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年11月28日 分類:教育論文 次數:
摘要:日本高校三大職能的充分發揮既得益于政府和社會在經費方面的大量投入,也得益于政府制度政策的充分供給,從而形成了高校與社會直接聯系的互動機制。日本高等教育的發展經驗,對目前已經處于后大眾化階段并將迎來普及化階段的我國高等教育來說,是有一定借鑒價值的。
關鍵詞:日本高校;三大職能;經費籌措;社會服務職能;科學研究職能;高校教學職能
高校經費籌措從表面上看,是高校籌措辦學經費的事情,但從深層次上看,與高校職能發揮作用的強弱有著本質聯系。高校作為一個社會組織,其使命是通過教學(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直接為社會服務三大職能的履行來實現的,而高校要履行這三大職能是需要政府和社會為其提供必要資源的。政府和社會對高校職能發揮作用的期待,決定其對高校的資源投入,這里的“資源”既包括資金,也包括相應的制度政策供給。本文擬探討日本高校三大職能與其經費籌措能力的關系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若干啟示與建議。
一、高校教學職能與其經費籌措能力
日本高校由國、公立高校和私立高校構成。國、公立高校提供的是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因而支撐其教學職能的經費分別主要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來承擔;而私立高校提供的是私人產品,因而支撐其教學職能的經費主要由學生及其家庭來分擔。與美國不同,日本是一個捐贈文化比較缺乏的國家,因而支撐國、公、私立高校履行教學職能所需的資金很少來自社會捐贈。下面從日本高等教育不同發展階段切入,來探討高校經費籌措能力與其教學職能發揮作用的關系問題。
首先,探討精英教育階段(1877-1962年)日本高校經費籌措能力與其教學職能發揮作用的關系問題。二戰以前,被迫進行近代化的明治維新政府,在實施新政時便十分重視發展近代高等教育,但當時由于政府財力十分拮據,使得能夠投入高等教育的資源極其有限。
在這種條件制約下,政府采取以資源傾斜配置和官學本位主義為中心的政策方針,即把資源投入的重點放在以人才需求為主,以滿足“國家需要”為目的的“官學”(國立學校在二戰結束前稱為官立學校,簡稱“官學”),特別是“帝國大學”上。因此,《官立學校及圖書館會計法》(1890年)、《帝國大學特別會計法》(1907年)和《學校特別會計法》(1944年)等法律制度,都是為了官立高校尤其是帝國大學能夠獲得穩定的政府財政撥款而制定的。
以1908年東京帝國大學的預算為例,歲入總額為170萬日元,其中政府定額支出金130萬日元,占76%;[1]175另據研究報告顯示,從1900年到1960年,東京(帝國)大學支出額占官(國)立高等教育機構總支出額的比例是,1900年36%、1910年27%、1920年25%、1930年14%、1940年16%、1960年12%,而舊制帝國大學的這個比例是,1900年52%、1910年52%、1920年63%、1930年48%、1940年52%、1960年42%,[2]因為帝國大學及其“11所舊制官立大學”是培養政府官僚和產業社會精英,政府高比例的財政撥款彰顯了高等教育的“公共性”。
與此同時,隨著近代化和產業社會的發展,社會強烈要求高教機構培養更多的專門人才,于是在官、公立高校無法充分供給的情況下,一批私立高校應運而生。這些私立高校在舉辦者一次性捐贈建立后,在沒有得到政府和社會慈善的資金支持下,不得不主要依賴學生繳納的學費來維持生存。由于私立高校培養的人才幾乎被輸送到產業部門,而且接受過高等教育的畢業生能夠從勞動力市場中獲得更多的就業機會和更高的報酬,使得私立高校的教育彰顯的是高等教育的“私人性”,因而社會也愿意向私立高校提供資金支持(通過學生及其家庭支付學費)。而且,私立高校為了獲取社會的資金支持,必須圍繞學生資源展開激烈的競爭,擴大學生規模以爭取獲得更多的學費收入便成為私立高校發展的重要動力。
日本高等教育在學習西方先進國家的成功經驗的同時,也在特定的歷史環境下形成了自身的特點,那就是始終圍繞國家利益發展教育并以發展應用學科為主。比如,摒棄了西方輕視工學的傾向,將工學放在與理學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培養學生時十分重視學生的社會服務能力,為國家的經濟、軍事、文化的發展提供了大量人才。日本政府排除種種困難,圍繞國家目標不惜血本地發展教育是頗有遠見的。
其次,探討大眾化階段(1963-2003年)日本高校經費籌措能力與其教學職能發揮作用的關系問題。20世紀50年代末之前,由于二戰戰敗、國力凋敝,日本政府對國立高校的財政投入暫時處于停滯狀態(一度廢除《學校特別會計》,1964年重新制定并實施《國立學校特別會計》)。但是,從60年代開始,日本政府以經濟高速發展為背景,在風靡世界的“人力資本理論”的影響下,對國立高校的投入呈現出飛躍式增長,此時來自中央政府的財政撥款占國立高校總收入的比例均保持在70-80%之間[3]74。
