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年01月25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 要: 以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50個主要東道國為樣本,從“制度環境”“整體BIT”和“BIT具體條款”等3個方面評估中國BIT的強度水平。 中國與發達國家之間的BIT強度水平高于中國主要投資東道國的BIT總體平均水平,與發展中國家間的BIT強度水平低于主要投資東道國的總體平均水平。 此外,在不同地區內,對于不同的BIT條款內容,主要投資東道國與中國之間的BIT情況較為復雜,BIT強度水平差異較大。
關鍵詞:雙邊投資協定; 異質性; 量化評估
雙邊投資協定(BIT)成為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在制定關于外商投資規范方面的重要法律工具(王光,2018)。 雙邊投資協定之間存在的差異性體現在不同國家之間或是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之間。 在當前國際投資規則的框架下,各國均在其雙邊投資協定實踐中基于彼此獨特的雙邊關系,給予締約對方國投資者及投資的待遇標準不同于其他締約國標準; 即便是相同的雙邊對象國,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給予締約對方國投資者及投資的待遇標準也略有不同(王光等,2020)。 鑒于此,理清并識別BIT中的異質性,進而評估這些異質性對于投資及投資者保護的影響,應是下一步研究的方向與突破。
作者:王 光
一、文獻回顧
(一)自由貿易協定中有關投資規則的量化
Adam等(2003)構建了一個自由化指數,該指數涵蓋了一些關于投資規則的信息。 Velde和Bezemer(2006)使用類似的方法也構建了一個類似的指數,但其量化標準與賦值區間有所不同。 Lesher和Miroudot(2006)基于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中投資條款的6個特征對投資規則進行異質化度量。 ①
經濟投資論文范例:中國企業對泰國直接投資:環境透視發展困境與應對策略
(二)雙邊投資協定中異質性的量化
Yackee(2007,2010)最先開始區分強、弱BIT對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 Berger等(2013)嘗試對BIT與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國民待遇條款進行異質性分
析。 Chaisse 和Bellak(2011,2015)給出了一個測度BIT條款差異性的方法。 楊宏恩等(2016)借鑒Adams等(2003)以及Lesher和Miroudot(2006)的方法構建了中國BIT指數,并進一步分析該指數對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水平的影響。 ②
不同投資規則或是雙邊投資協定之間的差異性會對投資保護與投資待遇水平造成程度上的強弱差別,通過量化異質性可以捕捉這些差異性,但如何進一步評估這些強弱差異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 本文的貢獻在于:依據國際投資法與國際投資仲裁實踐,從雙邊投資協定具體條款內容的各個異質性信息點出發,提供了一個討論雙邊投資協定異質性的思路,同時給出一種測度雙邊投資協定異質性的方法,并可據此量化評估不同雙邊投資協定之間的差異性。 本文以中國雙邊投資協定為例,測算并評估了中國與主要投資東道國之間的雙邊投資協定的強度差異,這為當前中國參與國際投資規則的制定,利用規則有效保護中國“走出去”企業的境外投資利益,提供了較強的實踐性建議,也為理解中國參與中美、中歐等雙邊投資協定的談判與商簽提供了新的視角與思路。
二、雙邊投資協定的異質性測度與量化
(一)基本思想與方法
傳統上,大多數雙邊投資協定通常由3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為定義與范疇,涉及投資和投資者的內容; 第二部分為有關投資及投資者的實質性條款,涉及對投資、投資者的保護及待遇內容,通常包括外國投資的準入、公正公平待遇、保護與安全、非歧視性措施、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征收與補償、資本轉移等條款; 第三部分為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性條款,涉及母國投資者與東道國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締約國之間國家層面的爭端解決機制(王光,2018)。
