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年03月04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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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0年12月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新準則在債務重組的定義、方式,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會計處理等方面都有較大的變化。新的債務重組準則極大的規范了企業的債務重組行為,防止了企業借重組之機操縱利潤、粉飾會計報表。但其在執行過程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放棄使用“公允價值”計量是否合適,修改償債條件后判斷債權人是否作出了讓步時需不需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等。本文就存在的這些問題進行了探討,并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債務重組 公允價值 現值
1998年6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以下簡稱“舊準則” ),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實施。該準則對規范我國企業的債務重組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如債務人借債務重組操縱利潤等。針對這些問題,財政部對該準則進行了修訂,于2001年1月發布了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以下簡稱“新準則” )。新準則的實施增強了企業經營狀況的真實性及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可靠性,也極大地規范了企業的債務重組行為。
1、新舊準則的比較
1、債務重組的定義與方式。舊準則中將債務重組定義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它強調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和債權人作出讓步,而新準則中不再強調這兩點。新準則將債務重組定義為:“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即不管債務人是否處于財務困難,還是處于清算或改組狀態,也不管債權人是否作出了讓步,只要修改了債務條件的,都應視作債務重組。這就擴大了債務重組的范圍,與澳大利亞會計指南第11號對債務重組的定義是一致的,基本上屬于廣義的債務重組。由于債務重組定義的范圍擴大了,隨之重組的方式也有所改變:一是將舊準則中的“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拆分成了“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用于償債的非現金資產的價值可以低于也可以高于債務的賬面價值;二是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這一方式上,除了舊準則中的“延長債務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減少債務利息或免去應付未付利息”之外,還增加了“延長債務期限、延長債務期限并加收利息”等方式,這也體現了債務重組中,債權人并不一定要作出讓步的特點。
2、債務人的會計處理。舊準則中,債務人在債務重組中因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轉讓的資產價值或將來應付金額的差額均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中。一些虧損的上市公司就利用債務重組獲取額外的重組收益及巨額利潤,以使虧損減小或是扭虧為盈,維持報表利潤,使會計報表不真實。因此,新準則中對這點進行了修改,規定債務人因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轉讓的資產價值或將來應付金額的差額全部計入“資本公積”,不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這樣,債務人就不可能通過債務重組獲取巨額利潤,粉飾會計報表。如鄭百文重組案中,債權人信達公司與債務人鄭百文在重組協議中免除了其1.5億元的債務。若按舊準則,1.5億元則可全部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將對利潤產生重大影響,誤導投資者和報表使用者。于是財政部明令鄭百文不能將1.5億元確認為收益。按新準則規定,全部計入資本公積。這樣一來,鄭百文將得不到任何重組收益。此外,舊準則中,債務人在債務重組中只會產生重組收益,不會發生損失,因此不必做債務重組損失的會計處理。而在新準則中,由于除了債權人讓步的債務重組,還有正常情況下的債務重組,所以債務人有可能發生債務重組損失,發生的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3、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債權人會計處理的主要變化在于債權人對債務重組損失和抵債的非現金資產的價值的計量。舊準則中,債權人對所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或股權都按公允價值入賬,債權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然而,我國目前的生產資料市場、產權市場尚在建立完善中,又存在太多的人為因素,公允價值是否真的“公允”還值得懷疑,這對會計報表的真實可靠性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于是新準則對公允價值進行了修改。當以非現金資產或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時,債權人要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入賬價值,因而不會發生債務重組損失。而公允價值也只是作為一種輔助計量方法,只在債權人受讓多項非現金資產或股權時作為標準數使用。
二、新準則中存在的問題
從上述債務重組準則的幾點主要變化看,新的準則將使投資者知悉質量更高的會計信息,了解上市公司更真實的經營狀況,上市公司本身的債務重組行為也將受到極大的規范,著眼于改善經營狀況的真實重組將取代報表重組。但在新的準則中,仍然有些問題值得我們共同探討。
1、虛列資產,使會計報表不真實。債務重組準則修改后,債務重組的范圍擴大了,不再僅僅局限于債權人必須讓步。但目前我國企業進行債務重組,絕大多數債權人都是作出了讓步的,也就是說,在以非現金資產或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時,資產的價值一般都是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而債權人按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則使所接受的資產的價值提高了很多,即在重組日到期末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期間虛列了資產價值,尤其是當債務的賬面價值遠遠高于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實際價值時,債權人大規模的虛列資產,容易使報表使用者產生誤解,也不符合謹慎性原則。當然,債權人按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的前提條件是期末要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但由于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現金資產缺少相對活躍的市場和公允的市價,以及資產本身價值的不確定性,再加上企業自身的原因,不愿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不愿或完全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即使短期投資一般有活躍的資本市場,期末也可以通過選擇計提跌價準備的方法來達到不提跌價準備的目的,使資產一直處于虛列狀態,導致報表不真實。若期末債權人計提了資產減值準備,實際上絕大部分都是債務重組損失,而并非資產減值損失。把債務重組損失轉移到資產減值損失中,歪曲了企業的財務狀況,易使投資者及報表使用者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造成誤解。
2、不符合一致性原則。當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是將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而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或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卻按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而不能將債權的賬面價值與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實際價值的差額作為重組損失,這實際上是同一種會計業務,卻采用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一致性原則。
3、給債權人操縱利潤提供機會。當以非現金資產或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按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可能為債權人操縱盈余提供新的機會。債權人在重組過程中作出了讓步,發生了重組損失,卻又不能計入債務重組損失,而必須計入資產的價值中,債權人就可能通過其他方法來彌補這個損失。例如,債權人可能通過與債務人的協議,將正常的債務重組變為附加條件的債務重組,它可能附帶條件,要求債務人購買自己的產品,這樣債權人不僅能夠減少實際的讓步損失,還能使減少的這部分損失正當的變為賬面利潤,而債務人也從債務重組中獲得了好處,達到雙贏的目的。
4、忽視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在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時,對于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收金額的情況,新舊準則的規定是一致的,即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新準則另外還規定了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小于或等于將來應收金額時,債權人不做賬務處理。那么,在這種重組方式下,債權人首先要比較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和修改債務條件后的未來應收金額,來判斷是否進行賬務處理。然而,修改債務條件往往會修改債務償還期限,如將償還期限延長一年、三年、五年,甚至更久。由于資金都具有時間價值,有可能會出現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小于未來應收金額,卻大于未來應收金額現值的情況,也就是說,債權人實際上是作出了讓步的,發生了讓步損失,由于忽略了資金的時間價值而沒有進行賬務處理。例如,甲企業欠乙企業貨款230000元,到期時甲企業因資金困難無法還款,經協商,乙企業同意將債務金額減記至200000元,并延期兩年,年利率為當時市場利率9%,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則甲企業在修改債務條件后未來應付金額為200000*(1+9%*2)=236000元,大于重組前債務的賬面價值。而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后,甲企業未來應付金額的現值為236000*1/(1+9%)^2=198636.47元,小于重組前的賬面價值230000元,則債權人乙企業實際上發生了230000-198636.47=31363.53元的債務重組損失,但按準則規定卻沒有進行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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