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年09月04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這篇法律期刊論文發表了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的完善,在民事訴訟制度中有一項督促程序,其有效快捷的特點能夠提高訴訟的效率,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并沒有完全展現出來,論文從督促程序的概況入手,分析了這項程序在我國舉步維艱的原因,給出了我國督促程序的出路。
關鍵詞:法律期刊論文發表,督促程序,支付令
一、督促程序的概況
督促程序,是指對于債權人提出的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有價證券為標的的財產請求,基層法院依據債權人的單方面申請,不經過開庭審理,以債權人的主張為內容,直接為債權人發出支付令的非訟程序。督促程序,是一個略式程序。法院對于當事人的申請,實行書面審查原則,進行單方面審查;同時也是一個非實體審查性程序。
在該程序中,法院并不對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實質性審查,形式主義特點比較明顯。督促程序開始于債權人的申請,法院通過審查后,在受理之日起15天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只要在收到支付令15天內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異議,經法院審查通過該異議,則督促程序終結,轉入普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支付令異議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即債務人無須提供事實和證據以表明異議的成立,而只需作出異議陳述即可。正是基于這項制度的規定,督促程序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使用率低,引入時的初衷沒有體現出來,漸漸淪為“雞肋”般的制度。
二、督促程序在我國舉步維艱的原因
(一)異議權濫用的現象嚴重且影響大
1.異議權濫用對債務人的影響首先,我國并沒有如同西方國家那般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用評估法律體系。債務人提出支付令異議并不需要附上理由,無需提供各種事實,是基于對債務人權利的保護。然而,在現實中,債務人在督促程序中,可以輕易提出了支付令異議,即使督促程序結束進入訴訟程序,直至最后敗訴,他們的付出也只如最初執行支付令一樣。正是這種社會誠信法律約束力的缺失,使得失信者難以受到應有的懲罰,對他們的個人發展及社會經濟各方面影響幾乎為零,因此而付出的成本遠遠小于其因失信而得到的收益。其次,在支付令的審查期間,債務人可接機轉移或隱匿其個人財產,抗拒執行程序的進行,借機不履行其作為債務人的義務。
2.異議權濫用對債權人的影響首先,如上文所述,在支付令審查期間,債務人借機隱匿個人財產,導致債權人的權利救濟落空,導致債權人的經濟損失。其次,支付令的失效意味著將進入普通訴訟程序。訴訟程序的進行意味著債權人將付出更多時間和精力去維護自己的權利,而這并不符合債權人希望快速實現債權的意思。
(二)督促程序審理期限不合理
督促程序的審查有兩次,第一次是對啟動督促程序的受理審查,這個期限是5日。第二次的對支付令申請的審查,以確定是駁回申請人申請還是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這個期限是15日。二者相加,共需20日。首先,從督促程序是一個快速的特點上來說,20日時間過長,不管從訴訟成本還是訴訟效率上來說,這都是不合理的。其次,督促程序申請書的內容相對于起訴書來說,簡單明了,審查受理的法官是可以在短時間內甚至受理當時即給出明確的意見。
(三)督促程序的推廣度不高
督促程序作為一種能夠快速實現債權糾紛解決的民事訴訟程序并沒有得到廣大群眾的熟知。一項程序能順利且廣泛地運行,除了其自身的完善,更需要使用者的熟知且實踐。督促程序于上世紀90年代引入我國,至今不過30年,人民群眾的熟知度不高,相反,他們更傾向使用普通訴訟程序來解決債權糾紛。
三、我國督促程序的出路
(一)構建社會個人信用法律體系
相比于西方已經運行一百多年的社會信用體系,我們國家在這方面還是一片空白。當然,這并不可能一蹴而就。社會誠信體系構建不僅需要依靠道德和文化的引導和教育,更需要運用法律的手段加以維護。首先,要形成有效的制度,可以根據社會誠信的需要,通過立法把必要的誠信原則和標準上升為法律規范,同時制定相應的實施程序規則,并著手建立和配備實施和操作的機構、隊伍維護誠信體系的運作。同時,可以將社會征信體系的建立分層次、分領域進行。如個人,可以將其濫用異議權的記錄記錄進其個人檔案;而針對經濟活動中的不誠信行為,可以由行業自律組織通過行業內部訂立協定,對各個企業進行誠信行為的記錄并將之體系化、公開化。其次,信用法律體系的構建還與人們的社會道德相關聯,屬于意識形態方面的問題,需要國家、社會、家庭長期的教育和個人的自律來配合。所以,信用制度的建立并不能一蹴而就,仍然任重道遠。
(二)增設懲罰性賠償
一方面,債務人濫用異議權是因為提出異議并不需要說明實質性理由,法院也不做實質性調查審理,另一方面,濫用異議權就目前來說對債務人的影響仍然微乎其微,成本低廉。對異議權的濫用,可以從后續的訴訟程序中實質審查來確定。一旦確定債務人曾經濫用異議權,則可對其進行懲罰性賠償,一方面懲罰了債務人,另一方面也彌補了當前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的缺陷,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債務人濫用權利。
(三)在督促程序中納入財產保全的制度以防債務人隱匿財產
首先,就財產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來說,其運行并不會與督促程序的運行相矛盾。其次,財產保全的裁定在48小時內,也符合督促程序快速解決債權的特點。相反,為防止債務人隱匿財產而躲避執行程序的正常實施,導致債權人債券無法正常實現,財產保全制度可以起到極大作用。為保護債務人的權利,可以保全與債權價值相當的財產即可。而為防止債權人惡意申請財產保全,債權人需提供擔保,且須有嚴格適用條件。
(四)改革督促程序的審理時間
如上文所述,督促程序中有兩個審查時間共20日。對于督促程序來說并不適應其快速解決債權糾紛的特點,因此,將兩項審查時間結合起來,取消受理審查環節,同時縮短支付令申請審查時間,符合該項制度的立法目的,才能順應并推動其發展。
(五)加強對督促程序的宣傳
首先,我們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同時,對全體公民進行法治宣傳和教育使其知法、懂法才能做到用法、守法。督促程序運行20多年以來,并未為廣大人民群眾認知,這也一定程度上導致其在司法實務中運用量少。因此,堅持開展普法教育和宣傳對于提高督促程序在人們群眾中的知名度和使用率起著基礎性的作用。
四、結語
本文指出督促程序的適用難的幾個原因,如異議權的濫用,督促程序的審理程序期限不合理,督促程序的知名度不高,并提出相應解決方法。當然這只是本人愚見,導致督促程序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適用仍然舉步維艱真正的原因還有許多,但限于專業知識與視野有限,難以企及全部。督促程序的完善牽涉許多方面,一蹴而就不可能實現,所以需要我們在司法實務中慢慢努力。假以時日,一定能實現當初引入這項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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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鄭澤坤 單位:華南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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