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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職稱論文谷歌數字圖書館對我國圖書館數資源版權獲取的啟示

時間:2016年06月20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這篇圖書職稱論文發表了谷歌數字圖書館對我國圖書館數資源版權獲取的啟示,谷歌數字圖書館的商業模式想匹配的版權獲取模式值得我們國家學習,那么谷歌數字圖書館都有哪些優勢呢?論文探討了我國數字資源版權獲取存在的問題,并分析了得到的啟事。

  這篇圖書職稱論文發表了谷歌數字圖書館對我國圖書館數資源版權獲取的啟示,谷歌數字圖書館的商業模式想匹配的版權獲取模式值得我們國家學習,那么谷歌數字圖書館都有哪些優勢呢?論文探討了我國數字資源版權獲取存在的問題,并分析了得到的啟事。
 

圖書職稱論文

  關鍵詞:圖書職稱論文,數字圖書館

  數字化大環境下,現有的產權制度在影響著圖書館,圖書館購買的數字資源數量逐年增多,但其中隱藏的版權問題卻始終沒有得到完美的解決,在“先授權、再使用”的版權法原則下,如何摸索出高效使用的版權獲取模式是圖書館數字資源建設面對的一個難題。谷歌數字圖書館在運行中注重版權的合法獲得,并產生了獨特的版權獲取模式,為我國圖書館的數字資源版權獲取提供了一些啟示。

  一、谷歌數字圖書館介紹

  (一)谷歌數字圖書館版權獲取模式

  谷歌公司2004年開始尋求與圖書館和出版商合作,大量掃描圖書,欲打造世界上最大的數字圖書館,使用戶可以利用"谷歌圖書搜索"功能在線瀏覽圖書或獲取圖書相關信息。雖然谷歌數字圖書館實施困難重重,但是其理論模式還是可行的,尤其是與現有的商業模式相匹配的版權獲取模式值得我國圖書館借鑒。

  1. out-put模式,中文可理解為“舍棄”模式。2005年8月,谷歌宣布:如果一個出版者向谷歌提供一份不想谷歌掃描的書籍清單,那么谷歌就會放棄對這些書籍的掃描從而使這些書籍不進入谷歌數字圖書館,即使谷歌的合作圖書館包含這些書籍。

  2. 谷歌默示許可模式。在默示許可制度下,版權人可以行使許可權、報酬請示權和禁止權,即在使用者利用作品后的任意時段,權利人都可以主動提出付酬請求,使用人必須按照適當標準支付,在使用者惡意不支付的情況下,版權人可禁止使用者使用作品并要求經濟賠償。谷歌對圖書的掃描和提供網上檢索主要就是基于默示許可制度,有學者認為這一制度源自合同法,引入版權法中可以成為一種新型的版權限制,這一制度應該適用于谷歌數字圖書館。

  (二)谷歌數字圖書館的優勢

  谷歌數字圖書館以全球為單位,進行數百萬冊的圖書館掃描,做到了從未有人做到的事情;并且谷歌為了便于書籍的檢索,試圖建立一個書籍的萬維網;同時,谷歌并不進行書籍的銷售,而是允許出版商和版權人通過谷歌的書籍搜索來銷售電子書籍,讓用戶進行文本在線閱讀與副本的下載,其自身將會從中得到所有出版商銷售金額的30%傭金。谷歌數字圖書館的優勢主要包括:

  1. 結束無法對書籍進行全文檢索的時代。它克服了兩點困難,一是用戶主觀記憶的偏差,對書籍的遺忘;二是做到了將所有書籍匯集成一個大集合,擴大了用戶的搜索范圍。

  2. 給用戶一個新的去圖書館的理由。谷歌承諾其數據庫可以免費提供給世界各地的公共圖書館,允許其中1至2臺電腦免費閱讀。這不僅對公共圖書館來說是雪中送炭的行為,也是促使用戶重新進入圖書館的一個理由。

