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12月09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權限,基于法律、法規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針對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自由選擇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決定的權力,下面小編關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一篇政治論文。
摘 要: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廣泛運用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在倫理學的視野中,行政行為人是具有一定意志自由并能夠運用倫理理性進行獨立價值判定和道德決策的行政主體。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權從本質上來講就是一種倫理裁量權。一個健全的行政自由裁量行為至少應符合公正、合理、靈活、誠信、程序等倫理要求。我們應通過加強行政倫理教育,確立正確的裁量觀,建構德性倫理,強化行政自律精神,使行政倫理制度化以及設立行政倫理監督機構等措施,實現行政倫理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規制。
關鍵詞: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倫理;行政行為人
自由裁量是當代行政發展的重要特征和趨勢。國家實現行政職能需要行政管理的能動性,而行政管理能動性的實現又依賴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行政自由裁量權既是行政法學、行政倫理學的一個復雜的理論問題,也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運用行政權力管理國家公共事務過程中需要解決的一個實踐問題。探討行政自由裁量權,研究如何正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對加強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問題的提出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行為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幅度、范圍內,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結合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和具體情況,通過主觀判斷而實施公務管理的權力。現代行政必然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廣泛運用。王名揚教授在《美國行政法》中,詳細分析了現代行政為何要被授予廣泛的裁量權。他指出:現代社會變遷迅速,立法機關很難預見未來的發展變化;現代社會極為復雜,行政機關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具體決定;現代行政技術性高,專業性的法律,只能規定需要完成的任務或目的,由行政機關采取適當的執行方式;現代行政范圍大,不可能制定行政活動所需要的全部法律,不得不擴大行政機關的決定權力;現代行政開拓眾多的新活動領域,無經驗可以參考,行政機關必須作出試探性的決定,積累經驗,不能受法律嚴格限制;法律關于行為的種類和幅度規定即使存在諸多可供選擇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具體適用時也需要自由裁量權,才能作出合理、公正的決定[1]。
行政自由裁量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在實際運行中,容易造成權力濫用和顯失公正的現象。權力從本質上看具有自我腐蝕和自我擴張的特性。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權是一種有著合法外衣的特殊行政權,如果運用這項權力時違背立法的精神和目的,以主觀非善意、不正當的目的為先導的話,將因為權力的濫用而導致腐敗。毋庸置疑,要實現依法行政,遏制行政權力的異化和行政行為人的腐敗,必須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有效合理的規制。
從法律角度說,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規制主要有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主體按照法定的授權、形式和程序實施行政行為,并對其行政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它主要審查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是否合法,是否超越了法定的幅度、范圍而越權違法。行政合理性原則要求行政主體所實施的行政行為必須適度、公正,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基于正當動機和適當考慮[2]。目前,理論學界已形成共識,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除了理所當然地必須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則外,更應受制于行政合理性原則。但具體如何以合理性原則規制行政自由裁量行為,實踐中卻缺乏可操作性。行政行為人的裁量必須符合公平、正義、適當、合理的理念,這不僅取決于行政行為人的執法水平,同時還受到行政行為人的人生觀、價值觀、心理狀態等因素的影響。現實中權力的運作方式、效率與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行政行為人的主觀價值判斷。這就是從行政倫理角度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重要動因。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倫理本質
所謂行政倫理,指調整行政行為人在國家事務的管理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的,并能以善惡進行評價的行為規范以及制度、體制、規則、程序等行政構件所體現的倫理精神和道德傾向。行政倫理的本質在于追求行政過程的倫理價值及行政行為人的道德完善,即行政的道德化訴求[3]。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倫理學的一個核心概念,從一定意義上講,它就是一種倫理裁量權。有學者提出,確定行政自由裁量是適當、合理而非濫用權力,其評判標準包括:是否符合法律精神,是否正確理解法律原意,是否基于正當(動機)和適當(考慮相關因素或不考慮不相關因素)考慮,是否受先例和慣例約束,是否濫用程序自由,是否不行使或忘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等等[4]。在這里,行政行為人的能動性被放在了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的中心位置。它要求行政行為人依據理性來行使權力,側重于考察行政行為人的主觀意識領域,也就是行政行為人如何對行政自由裁量權加以合理控制,使公平正義得到最大限度的彰顯。在行政倫理學領域,行政行為人是具有一定意志自由并能夠運用倫理理性進行獨立價值判定和道德決策的行政主體。他們根本性地受自身個體倫理自主性的約束,有能動的道德義務承擔傾向,具有公共利益和個人私利的共同價值載體的特性[5]。
庫珀對行政倫理問題的探討告訴我們,同每一個生活在現代社會中的普通人一樣,行政行為人必須同時在家庭、社區和社會中承擔著不同的角色,每一種角色都須承擔一系列的義務和責任,有著各種不同的利益訴求,這必然會導致各種角色之間發生利益沖突,難免使行政行為人處于尷尬、矛盾之中。因此,行政行為人必須通過某種行為才能最終消解這些沖突。但對于采用何種行為,通常擁有很大的隨意性。盡管法律和法規會從原則上對行政行為人的行為進行角色規范,但它們通常只是給行政行為人的行為提供一些含義寬泛的傾向性指導,如何精確到具體實踐中是行政行為人自己的任務。這樣一來,對于擁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行為人來說,在隨意性很大的情況下,要想做出負責任的決策,決策者的倫理素質和良知就顯得至關重要了。“如果說后現代社會中的政角色具有本質上不可避免的政治性和嚴重的自由裁量權,那么就必須承認倫理關懷的重要性”[6]。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正說明了行政行為人并不是沒有靈魂、沒有任何意志自由的政治工具。國家和社會對行政行為人的倫理價值要求體現為: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創造性地使用法律和政策所賦予的自由裁量權;忠實地執行國家法律和政策;提供高效率、高質量的服務;維護社會公平和公正等等。行政自由裁量權充分肯定了行政行為人的道德主體性,自由裁量領域就是一個法律作用式微,倫理道德大顯作用的特殊領域。在這里,行政行為人的智識、德性得以充分展示,倫理道德得以檢驗,行政行為人的倫理道德狀況往往成為決定行政自由裁量行為效果的關鍵因素。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規范行使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過程中行政行為人的道德完善,它反映了社會對行政行為人的道德訴求。只有擁有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念、正確的權力觀、忠于職業操守的道德品質,才能夠作出符合倫理要求的恰當裁量行為。由此,我們確定,行政自由裁量權從本質上來講就是一種倫理裁量權,沒有行政自由裁量權或否認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就沒有行政倫理問題可言。
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具有的外在強制性不同,它是行為人內心的自我約束。但正是道德規范升華了人的行為。行政倫理學領域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無疑是一種深層次的自由裁量權,它揭示了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倫理本質,突出了倫理道德在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中的重要性,彰顯了行政行為人的公共性角色要求和決策倫理自主性特征,為我們提供了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倫理道德要求。
小編推薦優秀政治期刊 《比較法研究》
促進我國比較法學基本理論、方法的探討和發展,及時深入地反映國內外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發展的最新動態及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建立國內外法學界與法律工作者之間的思想溝通和學術對話,為我國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提供具有啟發性和可行性的借鑒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