依據Gallagher和Shan(2009)以及Dolzer和Schreuer(2012)對各投資條款的法理分析與國際投資仲裁案例的論證基礎,按照BIT的一般性結構特征,通過對中國已經生效的104份BIT③文本分析,發現中國對外簽訂并生效BIT的主要差異性體現在投資范疇與定義、公正公平待遇、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征收與補償、保護傘條款以及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等。
為中國對外簽訂并生效BIT的異質性結構矩陣,表示的是與中國締結BIT的不同國家(設國家數為“n”,n=104)在具體BIT條款下的各個異質性信息點(設異質性信息點為“lm”,其中,m=1, 2, ... , 31, 32)。 其中,行向量表示的是每一具體國家在不同BIT條款下的各個異質性信息; 列向量表示的是在具體BIT條款下不同國家在同一信息點上的異質性。 不同具體條款之間構成條款分塊矩陣,以“投資范疇與定義”條款為例,在具體的“投資范疇與定義”條款下共有8個列向量(l1,... ,l8),表示104個國家在該條款下有8處異質性信息點,從而形成一個結構為“104×8”的分塊矩陣。 其他具體條款也分別構成不同的分塊矩陣,據表1所示,共有7個具體條款的分塊矩陣分別表達了中國對外簽訂并生效BIT的異質性結構特征。
(二)異質性測度的依據
本文立足于投資者視角,基于保護投資及投資者利益的立場,對雙邊投資協定進行異質化處理,去刻畫不同雙邊投資協定之間的差異性。 具體步驟如下:
1.BIT具體條款賦值
采用王光等(2020)處理BIT異質性的方法,對BIT具體條款量化賦值。 “投資定義”部分的最小值為0.5; 考慮到“國民待遇”條款的重要性與特殊性,其最大值為3。
2.BIT各具體條款指數合成為BIT異質性強度
結合中國已生效的104份BIT樣本特征與表2的BIT具體條款賦值標準,構造出在現有條件下中國可接受的各具體條款的最優水平BIT樣本以及最低水平BIT樣本,并以此作為參照基準,運用TOPSIS方法②進一步測算每一真實生效BIT與構造出的BIT最優樣本及BIT最劣樣本之間的差距,從而使得不同BIT之間的差異反映出不同BIT對投資保護及待遇水平的強弱差異。 具體步驟如下:
首先,依據表2中BIT具體條款賦值標準構造一份最優BIT樣本,該樣本中每一條款下的指數取值均為所有104份BIT中對應條款賦值的最大值,構造出的最優BIT樣本反映了當前中國可以接受的最優BIT方案。
其次,計算每一份真實BIT樣本到最優BIT樣本與最劣BIT樣本的距離,進一步得出每一份BIT的TOPSIS值,該值反映了這一BIT有別于其他BIT的特征,并給出了不同BIT之間優劣之分的判斷依據。 故可將該TOPSIS值作為判定不同BIT強弱水平的依據。
(三)樣本來源與說明
在對BIT的異質性量化后,若要進一步評估BIT異質性的強弱差異對投資保護及待遇水平的影響,需要結合中國“走出去”企業在境外投資的具體情況以及東道國的制度環境來分析。 以2016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為基準,中國“走出去”企業在各大洲直接投資存量規模按從大到小排序,依次為亞洲、拉丁美洲、非洲、歐洲、北美洲、大洋洲,總計50個主要投資東道國。 本文以這50個主要投資東道國為樣本,量化評估這些國家與中國締結BIT的情況。
三、量化分析與評估
(一)主要東道國BIT與制度環境的量化分析
關于BIT影響外商直接投資機制的文獻中,BIT與制度環境之間存在著交互關系:BIT在一定程度上可作為東道國制度環境的替代或補充,以吸引外資,不同學者對于BIT的作用機制是替代效應還是補充效應,觀點不一,實證結果也不盡相同。 但通過分析中國主要投資東道國的制度環境①與BIT的關系發現,東道國制度環境與BIT強度之間有正向相關性,即制度環境較好的東道國,中國與其生效的BIT強度較高。 中加BIT是近年來最明顯的一個例證。 2014生效的《中國—加拿大BIT》是中國締結內容最為廣泛的一個雙邊投資協定,從結構到內容已完全不同于前期中國已經簽訂、生效的雙邊投資協定,加拿大作為北美自由貿易區的核心成員,中加BIT中的內容也反映北美地區對高標準投資規則的關切。
上述經驗發現對于中國未來參與BIT談判有指導作用:對于那些制度環境較為完善的國家,中國可直接從較高標準的BIT切入,與其談判、商簽或升級; 對于那些制度環境不完善的國家,可從較低標準的BIT入手,與其談判、商簽并逐步升級更新。
(二)BIT強度水平的量化評估
接下來對中國與50個主要投資東道國之間的BIT情況進行量化評估。縱軸坐標表示BIT的強度水平,沒有生效BIT的樣本國家,其BIT強度水平為0; 橫軸坐標依次對應50個主要投資東道國,依據中國在全球各大洲投資存量規模大小,依次被劃分為6個區域,從左至右依次為亞洲地區、拉丁美洲地區、歐洲地區、北美洲地區、非洲地區、大洋洲地區。 其中,亞洲地區共有14個國家,依據中國在該地區各東道國投資規模大小,從大至小依次對應于橫軸坐標“1~14”,簡單記為“亞洲(1~14)”; 拉丁美洲地區共有8個國家,據中國在該地區各國投資規模大小排序,分別對應于橫軸坐標“15~22”,簡單記為“拉丁美洲(15~22)”; 其他地區情況依次類推,分別為:“歐洲(23~30)”“北美洲(31~32)”“非洲(33~45)”和“大洋洲(46~50)”。