同時受美國“高等教育機會均等”理念的影響,在1971年之前一直實施“低學費”政策。20世紀80年代以后,受“財政重建”,即控制財政支出的影響,中央政府財政撥款所占的比例下降到60%左右[3]74。同時受約翰斯通(D.BruceJohnstone)“成本分擔與補償理論”的影響,日本國立高校放棄長期實施的“低學費”政策,向學生征收的學費水平不斷提高。[4]
統計數據顯示,1971年國立大學學費標準為1.6萬日元,1980年為26萬日元,1990年為54.56萬日元,2000年為75.58萬日元,2003年為80.28萬日元,32年間學費增長了49.18倍。[5]1992年以后受日本經濟不景氣(泡沫經濟)的影響,中央政府財政撥款所占的比例進一步下降,在國立大學法人化改革之前一般穩定在50%多[6]。
與此相對,在政府對國立高校規模擴張采取抑制政策、二戰后第一次人口高峰期以及經濟高速發展急需大量中高級專門人才等多種因素疊加的情況下,政府將私立高教的發展問題納入《國民收入倍增計劃》,為其擴充發展提供貸款,從而促進私立高教的急劇擴張。
鑒于私立高校在日本高等教育大眾化發展過程中所做出的巨大貢獻,以及出于維持私立高校的穩健經營和減輕學生家庭負擔的考慮,日本政府于1970年開始對私立高校實行補助金制度,并于1975年頒布《私學振興助成法》,使政府資助私立高校法制化。有數據顯示,1975年,來自政府資助的補助金占私立高校總收入的比例達到20.6%,1980年達到峰值的29.5%,此后逐步下降,現在一般維持在10%左右[7]。
從上面的論述中可以看到,在高等教育大眾化階段,日本國立和公立高校教學職能在高等教育的公共性方面所發揮的作用逐漸減弱,盡管政府財政撥款仍然是其經費籌措的主要渠道,但是學費收入逐漸成為其經費籌措的主要渠道之一。而私立高校教學職能在高等教育的公共性方面所發揮的作用開始受到政府的關注。
再次,探討普及化階段(2004年至今)日本高校經費籌措能力與其教學職能發揮作用的關系問題。進入高等教育普及化階段,正是國立大學法人化改革全面實施之時,也是國立學校特別會計被廢止之時。法人化改革的宗旨原本是要確保政府對高等教育的財政支出,以維持高水平的教學與科研。但是,在日本經濟發展持續受阻、稅收收入停滯不前、國債發行數額快速增加的背景下,日本各項財政預算大幅縮減。這使得國立大學運營費交付金每年持續減少,政府發布的《2006年經濟財政改革的基本方針》明確指出,“國立大學法人運營費交付金逐年減少1%”。
這一政策雖然在實施三年后被廢除,但政府并沒有改變減少國立大學法人運營費交付金的做法[8]。由于政府撥付的運營費交付金按每年削減1%以提高效率,而且允許國立大學法人在政府確定的學費標準額上下浮動10%,有數據顯示,目前私立高校的平均學費是國立高校的1.6倍,而在過去20年間(與1985年比較),私立高校的學費提高了4.42倍,國立高校卻提高了14.47倍[5]。因此,隨著法人化改革的深入推進,國立大學法人提高學費是必然的發展趨勢。
與此相對,私立高校在高等教育普及化階段,面臨的最大挑戰是少子化問題的進一步加劇,這使得私立高校在招生方面普遍遇到招生不足的問題,因而在通過教學職能的發揮作用來籌措辦學經費的問題上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政府財政撥款無法增加,二是學費收入在私立高校處于“買方市場”的背景下,是難以提高的,其生存面臨很大的困境。
從上面的論述中可以看到,在高等教育普及化階段,日本國立和公立高校教學職能在高等教育的公共性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更進一步減弱,盡管政府財政撥款仍然是其經費籌措的主要渠道,但是學費收入繼續成為其經費籌措的主要渠道之一。
而私立高校教學職能在高等教育的公共性方面所發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其一直扮演著擔當高校培養人才主體的角色。盡管學費收入仍然是其經費籌措的主要渠道,但是政府基于其在高等教育人才培養方面的貢獻而繼續給予財政撥款。社會捐贈在政府積極的政策引導,以及一些高校(主要是著名大學)的努力下有明顯的成效,說明高校教學職能所發揮的作用正在為社會所承認。
二、高校科學研究職能與其經費籌措能力
在日本,無論是國立和公立高校還是私立高校,大學教師的科研費基本上由4個部分構成,即人均經常費中的科研費、科學研究費補助金、來自民間的科研費捐助以及委托研究費。這也是日本高校通過其科學研究職能籌措辦學經費的來源渠道。但是,大學教師人均經常費中的科研費自高校誕生之日便有,而科學研究費補助金、民間的科研費捐助以及委托研究費則是高校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后才有的。以下同樣從日本高等教育不同發展階段切入,來探討高校經費籌措能力與其科學研究職能發揮作用的關系問題。
首先,探討精英教育階段日本高校經費籌措能力與其科學研究職能發揮作用的關系問題。日本近代意義的高等教育以1877年建立的東京大學為開端,其精英教育階段到1962年為止,歷時近90年。最早建立的東京大學(1886年更名為“帝國大學”,1896年設立“京都帝國大學”后,再次更名為“東京帝國大學”,“二戰”后恢復最初成立時的校名)是以倡導“教學與科研相統一”的德國柏林大學為模式設立的,因此,科學研究作為高校的一項職能在創建東京大學時就已確立。《帝國大學令》的第一條規定(“帝國大學以教授適應國家需要之學術技藝并探究其蘊奧為目的”)就是例證。由此表明大學既要培養人才(教學)又要從事科學研究。
