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02月06日 分類:科學技術論文 次數:
在新的《環境保護法》的政策指引下,環境教育立法工作得到了充分的發展,臺灣、寧夏、天津等地區作為環境教育立法工作開展的典型地區,他們開展的成功經驗還是值得其他地區學習的。臺灣地區的環境教育立法中的機構認證和教育基金值得其他地區參考學習,寧夏地區環境教育立法就是講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相互結合,只有這樣才可以明確責任人,建立公務員培訓制度等。
關鍵詞:環境教育,環境保護法,教育立法
一、引言
二戰后,蓬勃興起的科技革命使西方各國經濟快速發展,同時亦引致了一系列環境問題和生態危機。由此,環境教育的開展成為應對生態危機的一個新方式。“環境教育”一詞最早出現在1970年的《美國環境教育法》中,隨后逐漸被各國所接受并加以運用。其中,美國、日本、巴西、韓國、菲律賓五國制定了環境教育專項立法,其他國家雖然未直接頒布專門的環境教育法,但也以條例的形式對環境提出明確要求。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從目的、過程和手段三方面指出環境教育是認識價值和澄清觀念的過程,其目標旨在發展相關的技能和態度,督促人們對環境存在的問題作出決策、對本身的行為作出約束[1]。
而我國所頒布的《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1996年~2010年)》則將環境教育界定為提升全國人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的基本手段之一,同時亦明確規定環境教育包括環境科學、法律法規和道德倫理三方面的內容[2]。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新環保法更將普及環境教育視為提升公眾對人類和大自然之間關系認識的重要方法,是從根本上解決人類面臨的嚴重環境問題的必然選擇。
已有研究雖對環境教育的內涵認知不盡相同,但多集中于兩個方面:
一是對已出臺環境教育法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比較研究,如王彬輝(2011)從環境教育的目的和對象、環境教育基金(來源、用途)、環境教育機構、環境教育獎勵和形式等層面對臺灣環境教育立法進行解讀[3];方印等(2016)則是基于環境教育立法的目的視角,通過對環境教育理論發展進程的解讀,以寧夏等地為例,剖析我國當前環境教育立法存在的政策和法律不足,最終提出以“分工協作”的方式建立“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單位組織、全民參加”的環境教育組織體制等實際的對策建議[4]。
二是對未出臺或正在修訂環境教育法的國內地區提出相應的構想和建議,如田友誼等(2016)提出在進行環境教育立法的同時,需要遵循主導與全民、局部與具體、國內與國外相協調的原則,制定出環境教育的組織、管理與監督制度和人員培養制度,以保障我國環境教育的專項立法[5]。謝欣(2014)中從法律依據、制度建設、責任體系三個方面對環境教育立法進行構想,提出以環境教育資金支持制度、教育人員和機構專業化制度、獎懲制度、交流合作制度建設來推動立法專項建設[6]。縱觀研究學者對環境教育的研究表明,環境教育問題已經成為國內外共同面臨的問題,而實現環境教育立法無疑是克服目前環境教育存在的缺陷的直接途徑。本文通過借鑒臺灣、寧夏和天津三個典型地區的環境教育立法經驗,提出有利于推動其他地區環境教育立法工作的思考和建議。
二、三個地區環境教育工作的典型經驗概述
目前中國大陸所處的環保態勢和臺灣地區上個世紀80年代經濟高速增長但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形勢相仿,因此臺灣在環境教育立法中的經驗有頗多值得借鑒之處。而寧夏和天津地區的環境教育立法工作走在全國前列,寧夏出臺了全國第一部環境教育地方法規,天津是國內第二個施行環境教育立法的地區。這些地區在開展環境教育方面有豐富的經驗,能夠為其他地區環境教育立法工作的開展提供寶貴的經驗借鑒。
(一)臺灣
我國臺灣地區的環境教育雖起步較晚,但成效顯著,2010年5月頒布的《環境教育法》促進了臺灣地區由環境治理向環境善治的轉變,使臺灣環境教育步入有法可依的時代。作為亞洲第三個、全球第六個制定《環境教育法》的地區,我國臺灣地區的環境教育法的最大特色在于法律體系完整、統一立法明確。
環境保護局出臺一套完整的配套法律法規以保障實施,僅在涉及環境教育認證方面就有4部配套法律[7]:2010年6月2日頒布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方法》指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設置應該符合自然生態資源的特色,減少不必要的人工設置,并且鼓勵符合條件的特色場所來申請認證,并為臺灣各個地區充分利用其獨特的環境教育資源提供制度保障,輔助其設置成環境教育設施場所;2011年6月2日頒布的《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辦理辦法》對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作出了明確的界定;2011年6月3日和6月22日頒布的《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設置要點》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分別對環境教育審查小組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進行了界定,并對相關機關的主要職責進行明確規定,確保各個機關各司其職。臺灣環境教育立法另一特色在于其環境教育基金制度,2010年12月23日頒布的《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明確規定了環境教育基金的收支、保管、運用方法等規范。
