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12月05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后續觀察義務是產品責任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6條首次確立了產品后續觀察義務,該項制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觀念,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下面小編推薦一篇優秀法制論文。
論文摘要 產品后續觀察義務是產品責任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6條首次確立了產品后續觀察義務,該項制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觀念,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但是由于缺乏相關的司法解釋,該項制度在適用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例如產品后續觀察義務是否排除了發展風險抗辯、生產者應該怎樣更全面地履行產品后續觀察義務等。因此,我國應該立足于現實情況,對產品后續觀察義務中的具體制度進行改進,從而完善產品后續觀察義務。
論文關鍵詞 產品后續觀察義務 侵權責任法 售后警示 召回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6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項規定確立了產品后續觀察義務,是我國產品責任領域的一次重大突破。本文將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對產品后續觀察義務進行剖析,論證該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并且對該制度的適用提出建議,以期該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一、產品后續觀察義務概念的界定
產品后續觀察義務是指生產者在產品投入市場流通后,仍然負有義務觀察其產品的安全性,以防止或減輕因其產品缺陷而對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后續觀察義務,分為積極的后續觀察義務和消極的后續觀察義務。前者是指制造人有義務去觀察其產品在實務上的影響、競爭者的發展以及科學技術的進步;后者是指就與產品相關的指責等負面資訊加以掌握并評價。一旦觀察到該產品經常發生危險,對于尚未進入生產或進入市場的產品須為改善之必要措施;對已進入市場之產品則事后須采取相關危險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