盡管日本的大學制度是從歐美引進的,大學是作為履行教學和科研兩大職能的機構而設置的,但是,日本的科學研究對大學的依賴程度從開始就比歐美大得多。東京帝國大學之后建立的其他6所帝國大學和“11所官立大學”按照“同型繁殖”的方式設立,1893年在帝國大學引入“講座制”和設立研究機構,是政府強化大學科學研究職能的制度安排。講座是大學教學科研的基層組織單位,也是財政預算的基本單位。
由于日本沒有設立國家科學院制度(僅有日本學士院,該機構主要從事對本國研究成果進行評價,對學術上取得顯著業績的學者頒發榮譽獎,如“日本學士院恩賜獎”、“日本學士院獎”以及“愛丁堡公爵獎”,與中國科學院的性質不同),也極少在大學外設置研究所(1891年通信部設置的電氣研究所是唯一的例外),[9]因此,奉行“官學中心主義”政策的日本政府,正是通過這樣的制度安排,使日本的基礎研究全面倚重國立大學(二戰結束前稱“官立大學”),尤其是帝國大學,并為國立大學科學研究職能日益發揮重要作用奠定了財力和制度基礎。
兩次世界大戰對日本的科研體制產生了影響,以戰時科學、技術自主為目標,在大學外設立了研究所,如臨時理化學研究所(1915年)、鹽見理化學研究所(1916年)、理化學研究所(1917年)等,但是這些研究所卻與大學有著密切的聯系。臨時理化學研究所設于東北帝國大學內,鹽見理化學研究所對大阪帝國大學理學部的成立起了重要作用。[9]
戰爭一方面使大學卷入軍事研究,淪為戰爭工具,另一方面也使大學的科學研究職能得到加強,并引發了日本政府于1918年設立旨在推進大學學術研究的“科學獎勵金”(后來發展成為科學研究費補助金制度)。有關資料顯示,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眾多研究所從大學的學部不斷獨立出來改為直接附屬大學,其地位與學部相等,如東京帝國大學的傳染病研究所、航空研究所、地震研究所、天文臺,京都帝國大學的化學研究所,東北帝國大學的金屬材料研究所等,不僅地位獲得了極大的提高,而且也得到了巨額資金的投入。
1942年,日本科學研究的投入已達3.5億日元,為1935年的兩倍多。[10]正如日本著名高等教育學家天野郁夫所指出的那樣,這7所帝國大學一直享受著國家的優厚待遇,甚至可以說,研究職能全面集中在這7所大學。只有這7所帝國大學采用講座制,在所有學部之上設立大學院研究科,附屬研究所也為其所壟斷[1]116。
由此可見,在“二戰”結束之前,日本的科學研究主要在帝國大學進行,其中作為帝國大學科學研究基本組織的“講座”和研究所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講座”和研究所也為帝國大學獲得了政府的巨額投入。
正是這樣的制度安排和財力支持,使日本科學研究水平迅速縮短了與歐美的差距,其標志是,日本在“二戰”后不久便收獲了兩項諾貝爾物理學獎(湯川秀樹和朝永振一郎分別于1949年和1965年獲得諾貝爾物理學獎,他們的重大發現時間分別是1935年和1941-1948年)。但是,這里不得不指出的是,高校通過科學研究職能籌措辦學經費,是國立高校的“專利”,而私立高校則與此無緣。
“二戰”結束后不久,日本政府在美國占領當局的強制主導下,按照美國州立大學的模式實施學制改革,將戰前各類型的高等教育機構整編升格成單一型的四年制新制大學。但是,正如天野郁夫指出的那樣,“二戰”后新制大學的建立,是在與從以前資源傾斜投入中產生的各學校類型之間的“資產”再分配,或縮小差距無緣的狀態下進行的。新大學是在原封不動地繼承前身校之人力、物力或有形、無形的資產下建立的,此后的資源分配也是基本沿襲以前的傾斜模式進行的。[11]
具體而言,舊制的大學(帝國大學及官立大學)向新制大學過渡后仍采用講座制,而前身為舊制高等學校、專門學校、實業專門學校和師范學校在整編升格成新制大學后則采用學科目制,而且,講座制被定位為教學和科研的組織,而學科目制則被定位為教學的組織,繼續沿襲“二戰”結束前已經建立起來的高校“等級結構”。正是這樣的不同定位,使得“講座制大學”與“學科目制大學”在教師人均校費方面產生了差異。有關數據顯示,1963年當年,講座制是學科目制的近3倍,[1]185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差異還在進一步擴大。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由于國立高校與私立高校的經費來源不同,辦學方針也不同,國立高校更加重視科學研究,而私立高校則以教學為主,因此在國立和公立高校與私立高校的教師人均經常費中包含的科研費數額是存在著明顯差異的。
其次,探討大眾化階段日本高校經費籌措能力與其科學研究職能發揮作用的關系問題。由于朝鮮戰爭爆發所帶來的“特需景氣”,使日本經濟發展很快,并于1955年恢復到“二戰”結束前的最高水平。從1955年至1973年的19年時間里,日本經濟持續保持了高速增長態勢,整個20世紀60年代是高速增長時期中具有決定性意義的10年,在世界經濟發展史上創下了“日本奇跡”。1968年,日本國民生產總值超過西德,成為西方發達國家僅次于美國的第二經濟大國。
