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年02月17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本篇文章是由《行政法論叢》發表的一篇法制論文,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雙百方針”,理論聯系實際。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和學科基礎理論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進學院教學、科研工作的發展,為教育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論文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交易權益。但我國《物權法》并未對贓物的善意取得適用問題進行明確規定,這將對市場秩序的維護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障產生一定的影響。本文以善意取得制度的內涵為研究起點,通過對各國相關規定的理解和比較,對贓物在我國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一些個人的構想。
論文關鍵詞 善意取得 贓物 回復制度
一、何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物者將其占有他人的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若受讓人于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是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是其他物權。由此可見,善意取得包括財產所有權的取得與其他物權的取得兩個方面的內容。善意取得制度作為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發展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規則,該制度目的在于保護市場交易安全、維護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對于保護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各國法律對贓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情況、態度
關于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問題,目前并沒有統一的看法,從世界各國及地區的立法經驗來看對待贓物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從比較法的角度看,關于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存在幾種不同的模式。
一是區分說,該說認為應當對贓物進一步依其性質區分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脫離物。屬于占有脫離物的贓物指的是通過暴力或者秘密竊取等手段違背原權利人的意愿而取得的財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如盜竊、搶劫而來的贓物。而對屬于占有委托物的贓物即運用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原所有人自愿或者主動交出的財物,適用善意取得,如詐騙而來的贓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