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10月23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本篇文章是由《科技與法律》發表的一篇法制論文,是宣傳科技法制建設刊物。旨在宣傳國家科委的政策法規,促進我國科技法制建設,傳播科技意識和法律意識。雜志立足科技創新與法律實務的交融發展,是中國科技創新和知識產權領域開展學術交流、實務溝通、績效展示和形象推介的重要媒體和信息平臺。
摘要: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性別平等原則普遍進入各國憲法,中國也位列其中。但顯性和隱性的性別歧視對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男女平等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憲法中,發現存在的問題,找到解決的措施是我們實現性別平等的根據,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
關鍵詞:性別歧視 憲法 性別平等
一性別平等的理論解析
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平等是人在實踐領域中對自身的意識,也就是人意識到別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別人當做和自己平等的人來對待。平等是法國的用語,它表明人的本質的統一,也就是說,它表明人對人的同等對待的社會關系或人的關系。”平等是現代法律基本原則和主要價值之一,它貫穿于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的始終,是法律正義、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牛津法律大辭典》對平等是這樣規定的:“人或事物的地位完全處于同一標準與水平,都被同樣對待”在《法學大辭典》中有更為具體的解釋:“社會主體在社會關系、社會生活中處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發展機會,享有同等的權利。”即人格平等,不分性別、民族、階級、職業、經濟狀況等方面的差別,人人社會地位平等;機會平等,人人享有發揮自己潛能,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同等機會;權利平等,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
什么是性別平等?1975年召開的聯合國第一次世界婦女大會通過的《墨西哥宣言》闡釋了性別平等:就是男女的人的尊嚴和價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權利、機會和責任的平等。平等若僅限于男性,那么它就不是一個普遍性的原則。筆者認為,所謂“男女平等”的核心應該是男女在占有和運用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方面的權利和機會均等。它并非單純要求女性在婚姻、家庭、勞動就業和社會福利保障等方面享有與男性同樣的權利,它更要求在分配和界定上述權利的過程中,乃至在以法律為核心的整個現代法治結構中加入女性的視角和女性的生存體驗與思維方式,要求立法和司法中的社會性別意識。
自美國《獨立宣言》以來,性別平等就為現代各國法律所肯定。但是,性別平等只是一項原則,原則上的平等并不等于實際上的平等。
二性別歧視的現狀分析
“男女之間的社會差異,包括他們相關的權力、地位、資源并非其自然差異的社會表達,而是父權制秩序與現代性的普遍主義相沖突的(崩潰的)物質和意識形態的遺產。”自從人類進入父系社會,婦女便處于父權制的統治之下,公然實行男尊女卑、男權統治。到了資本主義時期,經過數年艱苦抗爭,社會中婦女的地位比古代有了顯著的改善,男女平等也被奉為一項法律原則。但是,爭取男女平等的道路仍十分艱辛。
美國雖然自稱是民主國家,但在立國之初,它并未給予婦女與男性同等的權利,《獨立宣言》中的“天賦人權”以及《憲法》中的公民權都沒有把黑人和婦女包括進去。從1848年,美國第一屆女權大會在紐約召開,到1920年,給予婦女選舉權的《憲法》第19條修正案——“合眾國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別而否認或剝奪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終于獲得通過;從1923年規定男女權利平等的《平等權利修正案》的提出,到1982年最終因為得不到相應州的支持成為流案。可見,為了爭取與男性白人公民平等的權利,美國婦女像黑人一樣進行了長達一個半世紀的不懈斗爭,至今這個斗爭還在繼續。
而在我國,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制度。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教育的,社會的生活各方面,均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婚姻自由。”1954年《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1982年我國現行《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但是,憲法條文與現實差異在我國現實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表現出來,當前,男女在事實上的不平等也不例外。
1、中國的出生男女性別比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持續上升,1995年為115.6:100,2000年為116.86:100,2004達到119.86:100。正常比例應該是103:100至107:100之間。
2、2004年,6歲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男性為8.5年,女性為7.5年;16歲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男性高達8.8年,女性則為7.6年。全國女性粗文盲率為12.2%,男性粗文盲率為4.6%;在l5~45歲青壯年文盲人口中,女性文盲人口所占比例達到70.76%。
3、2004年底,我國第二、三產業的就業人員共有21261.7萬人,其中女性為7842.5萬人,占比重36.9%。按此測算,在同期全國人口男女性別比為1:0.97的情況下,實際就業的男女性別比竟然達到1:0.58。
4、2004年省部級以上干部、地廳級干部、公務員的女性比例分別為8.1%、12.6%和22.8%。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共2987名,其中婦女代表637名,占代表總數21.33%,男性代表占有絕對優勢。
梁啟超先生在《人權與女權》一文中,指出,“廣義的人權運動——女權運動”,“人權運動含有三種意味:一是教育上的平等權,二是職業上的平等權,三是政治上的平等權。他認為,對于女性這三件事雖然是連貫在一起的,但里頭還是可以分出步驟來,教育權無疑是不可缺少的第一步,據此女性才能在平等就業和參政方面具備必要的條件”。可見,在我國,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梁啟超先生曾經提出的教育、經濟、政治平等權三個方面,婦女都處于絕對劣勢。
我國是最早簽署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的國家之一。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通過了北京《行動綱領》,明確提出了“把性別意識納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要求任何領域任何層面上的任何一個行動計劃,包括立法、政策或項目計劃都要對性別影響進行分析。我國是承諾社會性別主流化的國家之一,并將實現男女平等作為我國社會發展的基本國策。將體現兩性平等的社會性別意識納入立法,能夠從源頭上減少并制止女性僅僅因為性別原因而受到法律不平等待遇的不合理現象。
如果,兩性在社會公共領域因性別不同,而導致所擁有的參與、決策、支配權利的不同,勢必造成男女發展的不同步,使女性對性別的公平產生困惑與失落,難以實現自我價值的追求。公共領域的性別不平等又必然會輻射到私人生活領域,影響家庭中的性別地位,助長家庭暴力。這種忽視女性、歧視女性的結果,既遏制了女性群體的發展,也是對這部分重要人力資源的廢棄和浪費,破壞了和諧社會的本質特性,在社會復雜的內部矛盾中又攙進性別矛盾,既擴大了社會的消極層面,又消蝕了社會的創造活力。性別不平等直接造成了人際關系的危機,違背了和諧社會公平正義的內蘊。我國要實現真正性別平等任重而道遠,而一切首先應從國之根本大法——《憲法》人手。
三性別平等的憲法保護
女權主義者一般都承認性別歧視是首要的、流傳最廣泛的或者說根基最深的人類壓迫形式。“法乃善良公正之術”,針對我國《憲法》中存在的問題,我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決憲法性別平等問題:
(一)完善憲法性別平等權的可操作性。法律的可操作性的重要內容之一在于法律內容的明確性,也就是說法律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對它的調整對象和范圍,對各個社會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都要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避免過于抽象和籠統。而《憲法》的“性別平等權”規定過于原則、抽象和籠統,實踐中難以操作。
首先,對“性別歧視”要進行詳盡的文字界定。關于“性別歧視”的定義,應起碼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它是指消除基于生理性別的不同而產生的歧視性對待;第二,對不同性別完全同等地對待,但在事實上會導致兩性間明顯劣勢地位情形發生,也構成法律上的“歧視”;第三,以促進性別平等為目的,對不同性別不同對待的臨時特別措施,不構成法律上的“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