在日本經濟由戰敗時國力凋敝到發展成并長期保持著世界第二經濟大國地位的近半個世紀期間,由于經濟發展的周期性特點、歐美對日技術限制以及世界新技術革命等原因,日本高校通過科學研究職能籌措辦學經費呈現出不同的階段性特征。
在日本經濟高速增長的20世紀60年代,由于構成國立大學運行費主要財源的教師人均校費以及設施設備預算的增長都很顯著,因而其大幅度的增加可以說是國立大學的“整體性擴張”。盡管70年代日本政府對國立大學的財政撥款仍在繼續擴張,但是這個擴張只是對醫學部、醫科大學以及培養教師類型大學的建設等特定部分的擴張;而教師人均校費雖在名義上與60年代一樣顯示增長,但實質額(在考慮物價后)卻持續減少。
80年代特別是后半期即所謂“泡沫經濟”的時期,雖然日本經濟狀況良好,但是國立大學卻日益貧困化。貧困化的直接原因是,始于80年代初的行政財政改革、以及因“財政重建”導致的財政緊縮。具體而言,在國立大學運行費方面,教師人均校費總額盡管名義上從1980年的821億日元增至1990年的1101億日元,但實質額(2000年價格)從1980年的1066億日元增至1990年的1169億日元,10年間增加不到10%。[12]91
在這個過程中,國立大學運行費中的特別教學科研經費一直在擴大(特別教學科研經費由“特別研究經費”和“教學方法改善經費”等構成,由于用途很少限制,因而與教師人均校費一樣,但是,它是根據目的和將來性等在選拔基礎上進行分配的)。其總額在80年代僅為46億日元,但1990年代卻達到了350億日元,從而擴大到相當于教師人均校費的約1/3規模。[12]91不過,特別教學科研經費屬于競爭性經費。
與此相對,在20世紀80年代前半期以前,雖然科學研究費補助金長期持續增長,但是由于60年代的教師人均校費的大幅度增長,使得科學研究費補助金總額占教師人均校費總額的比例卻持續下降,60年代中期減至0.2以下。因此,國立大學科研經費的大部分由教師人均校費支撐的這種結構在1970年前后變得十分顯著。但是,由于科學研究費補助金增額進展順利,其占教師人均校費總額的比例,在70年代呈現逆向持續增長,1970年為0.2,但1980年已增至0.4。
此后,隨著“科學技術立國”戰略的深入推進,科學研究費補助金增額進一步提升,其預算額從1980年的325億日元到1990年的558億日元,幾乎翻了一番,即使實質額也增長了40%。科學研究費補助金總額占教師人均校費總額的比例80年代初為0.4左右,但到了80年代末卻增至0.5左右。[12]91
另一方面對增強日本高校科學研究職能起促進作用的,還有從80年代開始的來自民間捐贈的真正擴大。70年代以前民間捐贈很少進入高校,但是,80年代民間捐贈和委托研究費卻急劇增加。具體而言,民間捐贈和委托研究費合計額,1980年為89億日元,但是1990年則增至570億日元,10年間增長了5.4倍,這是超過教師人均校費總額1/2的規模,并擴大到與上述科學研究費補助金同等規模。科學研究費補助金與民間資金(民間捐贈和委托研究費)之和是相當于教師人均校費總額的規模。
這個變化既有政府獎勵產學研合作的一面,也是大學為應對嚴峻的財政緊縮局面向民間尋求財源的結果。因此,80年代是科學研究費補助金、民間捐贈、委托研究費等對教師人均校費等相對擴大的時期。結果,1992年教師人均校費的水平是教師科研經費需要額的40%—50%,[12]91以致有學者指出,科學研究費補助金與其說是實施特別的研究項目,毋寧說是為填補經常性的研究費所需。
20世紀90年代,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不斷深化和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日本政府為應對本國經濟發展的困境以及國際新形勢的壓力與挑戰,發展并豐富了“科學技術立國”戰略,提出“科學技術創造立國”的新口號,強調要更加注重基礎研究和基礎技術的研究開發,用具有創造性的科學技術持續推動經濟發展,1995年11月頒布《科學技術基本法》并制定了《第一期科學技術基本計劃》(1996—2000年)。
《科學技術基本法》標志著日本科技政策進入到重視基礎研究和強調創新的新階段,因而也成為日本實施21世紀科技戰略的綱領。第一期科學技術基本計劃,日本政府實際投入了17.6萬億日元,大幅度增加博士后獎學金名額,加大對年輕研究人員的支持力度,提高研究人員的流動性,增加競爭性研究資金。
2001年3月,在總結《第一期科學技術基本計劃》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日本又制定了《第二期科學技術基本計劃》(2001—2005年),為此政府實際共投入了25萬億日元,超出第一期的17.6萬億日元。而且,第二期科學技術基本計劃還提出了在未來50年內諾貝爾獎獲得者達到30人的具體目標。正是在《科學技術基本法》的推動下,日本政府加大對科學研究費補助金的投入力度,使科學研究費補助金的預算額在政府制定的第一期和第二期科學技術基本計劃實施期間作為競爭性資金有了較大的增長,從1995年的924億日元增至2005年的1880億日元,10年間增長了103.46%。[13]
