻因素和賠償的損失因素,是二者的結合形態。問補償金的給付以工齡為依據,資金來源于運動員培養費,可從中拿出部分作為運動員補償養老福利金。商業養老保險。在國家社會保障的制度框架下,大力發展體育保險事業,鼓勵運動員參加商業保險。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出臺相應的優惠政策。如參加養老保險的保險費直接從其個人所得稅中扣除,主管部門協助保險公司開發新險種,加強精算,降低保險費率等。就當前而言,鑒于我國保險公司開發的體育保險險種少、費率高、保障范圍窄等問題,體育行業可考慮加強行業自保和互助保險。事實上,在桑蘭事件后,我國已經建立起運動員的互助保險,但是這一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3、加強體育保險相關法制建設

  立法是體育保險發展的關鍵和保障。到目前為止,國家出臺的《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事故程度分級標準》、《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保險事故程度分級標準定義細則》、《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保險試行辦法》等文件只涉及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保險事宜,對運動員退役養老和就業保險并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所以,當務之急是盡快出臺與運動員退役養老保險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首先,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即將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法律框架下,將運動員養老保障納入國家整體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并制定相配套的運動員養老保險條例。其次,將商業保險納入運動員養老保險體系,這不僅有利于進一步加強我國體育保險事業,而且還能夠利用保險公司的資金和技術力量,轉嫁體育運動的高風險,更好地保障體育事業的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目前,無論是保險界還是體育界,都還沒有明確的、完善的關于體育保險的法律法規,這在客觀上限制了體育保險的發展。我國對保險監管的基本法律是《保險法》和以《保險法》為核心的相關法規,包括《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辦理人管理暫行規定》、《保險辦理機構暫行規定》、《保險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合同法》、《公司法》等,沒有專門的體育保險法規,僅有這些法規又不能滿足體育保險市場的需求,這直接導致了目前國內市場體育保險的具體事項涉及很多法律盲區,必然會導致操作上的不規范。再次,完善保險經紀人、辦理人的資格考試制度、市場進入和退出制度及職業培訓制度。只有將整個體育保險制度化、規范化,才能促進養老保險及就業保險的穩定發展。

  4、創新競技體育體制

  中國運動員退役后之所以出現大面積的失業待業問題,很大程度受制于競技體育的發展模式。原有“金字塔”的人才培養體制,實行的是體育系統內自辦運動員文化教育的競技體育教育模式,脫離了教育大環境,實際上是在不完善的教育環境下對運動員這個特殊群體進行著不完善的特殊教育,運動員以訓為主,忽視了文化課學習,文化素質普遍偏低、退役安置難就業難等一系列問題已引發了許多社會負面問題。未來競技體育的發展應積極探索“開放的大教育”模式。所謂“開放的大教育”是指合理有效地利用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兩種教育資源,從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兩個方面完善對競技體育人才的培養。在這種人才培養模式下,體育教育資源與非體育的教育資源有效整合,通過“體教結合”、職業技能培訓等方式,使競技體育與學校教育各自發揮優勢,揚長避短,在全面開展素質教育的基礎上,培養復合型體育專業人才,提高運動員的社會適應力,真正做到合理、公平地培養、使用人才,提升運動員的自我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