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09月09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民主選舉基層領導干部是民主管理的“硬件設施”。它直接表達職工群眾的意愿,也直接體現職工群眾參加民主管理、參與民主決策的行為。
摘要:民主選舉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礎,完善民主選舉制度是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現村民 自治制度和建構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本文從民主選舉的制度建設、候選人的提名、選舉方式、罷免的條件與程序以及對選舉的監督等面對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的完善作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村民委員會 選舉制度 完善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關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明確規定了村 民實行 直接 民主的 四個方面的基本 內容 :即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確立了村民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制度框架。進一步充實、完善這一框架體系.建立健全有關村級民主的各項規章制度,是貫徹落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全面推進村民自治活動的制度保證。其中。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作為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礎,加強有關問題的研究,對于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現村民自治具有重要意義。本文試就村民民主選舉的制度建設及選舉活動中的一些重要環節作一簡要探討。
一、村民民主選舉的制度建設
早在1980年,鄧小平同志就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講話中明確指 出 :“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 、全局性 、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隅十多年之后.黨的十五大報告進一步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 、穩定性和長期性 。”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的這些論述極其鮮明、深刻地 闡明了制度建設在民主政治建設 中的重要地位。正是基于對于制度問題的這種深刻認識。我們才一直強調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 ,不因領導人的注意力和看法的改變而改 變;也 正是基于這種深刻認識 .我國的法制建設才 取得 了長足的進步。
自村民自治實行以來。民主選舉制度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現行憲法第 111條規定 .農村按居住地區設立的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選舉產生。該規定奠定了村民民主選舉制度的憲法基礎。現行憲法頒布以后。各 地按照憲法的規定 。在人民公社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同時。有領導、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了建立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截止到 1986年底,全國共建立村民委員會 86.6萬個。@為了便于開展工作,應運而生的 1987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不僅對村民委員會與鄉鎮政府的關系、村民委員會 的任務、規模和機構設置進行了規范。而且在民主選舉制度的設計方面也有所發展,其創造性規定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一人組成 。由村 民直接選舉 產生 。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三)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從這些規定不難看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在民主選舉制度建設方面向前邁進了一大步。該法試行十年之后。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繼承原有立法成果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選舉實行無記 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等等。至此,普遍、平等、差額、無記名投票的選舉原則基本建立起來。
但是,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是一項程序要求嚴格、操作性強的工作,隨著選舉工作的全面展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原則性規定的不足日益暴露出來.制定具體 的選舉實施辦法成為人們的迫切要求。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 的具體選舉辦法 由省 、自治 區、直轄市 的人大常委會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規定。由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并沒有對省級人大常委會通過何種方式規定選舉辦法作出明確規定,使得這項授權性條款在實踐中表現為兩種具體 的實現 方式 :(一)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將民主選舉作為其中的一項內容加以規范:(二)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專門的《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兩種方式相比較而言我們傾向于選擇后者。因為民主選舉作為一項法律性、程序性、操作性強的工作,其制度建設涉及面廣,內容豐富。其本身就是一個規范、嚴格、邏輯性強的有機蹩體.如果把這樣一個制度放在另一個制度中作為其部分內容加以規定.難免會造成另一個制度的冗長和繁雜,而且也不利于其本身的規范化、系統化。
任何一個法律文件都是一個結構嚴謹的制度體系。我們認為,單行的《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應當包括如下內容:(一)總則。主要規定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據、民主選舉的基本原則及選舉經費來源等問題。(二)選舉工作機構。選舉工作機構主要有鄉鎮政府成立的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小組及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重點應明確二者各自的職權范 圍。(三)選民登記。選 民登記即以選 民名冊的形式將享有選舉權的公民登記人冊。它是選舉工作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程序。是保證享有選舉權的村民不被剝奪選舉權及防止沒有選舉權的村民參加選舉的重要措施。村 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把好選民登記關。做到不錯登、不漏登、不重登。(四)候選人的產生。明確候選人的資格條件,堅持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名額應當多于應選人名額的原則 。(五 )投票選舉。投票選舉是選舉過程的中心環節.也是選民行使選舉權利的主要形式。它主要包括投票選舉準備、選舉大會程序、投票站投票、流動票箱投票、公布選舉結果及當選人數不足三人時的另行選舉等內容。(六)罷免、補選。主要應規范罷免的理由、程序及補選的條件、組織原則和程序。(七)處罰。應明確適用處罰的條件、享有處罰權的主體及具體的處罰形式。
