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08月26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資本公積是與企業收益無關而與資本相關的貸項。資本公積是指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于投資者、并且投入金額上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下面小編推薦一篇關于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的稅務論文。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吸收外來新資本,包括增加新股東或者公司原股東追加投資;二是用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或者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其中第二種轉增資本途徑: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在稅法上應該如果進行稅務處理?總是困擾不少企業的財務工作人員、稅務干部和財稅中間機構人員,為了使廣大財稅人員厘清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轉增資本的相關涉稅處理,筆者在此就相關的稅收法律進行梳理,然后提出各自的稅務處理辦法。
(一)留存收益轉增資本的涉稅處理
企業的留存收益是體現在企業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留存收益轉增資本主要是指盈余公積轉資本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兩種情況。在現行公司法制度下,一般盈余公積分為兩種:一是法定盈余公積。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公益金。任意公益金主要是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公益金的區別就在于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提取;后者則由公司自行決定提取。
盈余公積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彌補虧損;(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3)增加公司資本。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其涉稅處理如下:
1、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的涉稅處理
(1)個人所得稅的處理: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免企業所得稅
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如果股東為法人或公司,被投資企業的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法人股東按照投資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冊資本是免企業所得稅。
2、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稅務處理
(1)個人所得稅處理: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要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法規僅規定企業“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股東是自然人,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實質是先分配后投資處理,個人股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免企業所得稅
如果股東是法人或公司,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實質也是先分配后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法人股東從被投資的居民企業稅后利潤分得的股息和紅利是免企業所得稅的。因此,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法人股東按照投資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冊資本是免企業所得稅。
(二)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稅務處理
1、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的規定,用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資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第289號)的規定:“國稅發[1997]198號文中所說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另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的股份企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組織形式。
因此,除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自然人股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外,其他的如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時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照稅率20%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如,有限責任公司A由甲、乙、丙三個自然人投資設立,投資比例為5:3:2。為了擴大資本總額,決定用企業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賬務處理如下:
借: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600000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300000
貸:實收資本——甲 450000
實收資本——乙 270000
實收資本——丙 180000
要求分別計算甲、乙、丙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分析:
根據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因此,
股東甲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00×50%×20%=60000(元)
股東乙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00×30%×20%=36000(元)
股東丙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00×20%×20%=24000(元)
上述稅款由派發紅股的A公司代扣代繳。
案例:
一家有限公司原注冊資本3000萬元,股東3人(均為自然人),每人1000萬元,三年后,另一股東投入2000萬元參股,參股時增注冊資本1000萬,資本公積1000萬,緊接著將資本公積1000萬轉增注冊資本,每人1250萬,象這種情形,原來的三個股東增加的250萬元注冊資本要征個人所得稅嗎?
分析:
《企業會計準則指南》(2006)規定,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投資屬于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應計入資本公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又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所說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