再次,探討普及化階段日本高校經費籌措能力與其科學研究職能發揮作用的關系問題。2004年是日本高等教育進入普及化階段的起始年,同年日本全面實施國立大學法人化改革,這是“二戰”后日本新制大學建立以來最大的制度改革。
在國立大學法人化改革之前,為了更有效地推動第二期科學技術基本計劃,日本已于2001年進行了一系列的體制改革,將文部省和科學技術廳合并為文部科學省,新成立的文部科學省的科學政策旨在改善大學的科研環境與條件,促進國立大學和國立研究所之間更緊密的合作,克服原來存在的兩者之間的競爭和由此導致的國立大學和國立研究所之間的分離而造成的對基礎研究的有害影響;2002年,日本學術振興會也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改制的目的是促進日本基礎研究的競爭性經費能夠得到更好的利用。
國立大學法人化改革后,國立大學法人運營費交付金因效率化系數而逐年被削減,運營費交付金總數由2004年的12415.7億日元減至2016年的10945億日元,12年間共減少了1470.7億日元,即每年削減了約1%的撥款[14]。但是,日本政府通過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科學技術基本計劃加大了對競爭性資金的投入力度,科學研究費補助金從2004年的1830億日元增至2017年的2284億日元,增長了約25%,其間2011年的年度經費高達2633億日元[15]。
除了科學研究費補助金之外,科學技術振興調整費、未來開拓學術研究推進事業、戰略性創造研究推進事業、產學官相關技術創新事業等文部科學省的競爭性資金,以及其他部委的競爭性資金均有大幅增加。尤其是作為競爭性研究資金的代表——21世紀COE計劃(卓越中心形成資助金)從2002年度啟動,2002年度的撥款額是167億日元,2003年度為158億日元,2004年度為307億日元,2005年度為351億日元,2006年度為349億日元,2007年度為218億日元。總額雖遠遠不及科學研究費補助金(2007年度預算額為1913億日元),但是這筆資金是為創建世界水平的30所大學而重點投入的。[12]95
此外,政府認識到為了更有效果、更有效率地使用競爭性資金,伴隨著研究的實施有必要給研究機構的管理等予以一定的必要經費,從2001年度開始,正式啟動間接經費補償制度。據此,在一部分科學研究費補助金中,一律增加相當于直接經費30%的間接經費。
國、公、私立大學立項數占科學研究費補助金立項總數的比例之變化情況。從表中的數據可以看到:大學是科學研究費補助金的最大承擔者,占立項總數的90%左右;國立大學始終占據著主體地位,占比一直在55%以上,顯示國立大學強大的科研實力;私立大學的科研能力在逐步增強,現在占比均在21%以上。
國、公、私立大學2017年度科學研究費補助金項目申報數、立項數及撥款額情況。從表中的數據可以看到,國立大學的申報數和立項數均占一半,在撥款額上優勢更加顯著,體現了其承擔基礎研究的強大實力。
顯示2017年度科學研究費補助金項目立項數排名前15位的機構。從表中的數據可以看到,排名前15位的這些機構,除了慶應義塾大學和早稻田大學兩所私立大學外,均為國立大學,其中前10位大學獲得的撥款額分別占國立大學撥款總額的60%以上和所有機構撥款總額的40%左右,一方面顯示國立大學尤其是7所舊制帝國大學的科研實力,另一方面也顯示國立大學之間的科研實力存在著顯著差異。
總之,科學研究費補助金作為日本政府對大學教師開展的科研活動進行有選擇性資助的一項代表性制度,業已成為日本大學教師科研經費的主要來源之一。隨著學術研究的發展,科研所需的研究設備更趨高、精、尖化,要不斷地完善與充實研究設備,僅靠運營費交付金中所包含的科研經費,已不能跟上時代的要求。由此產生的對科學研究費補助金的需求更加高漲,科學研究費補助金在大學教師科研經費中所占的比重也越來越大。
數據顯示,國立大學教師獲得研究費的65%是來自科學研究費補助金等政府機構的競爭性經費,來自大學的研究費即教師人均校費中的研究費僅有19%。[12]98正如日本大學教師們所說,大學的研究活動,在人均經常費中的科研費的基礎上,如果沒有科學研究費補助金、民間科學費捐助,是很難維持的。[16]
三、高校社會服務職能與其經費籌措能力
社會服務職能在日本高校的實踐,迄今為止也歷經了100多年,在其發展過程中,不僅推動了日本經濟社會發展走向繁榮,成為世界經濟與科技的強國,而且也極大地促進日本高校的快速發展,催生了一批大學成為世界一流大學。以下同樣從日本高等教育不同發展階段切入,來探討高校經費籌措能力與其社會服務職能發揮作用的關系問題。
首先,探討精英教育階段日本高校經費籌措能力與其社會服務職能發揮作用的關系問題。日本政府在創建近代大學時并沒有明確將社會服務職能作為高校的三大職能之一來對待,如前所述,1886年頒布的《帝國大學令》提出“帝國大學以教授適應國家需要之學術技藝并研究其蘊奧為目的”便是例證。
但是,明治政府為了快速實現近代化,在移植歐美大學模式時,卻在世界綜合性大學中開創辦工學、農學之先河,從而創造性地構建起以實學(實用科學)為中心的產學官合作系統(通過培養工科和農科人才為日本工農業發展提供人力資源支撐)。當時歐美各國認為工學、農學比法學、理學、醫學低一等,而明治政府卻把工學、農學放在了與理學、醫學同等的地位,這在制度和組織上為國立大學移植西方科學技術奠定了基礎。
