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07月10日 分類:科學技術論文 次數:
摘要: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港口航道也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同時港口航道也是促進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所以在現階段加強港口航道工程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港口航道的建設是航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因此,只有從根本上做好港口航道建設,才能真正推動我國航運業經濟的穩定發展。在推動航運業發展的過程中,還需要做到科學設計航道施工方案,充分發揮港口航道的優勢,積極推動航運運輸業的發展。那么在此背景下公共航道與港口航道之間又有這怎樣的關聯性呢?因此本文就上述論點對,公共航道與港口航道之間的關系,做出自我見解,具體內容見下文:
關鍵詞:公共航道;港口航道關系;個人見解
1.公共航道與港口航道概述
1.1公共航道
具有航道的自然屬性,是航運的重要基礎設施,為所有的社會船舶提供服務,具有明顯的公益性和公用性,由各級專業航道管理(養護)機構進行管理(養護),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要求。
水利論文投稿刊物:《水運管理》雜志以管理為特色,對水運管理工作起到理論指導、政策研究、經驗交流和信息傳遞的作用,指導性強、實踐性強、可讀性強的特點,在我國企業界、理論界、學術界享有較高的聲譽,被列選為全國水路運輸類中文核心期刊、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數據庫來源期刊,并被評為交通部優秀科技期刊。
1.2港口航道:
具有航道的自然屬性,為特定港口服務,屬于港口設施組成部分,供船舶進出港口,具有專用性,不和公共航道重合,擁有專用的水域,由港口管理部門負責維護、管理。
2.公共航道與港口航道之間的相同點與不同點分析
2.1公共航道與港口航道關系之我見-不同之處
1.服務對象不同,公共航道是供所有的社會船舶航行的通道,其服務對象具有廣泛性、不特定性,并具有較大的開放性。港口航道具有明顯的專用性,它的作用相對單一,是專供進出特定港口的船舶航行,為這些船舶靠泊港口提供合適的航行條件。
2.港口航道具有相對的封閉性,不進出特定港口的船舶無需經過港口航道。建設和管理主體不同。依據《港口法》的規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港口的建設和管理,作為港口的重要基礎設施的港口航道,其建設、管理主體當然也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根據有關航道管理法規規定及實際情況,公共航道的建設、管理主體為各級航道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沒有建設和管理港口航道的義務和職責,若港口管理部門不具備航道維護和管理的技術和手段,可委托航道管理機構代為管理和維護,并承擔相應的費用。建設和管理經費來源不同。
3.公共航道因其服務對象的廣泛性和純公益性,決定了建設投資主體是國家,資金來源于國家的基建撥款、專項基金、航養費征收等。
2.2公共航道與港口航道關系之我見-相同之處
1.新時期,我國航道主要分為三類,1.航道;2港口;3船舶等。其中第一類航道為水運基本設施,是屬于必不可少類別。航道建設以及相關條件在一定程度中決定水運發展穩定性,依據我國《港口法》內規定中指出,航道在港口建設以及運輸中屬重要地位以及必不可少條件之一。
2.新時期依據我國航道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分析,公共航道不同水位時期船只航行的航道。根據相關法律,如《港口法》,以及相關技術標準,如公共航道工程技術的基本術語標準,港口航道是船舶進出港口的專用航道。公共航道和港口航道都是用來駕駛船只的,船只的寬度、深度和曲率半徑決定了船只通過速度以及安全性。
3.航行條件是構成航道功能的基本要素,如航道規模、凈空、流量、水位、水流等。公共航道和港口航道作為船舶的航道,公共航道和港口航道之間的航行條件必須協調和相互連接,例如在最小尺度上,否則船舶不能使用公共航道或在離開時不能使用公共航道。航行條件(水深、航行寬度、曲率半徑、航行凈高度、水流、泥沙流動條件等))因此,必須滿足該船舶通過公共或港口航道的要求。
4.公共航道作為水運最重要的基礎設施,決定著船舶的通行能力,為所有船舶提供公共服務。雖然在航道上作業的船舶必須支付一定的航道維護費,但這種費用是“從船舶上收取并由船舶使用的”,主要用于公共航行的建設和管理,并不改變公共航道的公用事業。這就是為什么在這個國家履行水道養護和管理職能的所有單位都是公用事業單位。港口設施包括公用設施和運營設施,《港口法》規定港口航道是港口的公共基礎設施。這本身并不直接有利可圖,但確保所有進出港口的船只進入并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符合公共利益。
3.公共航道與港口航道關系之我見
3.1實際需求劃分關系
符合上面所述意見中港口航道特征的,可以劃分為港口航道;不符合上面所述意見中的港口航道特征的,則不必劃分出港口航道。港口不一定都有港口航道。就內河而言,大部分都存在水域狹窄的問題,往往整個河道水域范圍即為公共航道范圍,可滿足社會船舶通行,不再存在港口水域和港口航道,沒有劃分公共航道與港口航道的必要;當河道水域較寬,只有部分水域滿足社會船舶航行時,公共航道外存在部分富余水面,其中可劃為港口水域,經過疏浚維護等方式可以開辟為港口航道,滿足進出港口的船舶通行需求,這就是港口航道。
3.2相融合發展關系
公共航道與港口航道的劃分并沒有統一的、公認的標準,內河的和沿海的不一樣,沿海的不同海區也不完全一樣,要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內河航道中,港口航道一般在公共航道這條“線”的兩旁成“點”狀分布,進出港口航道的船舶都要通過公共航道,港口航道與公共航道有著較明晰的銜接線,兩者的劃分并不復雜;在沿海航道中,天津、大連、煙臺等港口航道相對公共航道比較獨立、單一,兩者的劃分相對簡單;惠州港、珠海港、舟山群島附近的海港等港口航道與公共航道緊密聯接,有的港口航道同時也成為進出其他港口航道的通道,有的港口航道還通行社會船舶,港口航道與公共航道難以分割,難以劃分。
3.3不可分割性關系
公共航道是所有社會船舶航行的載體,是船舶運輸的主動脈,它具有承上啟下、全線銜接和貫通的功能,具有不可分割性,不能按照行政區劃將公共航道的某一段劃為港口航道。若每一港口都這樣劃分,將公共航道分而治之,公共航道將四分五裂,支離破碎,其航行主通道功能將喪失怠盡。在現有“一城一港”的管理模式下,港口由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港口行政部門進行管理,勢必出現各個港口各自為陣,根據自身的需要確定港口航道的深度和寬度等通航條件,如果公共航道都劃為港口航道,則公共航道將出現“三里不同深”的局面,船舶航行將困難重重,無所適從。
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的航道管理法規沒有明確界定公共航道與港口航道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也沒有劃分港口航道與公共航道的關系。法律上的缺失,導致港口管理部門和航道管理部門對港口航道與公共航道的關系認識上出現分歧,給實際管理工作也帶來不少的困惑和麻煩。針對以上問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性規范,結合航道管理實際,對公共航道與港口航道的關系進行研究,以期對航道管理和相關立法的完善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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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