二、候選人的提名
提名候選人是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關鍵環節。提名工作做得如何直接關系到候選人是否真正反映選民意愿。關系到村民委員會成員素質的高低及選舉工作的成敗。候選人提名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候選人資格條件。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 12條的規定。凡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不分民族 、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 ,都有被選舉權 。可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采用的是列舉的方式指出了不能限制選舉權的九個方面,根據“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給予了地方性 法規在設定被選舉權 條件方面適度 的 自由空間 。
因此,在不違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 12條的情況下,設定候選人的資格條件既符合農村實際,有利于提高選舉質量和候選人素質,也是合法的;不僅有關選舉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候選人條件,而且村民選舉委員會在制定選舉方案時。在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選舉辦法的前提下.也可以對候選人資格條件作出某些具體規定。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原則精神和農村實際,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必須是本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2)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3)廉潔奉公,作風正派;(4)辦事公正、熱心為村民服務;(5)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6)能經常性地組織村務工作。
2.享有候選人提名權的主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 14條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根據該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候選人只能由本村選民直接提名產生.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指定。具體的提名方式根據農村的實際可分為兩類:(1)在村民數量不多,召開村民會議方便的地方。召開村 民會議推選;(2)村民數量太多,不便集中召開村民會議的,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推選。不論采 取哪種方式,都必須將“村民委員會候選人提名表 發到每一個選民手中,保證選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提名候選人。實踐中必須杜絕以下情形:(1)不召開村民會議而只召集村民小組長或村民代表投票提名 ,剝奪大多數村民的提名權的;(2)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推選候選人的情況下。不是召開村民小組會議.由每一個有選舉權的村民投票提名。而是由村民小組長將提名表統一領回去,分別上門填寫提名候選人,違背無記名投票原則的;(3)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提名候選人后,沒有在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主持下 ,當眾集中投票,而是由幾個村干部統一計票,確定正式候選人,違背選舉的公開性原則的。
三 、選舉方式的選擇
選舉方式的選擇是關系到能否防止優秀人才落選的重大問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選舉所應采取的形式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實施該法的地方性法規中,關于選舉形式的規定 ,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方式是在提名時預先設定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職數,然后在各自的范圍內按差額選舉原則分別投票選出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第二種方式是在進行候選人的提名、正式候選人的確定和投票選舉時,不按照職務分別確定職數,分別進行選舉,而是把整個村民委員會作為一個整體,先按照差額選舉原則選出村民委員會,再在已選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中由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選舉主任、副主任,其余為委員。具體做法是:在正式投票選舉之前。弄清正式候選人有無放棄被選舉權或放棄其中某一職務的被選舉權的情形,然后在尊重候選人意愿的前提下。同時進行主任、副主任的選舉 ,分別以各 自領域 內得票最多者當選。
第一種方式雖然體現了差額、直接選舉的原則,但存在著三個方面的不足。首先。容易發生主任正式候迭人落選后不能作為副主任候選人參加選舉、副主任正式候選人落選后不能作 為委員候選人參加競選 的情況 ,這勢必造成優秀人才落選的問題。針對這一 問題,雖然采取三次投票的辦法可以解決即先進行村主任候選人的提名、預選及正式選舉工作.再依次進行副主任、委員候選人的提名、預選及正式選舉工作。但這種辦法花費時間太長,耗費的人力財力太大,不切合農村實際。
其次,還會發生主任正式候選人確定以后。有一位主任正式 候選人提出不愿做主任候選人,愿做 副主任候選人或者副主任候選人提出不愿做副主任候選人而愿做委員候選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接受請求人的請求。顯然有悖于權利可以放棄的原則,同時也不符合愛崗敬業的基本要求:如接受其請求,叉不符合副主任候選人、委員候選人由選民直接提名選舉產生的要求,且不符合主任候選人、副主任候選人差額選舉的原則。其三,在候選人同時被提名 為兩個職務候選人的情況下,在預選計票時將高層職務得票數同時計入低層職務得票數,這應該是防止優秀人才落選的較好的措施。但是.高層職務和低層職務畢竟是兩種不同的職務。選舉人在投票選舉時,必然有一個根據工作能力等方面進行分析、選擇的過程,如果將高層職務得票數同時計入低層職務得票數,這難免與部分選民的意志相悖。相比之下,第二種方式更為可取。這種投票選舉方式既可以克服第一種方式存在的不足,也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差額、直接、無記名投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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