由此,臺灣地區形成了以“環境教育法”為主、以“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為輔的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
(二)寧夏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環保局和法制辦高度重視環境教育立法工作,早在2008年初,便將《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教育條例(修訂)》列入立法調研計劃。而這次對環境教育立法的嘗試,亦成為我國環境教育立法的首次實踐。2011年12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代會上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教育條例》(2012年1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成為我國40年來第一部專門保障環保教育的法規,為健全我國環保法制體系、推進我國環境教育立法的實現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從此我國環境教育制度逐步走向了規范化和法制化!稐l例》包括六章39條,包括總則、組織管理、學校環境教育、社會環境教育、保障與監督和附則六部分[8]。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一條指出了制定《條例》的目的,即通過普及環境教育,提升公民環保意識,從而建設生態文明社會。第二章組織管理。
突出了政府在環境教育中的主導作用,規定了相關人員的職責。寧夏環境教育立法最大的特色是重視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該《條例》指出,學校環境教育是環境教育工作的基礎,提出組織編寫環境教育地方課本。第三章學校環境教育。規定了各類學校以及校長應該開展的環境教育工作,并指出要把環境教育列入學校辦學質量的評估指標,把環境教育督導結論作為學校以及校長工作的考核依據之一。第四章社會環境教育。明確相關組織機構應該將環境教育的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開展形式多樣的環境教育培訓活動,宣傳環境科普知識,倡導文明生活方式。第五章保障與監督。賦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權力,通過環境保護部門和環境教育委員會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教育活動,以此保障環境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天津
2010年,天津市環保局開始為環境教育立法進行基礎性準備工作,通過調查研究、討論、分析形成了《天津市環境教育立法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初稿。2012年,天津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條例(草案)》[9]。2012年9月11日召開的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10](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成為我國第二個區域性環境教育專項法規。該《條例》的特色有二:一是明確責任人和各個活動細節。
《條例》首次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對環境教育定義、原則以及對象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并明確規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對環境教育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天津市環保局依據該《條例》印發了對《條例》進行貫徹落實的目標責任分解表,該分解表明確了《條例》中各條款的工作內容、主要措施以及責任人。通過責任分解表,保障《條例》工作的順利開展;通過明確各個單位的責任,促進責任的分配以及監督。二是提出了特色環境教育公務員培訓制度。《條例》在第11條中提出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將環境教育列入公務員培訓計劃中,指出各級國家機關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需在任職期間帶頭接受環境教育培訓,且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對本單位人員進行每年至少一次的環境教育培訓,明令指出受教育人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三、啟示
除上述三個典型地區之外,我國其他省區市多處于環境教育的初級階段,依然存在著環境教育投入不足、環境教育普及不平衡、民眾環保意識薄弱、環境教育地區發展不平衡等問題。必須建立一套規范化的法律體系以保證有法可依,使環境教育得到有效的貫徹落實。臺灣、寧夏和天津等地已有的環境教育立法經驗對其他地區的啟示之處在于:
(一)設立專門的環境教育機構
在環境教育工作開展方面,應建立專門機構來管理、執行各項事務。通過設立專門的機構和安排專業的人員來開展環境教育工作,有利于提高環境教育工作的專業化程度。如天津地區通過設立環境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管理環境教育工作的開展;寧夏地區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教育條例》中規定設立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教育委員會,充分考慮環境教育委員會的級別問題,明確環境教育委員會下設的各個部門在環境教育工作中的職責,包括相關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要對環境教育工作的開展進行統一規劃。
(二)建立環境教育基金制度
充足的資金支持有利于環境教育工作更好落實。我國臺灣地區建立了環境教育基金制度,明確了基金的6種來源,并在《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對環境教育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進行了規范。而我國多數地區當前的環境教育仍處在初級階段,環境教育投入不足,環境教育普及不平衡,導致民眾環保意識薄弱。因此,有必要建立起地方環境教育基金制度,確保環境教育經費的來源,保證教育資金來源穩定,進而推進各個地區環境教育事業的同步發展。
(三)規范環境教育的實施內容和開展方式
環境教育的實施內容和開展方式只有從法律上加以規范,才能真正成為一項長期穩定的環保工作!秾幭幕刈遄灾螀^環境教育條例》從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兩方面來對環境教育具體內容和開展方式做了詳細的規定!稐l例》認為,社會各階層組織都應該支持環境教育工作的開展,明確提出了開展環境教育課程、舉辦環境教育專題講座、開展環境教育實踐活動、通過大眾傳播媒介開展環境教育公益宣傳等便于公眾接受的環境教育方式,通過這些方式來促進環境教育的開展。
觀之國內其他地區,到目前仍局限于校園范圍內,且開展效果尚不明顯。學校環境教育尚處于宣傳階段,學生環境保護意識依然淡薄,且缺乏環境實踐,教育模式亦較傳統,未能做到與時俱進。因此,必須積極更新環境教育理念,革新學校的環境教育模式;結合各個地區的實際特點,努力創建環境教育基地,將環境教育理念落實至從幼兒園到高等教育的各個環節與階段,將學校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教育聯系在一起。
(四)建立環境教育人才認證制度
建立環境教育人才認證制度,大力培養環境教育人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如臺灣高校設立了12個環境教育研究中心,主要負責發展環境課程、傳播環境信息師資的培訓以及學術研究;6所師范大學建立了專門的環境教育研究所,研究所里的教授專門從事環境教育相關人才培養。其最大現實意義在于不僅要提升公眾的環保意識,而且要培訓專門的環境教育人才,并進行相關的人才認證。環境教育不應只局限于學校教育,還應擴大至社會教育中。從社會中選拔擁有環保知識和具有指導環保能力者,從而確保環境教育工作專業化,更大范圍的擴大環境教育在全社會的影響力。
(五)確立環境教育監督保障機制
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應定期對全社會環境教育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并采取相應的獎勵和懲罰措施,以此來提升各個部門以及全體民眾實施環境教育的自覺性!短旖蚴协h境教育條例》在其第26條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在固定期限內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匯報環境教育工作情況,并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
因此國內其他地區可借鑒其經驗,明確環境教育經費的來源和支出、環境教育獎懲、環境教育績效評估等方面規定,同時確立自上而下的環境教育監督機制,負責監督和管理各地區的環境教育落實情況。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督反饋機制,保障本地區環境教育落到實處,對改善環境確實起到促進作用。
四、結語
臺灣、寧夏、天津作為國內環境教育立法工作開展的典型地區,其成功經驗值得國內其他地區借鑒學習。研究發現,臺灣地區環境教育立法中的環境教育認證機制和建立環境教育基金值得其他地區借鑒;寧夏地區的環境教育立法最大的特色是將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聯系在一起;天津的環境教育立法工作明確責任人,建立環境教育公務員培訓制度等,均有指導意義。
由此建議,其他地區應建立一套規范化的法律制度來保障環境教育有法可依:一是設立專門的環境教育機構,提高環保機構專業化程度;二是建立環境教育基金制度,保證教育資金的來源;三是規范環境教育實施內容和開展方式,將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聯系在一起;四是建立環境教育人才認證制度,保證教育工作專業化;五是確立環境教育監督保障機制,以此通過立法的方式確保各地區的環境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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