這一時期,大學發揮技術移植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大學成為國外先進技術供給和本土企業需求之間的中介,教師成為科學技術交流的載體,發揮著技術理解、技術篩選、技術應用、技術本土化的“二次創新”功能,產學合作的主要形式是教師在大學與企業之間共同研究、相互兼職以及職業流動等[17]。而共同研究和技術轉移僅僅停留在教師個人層面上。
日本政府正是通過把大學作為吸收歐美先進技術并向民間進行技術轉移的組織,把學術作為產業振興的手段,使得日本國立大學形成了在國家領導下的“國家化大學”傳統。與此同時,以依靠學費收入來維持營運的私立大學則主要通過舉辦非學歷教育(如夜校教育)方式,在籌措更多辦學經費的同時,向民間提供大量的技術人員。
由此可見,由于政府的不同制度安排,使得國立大學與私立大學在社會服務職能的表現上呈現出顯著的差異性。這種差異性不僅體現在服務方式和服務內容的不同,也體現在大學通過社會服務職能籌措經費的來源渠道不同。
就國立大學而言,其經費籌措已包含在政府的財政撥款中,受國家和政府的政策的影響大;而私立大學則是通過挖掘自身的潛力來滿足社會的需求,通過市場機制來補充辦學經費的不足。不過,這種制度安排在客觀上還是促進了戰前日本產業的快速發展,實現了國家的崛起,而且為“二戰”后日本經濟社會的快速復興乃至經濟高速發展奠定了雄厚基礎。
其次,探討大眾化階段日本高校經費籌措能力與其社會服務職能發揮作用的關系問題。日本高等教育大眾化階段的40年經歷了國家實現第二次崛起的經濟高速增長期和泡沫經濟崩潰后的經濟增長低速期。在這個波瀾起伏的國內經濟社會變動期以及在世界科技革命和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外部挑戰下,日本高校社會服務職能的制度理念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即從固守傳統走向變革,從封閉走向開放。
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日本高校社會服務職能仍然沿襲戰前的傳統,在產學官合作方面繼續發揮著技術理解、技術篩選、技術應用、技術本土化的“二次創新”功能,其間經歷了兩個不同時期,即60、70年代的“蜜月時期”和80年代的“暗淡時期”[18](80年代,由于大型企業的研究實力不斷增強,開發研究主要由大企業進行),并形成了分工明確的顯著特點:國立大學從事基礎研究,企業從事應用開發研究,政府主要是政策引導、資金支持和制度設計者。
比如,在日本的整個研發入中,民間的投入比重基本保持在70%以上,而政府部門則不到30%。而研發經費的使用也呈現各自為政的顯著特征,企業經費主要集中于企業內部研發,政府資金則主要投向大學和政府研究機構[19]。
但是,為適應新科技革命的要求,日本政府還是對傳統的科研體制進行了改革。比如,文部省于1983年建立了大學與民間企業的共同研究制度,其目的是促進大學與民間企業開展合作研究,促進優秀成果的產出。此外,還先后建立了委托研究制度(企業委托大學進行研究)、委托研究員制度、獎學捐贈制度等。
1986年《研究交流促進法》頒布后,一些大學也相繼建起了與產業合作的“共同研究中心”。盡管如此,由于在產學研合作目標、研發經費使用、國立大學教師身份限制以及專利權處理方式上仍存在著一些制度性障礙,使得在日本大學內部,反對產學研合作以及對產學研合作表現消極的教師仍占絕大多數,熱心于推進產學研合作的教師只是少數派。
進入90年代后,一方面日本在經濟發展水平上已經趕上歐美,這意味著技術引進時代的結束,日本必須依靠自己開展原創性研究,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另一方面,高速增長的經濟衰退后,產業界再次將技術創新的希望寄托于大學。
因此,日本的產學官合作出現了新的戰略模式、特點和相應的政策制度體系。在制度供給方面,日本加快制定并頒布了《科學技術基本法》(1995年)、《大學技術轉移促進法》(1998年)、《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施法》(1999年)、《知識產權戰略大綱》(2002年)、《知識產權基本法》(2002年)等各項法規,從法律角度鼓勵產學研合作,保障了產學研合作各方的合法利益。在資金供給方面,通過實施兩期的《科學技術基本計劃》(第一期投入17.6萬億日元、第二期投入25萬億日元的巨資),極大地改善了研究資金短缺的狀況。
但是,這些改革舉措所取得的成效并不樂觀。有統計數據顯示,1999年日本大學的研發經費總額為32091億日元,其中產業界向大學提供的研發經費為716億日元,僅占2.2%左右,日本大學約一半的研發經費都來自政府[20]。由此可見,真正從根本上促使日本高校尤其是國立高校對社會服務職能做出重大變革的不得不等到國立大學法人化改革了。