(1)區域層面:歐洲地區各東道國與中國間生效的BIT水平均高于中國與主要東道國間生效的總體BIT平均水平,大洋洲地區的BIT區域平均水平略高于總體水平,拉丁美洲的區域平均水平與總體平均水平基本持平,亞洲地區的區域平均水平略低于主要東道國總體平均水平,非洲在各地區中BIT區域平均水平最低。
(2)主要投資東道國中,除美國外,尚有9個發展中國家未與中國簽訂生效BIT(非洲4國,拉丁美洲3國,大洋洲2國)。 較為突出的問題是:中國在拉丁美洲地區投資存量規模最大的兩個國家巴西(橫軸坐標:15)與委內瑞拉(橫軸坐標:16)以及在非洲地區投資規模較大的幾個國家,如剛果金(橫軸坐標:34)、贊比亞(橫軸坐標:35),至今尚未與中國簽訂生效BIT。
(3)中國與主要投資東道國之間的BIT強度水平與中國在該國投資規模水平并不匹配。 中國與部分投資規模較大的東道國之間生效的BIT強度不及與投資規模較小的東道國之間的BIT強度。 如中國在印度尼西亞(橫軸坐標:2)、哈薩克斯坦(橫軸坐標:4)等國的投資存量要大于阿聯酋(橫軸坐標:6)、韓國(橫軸坐標:11)等國的投資存量,但是中國與印度尼西亞、哈薩克斯坦的BIT強度水平不及中國與阿聯酋、韓國的BIT強度水平。 這種情況也出現在拉丁美洲和非洲地區。
(三)BIT具體條款的量化評估
(1)國民待遇水平。 在中國主要投資東道國中,大部分國家與中國生效的BIT中沒有國民待遇條款,尤其是中國對外投資規模較大的部分國家。 歐洲地區與中國已生效BIT中涉有國民待遇條款的國家數已達一半; 亞洲與拉丁美洲地區各有2個國家(橫軸坐標:8、11; 20、21),北美洲與非洲各有1個國家(橫軸坐標:32; 33)。
(2)最惠國待遇水平。 亞洲地區的最惠國待遇區域平均水平與主要投資東道國的最惠國待遇總體平均水平基本持平,拉丁美洲與非洲地區的最惠國待遇區域平均水平相比其他地區要弱一些。 在上述3個地區內,中國與部分東道國生效的BIT中最惠國待遇水平超出了主要東道國的最惠國待遇總體平均水平。
(3)征收與補償水平。 歐洲地區的征收與補償區域平均水平高于主要投資東道國的征收與補償總體平均水平,亞洲與大洋洲的區域水平與主要投資東道國的總體平均水平基本持平。 在亞洲與歐洲地區內,在不少國家與中國生效的BIT中,征收與補償水平高于總體平均水平; 中國在亞洲地區投資規模較大的部分東道國中,該條款的水平并沒有超過區域平均水平。 相比而言,拉丁美洲與非洲的區域平均水平低于總體平均水平,且拉丁美洲與非洲地區大部分國家的征收與補償條款水平均低于區域與總體平均水平。
(4)爭端解決水平。 亞洲與非洲地區的爭端解決區域平均水平低于主要投資東道國的爭端解決總體平均水平。 中國與亞洲、非洲地區大部分東道國生效的BIT中投資爭端解決條款水平均處于區域平均水平之下,其中,比較突出的是亞洲的泰國(橫軸坐標:9)在投資者—東道國爭端解決機制條款方面有所缺失。 除大洋洲地區外,其他各地區內均有部分國家與中國生效的BIT在投資爭端解決條款方面處于當前的最優水平,其中歐美地區國家的比例最大,處于最優投資爭端解決水平的國家占比達到50%。
四、主要結論與政策啟示
(一)主要結論
1.區域層面。 中國與發達國家(集中于北美洲、歐洲和大洋洲)之間的BIT強度水平高于中國主要投資東道國的總體BIT平均水平,與發展中國家(集中于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間的BIT水平要低于總體平均水平。
2.時間層面。 自“走出去”戰略實施以來,中國與部分東道國對BIT進行了較大調整,與中國更新BIT版本的大部分國家集中在歐洲地區,更新后的BIT強度水平隨之提升。 此外,2000年以后新簽訂并生效的BIT強度水平也較2000之前已生效的BIT高。
3.匹配層面。 一方面,BIT對中國企業境外投資利益保護的覆蓋有缺失。 當前中國主要投資東道國中,BIT的覆蓋率只有80%,10個尚未與中國簽訂生效BIT的國家中,有不少還是中國投資規模較大的投資東道國; 另一方面,在已生效BIT覆蓋范圍內,仍然存在不匹配的問題。 中國在亞洲地區的投資規模最大,但亞洲地區的BIT區域平均水平低于主要投資東道國總體平均水平,并且中國與部分投資規模較大的東道國之間生效的BIT強度尚不及與投資規模較小的東道國之間的BIT強度。
(二)政策啟示
1.中國BIT范本的設定
中國BIT實踐要及時跟進“走出去”企業在不同發展階段的需要,根據中國企業當前在境外的投資規模與特點,配合新一輪開放戰略的歷史要求,制定中國對外商簽BIT的基準范本,作為中國積極參與國際經貿規則制定的一個方向性指導。 在未來BIT的談判中,應結合東道國當地的經濟開放水平與可接受程度,在基準范本的基礎上進行適度調整。 關于BIT基本范本的制定,本文試圖給出3種參考思路,這背后的基礎來源于中國BIT的3類平均強度水平(其一為全部生效的104份BIT的總體平均水平,其二為中國主要投資東道國總體平均水平,其三為各大洲區域平均水平)。
