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10月19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供電合同是合同法中特殊的合同,供電所預收電費是不符合情理的,即使企業不預交電費,供電所也無權不供電。
【論文摘要】電費收繳難一直以來是電力部門的一大難題,對電費的收繳,電力部門都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如何解決這一難題,本文結合自己長年積累的經驗,通過分析我國電力部門收繳電費困難的現狀,針對近幾年來各地實行的預收電費方式的必要性、電費預收工作注意的問題、電費預收工作的管理中采取的部分措施,以及一些注意事項做了闡述。
【論文關鍵詞】電力部門;電費預收;用戶
電費收繳是國家電網正常運作、持續發展的資金來源,因此電費能否及時收繳就成為實現電網正常運轉和國家電力部門正常運作的重要保證。但是,長久以來,對電力部門來說,電費收繳都是一個比較困難的問題。雖然這些企業采用了各種方式方法,及一切力量收繳電費,但是不可否認拖欠電費的情況一直存在。面對這種情況,電力部門應該積極實施應對措施,依法收繳電費,以減輕電力經營中的風險。
一、實施電費預收的必要性
1、傳統電費收繳方式使電力部門運營困難
電關系到國計民生,是當今社會發展的基礎。電的產、供、銷是同時進行的,長期以來,在我國實行先用電,后交費的用電制度,但是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現在卻有點不合時宜了,近幾年,各地拖欠電費的情況更是愈演愈烈,已超億元。雖然電力部門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或者行政、經濟方式追收,但是這種情況擾亂了電力市場正常的供求秩序,因此,面對這種情況,電力部門需要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制定相應的規則,比如近幾年實行的預收電費方式,使自身發展更持續,經營風險更小。
2、電費預收工作的必要性
雖然近年來電力部門一直在宣傳“電是商品”,電要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運作,但是電費收繳困難也是一個現實,原因有很多,其中不乏廣大百姓認知上的誤區,認為“電是國家的,國家本身就是為人們服務的”,而“預收電費”則是電力部門借機占用廣大用戶的錢款。
事實上,以國際慣例來說,“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一般的交易準則,或者是“先付款,再交貨”,而現階段電費實行的“先交貨,后付款”與之相反,電費預收工作的開展就是打破我國電作為一種商品在交易上的特殊性,向一般商品的交易準則靠攏。“先交貨,后付款”的交易模式長期實施以來,增加了電力部門的工作難度,侵占了電力部門員工的工作時間,降低了他們的工作效率,浪費了電力部門的資源,以及其他。如果實施預收電費則不一樣,可以迫使用戶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也減輕電力部門的負擔。
有的企業長期拖欠電費,是為了企業籌集更多的流動資金,是蓄意為之。如果企業能正常運轉還好說,電費遲早可以繳上,但是一般將電費作為流動資金的企業,其經營狀況都不是很好,如果這些企業一旦經營的不好,倒閉了,那么拖欠電費的情況就變得更加嚴重了。因為根據我國的《企業破產法》的相關條文,破產企業要先保障職工的權益,其次才是債務,最后收繳上來的電費只是企業拖繳電費的一小部分。還有一些小企業為了一時的利益拖繳電費,等到電力部門前往收繳電費時,他們早已人去樓空。之類的現象弄得電力部門苦不堪言。但是,電力部門預收電費一切都變得不一樣了。可見,電費預收規范用電用戶的行為,維護廣大用戶平等的公共利益,在一定條件下使用戶有良好的信譽。
二、電費預收工作應注意的一些問題及采取的措施
電費預收工作本身就是一種創新的電費收繳模式,根據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民法相關法律條文,電費預收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是合法的。
1、電費預收工作的管理有以下幾項舉措
第一,密切注意政策調整給電費預收帶來的影響。電力部門應時刻注意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調整,及金融政策的變動,以減弱其對電費預收這方面的影響。電力部門還應該密切了解其供電范圍內的經濟形勢尤其是金融活動低落期。供電區企業的流動性,政府的政策(節能減排等),產業結構調整等情況對一些行業的部分企業會有影響,電費預收是電力部門降低風險的積極措施,可以有效防范電力部門面對電費預收困難這一狀況。
第二,大力推廣電費預收系統、這一系統以電費預收工作為目的。以電力營銷技術的支持系統為支撐,結合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和網上營業廳及超市等多種渠道,為廣大用戶提供24小時自助電費預收平臺。
第三,可用擔保方式最大限度的降低電力部門的電費回籠風險。電費預收的形式并不只是單一的一種,擔保方式也是電費預收的其中之一。對于一些高能耗企業、礦山企業、臨時用電的企業等,電力部門應找出這些企業中可以為電費擔保的物品,作為抵押,并將這一情況寫入電費收繳合同之中。同時,電力部門應該拓寬電費預收工作,在將擔保算入電費預收的同時,可以將第三方擔保、資產抵押等方式,通過讓用戶自主選擇,決定選用哪種方式預付電費。
2、在實施電費預收工作的時候,還應該注意一些問題
首先,開展電費預收工作要因地制宜,不可一刀切。雖然電費預收工作已經開始實行,但是要針對當地的實際情況實施,對用戶預收電費可以先從點開始,然后擴大到面,也可以從易開始,慢慢向難進入,總之要穩打穩扎向前推進,電力部門可以先對新增用戶、拖欠用戶、用電大戶等等開始實行電費預收工作,然后逐步的向所有的用戶擴散。這是因為用電大戶用電量大,需要繳納的電費比較多,一旦經營出現問題,拖欠電費便沒有著落,很容易造成電力部門造成財務壞賬,資產損失嚴重。
其次,使供用電合同合理化、規范化。電費預收工作的開展本身就需要電力部門和用戶雙方的約定,如若雙方沒有約定,或者沒有協商一致,電力部門是沒有辦法要求用戶“先付款,再用電”的,并且還不能通過斷電、強制等手段威脅用戶預付電費。一旦有上述不合理交易,電力部門就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限制競爭行為的條款,其與用戶簽訂的合同也符合《合同法》中的可撤銷合同。所以,與用戶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電力部門要針對當地的情況,認真審定選取用戶合適的需求,細化合同條款,明確電力部門與用戶的權利與義務,切實在自身得以發展和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保障用戶的利益。
第三,向社會各界解釋、宣傳預收電費的必要性。雖然電力部門早就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解釋“電是一種商品”——這一個觀念,人們也明白電力部門與用戶之間的關系,即關于電力單純的交易關系,但是因為現階段電力收繳出現問題,迫使電力部門變“先用電,后付費”為“先付費,后用電”。電力交易模式的改變,使得絕大多數用戶都難以接受,包括一般居民、事業單位、私企等,個別還認為是電力部門利用其特殊的壟斷性地位給用戶施加的負擔。所以,加強宣傳實行電費預收工作,讓廣大用戶明白預收電費的必要性,這不只是電力部門的職責,這是我們政府和各界都需要動員起來的,需要認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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