  3. 為作者和出版商謀取了利益。谷歌搜索可以滿足人們對書籍搜索的要求,并且提供內容的簡介和購買的關鍵信息,這種做法有益于書籍的銷售,且谷歌提供了亞馬遜等在線銷售網站。

  二、我國數字資源版權獲取存在的問題

  (一)圖書館數字資源公益性與版權私有性的沖突

  作為社會文化教育機構與社會公共信息提供服務機構的圖書館,承擔著信息收集整理并無償提供給社會公眾利用的使命,具有很強的公益性。在數字產權制度下,著作權人通過網絡郵件或直接在雜志社網站上在線投稿,而且文章錄用的同時需簽署版權轉讓協議,也就意味著雜志社擁有了版權,可以依照需要任意使用,數據庫商則通過購買整本文獻雜志并匯總打包提供給圖書館。圖書館購買數據庫供用戶使用,使他們不用自己花費即可大量使用享有版權的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用戶在使用資源的同時很容易就產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因為數字產權制度下,支配權與使用權兩者是分離的,圖書館購買的數字資源在版權方面只擁有了該資源的使用權,而沒有支配權,因此不能任意使用購買的文獻資源,只能作為一個公益性的信息供給平臺提供購買的數據,而圖書館不能限制讀者用戶對文獻資源的使用方式,也無從知曉這些文獻資源的用途與去處,因此極易造成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因此,對于文獻資源沒有支配權的圖書館為用戶提供服務的同時存在著一定風險,正是由于圖書館公益性與版權私有性的沖突造成的。

  (二)圖書館數字資源共享性與版權獨占性的沖突

  信息共享是圖書館不斷追求的一個目標,也是趨勢使然,但圖書館本身并不生產信息資源,而是由紙質書本資源,數據庫資源等具有知識產權性質資源組成,并通過一定的方式手段來達到共享的目的。例如將信息資源開放式提供給用戶,允許其查找獲取自己想要的信息資料,信息咨詢可以針對讀者的問題做出相應的回答,做到了圖書館與用戶之間的共享;館際互借與文獻傳遞技術的應用使圖書館的流通職能得到了升華,實現了圖書館與圖書館之間的共享;圖書館的這種信息資源共享實際是一個潛在的信息生產過程,也是讓私有信息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公共信息的過程。

  另一方面,圖書館提供的信息資源都受到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保護,著作權人有權要求獨占自己作品的各項權能,未經法律或者著作權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違規使用,這個就是版權的獨占性。著作權人在創作作品的同時付出了大量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因此他們希望從作品中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和報酬也是無可厚非的。若作品任由他人無償使用,會降低著作權人創作的積極性,進而減少新作品的產出。因此,圖書館追求的無償使用資源來達到共享的目的,與著作權人所希望對其作品享有獨占權并獲得利益報酬之間產生了沖突。

  三、谷歌數字圖書館對我國數字資源版權獲取的啟示

  (一)利用開放獲取,從源頭上解決版權問題

  如果從作品生成的時候就杜絕數字資源的版權問題,那么之后也不會導致版權侵權的問題發生。若要從源頭出發,開發獲取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解決此類問題。   關于什么是開放獲取(OA),《布達佩斯開放獲取計劃》中給出了定義,第一是保證公眾可以無償獲取學術資源;第二是公眾獲取的資源是完全公平的,不受時間地點等因素的影響;第三是公眾在使用所獲取的學術資源是,必須保證該資源的完整性,這點也體現了OA中涉及的版權中心問題,也是就著作權人可以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梢钥闯,一旦接受了開放獲取,著作權人所剩的版權只有署名權和作品完整權,這種是OA發展初期的許可方式,但因為過于簡單而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2001年,創作共用協議(CC)創立,其旨在OA領域內建立一種靈活的版權保護機制,在著作權人允許的情況下可以保留部分權利,是其作品得到最廣泛的傳播。CC的由四個基本元素組成:署名,非商業用途,禁止派生作品,保持一致。通過這四個基本元素可以自由組合成11種授權方式,可以在滿足作者的意愿下保留部分的權利來實現作品的傳播。相比之前的簡單版權模式,這種模式更加完善,在滿足自由傳播的情況下更大程度保護了著作權人及其研究成果。