再次,探討普及化階段日本高校經費籌措能力與其社會服務職能發揮作用的關系問題。2004年,日本高等教育進入普及化階段,同年也是國立大學法人化改革全面實施的起始年。通過國立大學法人化改革,進一步理順了政府、大學和社會三者的關系,徹底破除了長期制約高校為社會服務的各種體制機制障礙。一是,機構屬性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國立大學由文部科學省的直屬機構轉變為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獨立法人實體,在經費預算、校內機構設置、管理運營等方面擁有更多的辦學自主權。
比如,國立大學由校內外人士組成的理事會和經營協議會直接負責管理運營;國立大學實行有彈性的“非公務員型”的人事制度,教職員不再屬于國家公務員,等等。二是,政府根據獨立于政府和大學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對大學的教學科研績效進行評價,并依據評價結果確定政府對國立大學的資金投入。三是,國立大學必須遵循“以服務求支持、以貢獻求發展”的原則,積極回應社會需求,謀求自身發展。
如前所述,國立大學法人化改革,直接影響國立大學的是政府減少運營費交付金,這個資金缺口迫使國立大學要通過自籌資金的方式來解決。高校自籌資金的方式通常包括提高學費、爭取競爭性科研基金、爭取社會捐贈等。但是,在學費上調幅度受限、爭取競爭性科研基金和社會捐贈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國立大學只能通過調動自身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區域創新發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來籌集辦學經費。
圍繞自籌資金,高校社會服務職能發生了深刻變化。高校與外界的合作更加緊密,成為自身生存與發展的重要選項,高校通過社會服務職能籌措辦學經費的能力明顯增強了。根據文部科學省統計,日本高校與企業等進行的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項目近十年來大幅增加,共同研究項目由2005年的13020項增至2015年的24617項,投入經費由2005年的390億日元增至2015年的614億日元,分別增長了89.07%和57.44%;委托研究項目由2005年的16960項增至2015年的25763項,投入經費由2005年的1265億日元增至2015年的2266億日元,分別增長了51.90%和79.13%,均達到歷史最高水平。與此同時,2015年日本大學創辦風險企業達到2406家。
這些風險企業不僅將自己的技術商品化,還與大中小企業建立合作網絡,形成了以大學為核心的創新集群[21]。另一方面,由于私立大學的生存與發展主要依靠與市場的各種聯系,也即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服務來獲取資源,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它們更加愿意與企業和社會形成正式或非正式的長期合作關系,以確保資源的穩定獲取[22]。
現在,國家和社會對大學的訴求越來越多,大學的責任范圍越來越大,辦學資源的有限性與社會需求的不斷擴大的矛盾十分突出,大學籌資任務十分艱巨。日本高校通過社會服務職能籌集辦學經費的能力越來越受到關注和重視。
四、日本高校三大職能與其經費籌措能力的關系之特征
綜上所述,日本高校三大職能與其經費籌措能力的關系具體而言:首先,日本國立高校教學職能之所以能夠充分發揮作用,是因為其提供高等教育的公共性程度高,政府通過“官(國)立本位主義”政策對其教學職能提供了財政支撐,經費多且穩定。而私立高校因主要提供私人產品,因而支撐其教學職能的經費則主要依賴學費收入。
但是在學費水平受到抑制的情況下(因為國立高校長期實行低學費政策,且教育質量高),私立高校只能通過擴張辦學規模來增加學費收入,這就是為什么私立高校對擴大高等教育規模天然具有敏感性,無法通過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來增加學費收入,只能是大眾教育乃至普及教育的主要承擔者的原因所在。社會捐贈無論是對國、公立高校還是對私立高校,始終都只是支撐其教學職能的輔助渠道,這與儒教文化中先天缺乏慈善要素有關,也與政府管理國立和公立高校方式和私立高校社會聲望不高有關。
其次,日本國立高校尤其是研究型大學(主要是前身校為舊制帝國大學和舊制官立大學)科學研究職能之所以能夠充分發揮作用,是因為其從事基礎研究的公共性程度高、政府對國立高校的職能定位(教學科研并重,從而促進國立高校科研實力的不斷增強),政府通過教師人均校費和科學研究費補助金等支撐了其科學研究職能。
而私立高校的職能定位是以人才培養為主,科學研究職能長期得不到經費支撐,因此,除了極少數的私立研究型大學(如慶應義塾大學、早稻田大學等)外,私立高校無法與國立高校相抗衡。基金會、私人捐贈無論是對國、公立高校還是對私立高校,到目前為止還難以成為支撐其科學研究職能的經費來源渠道,其原因同樣是與儒教文化中先天缺乏慈善要素有關。