參照這3類BIT平均強度水平,對于那些尚未與中國商簽BIT的主要投資東道國,中國可嘗試以“該東道國所在區域的平均BIT水平或全部已生效的104份BIT的總體平均水平”為基準與其談判,結合東道國的經濟開放水平與可接受程度適度調整,促成與“走出去”企業投資規模與特點相匹配的BIT生效; 對于那些已經生效但BIT強度水平低于所在區域平均水平(或主要投資東道國總體平均水平)的東道國,中國應以“兩者之中(該東道國所在區域平均水平或主要投資東道國總體平均水平)較高標準的BIT平均水平”為基準對原有BIT進行談判、升級與更新,從而提升對中國“走出去”企業境外投資的利益保障與待遇水平。
2.中國BIT有效性的判定
本文已經構造出中國BIT的最優標準與最低標準,其反映了當前中國BIT中可以接受各具體條款的最高標準與最低標準。 實踐中,中國與任一東道國的BIT水平均介于最高標準與最低標準之間,對于已經生效的BIT,可據此評估出不同具體條款間的差異程度,若BIT的各具體條款越接近最高標準,則對于中國“走出去”企業是有利的,反之則需要提升BIT的相應標準。 從時間維度看,隨著中國“走出去”企業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投資規模與特點的變化,中國企業對其境外投資利益的保護需求也隨之變化,這就需要評估這些BIT中的各具體條款是否滿足企業在“走出去”不同階段的需要,進而判定是否有談判升級BIT中不同條款標準的必要; 從空間維度看,中國在不同區域、國別之間的投資規模、特點均有差異,中國企業境外投資利益的保護需要結合當地的制度環境與營商環境,這就需要判定中國與不同國家之間生效的BIT是否與這些差異相匹配。
3.中國BIT異質性的評估
表2搭建了一個可以構建中國BIT異質性指數的框架,用它可以準確捕捉中國BIT的異質性,為我們下一步進行BIT的異質性分析提供了思路。 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嘗試以“層層遞進”的方法去評估中國BIT的異質性對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影響。 其中,“層層遞進”的第一個層面即為“整體的BIT強度”,第二個層面即為“BIT內部各具體條款的強度”。 采取“層層遞進”的分析思路可以挖掘出雙邊投資協定條款設計中最核心的關鍵點,也就是說考察“在雙邊投資協定內部,具體是哪些主要條款影響到整體的異質性進而影響到對外直接投資的水平”。 與此同時,基于表2,通過“層層遞進”的方法分析雙邊投資協定對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水平的影響還可以動態地觀察到在不同層面下雙邊投資協定中各個條款模塊重要性的變化源頭(比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等),而這對于未來中國參與國際投資規則的談判與制定將會形成經驗支撐,并有著明確的經驗指導意義,從而“有的放矢”地實現有利于中國對外投資利益保護的條款設計(王光等,2020)。
4.未來BIT升級談判的空間
關于未來BIT升級談判的思路,中方需要明確中國BIT強度水平的最優標準與最低標準,爭取保護中國“走出去”企業境外投資利益的有利空間。 具體而言,對于那些制度環境較為完善、經濟開放水平較高的國家,可以升級BIT的版本,中方可以嘗試直接與其談判、商簽高標準的BIT,突出BIT優化東道國投資環境的功能。 如:提高投資準入階段的投資待遇,增加投資促進措施,推廣“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模式,實行更加自由的投資者—國家爭端機制等。 對于那些制度環境不完善、經濟開放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中方可從低版本BIT入手開始談判,突出對中國企業的境外投資利益保護,實現BIT的投資保護功能。 如:采用對“投資”較為寬泛的定義, 增加對投資及與投資有關活動的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標準的要求,明確并規范征收補償的程序、范圍與標準,完善投資者—國家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國需要平衡外資引進來與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關系,升級簽訂更為均衡的BIT,一方面充分保障中國企業的海外權益,另一方面也要重視對發達經濟體資本進入本國內的規范(王光等,202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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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erger, A., et al. Do Trade and Investment Agreements Lead to More FDI Accounting for Key Provisions Inside the Black Box[J].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Economic Policy, 2013, 10(2)