  (二)改變購買模式,減輕負擔同時保障文獻獲取的合法性

  目前圖書館購買數字資源的模式主要是“打包銷售”模式,即數據庫商將各個出版商出版的期刊雜志中所包含的所有文件全部收集整理打包成一個數據庫,再將該數據庫銷售給圖書館。目前我國圖書館中大多數的中文數據庫都采取了這種模式,例如CNKI和萬方數據庫等。若能改變打包購買的模式,采用按篇購買,或者打包-按篇結合的購買模式,將會對圖書館大有益處。

  1. 節約經費。若數據庫商不再將數據庫進行打包出售,或由購買者自行決定是否打包或是單篇購買,這樣圖書館會根據自身的需要,有針對性的選取購買的資源,避免了資源的浪費也節約了圖書館資金,對于一些中小型圖書館而言,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資金緊張的問題。

  2. 提高文獻來源合法性檢查。數據庫商提供的資源理論上不存在知識產權侵權問題,應保證所入數據庫資源的合理合法性,但是實際工作中,版權問題的糾紛并不在少數。打包購入的文獻數量巨大,圖書館工作人員無法一一去核實查看版權問題,但通過單篇購買模式,圖書館可以知曉自己購入的每篇文獻,并且數量可以人為控制,那么工作人員去對文獻進行審核是可以實現的,從而可以及時發現問題,避免以后產生知識產權侵權責任。

  3. 增加數據庫商的收益。打包購買模式的客戶主要是大型圖書館,因為它們經費充足,能夠才負擔起數據庫的花費,但這樣一來,數據庫商便將中小型圖書館拒之在消費者門外了,畢竟他們的經費不可能像綜合性大型圖書館那么充足。若實行單篇購買模式,對中小型圖書館而言是個充實館藏資源很好的機會,它們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來選擇文獻的購入,不會因為打包數據庫所帶來的資金問題而煩惱。同時,數據庫商也得到了來自中小型圖書館的資金支持,可謂一舉兩得。

  (三)借鑒谷歌數字圖書館的默示許可模式

  有學者認為谷歌數字圖書館不僅改變了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和運營方式,而且將改變圖書館業的競爭格局,這一影響還將擴大到信息服務業和文化傳播領域。也有學者認為谷歌數字圖書館計劃不能單從鼓勵文化傳播角度來看待,需對互聯網商業模式有所了解,谷歌的公益性外衣不能掩蓋其商業模式。此項目可以為谷歌帶來巨大的利益,但同時也為版權人增加了經濟收入,可以說是一舉兩得。因此,谷歌數字圖書館的運營模式對我國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有著諸多啟示。其out-put模式主要涉及圖書館合理使用的問題,但實質上是一種責任的轉移,為了避免花費大量資金用于尋找不反對數字化版權人及承擔責任,有悖傳統法律規定,對于這種做法不置可否,但筆者認為谷歌數字圖書館堅持的“合理使用”應該在我國圖書館界被充分使用,從而為版權的獲取開辟新通道。關于默示許可,在實踐中已經存在,例如特定網絡區域的默示許可,在網絡空間,版權人允許別人轉載自己的作品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商業競爭默示許可,如QQ軟件權利人默示許可其他網站傳播。圖書館可以借鑒這類模式,有學者認為信息網絡傳播默示許可符合現實的制度需求,也不違反版權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符合網絡技術的內在要求,所以筆者認為我國版權法修訂時可以將默示許可制度引入,為數字圖書館建立一個避風港口。

  推薦期刊:《圖書館學研究》(半月刊)創刊于1979年,由吉林省圖書館主辦的圖書館學刊物,F為半月刊,分為理論版和應用版。主要發表圖書館學、情報學、信息管理學、文獻學等與信息管理與傳遞相關的理論與實踐方面的學術研究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