再次,日本國立和公立高校與私立高校因辦學理念、政府的制度安排不同,使得各自在社會服務職能的發揮上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但相對而言,國立高校社會服務職能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出來。隨著國立大學法人化改革的深入推進(現在,政府財政對國立大學經常性經費的資助措施已經統一成國立大學運營費交付金。與此同時,中期目標期間的業務績效的評價結果將反映到下一期的運行費交付金),尤其在國立大學運營費交付金持續削減的背景下,國立高校社會服務職能的作用將會得到進一步釋放。
五、日本高校的發展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雖然與日本在政治制度、經濟實力、教育背景與財政體制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但是積極借鑒日本高校的發展經驗,并在以下方面謀求制度政策的進一步完善,仍有許多改進的空間。
(一)在高校教學職能方面鑒于我國高等教育已經處于后大眾化階段并將迎來普及化階段,盡管政府在發展高等教育方面仍應承擔重要職責,但政府撥款支撐高校人才培養的能力將會下降,這是必然的發展趨勢,因此,我國應在不斷完善學生獎助貸政策的前提下實施有彈性的學費政策,允許高校根據其人才培養質量而有適度提升學費水平的自主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高等教育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另外,還應完善社會捐贈制度,積極引導社會捐贈參與高校人才培養。
(二)在高校科學研究職能方面改革開放之前,由于我國科學院系統(中國科學院、中國社科院等)的強大研究功能,使得高校科學研究職能長期受到抑制。有鑒于此,改革開放尤其是本世紀以來,政府在加強高校科學研究職能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如不斷加大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等的投入,在高校增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創設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實施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計劃,尤其是2013年啟動實施的國家和各省市自治區“2011計劃”。
今后我國應在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指導下,持續加大國家科研經費的投入力度,不斷加強國家科學院系統與高校在科學研究方面的協同攻關能力,此外,還應制定相關政策,積極鼓勵企業與高校合作開展應用研究,為進一步強化高校科學研究職能創造更多的條件。
(三)在高校社會服務職能方面鑒于我國高校社會服務職能與教學職能、科學研究職能的關聯性不強,以及我國高校多屬于公辦的現實,國家近幾年已經出臺相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開始規范高校社會服務的形式和范圍,同時在引導高校科研成果轉化以及合作研究方面也出臺了相關法規政策,如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等等。這些政策在實施一段時間后應加強政策效果評估,并在評估基礎上加以充實完善。高校履行社會服務職能,應體現高校本身的學術性特點,這是檢驗高校是否遵循辦學規律的基本原則。
英國著名數學家、哲學家懷德海(AlfredNorthWhitehead)指出,“如果缺乏對大學主要職能即大學對國家所應當發揮的作用的全面理解,大學的發展(包括機構的數量、規模和復雜的內部組織)就會招致這種有用資源被糟蹋的危險。”[23]直截了當地說,高校是通過其職能的發揮來贏得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并由此獲得發展的條件。因此,對高校職能的正確理解和認識是促進高等教育資源得以合理配置的前提,是高校職能有效發揮的保證。如果說高校在很長一段時間與社會直接的聯系是被動的,那么,當今高校已形成了與社會直接聯系的互動機制。面向社會與主動適應社會的需要已成為當今高校占主導地位的辦學原則,我國教育主管部門和高校辦學者對此應有更加清晰的認識。
高校教育論文范文閱讀: 高校圖書檔案數字化建設研究
摘要:高校圖書檔案是文化的重要載體,但當前的高校圖書檔案管理工作發展比較滯后。高校圖書檔案管理工作必須不斷適應經濟社會和現代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加強高校圖書檔案數字化建設是高校圖書檔案管理工作有效發展的一條可行之路,其對高校圖書檔案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意義,有利于原始檔案資料的保存,有利于高校圖書檔案資料在更大范圍和領域內的傳播、應用、發展、交流,能夠切實提升高校的文化軟實力,從而使高校不斷為地方經濟和文化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